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76971
内容简介
《刑事执行一体化研究》通过六章内容对刑事执行一体化展开研究。具体分为引言部分、*章刑事执行与刑事执行一体化概述、第二章刑事执行一体化理论依据、第三章刑事执行一体化的现实必要性、第四章刑事执行一体化的可行性、第五章一体化刑事执行机构构想以及第六章一体化刑事执行法典构想。
该书是对刑事执行一体化理论体系建构的初步尝试,并将刑事执行一体化运用到我国刑事执行体制改革中,一方面丰富和深化了理论体系内容,另一方面完善了我国现有的刑事执行体制,以期对我国学术界薄弱的刑事执行一体化的研究做出一份贡献。
该书是对刑事执行一体化理论体系建构的初步尝试,并将刑事执行一体化运用到我国刑事执行体制改革中,一方面丰富和深化了理论体系内容,另一方面完善了我国现有的刑事执行体制,以期对我国学术界薄弱的刑事执行一体化的研究做出一份贡献。
目 录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状况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之处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状况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之处
章 刑事执行与刑事执行一体化概述
节 刑事执行概述
第二节 刑事执行一体化概述
第三节 刑事执行一体化的研究价值
第二章 刑事执行一体化理论依据
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提出与发展
第二节 厘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而非“分权制衡”
第三节 分工负责的展开及指导作用
第四节 互相配合的展开及指导作用
第五节 互相制约的展开及指导作用
第三章 刑事执行一体化的现实必要性
节 刑事执行机构多元的现状要求刑事执行机构一体化
第二节 刑事执行立法分散的现状要求刑事执行法典一体化
第四章 刑事执行一体化的可行性
节 刑事执行机构一体化的可行性
第二节 刑事执行法典一体化的可行性
第五章 一体化刑事执行机构构想
节 域外刑事执行机构设置考察
第二节 一体化刑事执行机构设想
第六章 一体化刑事执行法典构想
节 域外刑事执行立法考察
第二节 已有刑事执行法律法规的全面梳理
第三节 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的总体架构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在线试读
《刑事执行一体化研究》:
3.强制性
与其他的执行方式尤其是民事执行相比,刑事执行的强制性极为明显。刑事执行的强制性表现在执行的不可反抗性、不可商议性以及执行的仪式性等方面。刑事执行以刑事犯罪为前提和基础,执行内容是对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控辩双方具有地位上的不对等性,由代表国家利益的检察机关行使国家公诉权(自诉案件除外),犯罪人并非直接对犯罪行为的具体被害人承担责任、履行义务,而是向国家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因此也就有了专门的刑事执行机构代表国家来进行人身、财产或者是资格方面刑罚的执行,犯罪分子没有反抗的余地,一般也没有商量的空间。并且,从执行的仪式上看,在送交执行过程中犯人往往被佩戴手铐等执行器械、被置入专门的警车、由专门的警察押送等方面,都体现出了执行的强制性和威严。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刑事执行活动是和平时期社会生活中有强制性的活动,是国家强制力的形式和重要体现。”与之不同,民事执行往往是依据债权人的申请才会启动,针对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形,不同于刑事执行的国家专门的执行机关在法院作出相关裁判后直接启动。其次,在执行的标的方面,民事执行对象只能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不得包括被执行人的人身。但是刑事执行中针对人身的执行措施则占了主要部分。后,在执行的方法上,民事执行应当坚持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在执行的过程中应当兼顾强制性和做通被执行者的思想工作,让其自动履行义务。但是刑事执行则不论被执行人的意志如何均予以强制执行,不期待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且很多执行内容如监禁刑、死刑等,也并不具有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空间。
(二)刑事执行的基本依据
刑事执行的依据,是刑事执行机关确定刑事执行内容和期限的前提和基础,是落实刑罚的法律凭借。一般认为刑事执行的依据包括刑事判决和刑事裁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编执行编之第24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并说明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范围。因此,从体系解释的视角出发,刑事执行的依据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另外,从文书内容上看,也只有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能够涉及实体性的内容,涉及刑罚的适用,而刑事决定书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用以解决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而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刑事执行的依据。
1.刑事判决
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案件的实体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刑事判决的内容涉及犯罪的认定、罪名的确定、刑罚的量定等问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之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有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即成为生效的刑事判决。刑事判决一旦生效,即具有强制力,应当将判决书内容予以严格落实,不得抵抗。
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有两种,分别是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在有罪判决中,又划分为定罪量刑判决与定罪免刑判决。在无罪判决中,也划分为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与指控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两种。
……
3.强制性
与其他的执行方式尤其是民事执行相比,刑事执行的强制性极为明显。刑事执行的强制性表现在执行的不可反抗性、不可商议性以及执行的仪式性等方面。刑事执行以刑事犯罪为前提和基础,执行内容是对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控辩双方具有地位上的不对等性,由代表国家利益的检察机关行使国家公诉权(自诉案件除外),犯罪人并非直接对犯罪行为的具体被害人承担责任、履行义务,而是向国家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因此也就有了专门的刑事执行机构代表国家来进行人身、财产或者是资格方面刑罚的执行,犯罪分子没有反抗的余地,一般也没有商量的空间。并且,从执行的仪式上看,在送交执行过程中犯人往往被佩戴手铐等执行器械、被置入专门的警车、由专门的警察押送等方面,都体现出了执行的强制性和威严。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刑事执行活动是和平时期社会生活中有强制性的活动,是国家强制力的形式和重要体现。”与之不同,民事执行往往是依据债权人的申请才会启动,针对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形,不同于刑事执行的国家专门的执行机关在法院作出相关裁判后直接启动。其次,在执行的标的方面,民事执行对象只能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不得包括被执行人的人身。但是刑事执行中针对人身的执行措施则占了主要部分。后,在执行的方法上,民事执行应当坚持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在执行的过程中应当兼顾强制性和做通被执行者的思想工作,让其自动履行义务。但是刑事执行则不论被执行人的意志如何均予以强制执行,不期待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且很多执行内容如监禁刑、死刑等,也并不具有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空间。
(二)刑事执行的基本依据
刑事执行的依据,是刑事执行机关确定刑事执行内容和期限的前提和基础,是落实刑罚的法律凭借。一般认为刑事执行的依据包括刑事判决和刑事裁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编执行编之第24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并说明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范围。因此,从体系解释的视角出发,刑事执行的依据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另外,从文书内容上看,也只有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能够涉及实体性的内容,涉及刑罚的适用,而刑事决定书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用以解决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而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刑事执行的依据。
1.刑事判决
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案件的实体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刑事判决的内容涉及犯罪的认定、罪名的确定、刑罚的量定等问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之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有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即成为生效的刑事判决。刑事判决一旦生效,即具有强制力,应当将判决书内容予以严格落实,不得抵抗。
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有两种,分别是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在有罪判决中,又划分为定罪量刑判决与定罪免刑判决。在无罪判决中,也划分为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与指控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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