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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3679452丛书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
编辑推荐
特别推荐:精美套装,专为成套购买的读者提供,共36册(含索引),定价2880元,附赠《中国分类法典数据库光盘》,并赠送一年40期的**法规增补服务。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系列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法典。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基金、期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系列,是法律出版社应社会各界对权威法律法规汇编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编纂的一套应用型法规工具书。本套图书兼具权威性和应用性两大特点,是超越目前市场上常规工具书的创新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系列具有以下特色:
1.权威编纂。法律出版社创社五十余年,是中国著名的法律图书权威出版机构,拥有丰富的法律法规资源、*的立法司法动态、专业的编辑人员队伍.十几年来成功推出了教十套法律法规工具书,集专业和经验于一身。本套“分类法典”即是集数十阜法规编纂之经验,总结梳理、融会贯通数千个法律知识点,采用法规编辑检索技术*成果,跟踪*立法进程,收录*法律文件,科学分类、精心编辑出版的一套创新型、应用型法律工具书。
2.全面便捷。“分类法典”系列共有35个分册,这些分册涵盖7所有的法律种类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宪法、民事法、商事法、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国际法八大领域以及各领域下的若干具体部门。丛书全面收录各部门法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司法文件和请示复函。编排体倒上按照各法律文件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发布的时间顺序双重原则进行分类、整合,县有体例清晰、查询方便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典》精选了丛书35个分册中的常用法律、法规111件,独立成册,以便于使用。
3.重在应用。“分类法典”系列特别突出法律法规应用性的特点,作出以下刨新:
(1)重点法律附加“导读”,全面指引读者了解、掌握法律概貌;
(2)重点法律附加“参见”,将核心法律和与之相关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横向联系起来,使读者在使用时得以相互参考,结合相关法律文件,全面正确理解法条内容;
(3)重点法律重点法条附加“条文注释”,对该条文进行详细阐释,有助于读者在实践中理解运用;
(4)特别加收“文书范本”,提供实务中常用法律文书的格式范本;
(5)特别加收“典型案例”,提供实际发生过的典型案例和判决结果、判案理由、适用法条,将法条和实际案例结合起来。
4.动态增补。结合法律出版社的资源优势,向每一位购买“分类法典”的读者提供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只要填写书末的“读者服务回执”即可。对于一次性购买多册的读者,还可免费赠送相关法规资讯产品(详见书末读者服务回执)。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本套“分类法典”一定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本书不断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系列,是法律出版社应社会各界对权威法律法规汇编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编纂的一套应用型法规工具书。本套图书兼具权威性和应用性两大特点,是超越目前市场上常规工具书的创新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系列具有以下特色:
1.权威编纂。法律出版社创社五十余年,是中国著名的法律图书权威出版机构,拥有丰富的法律法规资源、*的立法司法动态、专业的编辑人员队伍.十几年来成功推出了教十套法律法规工具书,集专业和经验于一身。本套“分类法典”即是集数十阜法规编纂之经验,总结梳理、融会贯通数千个法律知识点,采用法规编辑检索技术*成果,跟踪*立法进程,收录*法律文件,科学分类、精心编辑出版的一套创新型、应用型法律工具书。
2.全面便捷。“分类法典”系列共有35个分册,这些分册涵盖7所有的法律种类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宪法、民事法、商事法、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国际法八大领域以及各领域下的若干具体部门。丛书全面收录各部门法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司法文件和请示复函。编排体倒上按照各法律文件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发布的时间顺序双重原则进行分类、整合,县有体例清晰、查询方便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典》精选了丛书35个分册中的常用法律、法规111件,独立成册,以便于使用。
3.重在应用。“分类法典”系列特别突出法律法规应用性的特点,作出以下刨新:
(1)重点法律附加“导读”,全面指引读者了解、掌握法律概貌;
(2)重点法律附加“参见”,将核心法律和与之相关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横向联系起来,使读者在使用时得以相互参考,结合相关法律文件,全面正确理解法条内容;
(3)重点法律重点法条附加“条文注释”,对该条文进行详细阐释,有助于读者在实践中理解运用;
(4)特别加收“文书范本”,提供实务中常用法律文书的格式范本;
(5)特别加收“典型案例”,提供实际发生过的典型案例和判决结果、判案理由、适用法条,将法条和实际案例结合起来。
4.动态增补。结合法律出版社的资源优势,向每一位购买“分类法典”的读者提供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只要填写书末的“读者服务回执”即可。对于一次性购买多册的读者,还可免费赠送相关法规资讯产品(详见书末读者服务回执)。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本套“分类法典”一定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本书不断完善。
目 录
一、综 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10.2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10.27修订)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8.2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3.14修订 根据历次修正案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4.12)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4.12)
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4.25)
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1997.12.2)
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9.21)
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15)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1.9)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6.18)
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1.9)
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05.1.25)
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4.29)
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 局办理证券期货领域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知(2005.2.28)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6.11)
人民法院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2007.6.20)
二、证 券
1.发行
(1)首发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4.22)
……
三、基金
四、期货
五、行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10.2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10.27修订)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8.2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3.14修订 根据历次修正案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4.12)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4.12)
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4.25)
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1997.12.2)
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9.21)
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15)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1.9)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6.18)
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1.9)
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05.1.25)
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4.29)
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 局办理证券期货领域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知(2005.2.28)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6.11)
人民法院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2007.6.20)
二、证 券
1.发行
(1)首发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4.22)
……
三、基金
四、期货
五、行业监督
在线试读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导读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审议通过了证券法,并于1999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许多新情况。1999年证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是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二是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足;三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四是对资本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等。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2004年8月、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对证券法进行了修改。特别是2005年10月的修改对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健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等具有重要意义。证券法规定的主要內容有:
(一)关于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统一、稳定,促进证券市场的有序运作,证券法规定了证券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二,坚持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坚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第四,坚持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开展交易的原则,禁止欺诈、內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五,坚持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的原则。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坚持依法对证券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
(二)关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证券法规定的调整范围包括: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內,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三是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三)关于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制。证券市场是统一的高风险的市场,国家应当实行统一监管。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此外,证券法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检查、查封、扣押、调查等职权以及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义务、责任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以强化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规范监管机构的行为。这也是2005年证券法修改妁一项重要內容。
(四)关于证券发行。加强对证券发行的规范和监管有重要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导读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审议通过了证券法,并于1999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许多新情况。1999年证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是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二是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足;三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四是对资本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等。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2004年8月、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对证券法进行了修改。特别是2005年10月的修改对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健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等具有重要意义。证券法规定的主要內容有:
(一)关于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统一、稳定,促进证券市场的有序运作,证券法规定了证券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二,坚持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坚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第四,坚持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开展交易的原则,禁止欺诈、內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五,坚持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的原则。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坚持依法对证券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
(二)关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证券法规定的调整范围包括: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內,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三是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三)关于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制。证券市场是统一的高风险的市场,国家应当实行统一监管。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此外,证券法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检查、查封、扣押、调查等职权以及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义务、责任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以强化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规范监管机构的行为。这也是2005年证券法修改妁一项重要內容。
(四)关于证券发行。加强对证券发行的规范和监管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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