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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4220600
编辑推荐
《税法(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财政与税收专业重点规划教材》特点:
国家重点学科–源自国家重点学科“财政学”进行教材建设;
财税教材精品–教材严谨、新颖,根据国家税法变化及时更新;
权威作者编著–精选权威作者与学科带头人,保证教材品质;
配套立体教学–配有教学课件、练习题与网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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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税收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发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民主法治的进步,我国的税法体系和税收制度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尤其是“营改增”实施后,流转税制度发生重大变革。根据*的税收法律法规编写*的税法教程,使之能更好地满足课程教学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们精心组织熟知税收学科理论与实务的专业教师编写了《税法(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财政与税收专业重点规划教材》。
税法课程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和财经专业学生的主要课程,也是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等全国统一考试的科目。
《税法(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财政与税收专业重点规划教材》不仅适用于高等院校财政学、税收学、会计学、审计以及其他经济和管理类专业的教学,也可作为法律、经济、财会、税务工作者及企业管理人员了解税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相关考试的参考书。
《税法(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财政与税收专业重点规划教材》吸收了当代税法研究和税法优秀教材的精华,反映社会主义法治与税收法定主义理念,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力求准确、系统地阐明税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制度。为了避免教材的抽象乏味,作者在每章配备了“本章要点”、“情境导入”、“例题”、“案例分析”、。复习思考题“、”自我测试题“等有利于学生理解的助读材料,使本书风格与体例活泼清新。
《税法(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财政与税收专业重点规划教材》是融教师讲义、实训指导、学生练习为一体的综合性教程,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本书以*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有关条例编写,体现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动态。
(2)重点、难点突出。本书在阐述税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侧重实务法规的应用和税收计算。
(3)便于学习。本书体系结构合理,并通过复习思考题和自我测试题,帮助读者理解且掌握相关知识,简明实用。
税法课程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和财经专业学生的主要课程,也是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等全国统一考试的科目。
《税法(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财政与税收专业重点规划教材》不仅适用于高等院校财政学、税收学、会计学、审计以及其他经济和管理类专业的教学,也可作为法律、经济、财会、税务工作者及企业管理人员了解税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相关考试的参考书。
《税法(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财政与税收专业重点规划教材》吸收了当代税法研究和税法优秀教材的精华,反映社会主义法治与税收法定主义理念,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力求准确、系统地阐明税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制度。为了避免教材的抽象乏味,作者在每章配备了“本章要点”、“情境导入”、“例题”、“案例分析”、。复习思考题“、”自我测试题“等有利于学生理解的助读材料,使本书风格与体例活泼清新。
《税法(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财政与税收专业重点规划教材》是融教师讲义、实训指导、学生练习为一体的综合性教程,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本书以*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有关条例编写,体现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动态。
(2)重点、难点突出。本书在阐述税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侧重实务法规的应用和税收计算。
(3)便于学习。本书体系结构合理,并通过复习思考题和自我测试题,帮助读者理解且掌握相关知识,简明实用。
目 录
前言
章 税法概述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节 税收与税法
第二节 税收分类与税法体系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
第四节 税法的构成要素
第五节 税收征管与收入划分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二章 增值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节 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与税率
第三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五节 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三章 消费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节 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目税率
第三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与计税依据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四章 营业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节 营业税概述
第二节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第四节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节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第六节 营业税的计算与缴纳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五章 关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节 关税概述
第二节 关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与税率
第三节 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四节 关税的税收优惠
第五节 进境物品进口税
第六节 关税的计算与缴纳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八章 资源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节 资源税法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法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法
第五节 烟叶税法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九章 财产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节 房产税法
第二节 车船税法
第三节 契税法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十章 行为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节 印花税法
第二节 车辆购置税法
第三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四节 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十一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五节 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参考文献
章 税法概述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节 税收与税法
第二节 税收分类与税法体系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
第四节 税法的构成要素
第五节 税收征管与收入划分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二章 增值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节 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与税率
第三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五节 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三章 消费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节 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目税率
第三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与计税依据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四章 营业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节 营业税概述
第二节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第四节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节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第六节 营业税的计算与缴纳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五章 关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节 关税概述
第二节 关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与税率
第三节 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四节 关税的税收优惠
第五节 进境物品进口税
第六节 关税的计算与缴纳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八章 资源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节 资源税法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法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法
第五节 烟叶税法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九章 财产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节 房产税法
第二节 车船税法
第三节 契税法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十章 行为税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节 印花税法
第二节 车辆购置税法
第三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四节 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第十一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本章要点
情境导入
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五节 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自我测试题
参考文献
在线试读
《税法(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财政与税收专业重点规划教材》: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这三个要素之间互相联系,形成统一的整体。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征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它包括税务机关、海关等。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国家是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具体的国家职能机关来代其行使征税权力,因此,税务机关通过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履行征税职能的行政机关,除此之外,没有法律明文授权,任何机关都不能成为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税收缴纳义务的一方。纳税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指的是纳税人,即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者。此外,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也是纳税主体的组成部分。对于纳税主体,有许多不同的划分方法。按照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纳税主体可以分为法人和自然人两大类。按照承担纳税多少的差别,在直接税中纳税人可以分为无限纳税义务人和有限纳税义务人;在间接税中,纳税人可以分为正式纳税义务人和延伸纳税义务人。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税收征纳活动中的物、货币和行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仅指与税收有关的应税货物(如增值税法中的应税货物、房产税法中的房屋等)和依法缴纳税款的货物;“货币”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普遍性,既包括纳税人的货物计价和货币结算等,又包括缴入国库的货币税款;“行为”作为客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更具有广泛的意义,如制定税法、税款征收及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等行为均属此类。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决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税法体系的实质和核心,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税收权利与义务受法律保护和制约,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税收法律规定严格行使权利,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1.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包括税款征收权、税务管理权、税务稽查权、获取信息权、强制执行权、违法处罚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税务机关的义务包括依法征税的义务、提供服务的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和依法告知的义务。
2.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包括税法知情权、发票购买权、多缴税款退还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延期纳税权、请求国家赔偿权、对税务决定申辩权、申请税务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纳税义务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和接受违法处理等。
3.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银行、工商、公安等,税法中也相应规定了其权利和义务。但由于他们不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线,因此,税法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通常并不完整,并且由于所具有的强制性特征,税法更大程度上强调了主体的义务。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税收法律事实基础上。税收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件或行为。税收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如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这些客观情况的发生,都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行为中大量存在的是国家的立法活动,即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旧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废止,都会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税收法律关系产生,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成,以应税行为和事件的形成为标志。纳税主体在国家税收法规的范围内,发生了应税行为和事件,也就产生了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税收法律行为的产生,如企业销售货物而取得销售收入,就产生增值税等征纳关系;(2)税收法律事件的产生,如新办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为法律关系产生提供了前提,但新办企业须在从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后才会形成税收法律关系;(3)新税种的开征,会使一些非应税行为和事件成为应税行为和事件,从而产生税收法律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依法形成的税收法律关系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引起权利与义务的变化。但这种变更之后,税收法律关系仍以不同的形式继续存在。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税法的修改或补充,如征税范围扩大或缩小、税目增加或减少、税率提高或降低等,都会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2)征税手续的变动,如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变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变为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等;(3)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和事件发生了变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内容和纳税人收入、财产状况变化,纳税人联合、合并、改组、分设等;(4)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使纳税人难以履行纳税义务等。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征纳税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消失。它分为终止和相对终止两种:前者是指税收法律关系征纳税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再存在,如企业破产后依法缴清了税款、发票等;后者是指税收法律关系征纳税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暂时消失,如纳税人部分履行纳税义务、分期分批地缴纳税款等。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主体消失,如企业破产、撤销、合并或纳税个人死亡;(2)纳税人依法完成了缴纳税款义务;(3)纳税人产生符合免税的条件;(4)税法内容的部分废止或某一税务行为撤销。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保障征纳税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监督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其实质就是保障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及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应对侵犯税收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不履行法定义务者,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法律约束、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较多,税法中对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以及税法中对纳税人不服从税务机关征税的处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这种保护对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不能只保护一方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本身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这三个要素之间互相联系,形成统一的整体。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征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它包括税务机关、海关等。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国家是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具体的国家职能机关来代其行使征税权力,因此,税务机关通过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履行征税职能的行政机关,除此之外,没有法律明文授权,任何机关都不能成为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税收缴纳义务的一方。纳税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指的是纳税人,即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者。此外,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也是纳税主体的组成部分。对于纳税主体,有许多不同的划分方法。按照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纳税主体可以分为法人和自然人两大类。按照承担纳税多少的差别,在直接税中纳税人可以分为无限纳税义务人和有限纳税义务人;在间接税中,纳税人可以分为正式纳税义务人和延伸纳税义务人。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税收征纳活动中的物、货币和行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仅指与税收有关的应税货物(如增值税法中的应税货物、房产税法中的房屋等)和依法缴纳税款的货物;“货币”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普遍性,既包括纳税人的货物计价和货币结算等,又包括缴入国库的货币税款;“行为”作为客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更具有广泛的意义,如制定税法、税款征收及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等行为均属此类。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决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税法体系的实质和核心,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税收权利与义务受法律保护和制约,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税收法律规定严格行使权利,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1.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包括税款征收权、税务管理权、税务稽查权、获取信息权、强制执行权、违法处罚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税务机关的义务包括依法征税的义务、提供服务的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和依法告知的义务。
2.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包括税法知情权、发票购买权、多缴税款退还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延期纳税权、请求国家赔偿权、对税务决定申辩权、申请税务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纳税义务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和接受违法处理等。
3.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银行、工商、公安等,税法中也相应规定了其权利和义务。但由于他们不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线,因此,税法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通常并不完整,并且由于所具有的强制性特征,税法更大程度上强调了主体的义务。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税收法律事实基础上。税收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件或行为。税收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如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这些客观情况的发生,都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行为中大量存在的是国家的立法活动,即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旧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废止,都会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税收法律关系产生,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成,以应税行为和事件的形成为标志。纳税主体在国家税收法规的范围内,发生了应税行为和事件,也就产生了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税收法律行为的产生,如企业销售货物而取得销售收入,就产生增值税等征纳关系;(2)税收法律事件的产生,如新办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为法律关系产生提供了前提,但新办企业须在从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后才会形成税收法律关系;(3)新税种的开征,会使一些非应税行为和事件成为应税行为和事件,从而产生税收法律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依法形成的税收法律关系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引起权利与义务的变化。但这种变更之后,税收法律关系仍以不同的形式继续存在。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税法的修改或补充,如征税范围扩大或缩小、税目增加或减少、税率提高或降低等,都会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2)征税手续的变动,如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变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变为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等;(3)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和事件发生了变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内容和纳税人收入、财产状况变化,纳税人联合、合并、改组、分设等;(4)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使纳税人难以履行纳税义务等。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征纳税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消失。它分为终止和相对终止两种:前者是指税收法律关系征纳税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再存在,如企业破产后依法缴清了税款、发票等;后者是指税收法律关系征纳税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暂时消失,如纳税人部分履行纳税义务、分期分批地缴纳税款等。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主体消失,如企业破产、撤销、合并或纳税个人死亡;(2)纳税人依法完成了缴纳税款义务;(3)纳税人产生符合免税的条件;(4)税法内容的部分废止或某一税务行为撤销。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保障征纳税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监督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其实质就是保障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及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应对侵犯税收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不履行法定义务者,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法律约束、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较多,税法中对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以及税法中对纳税人不服从税务机关征税的处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这种保护对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不能只保护一方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本身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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