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490289
编辑推荐
《国际法评论》(第八卷)是一部集中呈现2017年国际法各个方向的研究成果的学术作品。包括:国际公法—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条约分析;国际私法—新形势下台湾地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之评述,从军用到民用:无人机对民用航空法的挑战,跨国代孕中的公共秩序问题,当东道国作为投资仲裁的申请人等;国际经济法—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可税性的争论,“一带一路”战略中的货币合作规则研究,全球价值链视阈中知识产权强保护规则的发展逻辑,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农业投资法律风险识别,“非市场经济地位”在WTO贸易救济案中的法律分析等,同时,本卷还包括韩国宪法法院弹劾总统裁决书。
内容简介
本卷包含国际法各方向近期研究成果,其中国际公法方向的论文涉及“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条约分析”内容。国际私法方向的论文涉及“新形势下台湾地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之评述、从军用到民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对民用航空法的挑战、跨国代孕中的公共秩序问题、当东道国作为投资仲裁的申请人、《中国冲突法》书评”内容。国际经济法方向的论文涉及“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可税性的争论、‘一带一路’战略中的货币合作规则研究、全球价值链视阈中知识产权强保护规则的发展逻辑、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农业投资法律风险识别、‘非市场经济地位’在WTO贸易救济案中的法律分析、CRS——跨境涉税信息合作新趋势、浅议GATS具体承诺表解释方法之完善”等内容。此外,本卷内容还涉及“韩国宪法法院弹劾总统裁决书”。
目 录
目录
国际公法
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条约分析/郭红岩
国际私法
新形势下台湾地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之评述/冯霞
从军用到民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对民用航空法的挑战/覃华平
跨国代孕中的公共秩序问题——德国“同性代孕案”评释/薛童
当东道国作为投资仲裁的申请人——以涉及腐败的仲裁抗辩为中心/
[日] Dai Tamada张建徐虹译霍政欣校
中国当代国际私法的一部经典力作——评汤诤等著《中国冲突法》/张建
国际经济法
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可税性的争论/张丽英史沐慧
“一带一路”战略中的货币合作规则研究/张西峰
论尤科斯案引发的《能源宪章条约》下签署方
“临时适用”条约的问题/成晓霞朱一诺
全球价值链视阈中知识产权强保护规则的发展逻辑/马乐
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农业投资法律风险识别/王兰杨向荣
“非市场经济地位”在WTO贸易救济案中的法律分析/韩天竹
中非BIT投资者——国家争议解决仲裁条款分析/祁欢
CRS——跨境涉税信息合作新趋势/田恬
浅议GATS具体承诺表解释方法之完善/管宇钿
国际投资仲裁中“挑选条约”问题的法律研究/陈子棋
判例
宪法裁判所决定——弹劾总统裁决书/苏晓凌译
《国际法评论》注释体例与约稿函
《国际法评论》注释体例/
《国际法评论》约稿函/
《国际法文库》约稿函/
在线试读
一、 无人驾驶航空器概述(一) 定义
目前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并无统一的界定,但一般认为,无人驾驶航空器(Unmanned Aircraft,UA),是一架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RPA)。由此可见,无人驾驶航空器并非无人驾驶,而只是说明没有机载驾驶人员,这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本质特征。此外无人驾驶航空器还需要具备其他特征,比如能够通过空气动力方式持续飞行; 能够远程操纵飞行或一定程度或完全自主飞行; 能够重复使用; 不属于制导武器或为传送弹药而设计的一次性发射装置。CAA,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Operations in UK Airspace—Guidance, CAP722. 在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规制时,还有一个术语需要了解,即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Unmanned Aircraft System,UAS),也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RPAS),是指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2013)。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个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内可能存在多个无人驾驶航空器、遥控站或者发射接收装置。(二) 分类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成不同类型。根据使用目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以分成为娱乐目的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非娱乐目的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前者包括航模等,后者包括为商业目的、军事目的、公务目的和科学研究目的而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从技术角度划分,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以分成无人直升机、无人固定翼机、无人多旋翼飞行器、无人飞艇、无人伞翼机等。根据重量标准,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以分为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大于一定重量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比如,根据英国民用航空局的标准,20千克以下的航空器为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20千克到150千克的为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大于150千克的为无人驾驶航空器。CAA,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Operations in UK Airspace—Guidance, CAP722. 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文件采取的标准也是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重量划分的,共有四个类别。空机质量小于或等于7千克的为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大于7千克,但小于116千克且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100千米/小时,升限小于3000米的为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空机质量小于或等于5700千克的为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 空机质量大于5700千克的为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2013)。事实上,根据重量和飞行速度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分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便于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进行管理,不同重量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受制于不同法律体系的规制。
目前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并无统一的界定,但一般认为,无人驾驶航空器(Unmanned Aircraft,UA),是一架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RPA)。由此可见,无人驾驶航空器并非无人驾驶,而只是说明没有机载驾驶人员,这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本质特征。此外无人驾驶航空器还需要具备其他特征,比如能够通过空气动力方式持续飞行; 能够远程操纵飞行或一定程度或完全自主飞行; 能够重复使用; 不属于制导武器或为传送弹药而设计的一次性发射装置。CAA,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Operations in UK Airspace—Guidance, CAP722. 在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规制时,还有一个术语需要了解,即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Unmanned Aircraft System,UAS),也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RPAS),是指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2013)。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个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内可能存在多个无人驾驶航空器、遥控站或者发射接收装置。(二) 分类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成不同类型。根据使用目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以分成为娱乐目的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非娱乐目的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前者包括航模等,后者包括为商业目的、军事目的、公务目的和科学研究目的而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从技术角度划分,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以分成无人直升机、无人固定翼机、无人多旋翼飞行器、无人飞艇、无人伞翼机等。根据重量标准,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以分为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大于一定重量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比如,根据英国民用航空局的标准,20千克以下的航空器为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20千克到150千克的为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大于150千克的为无人驾驶航空器。CAA,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Operations in UK Airspace—Guidance, CAP722. 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文件采取的标准也是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重量划分的,共有四个类别。空机质量小于或等于7千克的为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大于7千克,但小于116千克且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100千米/小时,升限小于3000米的为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空机质量小于或等于5700千克的为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 空机质量大于5700千克的为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2013)。事实上,根据重量和飞行速度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分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便于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进行管理,不同重量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受制于不同法律体系的规制。
书摘插画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