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78586
本书试图从一个全景式的角度观察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存在样态和功能困境,进而分析产生这些困境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建议。全文共分五章。*章对行政听证及中国行政听证制度进行介绍。首先对行政听证的意涵、种类和法理基础进行说明。第二章分析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预设功能以及遭遇的功能困境。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起源于行政权受控的当代背景,具有制约行政权力、保障人权、规控行政程序和促进民主决策的多种预设功能。第三章探讨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功能困境产生的立法诱因。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有关行政听证的规定多由单行法进行规定。第四章从我国的大背景对行政听证所遭遇的功能困境进行了分析。我国官方对行政听证功能的宣传多以行政听证的民主决策功能为主,而民众所熟知的行政听证也多是价格听证。第五章指出了治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可能路径。本章分别从环境整饬、规则构建和配套制度的完善三个方面提出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走出功能困境的可能路径。
中文摘要
导论
一、问题的由来及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章 行政听证制度与中国行政听证制度
节 行政听证制度概述
一、听证之意涵
二、行政听证之意涵
三、行政听证的种类
四、行政听证的法理基础
第二节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
一、中国行政听证制度产生的背景
二、中国对行政听证的界定及分类
三、中国行政听证立法概况
四、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第二章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预设与困境
节 中国行政听证的功能预设
一、制约行政权力,促进依法行政
二、尊重人权,保障公民权利
三、防止行政专断,提高行政效能
四、深化民主原则,促进民主决策
第二节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困境
一、权力制约中的功能困境
二、公民听证权利保障中的功能困境
三、听证程序运转中存在的困境
四、民主决策方面存在的困境
第三章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功能困境产生的立法诱因
节 统一行政程序法典阙如
一、立法重复
二、立法缺失
三、立法冲突
第二节 行政听证操作性规则缺失
一、私益听证与公益听证的共性缺失
二、私益听证与公益听证的个性缺失
第三节 听证监督机制匮乏
一、内部监督机制欠缺
二、外部监督机制乏力
第四节 行政听证责任机制阙如
一、行政听证责任主体及划分
二、行政听证追责机制构成
第四章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功能困境的背景因素
节 认知偏差与功能置换
一、无意的功能认知偏差
二、隐蔽的功能置换
三、难以实现的功能期待
四、民主期待与现实功能的矛盾
第二节 非均衡的利益博弈
一、价格听证参加人及信息搜集能力
二、价格听证中的角色关系
三、封闭的利益博弈
第三节 行政越权与文化惯性
一、非典型行政主导体制与行政越权
二、传统政治文化的思维·质性
第五章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走出功能困境的路径
节 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回归
一、客观看待行政听证的功能
二、合理分流制度功能
三、强化各主体角色意识
第二节 行政听证制度的规则建构
一、行政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原则性规定
二、私益听证的程序内容
三、公益听证的程序内容
第三节 行政听证配套制度的完善
一、职能分离与听证主持人制度
二、独立管制委员会制度
三、司法审查制度
结语困境中的制度抉择
一、基本结论
二、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笔者认为,从时间上看,事后听证确实不能达到事前听证所能实现的利益保障,但是它仍然是一种重要的程序补救手段,其存在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依然是有价值的。美国听证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对此问题的讨论,如在政府福利被纳入正当程序的保护范围之后,公民对行政机关需在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要求激增,行政机关难以在行政效率和公民的呼声之间寻找平衡。法院对此持保守态度。如在“Mathewsv.Eldgridge案”[2]中,法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并不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有关残疾人福利的案件中终止有关福利前提供司法型听证。虽然此案不是针对事后听证而言的,但是此案之后法院在平衡各种利益的前提下,对于何种程序保障才能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提出了一个衡量标准。
鲍威尔大法官认为:“听证程序,不像其他的一些法律规则,并不是一个与时间、地点以及情景无关的机械不变的技术性规则”;“正当程序是灵活的,它要求与具体情景相适应的程序保护”;“正当程序的内容要考虑并比较三种不同的利益:(1)因行政机关行为而受到影响的个人利益;(2)采用某些程序可能带来的损害个人利益的风险以及增加程序保护或其他程序方案可能带来的价值;(3)政府的利益,包括所涉政府行为的功能以及增加程序保护或者采取其他程序方案所带来的财政与其他行政成本”。[3]鲍威尔大法官的说法虽然没有提及事后听证是不是听证的一种形式,但是其所提出的衡量标准,却可以告诉我们,如果通过对上述三种不同利益的考量,认为听证程序可以保障公民的个人利益,且听证程序不会损及其他利益,那么听证程序就是必要的,而这里的听证程序未必只是事前听证程序。
因此,基于事后听证所具有的价值,我们不能将其排除在行政听证程序之外,因为其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具有补充救济的功能和价值。只是是否启动事后听证程序,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要充分利用利益平衡标准进行具体判断。意即我们应该对事后听证程序的价值和应用进行区分,不能混为一谈。
(三)书面听证与口头听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方式的不同,行政听证可以分为书面听证和口头听证。书面听证是指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中的“陈述意见之机会”,就是一种书面听证,具体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陈述书”提出事实及法律上之见解。口头听证则指以口头陈述的方式向行政机关表明自己的意见。
四、行政听证的法理基础
就行政听证的法理基础而言,英国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被认为是行政听证制度为重要和直接的法理基础;除此之外,德国行政法中的法治行政亦被认为是重要的法理基础。毋庸置疑,这些原则都是行政听证的法理基础,但是这些原则主要是一种程序性原则,忽视了听证权作为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而存在的法律基础。如法国行政法上的防卫权原则和对质程序,虽然没有直接用听证权进行命名,却暗含了有关听证的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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