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1725
《刑法分解实用全书》具有以下特点:
全面性
本书辑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颁布至2018年5月,我国立法、司法机关颁布实施的全部刑法规范和《刑法修正案》法条,立法、司法解释条文,以及部分相关的规范性法规文件条文,从纵向、横向上均体现全面性。
完整性
本书辑录的文件内容,既保留经修订的刑法典全部原有条文,也包括此后颁布的《决定》、《修正案》条文及现行有效的正式解释条文。
系统性
本书以刑法典的结构体系编、章、节、条、款为纲、为序,逐条、逐罪辑录《决定》、《修正案》、”解释”和”参考”条文,保留刑法典完整的结构系统。
科学性
本书所辑录的文件按其法律效力及时间,依法律,立法、司法解释,参考文件的先后排列,层次分明,也便于对刑法条文的逻辑理解。
实用性
本书旨在普遍方便于从事刑事立法、司法、执法、教育、研究及宣传工作者,律师,乃至社会各界人士对刑法条文及正式解释的查找和应用。为此,主要辑入刑法及现行的正式解释条文,为防止文字冗长,未加任何法理、学理解释和案例。
新颖性
本书并非简单的法律文件汇编,而是借鉴古今中外对法律编纂既有的科学方法,先将全部文件逐一进行分解,再将全部与该法条、该罪,而且是仅仅与该条、该罪相关的文件条文逐条、逐罪集中辑录其后。
本次再版作了如下修订:
1.删除了经立法、司法机关明令废止的法律性文件57件和部分其他几无参考价值的规范性文件;仅保留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增加了“二〇一五版”之后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司法解释文件17件和参考文件13件;
3.补录了以前疏漏的司法解释文件2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7件;
4.根据*人民检察院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工作规定》,部分法律文件的效力发生了变化,所以相应地调整了28件相关文件的归类;
5.基于上述,对《全书》的全部内容编排和所辑文件的序号,及文件编号等均相应地进行了修改;
6.对原版所存在的内容编辑和文字印刷上的差错之处也同时进行了修正。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分 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第1款
分裂国家罪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2款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 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1、3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3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1、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3、4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1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1、4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第2、4款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3、4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1、3款 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2、3款 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1、2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3款 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1、3、4款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2、3、4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罪
第3款 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1、3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2、3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2、3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1、3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2、3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第1、2、3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4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1、3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2、3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
第2款 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1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2款 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1款
挪用资金罪
第2款 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
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单行刑法、骗购外汇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1款
票据诈骗罪
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1、2款 信用卡诈骗罪
第3款 盗窃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金融诈骗罪适用死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第1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2款 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1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1、2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款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3款 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1、2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
第3款 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1、3、4款 非法拘禁罪
第2、3、4款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1款
妨害公务罪
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1款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2款 盗窃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1款
破坏军婚罪
第2款 强奸罪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1款
抢夺罪
第2款 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
第2款 贪污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1款
挪用资金罪
第2款 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3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1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第2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1、2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3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4款 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1、4款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4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3、4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二百九十条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2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3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4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1款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2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1、4、5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2、4、5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第3、4、5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第三百条第1、3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2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第三百零一条第1款
聚众淫乱罪
第2款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1款
赌博罪
第2款 开设赌场罪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第1、3款 妨害作证罪
第2、3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1款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2款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3、4款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第1款
脱逃罪
第2款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1款
组织越狱罪
第2款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1款
故意损毁文物罪
第2款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第3款 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第1款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第2款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1、3款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第2、3款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1款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第2款 故意伤害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1款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第2款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1款
非法行医罪
第2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1款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第2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3款 走私废物罪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2款 非法狩猎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1款
非法采矿罪
第2款 破坏性采矿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1、4款 盗伐林木罪
第2、4款 滥伐林木罪
第3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第1、2款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1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3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条第1、3款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2、3款 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1、3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2、3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1、2、3款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第4款 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1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2款 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第三百六十二条 窝藏包庇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1款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2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1、4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2、3、4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第1款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第2款 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1、3款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2、3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第1、3款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2款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1款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第2款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4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第3、4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三百七十六条第1款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第2款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1、4款 徇私枉法罪
第2、4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3、4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第四百条第1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2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五条第1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第2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1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
第2款 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1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第2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1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2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1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第2款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
附 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 生效日期及法律的废止与保留
附录一:本书摘引文件目录
附录二:刑法历次修改条文新旧对照表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2.根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9.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再版说明
《刑法分解实用全书》(以下简称《全书》)于二〇〇八年四月首次出版,在至今的近十年间已经五次修订。这十年来,我国社会各领域均在持续不断地发生着深刻变化,世易时移,故修法和释法工作也在相应持续地进行,而且频率较快、幅度较大。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4件《刑法修正案》和2件涉及刑法的决定;尤其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作了涉及60多个法条的修订。此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颁布了80余件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文件,与其他机关先后发布了50多件相关规范性文件。截至目前,仅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即达188件,其他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达118件。由是,使《全书》虽经前版进行精简仍显得文字过冗,篇幅过长,给法律适用带来不便。鉴于此,编者对《全书》施行了较大的”外科手术”,既使之文字和篇幅”瘦身”精约,也使之结构和内容更科学合理。具体地说,本次再版作了如下修订:
1.删除了经立法、司法机关明令废止的法律性文件57件和部分其他几无参考价值的规范性文件;仅保留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增加了”二〇一五版”之后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司法解释文件17件和参考文件13件;
3.补录了以前疏漏的司法解释文件2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7件;
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工作规定》,部分法律文件的效力发生了变化,所以相应地调整了28件相关文件的归类;
5.基于上述,对《全书》的全部内容编排和所辑文件的序号,及文件编号等均相应地进行了修改;
6.对原版所存在的内容编辑和文字印刷上的差错之处也同时进行了修正。
综上,经过本次修订,《全书》共辑入现行有效的《刑法》《刑法修正案》及涉及刑法的决定文件16件,立法及司法解释文件172件(含罪名规定7件),以及各类参考文件118件,使其再次以崭新的面目展献给读者。
在此,谨再次向支持修订《全书》的法律出版社及厚爱此书的广大读者深表谢意!并敬请继续对本书提出宝贵的修订意见和建议,以使之不断臻于科学和完善,更好地实现其服务宗旨。
编 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五日
序 言
我国在实现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既认真总结继承发扬中华法制的优良传统,又积极学习借鉴吸收西方法制的先进经验,目前在立法上已逐步形成了既具时代性,又具科学性;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日臻完善且颇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我国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刑法典,经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修订,已成为一部极具中国特色的刑法典。然而,”世易时移,变法亦矣”,任何法律都需要随着时世的变化而变化。同时,任何法律的制定本身又不可避免”律文有难明之义,未足之语”,况且,我国正处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空前的变革、发展时期,变数颇多。所以,在”97刑法典”修订之后的十六年余间,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4个刑法性决定(含1件单行刑法)和8个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10项立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187件司法解释和7件关于罪名的规定,亦即至二○一三年十一月,共已先后颁布了217件刑法法律及立法、司法解释文件,文字达数以十万计之巨。此外,还有若干与刑法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面对如此繁多的文件,我国目前缺乏对各部门法进行分门别类的、系统的、完整的、权威的、科学的和适时的编纂,于是给法律应用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惑。编者长期从事法律实践工作,对此感触颇深,几乎查阅遍所有相关文件汇编类,或汇集文件不完全,或编辑形式欠科学,故不便应用。鉴于此,便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历史上的科学法律编纂形式,结合实践,对我国现行刑法典及与之相关的法律类文件进行一次全新形式的编纂尝试。而且,目前我国的刑法立法和解释已进入相对成熟和稳定的时期,从而使以本书特有的形式进行编纂的时机业已相对成熟。
《全书》所辑录的主要是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此后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属于或涉及刑法规范的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同时,还辑录了与刑法相关的其他部分法律、法规,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内部答复及行政执法机关规章的条文,以资参考。尽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司法解释在颁布了新的法律,或在原法律修改、废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编者认为,在刑法修订前司法、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解释和规定,尚无新的解释、规定取代之前,在司法和执法中,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虽然有的司法解释已被新的解释所取代而废止,但为保持其连续性,并考虑到其时间效力因素,故仍录入部分文件,以备必要时查考。
《全书》体例采取以刑法典的结构体系为纲为序,逐条、逐罪附录对法条的修订、解释及参考的文件内容。所附录的文件,依其法律效力–修正案、决定、正式解释、参考文件;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文件发布和生效时间为序排列。其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解释文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委员会制定的”解释”,以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解释”、”规定”、”批复”三种形式的文件,和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中规定的”解释”、”规则”、”规定”、”决定”、”批复”五种形式的文件。
《全书》具有如下特点:(一)全面性。本书辑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颁布至二○一三年十一月,我国立法、司法机关颁布实施的全部刑法规范和修正案法条,立法、司法解释条文,以及部分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文,从纵向、横向上均体现全面性。(二)完整性。本书辑录的文件内容,既保留经修订的刑法典全部原有条文,也包括此后颁布的决定、修正案条文及现行有效的正式解释条文。(三)系统性。本书以刑法典的结构体系编、章、节、条、款为纲、为序,逐条、逐罪辑录决定、修正案、”解释”和”参考”条文,保留刑法典完整的结构系统。(四)科学性。本书所辑录的文件按其法律效力及时间,依法律,立法、司法解释,参考文件的先后排列,层次分明,也便于对刑法条文逻辑的理解。(五)实用性。本书旨在普遍方便于从事刑事立法、司法、执法、教育、研究及宣传工作者、律师,乃至社会各界人士对刑法条文及正式解释的查找和应用。为此,主要辑入刑法及现行的正式解释条文,为防止文字冗长,未加任何法理、学理解释和案例。(六)新颖性。本书并非简单的法律文件汇编,而是借鉴古今中外对法律编纂既有的科学方法,先将全部文件逐一进行分解,再将全部与刑法该法条、该罪,而且是仅仅与该法条、该罪相关的文件条文逐条、逐罪集中辑录其后。因为目前的司法解释等文件往往不是一条一罪一文,而是一个文件涉及若干个法条或罪名,一个法条或罪名又涉及若干个文件,且文字浩繁,故在应用时易使人有如坠烟云之迷茫感。
《全书》中的刑法法条正文系最新现行刑法条文。为方便实用,对于各与该条、该罪在适用中有紧密关系的其他刑法条文均摘附在该条、该罪法条之后,加注【刑法关联条文】;对新增的法条加注【新增条文】;对属于或涉及刑法性《决定》相关条文加注【《决定》条文】;对经修订的现行刑法条文,则以脚注形式注明其渊源;对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司法解释加注【解释条文】;对其他参考文件则加注【参考条文】,以从法律效力上加以区别。《全书》除”97刑法典”原条文之外,对所有附录的文件内容均注明其渊源,即所根据的文件名称及编号,且将文件全称附录于本书之后备查,包括颁发机关、标题、文号及发布或生效时间。所附文件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为法律类,包括”97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二类为正式解释类,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第三类为罪名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的规定;第四类为参考类,包括与刑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制定的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内部答复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规章,以及刑法修订前的部分司法、执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等。文件编号的组成:第一部分为文件类号,法律类为”1″ ,正式解释类为”2″ ,罪名类为”3″ ,参考类为”4″ ;第二部分为同类文件的序号,主要以颁发机关及发布时间为序。例如: “1.1” –为法律类第1个文件; “2.2”为正式解释类第2个文件; “3.3”为罪名类第3个文件; “4.4” 为参考类第4个文件。
最后需要申明的是,《全书》的法律编纂形式虽非首创,但毕竟仍属尝试,加之涉及文件及文字内容浩繁等各种条件制约,尤其是编者虽有心力,但受学识、经验和能力所限,使本书必然存有文件内容疏漏、条文理解不准、编排顺序不当等错误之处,故在衷心感谢读者惠读的同时,更真诚地期望读者对本书的错谬之处能给予指正,以便在新版时加以补正和纠正,更好地实现其方便服务于读者应用之宗旨。同时,也希望读者在正式法律文件中适用相关文件条文时,认真查对原文,以防有误。
《全书》所援引的文件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并参阅了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多部有关法律汇编类书籍及各相关网站所载。本书在编辑过程中得到青岛市各司法、执法机关、律师界,尤其是法律出版社的朋友们的热情鼓励、积极支持和大力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郑可悌
二○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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