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是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00000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活动的终结体现,是司法公开的主要内容,也是彰显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而且,行政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是行政裁判文书的重心,当事人是否理解法院的裁判,关键在于此,因而如何写好裁判的理由也是十分重要。《李广宇裁判文书自选集:典藏版(全3册)》对如何增强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引用法条的正确性、对行政裁判文书的撰写提出指导性方法。
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的终极体现,积极探索对话式裁判文书,不仅能够集中展现审判成果,也会发挥审判的辐射作用。裁判文书首先要跟当事人对话。在一审阶段,要逐项回应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二审阶段,要逐项回应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在审判监督程序,要逐项回应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只有有的放矢、充分说理,才能有效提升司法裁判的接受度。裁判文书还要跟行政机关对话,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指引;要跟下级法院对话,通过裁判文书指出下级法院审理思路上存在的问题,就是在发挥对下指导功能,并能统一法律适用的尺度和标准要跟社会公众对话。”谁执法,谁普法”,裁判文书就是人民法院普法的平台。要通过裁判文书的辨法析理,引导公众理性行使诉权,培养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司法的温度与界限》目录
权利保护范围与禁止诉讼
朱广义等诉郑州市政府案
救济自己的权益
毕梅玲诉登封市政府案
保护规范、反射利益与公益诉讼
李百勤诉郑州市二七区政府案
起诉条件在哪个阶段审查
刘勇诉襄阳市政府案
正确表达诉讼请求
冯庄三组诉荥阳市政府案
诉讼请求的合并
王吉霞等诉河南省政府案
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
段三毛诉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等案
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再审
马文英诉郑州市中原区政府案
诉讼行为能力与法定代理人
任某某诉右玉县政府、朔州市政府案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张尚义、张尚奇诉五台县政府案
级别管辖与重大、复杂的案件
单君诉安徽省物价局案
共同被告中的级别管辖
侯峰诉太和县政府、太和县城关镇政府案
自由选择与司法最终
郑军海诉河南省政府案
“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实质判断
高勤中诉西华县政府案
复议机关不作为及其判决方式
张远凤等诉丹江口市政府案
行政管辖权与职权法定原则
金泓诉湖北省政府案
不履行复议决定如何救济
李丹英诉湖北省政府案
全面审查与行政行为的可分性
宋太宏诉运城市政府、山西省政府案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刘云卿诉河南省政府案
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张琪麟诉武陟县政府案
撤销之诉判决的第三人效力
郭静诉郑州市管城区政府案
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与撤销之诉
赵英军等诉平定县政府、阳泉市政府案
判决履行与确认违法
王幼华诉武汉市洪山区政府案
事实行为与确认违法
刘国庆诉芮城县政府、运城市政府案
继续确认的利益与诉由消失
张远凤等诉丹江口市政府案
确认无效之诉的转换
魏修娥诉利川市政府、利川市国土资源局案
情势判决与一般给付之诉
周士贵诉荆州市荆州区政府案
后果清除之诉
陈丙兰诉郑州港区管委会案
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章新宝诉池州市贵池区政府案
规范颁布之诉与任意规范
庞贵红诉湖北省政府案
行政协议的形式
姜家娜诉蚌埠高新区管委会案
违法行政协议的单方解除
王小伏等诉郑州市金水区政府案
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
杨喜凤诉新密市政府案
能否要求“公告”政府信息
解恒顺诉孟州市政府案
信访信息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
罗梅英诉湖北省政府案
政府信息公开与信访事项
刘书平诉郑州市政府案
政府信息的“转瞬即逝”与“确实可见”
张小平诉洛阳市涧西区政府案
个人隐私权的让渡
刘广森等诉濮阳县政府案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信息
马耕田诉开封市顺河区政府案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
刘书平诉郑州市政府案
致.谢
《诉讼类型化与诉的利益》目录
行政行为与行政首次判断权
柳峰花炮公司诉安庆市政府、枞阳县政府案
行政指导及其可诉性
张月仙诉太原市政府案
行政程序的重开及其条件限制
王建设诉兰考县政府案
地方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可诉?
王小五诉郑州市金水区政府案
程序行为不能单独诉请撤销
陈银花诉黄冈市政府案
行政机关的协助执行行为
三宝公司诉明光市政府案
I
层级监督的可诉性
佘成诉湖北省政府案
多阶段行为与追加第三人
张玉新诉太和县政府案
规划和规划行为是否可诉
艾年俊诉黄石市政府案
具体处理行为的识别标准
黄绍花诉辉县市政府案
当事人能力及其审查
淮阳县第二化肥厂诉淮阳县政府案
代表人、代理人为诉讼行为
萧县赵庄合作商店诉萧县政府案
个人主张公众的权利
赵幸峰诉河南省政府案
II
行政委托与协议无效
范凯诉太和县政府、城关镇政府案
明显缺乏权利保护需要
尚淑琴诉郑州市金水区政府案
原始文书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
李儒堂等诉驻马店市政府案
“案卷”以外的证据
曹保英诉长治市政府案
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举证责任
王玉春诉郑州市中原区政府案
提交必要的起诉材料
李清林诉安阳市政府案
起诉条件具有多样性
李小征诉河南省政府案
III
共同诉讼与单一之诉
张琪麟诉武陟县政府、三阳乡政府案
驳回复议申请的性质
王林生诉周口市政府案
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要义
李清林诉安阳市政府案
裁判时机成熟
晏春林诉安阳市文峰区政府案
继续确认之诉须有确认利益
李汴菊诉开封市鼓楼区政府案
确认违法也要具备确认的利益
乔超超诉太和县政府案
一般给付之诉与给付请求权
杜三友等申请再审案
IV
行政协议的认定标准与第三人效力
明灯食品厂诉大冶市政府、金山店镇政府案
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协议中的运用
草本工房诉荆州市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案
行政协议之诉的起诉期限
田先啟诉武汉市江夏区政府案
权利行使也应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
储可付等诉阜阳市政府案
合理把握内容描述的限度
胡明方诉郑州市二七区政府案
向相关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金英诉武汉市政府、武昌区政府案
咨询,还是貌似咨询?
闫水旺诉河南省政府、郑州市政府案
V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
陈银花诉黄冈市政府案
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
李清林诉安阳市政府案
“三安全一稳定”的适用范围
熊宗强诉宜昌市政府、伍家岗区政府案
国家赔偿的种类
张玲诉三门峡市政府案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卢先锋诉庐江县政府案
调解以及调解的保密和公开
杨子哲诉山西省人社厅案
致谢
《理性诉权观与实质法治主义》目录
原告资格与利害关系
臧金凤诉砀山县政府案
共同原告
王薇诉市南区政府、青岛市政府案
确定适格被告的依据
陈前生、张荣平诉金寨县政府案
形式上适格与实质性适格
李春山诉怀远县政府案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芦保家诉朝阳区政府、北京市政府案
第三人辅助参加与原告举证责任
刘成运诉庆云县政府案
I
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侯春明诉离石区政府案
事实根据
杨学奎诉津南区政府、咸水沽镇政府案
级别管辖与移送管辖
童传霞诉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政府案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
陈永利诉五河县政府案
最长诉讼保护期限
马中现、张爱勤诉汝州市政府案
起诉时机不成熟
王守保诉宣城市政府案
重复起诉
陈前生诉金寨县政府案
II
既判力、诉讼标的与标准诉讼
张刚诉武昌区政府案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案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
汪年流诉绩溪县政府案
被诉行政行为应具体、特定
金实、张玉生诉海淀区政府案
多阶段行政行为与共同诉讼
恒运矸石厂等诉颍上县政府案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刘海英诉洛阳市政府案
授益性行政行为
李山林诉朝阳区政府、北京市政府案
III
请求权基础
李国秀诉山东省政府案
投诉举报请求权
梁志斌诉山西省人社厅、山西省政府案
诉权可以自愿抛弃
张有为诉天津市政府案
诉讼权利的滥用
崔志惠等诉天津市政府案
对被告的不公平
杨吉全诉山东省政府案
信访制度与复议诉讼相互独立
杨中国诉枣阳市政府案
诉讼类型化
郭传欣诉巨野县政府、菏泽市政府案
IV
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与确认之诉
张艳君诉北京市政府案
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无须先行程序
周火生诉汉川市政府案
一般给付之诉与行政首次判断权
海乐公司诉安庆市政府、太湖县政府案
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法律救济
陈杰诉黄石港区政府、黄石港区公安消防大队案
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赔偿责任
王素兰诉砀山县政府案
行政机关只提供已经存在的信息
王福珍诉滨海新区政府案
政府信息推定存在与客观存在
王槐柯诉丰台区政府案
V
内部信息、过程信息、决策信息
周素梅诉汉阳区政府案
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
张惠珍诉红桥区政府案
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方式
张运福等诉开封市政府案
违法犯罪线索移送与再审事由
张兴怀诉淮上区政府案
申请再审应当符合条件
孙亚君申请再审案
选择一个最为适当的诉讼类型
刘书平诉郑东新区管委会案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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