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464805
著名历史学者、博士生导师吕文郁先生倾心打造
一部诠释全球视野下春秋战国时代文化发展脉略的重磅力作
重塑春秋战国文化全景 洞悉中华文明沿革历程
图文并茂 脉略清晰 雅俗共赏 史料权威
一部了解春秋战国历史文化沿革的入门经典读物
作品揭示了春秋战国时代剧烈的社会大变革及其对制度文化的深刻影响,论述了促成“百家争鸣”文化景观的诸多社会历史条件,记述了各学派代表人物的生平事迹,评价了各学派流传至今的重要著作,同时对春秋战国时代的教育、科学技术、礼仪风俗、衣食住行及文学成就等各个文化层面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叙述,使读者可以从宏观上了解春秋战国时代基本的文化风貌。
目 录
导 言 | 轴心时代与轴心文化 /001
章 | 深刻剧烈的社会变革 /011
节 从统一到分裂 /011
第二节 土地公有制的崩溃 /016
第三节 分封制度的瓦解 /025
第四节 血缘纽带的松弛 /034
第二章 | 百家争鸣局面的形成 /051
节 多元政治下的文化氛围 /052
第二节 区域文化格局与学派特色 /058
第三节 士阶层的崛起 /080
第四节 百家起源论 /098
第三章 | 诸子人物及其著作 /119
节 儒家人物 /119
第二节 儒家著作 /140
第三节 道家人物 /150
第四节 道家著作 /154
第五节 墨家人物 /162
第六节 墨家著作 /167
第七节 法家人物 /169
第八节 法家著作 /179
第九节 名家人物 /182
第十节 阴阳家人物 /186
第十一节 纵横家人物 /188
第十二节 兵家人物 /195
第十三节 兵家著作 /201
第十四节 杂家人物 /212
第十五节 杂家著作 /214
第四章 | 教 育 /217
节 官学的没落和私学的勃兴 /217
第二节 私学与士阶层 /224
第三节 春秋战国时期的教育家 /228
第五章 | 礼仪风俗 /231
节 婚姻 /232
第二节 丧葬 /239
第三节 祭祀 /243
第四节 宴飨 /245
第五节 朝觐 /247
第六节 聘问 /249
第七节 会盟 /250
第八节 蒐狩 /252
第九节 节日 /253
第六章 | 科学技术 /258
节 天文学 /259
第二节 历法 /262
第三节 医学 /265
第四节 数学 /268
第五节 光学和声学 /270
第六节 地理学 /272
第七节 生产工艺与技术 /278
第八节 建筑 /286
第七章 | 衣食住行 /289
节 服饰 /289
第二节 饮食及器皿 /298
第三节 宫室和起居 /306
第四节 车马 /310
第五节 道路和水运 /315
第八章 | 文 学 /318
节 《诗经》 /319
第二节 诸子散文 /349
第三节 史传文学 /368
第四节 《楚辞》 /401
附 录 | 近半个世纪出土文献与先秦诸子研究的
重大突破 /419
参考文献 /492
章 深刻剧烈的社会变革
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国历史上发生重大社会变革的时代。这一变革使中国社会产生了剧烈的震荡,经过数百年的震荡、整合,中国的国家形态、经济制度、政治制度、阶级关系等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正是这场重大的社会变革,使春秋战国时代的文化更加光辉灿烂。
节 从统一到分裂
中国的大一统局面形成于西周。周人推翻了殷商的统治之后,在政治上实行大分封制度。原来殷商的盟国、属国都接受了周人的统治,他们都承认周王为天下共主,向周王俯首称臣。周王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治统治,大规模地“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使那些战略要地都由周王的亲信直接统治、管理。这样,周王就成为全部统治区域的主宰。所有的诸侯及其臣民都是周王的臣属。故《诗经·小雅·北山》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西周时代的大一统局面。
大一统局面的破坏是从王权的衰落开始的。《史记·周本纪》说:“懿王之时,王室遂衰,诗人作刺。”《汉书·匈奴传》说:“至穆王之孙懿王时,王室遂衰,戎狄交侵,暴虐中国,中国被其苦,诗人始作,疾而歌之,曰:‘靡室靡家,猃允之故’;‘岂不日戒,猃允孔棘’”。周懿王之孙周厉王暴虐而又好利,他宠信奸佞小人荣夷公,不听召穆公和芮良夫等人的劝谏,任命荣夷公为卿士,民怨沸腾,厉王乃派官吏监视国人,有出怨言者则杀之,结果“诸侯不享,王流于彘”。周厉王被国人赶跑,十四年后死于彘,其子周宣王即位。宣王号称中兴之主,他力图重振周室权威,然而已回天无力。他不听大臣劝阻,强行立鲁武公之庶子戏为鲁国君位继承人,是为鲁懿公。鲁国人根本不买宣王的账,杀了鲁懿公而另立其兄伯御。宣王因鲁国不听王命而擅自立君,出兵伐鲁,另立懿公之弟孝公为鲁国之君,“诸侯从是而不睦”。更有甚者,周宣王因得罪诸侯杜伯,杜伯挟嫌报复,结果周宣王被杜伯用箭射死。周王的威风简直扫地以尽。西周初期周天子那种至高无上的权威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王室东迁以后,由于西部王畿全部丧失,王室直接管辖的土地还不及西周的二分之一。王畿缩小了,王室的财政收入大大减少。随着王权的衰落,很多诸侯不再向王室缴纳贡赋,王室的经济来源几近枯竭,财政状况日益拮据,就连祭祀、庆赏、丧葬、嫁娶等基本费用都难以筹措,以致不得不向诸侯求借。《春秋·隐公三年》:“武氏子来求赙。”《春秋·桓公十五年》:“天王使家父来求车。”《春秋·文公九年》又说:“毛伯来求金。”《春秋》中记述的武氏子、家父、毛伯都是周王派去求借的使者。堂堂周天子,竟然不得不向自己的臣属伸手求借,其财政之窘迫可想而知。
在王权衰落的同时,霸权在逐渐形成。由于周天子失去了对诸侯的约束力,一些实力较强的诸侯通过兼并、扩张,领土不断增加,经济和军事实力不断膨胀。西周初年,臣服于周王的殷商旧方国和周王分封的诸侯国共一千多个。到春秋初年,见于记载的仅余二百一十余国。到春秋末期,已如鲁国大夫子服景伯所说:“今其存者,无数十焉。”可见,那些弱小的诸侯方国都被大国吞并。
早称霸的齐国因东临大海,擅渔盐之利,在王室东迁时,是实力较强的东方大国。“王纲解纽”之后,齐国乘势扩张。《韩非子·有度》篇云:“齐桓公并国三十,启地三千里。”孟子说:“霸必有大国。”齐桓公凭借武力吞并了四周的邻国,领土迅速扩大了十几倍,他依靠如此雄厚的实力,才能“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成为威势显赫的霸主。
晋国的霸权也是在扩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韩非子·难二》篇载行人烛过对赵简子说:“昔者吾先君献公并国十七,服国三十八。”《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叔侯对鲁襄公说:“虞、虢、焦、滑、霍、杨、韩、魏,皆姬姓也,晋是以大。若非侵小,将何所取?武、献以下,兼国多矣!”叔侯提到的虞、虢等八国,都是被晋国吞并的姬姓国。晋国为了扩张领土,不惜灭掉周围的同姓小国,至于同姓以外的国,那就更不在话下了。梁启超在谈及晋国扩张历史时说:“百余年间,尽灭群狄,凡狄地及狄人所掠诸夏之地,皆入于晋也。”晋文公能够继齐桓公之后成为又一霸主,正有赖于他的前辈数十年的大规模扩张。
楚国在西周末年和春秋初年,还是一个比较弱小的南方诸侯国。《左传·昭公二十三年》楚臣沈尹戌说:“无亦监乎若敖、蚡冒至于武、文,土不过同。”若敖是两周之际的楚国之君,蚡冒和楚武王、楚文王都是春秋初年的楚国之君。一同为方百里之地,可见楚国当时领土相当狭小。自楚武王时开始扩张,其后经楚文王、楚成王、楚穆王继续侵吞、兼并,至楚庄王时,楚国已成为疆域的诸侯国。《吕氏春秋·直谏》篇说“荆国兼国三十九”,《韩非子·有度》篇说楚庄王“并国二十六,开地三千里”。楚庄王称霸时,北方的“汉阳诸姬”,南方的百濮、群蛮,尽入楚之版图,疆域之广大,无出其右者。
秦国的始祖非子以善养马事周孝王,孝王封非子为附庸。非子之重孙秦庄公因伐西戎有功,周宣王封秦庄公为西垂大夫,以秦为邑,在西周末年为王畿西部边陲的采邑。周幽王昏庸无道,众叛亲离,申侯与犬戎率诸戎伐周,周幽王被杀于骊山脚下。秦庄公之子秦襄公勇救周难,派兵护送周平王东迁洛邑,立下了大功,被周平王封为诸侯,并把岐山以西的王畿之地封赐秦襄公。《史记·秦本纪》说:“襄公于是始国,与诸侯通使聘享之礼。”秦穆公时,秦国大举扩张,西戎之地,皆为秦所有。李斯在《谏逐客书》中说秦穆公“并国二十,遂霸西戎”;秦孝公“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秦惠王“拔三川之地,西并巴、蜀,北收上郡,南取汉中,包九夷,制鄢、郢,东据成皋之险,割膏腴之壤”。秦国能够称霸,也是几代国君不断扩张的结果。
王权的衰落与霸权的形成可谓互为因果。春秋中后期,周王朝的实力和地位已经下降为中等诸侯国。少数诸侯强国不仅在经济和军事实力方面超过了周王室,在政治上也逐渐取代了王室的地位。王权式微,政由方伯。那些霸主开始主持朝聘盟会,并对诸侯们发号施令,这就是孔子所说的“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时代。西周时代那种以周天子为权力核心的大一统局面已不复存在。到战国时期,周天子名存实亡,分裂状态进一步加剧,正如刘向所说:“晚世益甚,万乘之国七,千乘之国五,敌侔争权,盖为战国。贪饕无耻,竞进无厌。国异政教,各自制断。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力功争强,胜者为右。兵革不休,诈伪并起。”
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政治由统一走向分裂,这是极为重要的变化。这种变化对该时代的文化产生了深刻而重要的影响。政治上的多元化必然导致文化的多元化发展。春秋战国时代诸子蜂起,百家争鸣,这与当时的多元政治是密切相关的。
第二节 土地公有制的崩溃
周代实行的是井田制。史籍中对井田制有许多记载。《汉书·食货志》云:
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
《韩诗外传》对井田制也有记载:
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为一井,广三百步、长三百步为一里,其田九百亩。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广百步、长百步为百亩。八家为邻,家得百亩,余夫各得二十五亩。家为公田十亩,余二十亩共为庐舍,各得二亩半。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
《孟子·滕文公上》有一段孟子关于井田制的论述: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
类似的记述还有很多。
通过对上述记载的分析,我们大体可以看出井田制度有如下几个特点:
(1)井田中分为公田和私田两部分,公田的收获物全部归公,私田的收获物归耕作者所有。耕作者必须首先完成公田的耕作任务,然后才能耕作私田。对公田的耕作实质上是耕作者的劳役地租。
(2)同一井中的农户是一个密切协作、患难与共的集体。他们要共同耕种公田,要互相帮助,互相照顾,共同抗御灾害,战时还要共同承担作战任务。这样的组织实质上就是古代的农村公社,即马尔克。
(3)井田制度下的土地必须划分为面积完全相等的条块,这样做是为了便于定期重新分配。因为土地的肥沃程度不同,同样的劳作可能得到数量不等的收获物,因此要定期轮换,其目的是“爰土易居,平肥硗也”。
实行井田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土地公有制。国家把土地平均分配给广大农户耕种,这些农户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耕作者耕种的都是国家的土地,因而才能够定期轮换,重新分配,以保证每个农户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和机遇。由此可知,没有土地公有制,也就不可能存在井田制度。井田制度一旦瓦解,也就意味着土地公有制的崩溃。
周代的土地公有制,或称土地国有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具体含义是各不相同的。西周时代,九州一统,周天子享有至高无上的统治权力。通过分封,无论是殷商时代旧方国的首领,还是周王新封的诸侯,都承认周王为“天下共主”,周王对全部统治区域的土地享有所有权,《诗经》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反映的就是这种观念。周王虽然在法律上对全部领土享有主权,实际上周王直接管辖的区域是千里王畿,王畿以外的大片领土,周王授权各国诸侯去管辖。诸侯对本国的领土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对已经分封给诸侯的土地周王是不能随意收回的,这些土地将世世代代由各国诸侯统治、管理。因此,诸侯对本国的领土享有次一级的所有权。东迁以后,王室衰微,周王对全部领土的所有权因不断遭到侵犯而逐渐丧失。那些实力强大的诸侯无视王权,通过兼并、扩张而占据了大片领土,这些原本属于周王的土地被诸侯占为己有。这些诸侯,事实上已经成为用暴力掠夺来的大片领土的所有者。随着这些大国诸侯领土的扩大,他们开始为本国的卿大夫封授采邑。那些获得了封地的采邑主往往不以自己的采邑为满足,也像他们的封主那样四处扩张,于是他们的采邑便迅速膨胀。有的采邑主不仅掠夺他人的采邑,还肆意侵吞公室土地,结果少数采邑主的经济和军事实力逐渐赶上甚至超过了公室。他们凭借自己的实力威逼公室,操纵朝政,形成了“礼乐征伐自大夫出”的局面。这样,原本属于诸侯的土地所有权就落入了卿大夫手中。可见,从西周到春秋,土地所有权是逐级下移的。开始是周王对全部领土享有所有权,王室衰微以后,诸侯大国的实力迅猛增强,领土远远超过王畿,于是土地所有权下移到大国诸侯手中。诸侯国领土扩大以后,采邑制度在诸侯大国普遍实行。诸侯国的卿大夫以采邑为基地向外扩张,其实力逐渐赶上并超过了公室,于是土地所有权又下移到大国卿大夫手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春秋时代土地所有权虽然多数掌握在大国卿大夫手中,但土地公有或国有的性质并未改变。当时的采邑是王朝和诸侯国之下的一级国家政权,而不是采邑主自家的宗族组织。大国卿大夫手中掌握的土地所有权并不是他们个人的私有财产权。这是因为:,这些卿大夫把持朝政,诸侯分封采邑主的权力实际上由把持朝政的卿大夫控制,他们篡夺了诸侯手中的一部分土地所有权,他们可以把诸侯(公室)的土地封授给其他采邑主;第二,那些把持朝政的卿大夫往往都是诸侯国中的采邑主,在采邑扩张到一定规模时,他们把采邑内的土地封授给陪臣,或委托陪臣代为管理;第三,采邑主是采邑内的统治者,正如诸侯在诸侯国内是统治者一样,采邑内的臣民称采邑主为“君”或“主”。采邑之内实行的仍是井田制度。井田中公田的收获物不是交给诸侯,而是直接交给采邑主。采邑内全部公田的收入就是这个采邑主全年的俸禄。由此可知,春秋时代诸侯大国的卿大夫(大采邑主)虽然掌握一部分土地所有权,但并不意味着土地已变为私有。正如西周时代周天子享有全部领土的所有权,但并不意味全部领土都是周天子个人的私有财产一样。
井田制度的破坏从根本上来说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由于农具和耕作技术的改进,农民的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除耕种自己的百亩私田和共同耕种公田以外,劳动力还有剩余。于是便在井田以外开垦荒地。孟子曾说过: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孟子的意思是说:夏代每个农夫授田五十亩,缴纳的是实物地租;商代每个农夫授田七十亩,缴纳的是劳役地租;周代每个农夫授田一百亩,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双轨并用,其缴纳地租的标准大约都是十分之一。那么为什么有“夏后氏五十”“殷人七十”“周人百亩”的区别呢?前人的解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金景芳认为:
其实,夏商周三代授田之所以有五十、七十、百亩之不同,主要在于夏商周三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大体上说,夏代生产力水平,一夫只能耕五十亩;殷代生产力水平有了发展,故一夫改授七十亩;周代生产力水平又向前发展,故一夫授田百亩。
吾师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异来解释夏商周三代授田亩数的不同,可谓独具慧眼。“周人百亩而彻”的制度大约是西周初年制定的。到了春秋时代,生产力水平又有了新的发展,“一夫百亩”显然已不能满足需要,于是在井田之外另垦荒地者大有人在。其二,由于各国统治者生活日益奢侈以及兼并战争的日益频繁、激烈,仅仅依靠井田的“什一”地租或军赋已无法维持局面,各国统治者不能不扩大赋税,加重对广大农民的剥削。《论语·颜渊》记载了鲁哀公和孔子弟子有若的一段对话:
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
鲁哀公因公室的费用不足而咨询有若,有若问他为什么不按十分之一的“彻”法收取地租,鲁哀公坦白地说:鲁国现在收取十分之二的赋税还不够用,怎么还能收取十分之一的地租呢?可见这个有若多少有些迂。不过鲁哀公的话倒很能反映鲁国加重剥削的事实。
在井田之外垦荒和打破“什一”的“彻”法而加重剥削,这就从根本上破坏了传统的井田制度。春秋时代各国陆续出台了一些新政策。这些新政策正是井田制度逐步瓦解的真实记录。
公元前645年,即鲁僖公十五年,秦晋两国战于韩原,晋军大败,晋惠公被秦军俘虏,晋国陷于困境。晋国大夫瑕吕饴甥为团结晋国臣民共度难关,以国君名义宣布晋国作爰田,作州兵。爰者,易也。“作爰田”即改变原先井田的疆界,增加农田面积,承认农夫在井田以外开垦的荒地为合法之田。这是晋国在局部废除井田的重要步骤。“作州兵”与“作爰田”密切相关,为的是扩大晋国的军队编制,增强晋国的军事实力。
公元前594年,即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宣布实施“初税亩”。四年后,即公元前590年,又宣布“作丘甲”。《左传·宣公十五年》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春秋穀梁传·宣公十五年》解释说:
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
《左传》和《穀梁传》的解释是正确的。鲁国为了改变财政窘迫、入不敷出的局面,在收取公田劳役地租的基础上又按亩加收租税,这就叫初税亩。这种政策的实施,也就从根本上动摇了井田制的基础。古代的田制与军制密切相关。田制变革,军制也必然随之变革。鲁国的“作丘甲”也与晋国的“作州兵”一样,是与田制改革配套的措施,目的是扩大兵源,加强本国的军事实力。
春秋中后期,井田制度遭受破坏的现象在各国普遍发生,有的国家维护井田与破坏井田的斗争十分激烈。如公元前563年,郑国的执政子驷为维护井田制,抑止郑国臣民乱垦荒地、破坏井田的行为,因而引起郑国的一场内乱。《左传》对此事有详细记载:
初,子驷为田洫,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皆丧田焉。故五族聚群不逞之人因公子之徒以作乱。于是子驷当国,子国为司马,子耳为司空,子孔为司徒。冬十月戊辰,尉止、司臣、侯晋、堵女父、子师仆帅贼以入,晨攻执政于西宫之朝,杀子驷、子国、子耳,劫郑伯以如北宫。
司臣、侯晋等人因私自垦荒而获得大片土地。子驷以恢复井田、整顿田界为名,没收了他们开垦的荒地,因而司臣等人被激怒,联合起来发动叛乱,杀死子驷、子国和子耳三位大夫,并把郑国国君郑简公抢走。此后,郑国私下垦荒、破坏井田的现象仍在蔓延。公元前543年,即郑子驷因“为田洫”引起内乱的事发生二十年之后,郑国的执政之卿子产再次整顿田制,“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郑国两次整顿井田,反映了一种新的土地制度的产生和确立,要经历怎样艰难曲折的历程。
春秋战国之际,各国已经普遍实行了根据土地面积和质量征收赋税的制度,井田制度仅在局部地区残存。《左传·哀公二年》云:“初,周人与范氏田。公孙尨税焉。”杜预注云:“尨,范氏臣,为范氏收周人所与田之税。”战国初年的墨子曾说:
今农夫入其税于大人,大人为酒醴粢盛,以祭上帝鬼神。
又说:
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税,则民费而不病。民所苦者,非此也,苦于厚作敛于百姓。
可见,按亩收税在战国初期似已成定制。到战国中期,声势浩大的变法运动在各国普遍展开,对井田制度的残余进行了后的扫荡。如秦孝公时秦国推行商鞅新法,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是“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阡陌、封疆均指井田制度留存的田界。开阡陌封疆,即彻底打破井田制的限制,允许开荒、兼并和土地买卖。日本学者泷川资言解释“开阡陌”说:
……尽开阡陌,悉除禁限,而听民兼并买卖,以尽人力;垦辟弃地,悉为田畴,不使有尺寸之遗,以尽地力;使民有田,即为永业,而不复归授,以绝烦扰欺隐之奸;使地皆为田,田皆出税,以覆阴据自私之辜。
商鞅变法,允许土地的兼并和买卖,允许开垦荒地,承认土地为“永业”,这表明国家公开承认并保护土地私有。经过数百年的曲折历程,以土地公有制为前提的井田制度终于彻底崩溃了,土地私有制终于取代了土地公有制,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中国历史上亘古未有的重大变革。
第三节 分封制度的瓦解
分封制度是周代重要的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曾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在春秋战国这个大变革的时代,分封制也经历了由盛转衰、终归瓦解的历史过程。
史学界目前对周代分封制度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西周的分封制度实质上是征服之后的武装殖民;有的学者则认为分封是周代的国家政体;有的学者把周代分封形成的诸侯国称作周王朝下属的行政区域;还有的学者把周王分封的诸侯国称作城邦或城市国家,而把周王朝称作城邦联盟。
笔者认为,周代的分封制度实质上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地方分权制度。这种制度是与秦汉以后的中央集权制度完全不同的另一种政治制度,它是国家形态尚未充分发展的时代出现的政治制度,是统治者无法对广大区域实行有效统治的时代的必然产物。
政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受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周人推翻了殷商的统治之后,很快就征服了殷人的属国和盟邦,广大中原及其周边地区都被周人控制。受当时的交通、运输、军备设施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周王根本无法对这样广大的区域实现直接有效统治和管理。唐代的开国元勋长孙无忌曾深有感慨地说:“缅维三代封建,盖由力不能制,因而利之。”这是非常精辟的见解。为了维护和巩固周人的政权,镇压殷商统治者及其盟邦的反抗,周王选派一大批功臣和亲信到战略要地建立诸侯国,赋予他们相对独立的政治权力,让诸侯们直接控制那些战略要地,监视殷商贵族,协助周王安定政局。与此同时,安抚那些臣服于周人的殷商时代旧方国,承认他们的统治权力,并要求他们对周王承担政治义务,这就是周初的大分封。《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说:“昔武王克殷,成王靖四方,康王息民,并建母弟,以蕃屏周。”所谓“蕃屏周”,就是让那些诸侯充当周王室的藩篱和屏障,维护周王的统治。
西周时代的分封制度是与当时的生产力和国家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当时具有进步的意义,对中国后代历史上长期的大一统局面有深远影响,对巩固周人政权、安定社会秩序、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分封制的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西周时代分封的权力掌握在周天子手中,周天子在王畿以外大规模地分封诸侯,与此同时,在王畿以内为王室公卿大夫封授采邑。东迁以后,王权衰落,分封的大权落入大国诸侯手中。这些大国诸侯通过兼并、侵吞,领土迅速扩大,他们为了对扩张后的大片领土实现有效的政治统治,于是大规模地为本国的卿大夫封授采邑。后来,由于卿大夫专权,公室衰落,分封的权力便逐渐落入大国卿大夫手中。这些卿大夫在采邑内分封陪臣,终于导致一些诸侯国发生了“陪臣执国命”的局面。
史学界普遍流行所谓“三级分封说”,即认为周代同时存在三种级别不同的分封,级是周天子分封诸侯,第二级是诸侯分封卿大夫,第三级是卿大夫分封士。其实,这是对周代分封制度的误解。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从西周初年直到春秋末年,任何一个时期都不曾存在这种三级分封制。所谓“三级分封”,实际上是周代不同历史阶段上依次出现的政治制度,是分封制度在不同历史阶段上的不同表现形式。西周时代的诸侯国面积狭小,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国内分封卿大夫,那时只有王朝的卿大夫才有权在畿内获得采邑。在春秋前期,那些大国诸侯已开始为本国卿大夫封授采邑,可是当时这些卿大夫采邑规模不大,还没有能力在自己的采邑中分封士。卿大夫分封家臣已是春秋晚期之事,当时的分封制度已接近尾声。可见,周代分封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内容和形式是很不相同的。大体上说,西周时期主要是“天子建国”(即分封诸侯)的时代,春秋前期和中期主要是“诸侯立家”(即封授采邑)的时代,而春秋后期,主要是卿大夫分封陪臣(即给士授田)的时期。所谓“三级分封”之说实质上抹杀了周代分封制的阶段性特征,混淆了不同历史时期分封内容和形式的重大差别,把不同历史阶段上依次出现的政治制度说成周代各历史阶段共同存在的政治制度,显然这是不符合周代历史事实的。
分封制度的弊病就是封主对受封者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因而很容易形成“尾大不掉”的局面。当封主实力雄厚、有崇高威望时,受封者可能还有所收敛,一旦封主实力衰落,权威下降,受封者便会肆无忌惮,目无封主,甚至在羽翼丰满之后反过来威逼封主。春秋前期那些霸主就是如此,而周天子对霸主们无可奈何。春秋中后期的采邑主们也是这样来对付诸侯的,而诸侯因公室衰微,对这些采邑主也无可奈何。春秋末期出现的三桓专鲁、田氏代齐、三家分晋、戴氏篡宋等重大政治事件,都与分封制的弊病密切相关。分封制的这种弊端,春秋时代的有识之士早已指出。公元前531年,楚国在陈、蔡、不羹三处筑城,并准备封公子弃疾为蔡公,即把蔡这个战略地位很重要的大城封授给公子弃疾作采邑。当楚灵王征询申无宇的意见时,申无宇不无忧虑地说:
郑京、栎实杀曼伯,宋萧、亳实杀子游,齐渠丘实杀无知,卫蒲、戚实出献公。若由是观之,则害于国。末大必折,尾大不掉,君所知也。
郑国的京、栎,宋国的萧、亳,齐国的渠丘,卫国的蒲、戚,都曾作为大采邑而封给卿大夫,结果都因“尾大不掉”而酿成祸乱。楚灵王不听申无宇之劝阻,依然把蔡封给公子弃疾。时隔两年,即公元前529年,公子弃疾与公子比、公子黑肱等发动乾谿之变,楚灵王被迫上吊自杀,公子弃疾篡夺了楚国君位,是为楚平王。
正是曾劝阻楚灵王慎封陈、蔡、不羹的申无宇,在总结历史上封主为控制受封者而采取的政治措施时说:
地有高下,天有晦明,民有君臣,国有都鄙,古之制也。先王惧其不帅,故制之以义,旌之以服,行之以礼,辨之以名,书之以文,道之以言。既其失也,易物之由。夫边境者,国之尾也,譬之如牛马,处暑之既至,之既多,而不能掉其尾,臣亦惧之。不然,是三城也,岂不使诸侯之心惕惕焉?
可见,封主们用以约束受封者的,不过是道德、礼义、名物、言辞之类。政治关系是很难用道德礼义来维持的,真正需要的是强有力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在封主和受封者的关系刚刚确立时,道德礼义可能暂时发挥一定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双方实力对比的变化,道德礼义之类就会变得软弱无力,甚至完全失去约束力量。当受封者拥地自大以后,那些曾为封主的天子、诸侯往往对他们束手无策。有鉴于此,孟子痛心疾首地说:
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今之诸侯,五霸之罪人也;今之大夫,今之诸侯之罪人也!
孟子之所以对他们口诛笔伐,就是因为“五霸”、“今之诸侯”和“今之大夫”都曾是受封者,可是他们羽翼丰满后目无封主,为所欲为,对道德礼义等肆意践踏,所以孟子气愤地称他们为“罪人”。其实,正是分封制度自身的弊端造成这种历史局面,孟子的批评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并不完全符合历史事实。正是由于分封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而且这种弊端危害极大,所以春秋后期各国统治者都在积极寻求和探索新的政治制度,以便取代已经过时、带有严重弊端的分封制度。这种新的政治制度终于找到了,这就是县制。
“县”字的本义是“悬”。《说文解字·部》云:“县,系也。”段玉裁注云:“古悬挂字皆如此作,引申之,则为所系之称。”故周代的王畿称“天子之县”,意为系于天子,即天子直接管辖的土地。王畿之内的土地分采邑和公邑两类,采邑是公卿大夫的私邑,公邑则由王室派出的官吏直接管理,故公邑亦称县。《周礼·秋官·县士》郑玄注云:“都县,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则皆公邑也,谓之县。”春秋时代各诸侯国普遍实行采邑制。由于采邑制的弊端逐渐暴露,一些诸侯国在取得新的领土后不再封授卿大夫作采邑,而由国君派官吏直接管理。《史记·秦本纪》记载:“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县之。”“(武公)十一年,初县杜、郑,灭小虢。”这是秦国设县的早记载。《左传·宣公十二年》记载楚军攻入郑国都城,“郑伯肉袒牵羊以逆,曰:‘……若惠顾前好,徼福于厉、宣、桓、武,不泯其社稷,使改事君,夷于九县,君之惠也。’”杜预注云:“楚灭九国以为县。”陆德明《经典释文》释“九县”曰:“庄十四年灭息,十六年灭邓,僖五年灭弦,十二年灭黄,二十六年灭夔,文公四年灭江,五年灭六,灭蓼,十六年灭庸。”可知当时楚国每灭掉一国,则设为一县。这些县均由国君派官吏管理,这些官吏有的称为县大夫,如晋国;有的则称为县尹或县公,如楚国。由于县是国君直接管辖的领域,其赋税收入直接归公室所有。国君可以随时罢免或调换县公、县大夫,从而不仅增加了公室的财政收入,也加强了国君的权力。
春秋时代各国设县早晚不同,县的规模大小相差很大,对县的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有的虽然也较早地设了县,但对县管理不力,晋国就是如此。春秋时代晋国的县与采邑没有大的区别,县的设置和县大夫的委派之权掌握在卿大夫手中,所以晋国的县形同虚设,既没有增加公室的财政收入,也没有加强国君的权力。晋国被六卿专权,后来又被韩、魏、赵三家瓜分,这与晋国县制的失败大有关系。由于秦、楚两国设县较早,对县的管理也比较成功,因而春秋战国之际秦、楚两国实力大大增强,这表明县制确实比分封制有很大的优越性。
在县制产生不久,一些诸侯国产生了郡。《国语·晋语二》载晋惠公入主晋国前许赂秦穆公:“君苟辅我,蔑天命矣!亡人苟入扫宗庙,定社稷,亡人何国之与有?君实有郡县,且入河外列城五。”这是春秋时代早见于记载的郡。郡在刚产生时,其规模小于县,地位也不如县重要。《左传·哀公二年》晋国正卿赵简子在阵前发布誓辞:“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清人黄汝成《日知录集释》卷二十二引姚鼐之说:“吾意郡之称盖始于秦晋,以所得戎翟地远,使人守之,为戎翟民君长,故名曰郡。如所云阴地之命大夫,盖即郡守之谓也。赵简子之誓曰:‘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郡远而县近,县成聚富庶,而郡荒陋,故以美恶异等,而非郡与县相统属也。”姚鼐之说颇为精当。到战国时,郡县的对比发生了明显变化,郡的规模超过了县,县逐渐变成了郡的下属。《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载甘茂对秦武王曰:“宜阳,大县也,上党、南阳积之久矣,名曰县,其实郡也。”甘茂之言足以证明当时的郡规模已超过县。《史记·秦本纪》载秦惠文王十年,即公元前328年,“魏纳上郡十五县”。这表明秦魏等国的郡之下已设县若干,郡成为统辖县的上一级行政区域。郡、县的这种变化为秦统一以后在全国确立郡县制打下了基础。
县制产生于春秋时代,到战国时代各国已普遍实行县制。秦孝公时商鞅在秦国变法,“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此时秦国已在全国废除了分封制,代之以县制。其他各国的县制也都陆续取代了分封制。
可见,郡县制绝不是某一位先哲圣贤的发明创造。郡县制度是在分封制度的各种弊端充分暴露,统治者无法在自己的疆域内实现有效统治的情况下终于找到的政权组织形式。郡县制度是分封制度自身异化的必然结果,是适应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作为分封制度的直接对立物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政治制度。
春秋战国时代,(郡)县制逐步取代了分封制,这是中国政治制度发生的变革。战国中后期,县制在各国已普遍确立。县制的确立强化了国君的权力,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凡是县制确立得早、实行得彻底的诸侯国,都不同程度地壮大了本国的实力,大规模的兼并统一战争更使这种新的政治制度经受了考验,并不断地得到加强和完善。
分封制度在战国中后期虽然从整体上说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但这种制度的影响还是根深蒂固的。在县制已经普遍确立之后,分封制还以残存的形态存在于各国。这种分封制的残余形态就是战国时期的封君制。
封君制就是战国时期的国君对少数功臣、贵戚或宠臣给予某种特权的政治制度。封君制与西周和春秋时代的采邑制有一定的渊源,也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实质上是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这两种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采邑实质上是一个政治实体,采邑主是采邑的主宰,采邑内的居民都是采邑主的臣民,采邑主在采邑内既享有政治特权,也享有经济特权;而封君在封地内仅享有经济特权,没有政治特权。封地内的居民由国君委派的官吏进行管理,封君不是封地内的行政长官,封君只享有封地内的税收,或在封地内经营手工业、商业或信贷等经济活动。采邑由采邑主世袭,而封君的封地除少数贵戚外多数不能世袭。采邑主在采邑之内既享有治民权,也享有治军权,而封君在封地内则既无治民权,更无治军权。采邑主因为有治民权,故可以在采邑内各自为政;因为有治军权,故可以凭借武力扩张、掠夺,甚至颠覆公室,而封君则绝无凭借封地与国君抗衡的可能。
战国封君制是与县制并存的政治制度,战国时代这种制度在各国均不占主导地位,它是分封制度的残存形态。在郡县制产生初期,封君制既是县制的对立物,也是县制的一种补充形式,是政治制度大变革时代的特殊产物。
第四节 血缘纽带的松弛
恩格斯说过:
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
西周在中国社会发展史上处于文明社会的早期。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社会制度在许多方面还保留着氏族社会的影响。特别是血缘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还发挥着较大的作用。春秋战国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政治变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上的阶级关系在不断强化,而血缘关系则逐步削弱。周代的宗法制度正是在春秋战国时代日趋瓦解的。
宗法制度是西周统治者为了防止血缘关系对王权和君权的干扰,对血缘关系进行改造、限制和利用,使之为王权和君权服务而创立的一种宗族制度。
宗法一词早见于宋人张载的《经学理窟·宗法》篇。张载说:
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宗法不立,则人不知统系来处……宗子之法不立,则朝廷无世臣。
张载所说的宗法即宗子之法。先秦典籍中并无宗法一词,但却有宗、大宗、小宗、宗子等名称。《白虎通·宗族》篇云:“宗者何谓也?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全族人所共尊者称作宗子,宗法制度也就是关于宗子的制度。
《礼记·丧服小记》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这段记载是理解周代宗法制度的关键。何为别子?《仪礼·丧服传》云:“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不得祖诸侯,此自卑别于尊者也。”清儒程瑶田《宗法小记》说:“诸侯之子曰公子,自卑别于尊,曰别子。”在周代,诸侯的君位(也包括周王的王位)是由嫡长子继承的。嫡长子以外的庶子与君位(或王位)无缘,他们不能直接祭祀死去的先君(先王),必须从君统中分离出去另立一宗,表示与尊贵的君位相分别,所以称为别子。别子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自卑别于尊,这是对周王或诸侯而言;其二是自尊别于卑,这是对王族或公族以外的其他人而言。因为他们毕竟是周王或国君之子,虽然他们无权继承王位或君位,但他们的地位毕竟比一般人要尊贵得多,因此要另立一宗,成为这一宗的始祖,这就是“别子为祖”。别子的嫡长子则被族人尊为大宗,其大宗之位世代由嫡长子继承,这就是“百世不迁之宗”,别子的庶子也要自别于大宗,其嫡长子则被族人尊为小宗。小宗“五世则迁”,因为五世以后,其血缘关系已远,则族人不再尊其为宗,这就是“五世则迁之宗”。《礼记·丧服小记》郑玄注曰:“五世而迁,谓小宗也。小宗有四:或继高祖,或继曾祖,或继祖,或继祢,皆至五世则迁。”在周代的宗法制度下,一个大宗族里,族人同时有五个宗子,其中一个是大宗,四个是小宗,大宗百世不迁,小宗五世则迁。这是周代宗法制度基本的内容。
大宗是宗族里的主宰。每宗之内可能有若干族。《左传·昭公三年》晋国大夫叔向说:“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每一族的主宰由小宗担任。小宗要尊大宗为宗。大宗有权祭祀祖先,因为大宗是祖先的代表。宗族之内有大事必须找大宗商议,有了纠纷终要由大宗裁决。大宗有权代表全宗族与其他宗族打交道。大宗如果死了,全宗之人,包括五服之外的族人,都要为大宗服齐衰三月之服,与庶人为国君所服之服相同,可见大宗的族权与诸侯的君权是相似的,只是权力的适用范围不同而已。
宗法制与嫡长子继承制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嫡长子继承制,也就不会有宗法制。可以说,宗法制是嫡长子继承制的产物,同时又是为嫡长子继承制服务的。
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统治者总结前代历史经验而创立的一种王位继承制度。商代的王位继承没有很严格的制度。商王死后,其王位或由其弟继承,或由其子继承。历代帝王都是一夫多妻,商代也如此。每一代商王都有很多兄弟,也有很多儿子。由于王位继承问题没有严格的制度,往往因争夺王位而引起宫廷内乱。《史记·殷本纪》说:“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可见,王位继承问题关系到王朝的兴衰存亡。如无严格的制度,危害极大。西周统治者有鉴于此,制定了嫡长子继承制度,较好地解决了王位继承问题。这一制度的确立,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成为历代王朝长期遵循的继统制度。
所谓嫡长子即嫡妻所生的个儿子。周代在王室首先确立了嫡庶制,即在周王的众多妻妾中,确立一位为正妻,即王后,称之为嫡。嫡妻所生之长子即为嫡长子,嫡妻以外的妻妾均为庶妻,庶妻所生之子均称庶子。周代的嫡长子继承制严格规定,王位只能由嫡长子继承,庶子是绝不可以染指的。嫡长子继承制一经确立,便很快推广于诸侯国的君位和卿大夫的爵位继承。于是,嫡长子继承制就成为周代普遍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说:
是故由嫡庶之制而宗法与服术二者生焉。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藉曰有之,不过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贵且贤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如周之大宗小宗也。周人嫡庶之制,本为天子诸侯继统法而设,复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则不为君统而为宗统,于是宗法生焉。
王氏关于嫡庶制与宗法制关系的论述是非常正确的。同时,王氏又提出了君统与宗统的新概念,这对我们正确理解周代的宗法制及其作用极富启发意义。
君统与宗统这二者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严格的区别。就君统而言,国君与族人是政治关系,君臣关系,国君需要臣下的辅佐和服务,但绝不允许臣下以宗族关系侵犯和干扰君权。就宗统而言,宗子与族人是血缘关系,宗子和族人可因血缘关系而得到国君的庇荫,同时也可以对国君和公室起到藩屏和保卫的作用。《诗经·大雅·板》云:“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郑笺曰:“大邦,成国诸侯也;大宗,王之同姓之嫡子也;王当用公卿诸侯及宗室之贵者,为藩屏垣干,为辅弼,无疏远之。”《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富辰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又说:“周之有懿德也,犹曰‘莫如兄弟’,故封建之。其怀柔天下也,犹惧有外侮,扦御侮者,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晋大夫成说:“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荀子·儒效》篇说:“(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周初大分封时,周王利用血缘和宗族关系以维护王权,这对巩固周人的政治统治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通过大分封,把周人的宗法制度扩展到四面八方。可见,宗法制不仅与嫡长子继承制关系密切,与分封制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此外,周代的宗法制与世官世禄制、等级制也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也可以说,西周时代实行的各种制度,无一不体现着宗法制度。由此不难看出,血缘关系的作用在西周时代是何等重要。
在文明社会的初期,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是人们的阶级关系在逐步强化,而血缘关系则日益削弱。这一趋势在西周至战国的历史发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西周的大分封如前所述,完全依赖于血缘关系。周王所分封的同姓诸侯,都是周王的叔伯、兄弟或子侄。分封之初,这些同姓诸侯因与周王的血缘关系亲近,因而能够恪尽职守,全力维护王室权益。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宗族的繁衍,这些诸侯与周王的血缘关系势必日益疏远。数代之后,彼此的关系已如同路人。虽然周天子仍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实际上仅依靠这种同姓关系已很难起到“藩屏周”的作用了。如晋国的始封之君是周成王之弟唐叔虞。周王室东迁以后,晋国为扩张领土,不断蚕食王畿,把王畿的大片领土据为己有。如虢、虞都是王畿之内的采邑,其战略地位非常重要。公元前655年,晋献公借道于虞以伐虢。虞公不听宫之奇的谏阻,晋国大军灭掉了虢,虢公逃亡。晋军班师途中,发动偷袭,顺便灭掉了虞国。这样,王畿自渑池迄灵宝以东的大片领土都被晋国攫取。尤为重要的是,晋国控制了崤函天险,使秦国不敢东向出兵,这为晋国霸权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公元前635年,晋文公乘王室之乱,为“取威定霸”,出兵纳周襄王,杀死发动叛乱的王子带。晋文公自以为功高,竟然向周襄王“请遂”,即允许他死后以天子之礼下葬。襄王对晋文公的这种僭越行为当然不能容忍。但晋文公咄咄逼人,襄王总得有所表示,于是就把黄河北岸的南阳之地阳樊、温、原、矛等邑“赏”给了晋文公,“晋于是始启南阳”。由于王室衰微,周襄王对黄河以北的王畿之地已无力管辖,襄王知道这片土地迟早会落入晋国手中,于是就送了个“顺水人情”,以满足晋文公的奢望,此即所谓“己弗能有,而以与人”。晋文公可谓善于巧取豪夺者。这片土地对周王虽已成负担,可是对一心想称霸的晋国却实在是不可或缺的战略要地。
郑国是同姓诸侯中与周王室血缘关系亲近的。郑国始祖郑桓公是周厉王之少子,周宣王之庶弟,受封于周宣王,是西周晚受封的诸侯国。而且郑桓公、郑武公、郑庄公相继三世以诸侯的身份入为王朝卿士。平王东迁时,郑武公还有护驾之功,可见郑国与王室的关系绝非其他诸侯所能比。然而曾几何时,周郑之间便因利害冲突而交恶。郑庄公为平王卿士时,因平王重用西虢公而君臣猜疑,故平王与郑庄公互相交换人质,此举开周天子与诸侯交换人质之先河。“王子狐为质于郑,郑公子忽为质于周。王崩,周人将畀虢公政。四月,郑祭足帅师取温之麦。秋,又取成周之禾,周、郑交恶”。公元前717年,郑庄公朝周,周桓王因即位之初郑国不来朝觐,有意冷落郑庄公。两年后,即公元前715年,郑庄公不经桓王允许,私下用助祭太山的汤沐之邑邑换取鲁国的许田。公元前712年,周桓王夺取郑国的邬、刘、、邘之田,而把位于黄河北岸的温、原、、樊等十三邑交给郑国,这些田邑也是郑国所无力管辖的。公元前707年,因周、郑之间矛盾加剧,桓王罢免郑庄公王朝卿士之职,郑庄公从此不向周王朝觐,于是桓王率陈、蔡、虢、卫四国军队讨伐郑国,双方战于葛,结果王师大败,桓王肩部被郑国的祝聃用箭射伤。从郑桓公到郑庄公,受封仅三代,周桓王与郑庄公的血缘关系尚未出“五服”,然而矛盾已如此激化,甚至不惜大动干戈。可见,与政治关系相比,血缘关系显得何等脆弱!
阶级的分化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入而加剧,这对宗族势力和血缘关系势必造成很大冲击。很多奴隶主贵族日趋没落,甚至被深刻的社会变革抛入庶民阶层。
《国语·周语下》说:“天所崇之子孙,或在畎亩。”春秋末年的太史墨对赵简子说:“三后之姓,于今为庶。”上文提到的郑庄公也说:“王室而既卑矣,周之子孙日失其序。”《左传·昭公二十二年》载:“王子朝因旧官、百工之丧职秩者,与灵、景之族以作乱。”就连王室贵胄都难逃衰败的厄运,其他贵族就可想而知了。晋国政治家叔向在与齐国大夫晏婴谈论齐晋两国的政局时说:“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又说:“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叔向所说的八氏、十一族原来都是晋国的权门望族。在社会大变革中他们的地位江河日下,很快由大贵族降至社会底层。孔子曾说:“禄之去公室,五世矣;政逮于大夫,四世矣。故夫三桓之子孙微矣。”“三桓”是鲁国势力强大的三家世卿,此时也已日薄西山。在阶级社会里,宗族势力和血缘关系归根到底要受到阶级关系的制约。血缘关系不能阻挡阶级的分化,而阶级的分化必然导致血缘关系的松弛。与大批贵族地位下降同时发生的是部分庶民地位的上升。从春秋后期开始,战争越来越频繁,战争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再像以前那样完全依靠“国人”进行战争已无法满足对兵源的需求,于是,一向被轻视的“野人”也加入作战的行列,国、野的界限被逐步打破,“野人”也有了“执干戈以卫社稷”的权利,这标志“野人”社会地位的提高。自西周以来,受教育一直是贵族的特权。庶民地位上升后普遍产生了学习知识的愿望。适应这种历史的需要,私人办学之风兴起了,“学在官府”的局面打破了,庶民也有了受教育的权利。一些有真才实学的人从庶民阶层中涌现出来,并得到了社会的承认。
对人才的客观需要,迫使各国统治者必须打破旧的宗法观念和等级观念,不拘一格地选拔有用的人才,这也是血缘关系日益松弛的重要原因。
西周以来实行的是世官世禄制度。周王朝和各诸侯国的重要职位全都被少数贵族所垄断。这些贵族父子相继,职务、爵位、采邑世世代代被同一家族子孙承袭。这些贵族虽然都享有受教育权,但多数不学无术,或昏聩无能,或骄奢淫逸。但因族大多宠,盘根错节,周王或诸侯对他们无可奈何。春秋后期至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兼并加剧,客观局势迫使诸侯们必须选拔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担任官吏,否则随时都有被吞并的危险。成书于战国时期的《管子》一书写道:
古之圣王,所以取明名广誉,厚功大业,显于天下,不忘于后世,非得人者,未之尝闻。暴王之所以失国家,危社稷,覆宗庙,灭于天下,非失人者,未之尝闻。今有土之君,皆处欲安,动欲威,战欲胜,守欲固。大者欲王天下,小者欲霸诸侯。而不务得人,是以小者兵挫而地削,大者身死而国亡。故曰:人不可不务也。
《管子》的这段议论表明,“得人”已成为国君们的共识,再让那些昏庸的世袭贵族尸位误国,无异坐以待毙。同时也表明,春秋战国之际,各国的用人方针已经由任人唯亲变为任人唯贤,这是官吏选拔制度的重大变革。
要真正选拔有才能者担任要职,就必须彻底打破旧的等级观念。在宗法严密、等级森严的时代,一个出身低贱者无论具备怎样的才能,都很难厕身于卿大夫之列。《管子》曾这样概括等级社会的基本原则:
贱不逾贵,少不陵长,远不间亲,新不间旧,小不加大,淫不破义。
春秋时期鲁国叔孙昭子的司马鬷戾说:“我,家臣也,不敢知国。”可见那时出身卑贱的家臣只能老老实实地管自己分内之事。超出等级名分,谓之僭越,那就是大逆不道。春秋时的卫国大夫石碏谏卫庄公时说:“贱妨贵,少陵长,远间亲,新间旧,小加大,淫破义,所谓‘六逆’也。”这与《管子》之言若合符契。到战国时期,一些有识之士已开始为扫荡宗法等级制度、打破宗法等级观念而大造舆论。战国初期的墨翟提出:
古者圣王之为政,列德而尚贤。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禄,任之以事,断予之令。曰:爵位不高,则民弗敬;蓄禄不厚,则民不信;政令不断,则民不畏。举三者授之贤者,非为贤赐也,欲其事之成。故当是时,以德就列,以官服事,以劳殿赏,量功而分禄。故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
墨子打着“古者圣王”的旗号,意在以古论今,加强说服力。墨子“尚贤”的主张,正是在为出身卑贱者而呼喊,希望他们能有机会参与国事,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战国末期的荀况也曾造过这样的舆论:
请问为政?曰: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
荀子的学生韩非则主张:
故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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