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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4870
通过诉讼行为与法律行为间的比较研究,对诉讼行为的独立性进行反思,在诉讼行为的效力、可否附条件或期限、意思表示瑕疵等方面,对诉讼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共通性进行了有价值的探讨,为在民事诉讼中妥当安排程序安定与意思自治、破除诉讼行为与法律行为之间的壁垒做出了努力。《当事人诉讼行为论》以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诉讼促进政策为分析工具,探讨了请求、主张、举证等主要诉讼行为中法院与当事人的权限分配。与诉讼模式论相比,体现出一种更为微观、具体并具操作性的研究视角。
前 言
章 当事人诉讼行为基础理论概说
一、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二、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方式
三、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效力评价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研究的新发展
第二章 处分权主义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
一、诉之提出
二、诉之撤回
三、诉讼和解
四、诉讼契约
五、处分权主义与当事人程序主导权
第三章 辩论主义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
一、主张
二、自认
三、举证
四、当事人事实主导权及其保障
第四章 诉讼促进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
一、诉讼促进之界定
二、适时提出义务
三、陈述义务
四、协力解明事案义务
五、诉讼促进义务与当事人主体性
第五章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瑕疵及其救济
一、当事人诉讼行为瑕疵概述
二、意思表示瑕疵否定说的学理坚守
三、意思表示瑕疵否定说的实务缓和
四、意思表示瑕疵考虑之必要
五、意思表示瑕疵考虑之可能
六、意思表示瑕疵的处理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记:一篇文章与一段时光
序
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开启与进行均源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诉讼程序似一个环环相扣的”行为锁链”。基于此,当事人诉讼行为论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命题。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研究形成了两个较为明显的阶段:前期是对诉讼行为的本体性研究,即诉讼行为的概念、效力等基本范畴的界定,集中于诉讼行为与私法上法律行为的界分;后期则着眼于诉讼行为的功能性探讨,表现为对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厘定。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解决诉讼迟延、实现庭审的实质化,扩大法官权限、课以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成为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选择,这一趋势引发了法官权限与当事人自由界限的讨论,成为诉讼行为研究的新面向。与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在德日民事诉讼中已然根深蒂固不同,我国强化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转型未待稳固之时,即面临着诉讼促进的冲击,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甚至协同主义交织在一起,理论困惑与实践难题较之德日有过之而无不及。
基于当事人诉讼行为论的重要意义,我十分赞赏会新以此作为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本书全面梳理了诉讼行为的概念与分类、方式、效力评价、条件与期限等基本理论范畴,并以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诉讼促进政策为分析工具,对请求、主张、举证等主要诉讼行为中如何划分法院与当事人的权限进行了深入阐释并得出了明确的结论。研究视野开阔,结构合理,逻辑性强,主线突出,论理精到。书中颇多亮点与创新,我认为突出的有以下三点:
一是通过对诉讼行为基础理论问题的讨论,为在民事诉讼中妥当安排程序安定与意思自治、破除诉讼行为与法律行为之间的壁垒作出了努力。本书通过分析诉讼行为概念的历史演进指出,在构建民事诉讼法独立体系的过程中,为了强调程序安定性,诉讼行为与法律行为之间的差异被夸大,由此导致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压制。作为对诉讼行为独立性的反思,本书对诉讼行为的效力、可否附条件与期限、意思表示瑕疵等诉讼行为与相关法律行为的共通性进行了有价值的探讨。本书主张:与法律行为一样,效果意思亦应成为诉讼行为的要素,否则将从根本上摧毁诉讼行为的本旨。在得否附条件或期限的问题上,为保护相对人利益,民法对于单方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形成权的行使行为)附加条件或期限亦加以限制,诉讼行为与此没有本质差别。在决定是否考虑诉讼行为的意思表示瑕疵时,程序安定性是重要考量因素;而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瑕疵的处理,同样需要重点考虑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上述观点对于缓和既有禁锢,在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协调程序安定性要求提供了新的研究进路。
二是从诉讼行为的角度对诉讼模式展开研究,为在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的框架内理解法官释明、诉讼促进义务等提出了新思路。在当代,受诉讼促进政策的影响,法院加强了释明等诉讼指挥权,当事人也被课以更多的诉讼义务,这被视为对处分权主义尤其是辩论主义的重大挑战,修正的辩论主义甚至协同主义的观点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同。本书认为,法官释明在于补充当事人诉讼能力与信息资讯之不足,以实现当事人主张责任、证明责任的正当性,促进辩论主义的合目的性展开。同时,真实完全义务、具体化义务、事案解明义务等诉讼促进义务并没有改变当事人与法院纵向上的权限分配,当事人在事证提出方面的主导权没有变化,只是在横向上改变了当事人之间的义务承担。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旨在通过当事人与法院权限的明确划分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而协同主义因模糊了权限分配而有削减当事人主体性之虞。与诉讼模式相比,从诉讼行为的角度研究法官与当事人的权限分配,体现出一种更为微观、具体并具可操作性的研究视角。
三是以诉讼行为理论为分析工具,对若干具体制度展开讨论,展现了诉讼行为理论的鲜活生命力。诉讼行为作为一项基础性理论,如何与具体制度相结合并发挥理论引导作用,是保持诉讼行为理论生命力的关键所在。本书在这方面做出了颇为有益的探索。如以诉之效力位阶为理论基础,指出立案登记制是在立案阶段对诉是否成立进行评价,立案审查制是在立案阶段一并对诉是否成立、是否合法进行评价。我国尽管存在诉讼的二阶构造,但对诉讼要件的审查与历史上的单层阶段诉讼模式并不相同,而是在单层阶段诉讼的基础上,兼采复式平行诉讼模式。且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推进,单层阶段诉讼模式的比重进一步降低,复式平行诉讼模式得以加强。以意思表示说作为自认的效力根据,并据此对自认的范围、自认的撤回、先行自认、自认与真实义务的关系等具体问题予以阐明。
本书是会新在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成。近年来,她一直以此为研究主线,辛勤耕耘,在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了多篇论文,并主持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多项课题,成果丰硕。作为她的博士生导师,我见证了会新在学术研究道路上的迅速成长,这既源于她刻苦努力、长于思考、理论功底扎实、科研能力强的学习态度和学习基础,也与她目标坚定、善于规划、执著坚强的个人品格密切相关。我与会新亦师亦友,也从会新身上学到了很多可贵的品质。我对于会新所取得的学术成就感到由衷的欣慰,对于她博士学位论文的正式出版感到高兴。祝愿她在学术研究道路上走得更远,期待她奉献更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是为序。
熊跃敏
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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