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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223113丛书名: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中公版·2019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精讲》严格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历年考试真题学科分布的特点精心编写而成,本书优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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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与股东权利
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六节公司债券
第七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第八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九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一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普通合伙企业
第二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法基本制度
第二节债务人财产
第三节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破产程序
第六章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法总论
第二节汇票、本票与支票
第七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章保险法
第一节保险法总论
第二节保险法分论
第三节保险业法律制度
第九章海商法
第二篇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著作权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著作权的客体
第三节著作权的主体
第四节著作权的内容
第五节著作权的限制
第六节邻接权
第六节著作权侵权行为
第八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二章专利权
第一节专利权的主体
第二节专利权的客体
第三节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四节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第五节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第六节专利侵权行为
第三章商标权
第一节商标权的取得
第二节商标权的内容
第三节商标权的消灭
第四节商标侵权行为
第五节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三篇经济法
第一章竞争法
第一节反垄断法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消费者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节食品安全法
第三章银行业法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
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章财税法
第一节所得税法
第二节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节审计法
第五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一节土地管理法
第二节城乡规划法
第三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第一章劳动法
第一节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劳动基准法
第四节劳动争议
第二章社会保障法
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述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
第五篇环境资源法
第一章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环境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环境法律责任
第二章自然资源法
第一节自然资源法概述
第二节森林法
第三节矿产资源法
中公教育 全国分部一览表
第一篇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
考查重点
本章应掌握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与权利、组织机构及公司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
本章的难点是公司设立中的出资问题和公司运行过程中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出资是股东的重要义务,在出资形式多样化的情形下,要掌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各种表现及其法律后果。股权是股东地位与利益的直接体现,且内容复杂,要注意把握各种股东权利的行使条件与法律效果。股东资格的认定,也是一个难点。此外,还需注意公司法一般规定和两种不同类型公司中特有规定的区别问题,尤其要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方式、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方面的区别。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大纲要求
了解与理解:公司的概念,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规定与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的特征、分类、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等基本原理在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问题中的适用。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所称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两种类型(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属于特别规定)。
【关联法条】《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特征
1.法人性
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拟制人,简称法人,既然是以自然人为蓝本进行拟制,那么自然人遵循”自己责任”原则,法人也应遵循此原则,做到依法设立、意志自由、财产独立、责任自担,这种特质被称为法人性。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须依法设立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公司必须依《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有的公司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的设立还须经审批程序。
(2)须具备必要的独立财产
公司的原始财产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的财产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要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的依据。
【注意】《公司法》将普通公司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只有部分特殊公司仍为实缴制。
(3)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公司具有名称权,任何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如同每一个自然人拥有自己的姓名,公司的名称是公司注册成立时的必要记载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要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例如”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组织机构即指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和监督机构(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大体相同而略有差异,主要表现为前者有更强的规范性,而后者则有较多的灵活性。
公司的场所是公司实现其设立目的实施经营的地方,公司还必须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可以与经营场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的责任是指公司必须在自主经营的基础上自负盈亏,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有限”二字并非指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而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已,公司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注意】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承担刑事、民事与行政责任时,若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法律责任,则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社团性
社团性,体现为公司通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组成。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公司社团性的例外情形,这两种公司都只有一个股东。但公司的社团性除了含有社员因素外,还有团体组织性的含义,公司与单个人的个人特性不同,它是一个组织体,就这个特性而言,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一样体现了公司的社团性特征。
3.营利性
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均以营利为目的,它可以从事各种营利活动并将其营利所获得的利润分配给成员(股东)。这点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其宗旨是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活动、学术活动等,它们可以从事商业活动获取利润,但盈利是其手段而非目的,其营利所得也不能直接分配给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的慈善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例如”嫣然天使基金会”。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概念
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它将股东未来可能遭受的损失控制在其所认缴(或认购)的投资额度内,把进一步亏损的风险转移给其他债权人身上。这一制度设计极大地刺激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但是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有限责任的滥用也可能会造成公司债权人或潜在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为此,《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图示】
例如,大宝和小宝共同成立二宝公司,分别持股30%和70%。后大宝利用担任董事长的职权便利,采用高价买进和低价卖出的方式,将二宝公司资产转移到其妻子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导致公司经营严重困难。当债权人要求二宝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二宝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可以要求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大宝与二宝公司一起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适用
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情形没有进行列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应当具有下面三个要件。【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商事卷第415-416页。】
(1)主体要件
原告只能是因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被告则只能是实施了滥用行为的、积极的控制股东。(以下简称”滥用股东”)
(2)行为要件
行为要件包括:①”滥用股东”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合同义务和法律义务;②使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使得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
(3)结果要件
”滥用股东”行为给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具体而言,该行为给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而此损害不能通过公司资产得以清偿,且公司的债权人要证明该”滥用股东”的行为与其损害结果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注意】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举证责任上,一般公司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一人公司中,债权人如果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相分离。
3.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
(1)个别否认,仅针对特定法律关系,适用于个案,仅适用一次。不是要全面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而是仅针对特定事件,将因此特定事件所产生的债务由股东和公司连带,此特定事件之外的债务股东仍仅承担有限责任。
(2)由滥用股东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无辜者不受牵连,即公司的其他股东及因”坏股东”滥用股东权而获益的无辜第三人不会被”坏股东”牵连。
【真题】
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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