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47311929
★上海市高峰学科建设成果
、复旦大学国家文化创新中心学术成果
★借鉴国际著作权法的法律资源,给与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的管理者、研究者和从业者带来更多的思考和启示。
★本项目是国内目前系统地翻译介绍海外现行版权法的一套丛书。
为了在数字时代重新构建利益均衡、公正的版权体系,各主要发达国家和世界版权组织都大范围地修改和完善了版权法和版权公约。
本译丛*辑不仅翻译了美国、英国、欧盟和世界版权组织的现行版权法和版权公约,也对现行版权法之后的补充修订和附录进行了系统翻译。中国正在全面复兴,中国经济、文化正在成长为全球*重要的经济体和文化体之一,但中国版权实践仍然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利益均衡、公正的版权体系”,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中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和中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贸易。
这套丛书的刊行,有助于完善我国版权法的建设和实践,有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助于中国文化产业全面了解其他国家的版权立法状况,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和对外文化交流。
★涉及数字技术、信息技术、通信技术领域的世界版权条约。
★以时间为顺序,不仅翻译了世界版权法相关文件,也翻译了实施细则。
★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之外,亦关注全球数字化进程时,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所思考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
简明目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适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改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行政规程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
适用《里斯本协定》的行政规程
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实施细则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补充议定书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实施细则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商标法条约
《商标法条约》实施细则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及《补充及其实施细则的外交会议决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专利法条约
专利法条约实施细则
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张大伟先生和其团队翻译完成的《海外现行版权法译丛》(*辑)恰逢其时。该译丛是一套系统地、大规模地介绍国外现行版权法现状的译著,具有系统性、针对性与适用性的特点。此译丛也是这个团队深耕于数字传播与版权制度领域的研究成果,给我们现行著作权法的修改,这一领域的管理者、研究者和从业者以启迪以借鉴。
——阎晓宏 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曾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
序
阎晓宏
(全国政协文史委员会副主任,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数字技术、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原有的著作权法(即版权法)体系已不适应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建立一套与新技术相适应的利益均衡的版权法体系,是社会与实践的需求,也是促进相关新兴产业(如新媒体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基础。著作权法修改的浪潮悄然而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欧盟、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为适应网络信息的传播以及相应带来的权利使用与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完善了其著作权法体系:或出台数字版权国际公约,或出台适应该国的数字版权法,或不断修订现有的著作权法等。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台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8年,美国出台《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2000年,欧盟出台了《著作权欧盟指令》;2003年至2013年,德国先后出台了《信息社会版权制度法》、《规范信息社会著作权法》和《附属版权法案》;2009年,法国出台了《促进互联网创造保护及传播法》,并成立了互联网作品传播及权利保护高级公署,出台了著名的互联网“三振出局”法则。在数字时代构建利益平衡的著作权法体系,这些国际著作权法律资源理应受到我们的重视和借鉴。
改革开放40年,中国取得辉煌的发展成就,也越来越融入世界产业的竞争体系。在传统制造业得以迅猛发展之后,中国制造的“人口红利”迅速消退,无论是“中国制造2025”,还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都预示着中国必须以前所未有的程度重视创新和创造,并通过智力成果推动经济社会进步。版权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战略性、基础性资源,因此,建构利益均衡的、符合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求的、与国际接轨的著作权法体系势在必行。
与发达国家动辄七八百页的版权法典相比,中国的版权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1991年正式实施的。这是一部基本适合我国当时实际情况并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基本衔接的良法。但是,我国的著作权法出台以后,在近30年期间,只进行过两次微小的局部修订。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快速发展,以及在这部法律实施中不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在面向“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的新时代的要求了。修订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著作权法规已势在必行。我们在推进修订著作权法,建立符合中国发展实际又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知识产权制度过程中,需要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的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及其实践。
张大伟先生和其团队翻译完成的《海外现行版权法译丛(第一辑)》恰逢其时。该译丛是第一套系统地、大规模地介绍国外版权法现状的译著,也是这个团队深耕于数字传播与版权制度领域的研究成果。他们在研究中深刻感受到合理的版权法律体系对于新闻出版业、文化创意产业、新媒体产业发展的重要性,自2009年以来开始编译《海外现行版权法译丛》,力图借“他山之石”,给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修改以启迪以借鉴。在翻译文字不再作为大学考评指标的当下,其拳拳之心值得称许。
本套译丛从选择和编辑的角度来看,有着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系统性。本译丛第一辑主要是编译了美国、英国、欧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行的主要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公约及实施细则。为了体现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完整性,还补充翻译了对现行版权法的修改文件或补充性法规,总计翻译文字约200多万字。目前,国内对于相关著作权法的翻译存在两点不足:一是只选择法律文本的正文进行翻译,却不翻译附录,无法体现系统性。其实,附录往往比法律正文更有法学意义和借鉴价值。二是有些翻译文本因为时间关系,在原著作权法已经进行了修改的情况下,没有翻译修订版。在本套译丛中,对美国版权法的翻译,不仅翻译了版权法正文和《数字千年版权法》这两部法律典籍,而且翻译了八个核心附录文件;对英国版权法的翻译,不仅翻译了主要法律文本,而且也翻译了为应对技术挑战而做的历次修改;对欧盟版权相关文件的翻译以时间为顺序,不仅翻译了相关文件,也翻译了实施细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颁布的互联网版权公约(WCT、WPPT)等,国内大多已有较好的单独的翻译文本,但文本之间法律用词的规范缺乏统一性,本套译丛在编辑整理基础上,尽量统一了用词。编译者严谨的态度,以及该译丛的翔瞻丰富,其价值显然易见。
二是针对性。英、美是国际著作权体系中最具代表性的两个国家。在数字时代,其版权体系和具体条文都对新兴产业形态和权力边界进行了新的界定,这对完善我国数字时代的版权法体系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欧盟在面对数字化和一体化进程挑战时,在知识产权领域所思考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以及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对我国思考如何建立适应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体系是难得的理论资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的多部工业产权和版权公约,是缔约国和成员国关于各国知识产权法的“最大公约数”,亦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套译丛的四部分,都从不同角度为完善中国著作权体系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蓝本”。
三是适用性。在新时代,伴随着智力成果的创造与运用,我国的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的矛盾、诉讼与纠纷激增,可以预料,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其矛盾、诉讼与纠纷将更加凸显。在此背景下,了解和熟知贸易对象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是保障贸易公正、避免贸易摩擦、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基本和有效的方式之一。本套丛书的出版,有助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司法部门,教学与研究机构、相关产业,以及相关业者全面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条文,从而更加理性、科学地分析、判断并选择。
任何一项符合国情和技术要求的制度建构,既需要深刻的现实体验,也需要借鉴人类已有的经验。在数字时代构建利益均衡的、公正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著作权体系,仍然需要相关部门、业界、研究者付出更加艰辛的努力。从这个意义上看,相信此套译丛的出版,能给这一领域的管理者、研究者和从业者带来更多的思考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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