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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264246丛书名: 法律硕士联考用书
编辑推荐
《中公版·2020法律硕士联考“法宝书”系列(非法学、法学):狂背清单(新大纲版)》是由中公教育研究生考试研究院根据多年来的理论探索和教学实践经验精心编写而成。本书的主要特色如下:
一、知识结构——串知识通逻辑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非法学、法学)考查的知识点繁多,针对这一问题,本书在每章的“本章知识结构”部分梳理章节主要内容,串联章节知识点,以帮助考生建立清晰的知识结构,厘清每章知识点内在的逻辑关系,从而使考生在复习时更具有条理性和针对性。
二、考情分析——点迷津探规律
本书的“本章考情分析”部分统计了近10年每章考查的总分值、计算了每章考查分值占专业基础课或综合课考查总分值的比率、总结了近10年每章知识点的主要考查形式和每章的核心考点,对每章的具体考情进行了详细归纳总结,为那些复习无方向且抓不到考试重点的考生点迷津、探规律。
三、狂背清单——巧背诵速记忆
本书的“本章狂背清单”部分根据2020年新大纲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非法学、法学)历年考试情况,精选出每章的高频考点与易考点,对每个核心考点进行了表格化梳理总结、设置了考情提示,并对其考查频率进行了星级标注,帮助考生巧背诵、速记忆,轻松应对考试。
另外,中公名师会在“19课堂”(见封底二维码)直播讲解有关试题,帮助考生梳理每章知识结构,迅速建立知识体系,精准剖析每章考点考情,并且会根据2020年新大纲做出命题趋势分析,发布考试*动态。有兴趣的同学可以观看直播课程,也可以与老师进行互动交流,相信考生定会有所进步和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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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公版·2020法律硕士联考“法宝书”系列(非法学、法学):狂背清单(新大纲版)》本书由中公教育研究生考试研究院精心编写而成。针对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内容太多难把握,知识太杂没重点”的情况,本书删繁就简,提炼出高频考点与易考点,并加以优化整理、总结归纳,从而帮助考生快速完善知识体系,掌握核心考点,提高复习效率。本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专业基础课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下篇综合课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部分。全书共67章,每章由本章知识结构、本章考情分析、本章狂背清单三部分组成。
目 录
目录
上篇专业基础课
第一部分刑法学2
第一章绪论2
第二章犯罪概念7
第三章犯罪构成9
第四章正当化事由19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22
第六章共同犯罪26
第七章罪数形态31
第八章刑事责任35
第九章刑罚概述37
第十章量刑41
第十一章刑罚执行制度49
第十二章刑罚消灭制度53
第十三章刑法各论概述55
第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57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9
第十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5
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73
第十八章侵犯财产罪79
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9
第二十章贪污贿赂罪96
第二十一章渎职罪99
第二部分民法学101
第一章绪论101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05
第三章自然人108
第四章法人113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117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121
第七章代理124
第八章诉讼时效与期间128
第九章人身权130
第十章物权法概述132
第十一章所有权137
第十二章用益物权141
第十三章担保物权145
第十四章占有151
第十五章知识产权153
第十六章债法概述163
第十七章合同法总论169
第十八章合同法分论181
第十九章婚姻家庭法188
第二十章继承法196
第二十一章侵权责任法203
下篇综合课
第一部分法理学214
第一章绪论214
第二章法的特征与本质217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219
第四章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222
第五章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226
第六章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231
第七章立法235
第八章法律实施237
第九章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242
第十章法律关系246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249
第十二章法治253
第十三章法与社会257
第二部分中国宪法学261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261
第二章宪法的制定和实施270
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273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81
第五章国家机构288
第三部分中国法制史300
第一章绪论300
第二章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303
第三章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309
第四章隋唐宋法律制度317
第五章元明清法律制度324
第六章清末民初的法律制度333
第七章南京国民政府及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340
上篇专业基础课
第一部分刑法学2
第一章绪论2
第二章犯罪概念7
第三章犯罪构成9
第四章正当化事由19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22
第六章共同犯罪26
第七章罪数形态31
第八章刑事责任35
第九章刑罚概述37
第十章量刑41
第十一章刑罚执行制度49
第十二章刑罚消灭制度53
第十三章刑法各论概述55
第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57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9
第十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5
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73
第十八章侵犯财产罪79
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9
第二十章贪污贿赂罪96
第二十一章渎职罪99
第二部分民法学101
第一章绪论101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05
第三章自然人108
第四章法人113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117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121
第七章代理124
第八章诉讼时效与期间128
第九章人身权130
第十章物权法概述132
第十一章所有权137
第十二章用益物权141
第十三章担保物权145
第十四章占有151
第十五章知识产权153
第十六章债法概述163
第十七章合同法总论169
第十八章合同法分论181
第十九章婚姻家庭法188
第二十章继承法196
第二十一章侵权责任法203
下篇综合课
第一部分法理学214
第一章绪论214
第二章法的特征与本质217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219
第四章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222
第五章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226
第六章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231
第七章立法235
第八章法律实施237
第九章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242
第十章法律关系246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249
第十二章法治253
第十三章法与社会257
第二部分中国宪法学261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261
第二章宪法的制定和实施270
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273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81
第五章国家机构288
第三部分中国法制史300
第一章绪论300
第二章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303
第三章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309
第四章隋唐宋法律制度317
第五章元明清法律制度324
第六章清末民初的法律制度333
第七章南京国民政府及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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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专业基础课
第一部分
刑法学
第一章绪论
本章知识结构
本章考情分析
综合近10年的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考试情况,本章考查的总分值为26分,约占专业基础课考查总分值的1.7%;本章主要考查形式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综合近10年的法律硕士联考(法学)考试情况,本章考查的总分值为13分,约占专业基础课考查总分值的0.9%;本章主要考查形式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简答题。综合近10年的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法学)考试情况,本章核心考点有:刑法的机能、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空间效力。
本章狂背清单
狂背考点一刑法的形式★★
考情提示:【2016年非法学单选】【2014年法学单选】
在中国,刑法有以下几种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形式渊源):
狭义刑法刑法典,即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
广义刑法刑法典
单行刑法,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在1997年刑法典之后,我国也曾颁行过一部单行刑法,即1998年12月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是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如在海关法、环境保护法、票据法中规定的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目前,我国的附属刑法一般只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确立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
狂背考点二刑法的特征★
考情提示:【2016年法学简答】
(一)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从《刑法》第2条规定的任务和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就可看出,刑法保护一切对我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可能仅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层面的利益与关系。严重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有可能进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刑法为其他法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主要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和实现的方法。
(三)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严厉得多。刑法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上,这种法律后果的严厉性是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所不能比拟的。违反刑法的后果是刑罚制裁,刑罚制裁的方法包括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的权益。
(四)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正因为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用刑罚的前提(构成要件)具体化、明确化,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所以,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狂背考点三刑法的机能★★★
考情提示:【2017年非法学单选】【2016年非法学单选】【2012年非法学单选】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一般来说,刑法具有三种机能:
(1)规制机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当作犯罪,对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狂背考点四刑法的解释★★★★
考情提示:【2017年非法学多选】【2015年非法学单选】【2015年法学多选】【2014年非法学单选】
(一)刑法解释的含义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社会生活是多样和多变的,而法律条文是抽象和多义的,为了正确理解、适用法律,需要对法律的含义进行阐释。
(二)刑法解释的分类
刑法解释的分类主要有:
按解释的效力有权解释一是立法解释,即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立法解释通常有以下几种:
第一,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二是司法解释,即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无权解释即学理解释,是指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
按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根据条文的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论理解释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的说明,主要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等
狂背考点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考情提示:【2019年非法学单选】【2019年法学单选】【2016年非法学单选】【2016年法学单选】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为:
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内容(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2)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表述清楚。
注意: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3)合理化,即罪形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体现(1)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2)在刑事司法上,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狂背考点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考情提示:【2015年非法学单选】【2014年非法学单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为:
概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内容(1)刑罚的轻重应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
(2)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相适应;
(3)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人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体现(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2)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3)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的人、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狂背考点七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考情提示:【2019年非法学单选】【2019年法学单选】【2017年非法学单选】【2017年法学单选】【2014年法学单选】【2013年法学多选】
在确立刑法空间效力方面,我国刑法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储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域内效力属地管辖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
特别规定:(1)港澳地区;(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3)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凡在中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
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域外效力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狂背考点八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考情提示:【2018年非法学单选】【2011年非法学单选】
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狂背考点九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考情提示:【2010年法学单选】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定如下:
(1)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专业基础课
第一部分
刑法学
第一章绪论
本章知识结构
本章考情分析
综合近10年的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考试情况,本章考查的总分值为26分,约占专业基础课考查总分值的1.7%;本章主要考查形式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综合近10年的法律硕士联考(法学)考试情况,本章考查的总分值为13分,约占专业基础课考查总分值的0.9%;本章主要考查形式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简答题。综合近10年的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法学)考试情况,本章核心考点有:刑法的机能、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空间效力。
本章狂背清单
狂背考点一刑法的形式★★
考情提示:【2016年非法学单选】【2014年法学单选】
在中国,刑法有以下几种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形式渊源):
狭义刑法刑法典,即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
广义刑法刑法典
单行刑法,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在1997年刑法典之后,我国也曾颁行过一部单行刑法,即1998年12月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是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如在海关法、环境保护法、票据法中规定的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目前,我国的附属刑法一般只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确立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
狂背考点二刑法的特征★
考情提示:【2016年法学简答】
(一)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从《刑法》第2条规定的任务和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就可看出,刑法保护一切对我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可能仅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层面的利益与关系。严重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有可能进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刑法为其他法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主要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和实现的方法。
(三)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严厉得多。刑法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上,这种法律后果的严厉性是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所不能比拟的。违反刑法的后果是刑罚制裁,刑罚制裁的方法包括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的权益。
(四)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正因为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用刑罚的前提(构成要件)具体化、明确化,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所以,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狂背考点三刑法的机能★★★
考情提示:【2017年非法学单选】【2016年非法学单选】【2012年非法学单选】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一般来说,刑法具有三种机能:
(1)规制机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当作犯罪,对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狂背考点四刑法的解释★★★★
考情提示:【2017年非法学多选】【2015年非法学单选】【2015年法学多选】【2014年非法学单选】
(一)刑法解释的含义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社会生活是多样和多变的,而法律条文是抽象和多义的,为了正确理解、适用法律,需要对法律的含义进行阐释。
(二)刑法解释的分类
刑法解释的分类主要有:
按解释的效力有权解释一是立法解释,即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立法解释通常有以下几种:
第一,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二是司法解释,即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无权解释即学理解释,是指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
按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根据条文的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论理解释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的说明,主要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等
狂背考点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考情提示:【2019年非法学单选】【2019年法学单选】【2016年非法学单选】【2016年法学单选】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为:
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内容(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2)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表述清楚。
注意: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3)合理化,即罪形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体现(1)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2)在刑事司法上,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狂背考点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考情提示:【2015年非法学单选】【2014年非法学单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为:
概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内容(1)刑罚的轻重应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
(2)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相适应;
(3)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人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体现(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2)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3)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的人、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狂背考点七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考情提示:【2019年非法学单选】【2019年法学单选】【2017年非法学单选】【2017年法学单选】【2014年法学单选】【2013年法学多选】
在确立刑法空间效力方面,我国刑法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储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域内效力属地管辖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
特别规定:(1)港澳地区;(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3)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凡在中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
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域外效力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狂背考点八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考情提示:【2018年非法学单选】【2011年非法学单选】
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狂背考点九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考情提示:【2010年法学单选】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定如下:
(1)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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