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88709
内容简介
本书以执行法律、司法解释为主线,立足于法院执行工作需要,结合近年来*的相关法律、规章、批复、指导性案例中关于执行的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梳理了我国执行法律和执行工作规范,形成了现行有效、系统完整而又方便使用的法院执行办案工具书。
目 录
目录章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节执行机构第二节执行分工一、执行局与立案、审判部门的分工二、基层法院执行局与人民法庭的分工第三节执行管理体制第四节执行员第五节队伍建设一、执行队伍建设二、执行工作纪律第二章执行管辖和执行立案节执行依据和执行管辖一、执行案件管辖二、管辖权的确定第二节执行的申请和受理一、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二、代位申请执行和清算组申请执行三、立案审查和受理第三节申请执行期间第四节执行费用第三章执行措施的一般规定节执行通知和立即执行一、执行通知二、立即执行第二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三节执行担保第四节执行和解第五节执行回转第六节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一、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名或终止二、其他组织不能履行义务三、企业合并、分立、注销四、企业托管、改制、脱钩五、债权转让六、公司股东七、承担赔偿责任八、承诺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九、变更、追加的办理第七节协助执行一、协助执行义务二、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妨害执行责任三、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刑事责任四、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民事责任第八节委托执行第九节继续履行义务第十节对已执行标的施加妨害的处理第四章对物执行(上)节财产状况调查一、申请人提供财产状况或线索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三、人民法院调查财产状况四、搜查五、委托调查六、强制审计七、悬赏举报八、拘传第二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一、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的权属判断三、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五、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效力六、预查封七、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第三节评估、拍卖财产第四节变卖财产第五节以物抵债第六节强制管理第七节强制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第八节强制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第九节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第十节抵销第五章对物执行(中)节存款、国库券等金融资产的执行第二节收入的执行第三节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执行第四节不动产的执行第五节知识产权的执行第六节股权、财产份额、红利的执行第七节证券、期货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第八节专项资金的执行一、单位财政资金二、离休金、退休金、养老金、社保金三、住房公积金、住房基金、建房集资款四、信用证项下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保证金五、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六、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七、出口退税托管账户退税款八、封闭贷款结算专户资金九、保险金十、党费、工会经费第九节担保财产的执行第十节债权的执行第十一节其他财产的执行一、药品批准文号二、尚未到期的财产收益三、投资权益第六章对物执行(下)节共有财产的执行第二节配偶财产的执行第三节涉第三人的执行第七章对行为的执行节交付特定物的执行第二节指定行为的执行第八章对人执行节直接对人执行第二节限制性间接对人执行一、限制出境二、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三、在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限制高消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节制裁性间接对人执行一、刑事制裁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九章执行救济节豁免执行财产第二节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第三节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第四节参与分配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执行处置权二、执行清偿顺序三、参与分配四、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五、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衔接第五节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外人申请再审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第六节督促执行和执行督办一、督促执行二、执行督办第七节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一、审判监督二、执行监督三、检察监督第八节国家赔偿第十章特殊依据的执行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二节仲裁裁决一、一般规定二、执行管辖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五、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第三节公证债权文书第四节行政执行一、行政诉讼执行二、行政非诉执行第五节财产刑执行第六节海事执行特别程序第七节涉外执行一、一般规定二、人民法院涉外判决、裁定的执行三、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执行四、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五、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六、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七、涉外执行送达第八节涉港澳台执行一、一般规定二、涉港执行三、涉澳执行四、涉台执行五、不予执行六、执行送达第十一章执行案件办理节执行时限第二节执行暂缓、中止一、暂缓执行二、中止执行第三节执行结案一、结案方式二、执行完毕三、终结本次执行和恢复执行四、终结执行五、销案、不予执行和驳回申请第四节执行款物管理第五节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第六节执行协作第七节执行协调第八节执行请示第九节清理执行积案第十二章执行工作管理节执行工作考核第二节执行联动机制第三节执行指挥中心第四节突发事件处置第五节执行申诉信访第六节执行信息管理第七节执行工作公开第八节执行司法统计第九节其他执行工作一、规范执行行为二、加大执行力度三、立审执协调配合四、加强执行宣传五、完善执行救助
在线试读
一、本书旨在为读者提供内容全面、查找方便、可作为执行办案依据的程序性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和个案批复、监督意见、协调意见等。与强制执行有关的实体法律没有收录。
考虑到实效性,并兼顾压缩篇幅,收录时间起自1998年7月,截至2015年7月。198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至1998年7月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实施之间的执行规定原则上只存目,不收录具体内容。读者有需要的,可自行上互联网或通过其他途径查找。
二、本书按照强制执行的具体问题确定体例、安排内容。
读者使用本书,应先在目录中检索到相应问题,再对应阅读具体内容。
三、本书按照先近后远、先法律、行政法规后司法解释、先一般规定后个案意见的顺序排列。但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适用性解释的,紧随法律排列。
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法院组织和强制执行的基本规定在前排列。
四、本书收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间跨度大,一些规定的内容已被后来的规定修改(如2004年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限,已被2015年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修改),编者尽自己所能,加以识别和提示,但因此事纷繁复杂,难免有未尽之处,请读者前后对照,谨慎使用。
五、由于法律修改,一些法律规定的条款序号也可能发生变化。原先引用该条款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因剑未动而舟动,势必产生不对应的问题。对此,编者亦尽自己所能,加以识别和提示(个案批复、监督意见、协调意见因只可作为参考,不能直接援引,故不作处理)。其力有不逮之处,亦请读者注意查找其对应条款。例如,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为第二百三十七条,但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中为第二百一十三条,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为第二百一十七条。故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至2007年10月28日修正之前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所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者,以及2007年10月28日《民事诉讼法》修正之后至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之前所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者,现在均对应第二百三十七条。
六、本书收录的个案批复、监督意见、协调意见等,其结论与具体案情密不可分,读者研读时务请结合具体案件。有的个案批复之间内容似有矛盾,更需读者特别留意。
七、部分批复、监督意见、协调意见的标题为编者根据实际内容添加。
八、基于实用性的考虑,本书收入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时对具体条款有所选择。对于个案批复、监督意见、协调意见等,只收入关键性内容。
个别规定内容涉及多方面问题的,可能在相应位置均有收录。
考虑到实效性,并兼顾压缩篇幅,收录时间起自1998年7月,截至2015年7月。198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至1998年7月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实施之间的执行规定原则上只存目,不收录具体内容。读者有需要的,可自行上互联网或通过其他途径查找。
二、本书按照强制执行的具体问题确定体例、安排内容。
读者使用本书,应先在目录中检索到相应问题,再对应阅读具体内容。
三、本书按照先近后远、先法律、行政法规后司法解释、先一般规定后个案意见的顺序排列。但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适用性解释的,紧随法律排列。
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法院组织和强制执行的基本规定在前排列。
四、本书收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间跨度大,一些规定的内容已被后来的规定修改(如2004年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限,已被2015年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修改),编者尽自己所能,加以识别和提示,但因此事纷繁复杂,难免有未尽之处,请读者前后对照,谨慎使用。
五、由于法律修改,一些法律规定的条款序号也可能发生变化。原先引用该条款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因剑未动而舟动,势必产生不对应的问题。对此,编者亦尽自己所能,加以识别和提示(个案批复、监督意见、协调意见因只可作为参考,不能直接援引,故不作处理)。其力有不逮之处,亦请读者注意查找其对应条款。例如,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为第二百三十七条,但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中为第二百一十三条,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为第二百一十七条。故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至2007年10月28日修正之前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所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者,以及2007年10月28日《民事诉讼法》修正之后至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之前所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者,现在均对应第二百三十七条。
六、本书收录的个案批复、监督意见、协调意见等,其结论与具体案情密不可分,读者研读时务请结合具体案件。有的个案批复之间内容似有矛盾,更需读者特别留意。
七、部分批复、监督意见、协调意见的标题为编者根据实际内容添加。
八、基于实用性的考虑,本书收入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时对具体条款有所选择。对于个案批复、监督意见、协调意见等,只收入关键性内容。
个别规定内容涉及多方面问题的,可能在相应位置均有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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