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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562277
内容简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政府采购从法制向法治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推动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强化财政政策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宏观调控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由财政部国库司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财政部条法司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共同编*,刘昆、甘藏春和许宏才共同主编的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依据入手,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条款逐一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如财政性资金和服务、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主体和实现措施、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回避制度、采购人的职责和义务及禁止行为等。
目 录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解释说明财政性资金和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
第四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主体和实现措施]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
第九条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第十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的职责和义务及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和职责]
第十三条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编制]
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七条 [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
第十八条 [对供应商的限制]
第十九条 [重大违法记录]
第二十条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要求]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变更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批量集中采购]
第二十五条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
第二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第二十八条 [化整为零的界定]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预算]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澄清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 [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评标方法]
第三十五条 [需求不确定的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三十六条 [询价中的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 [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含义]
第三十八条 [唯一供应商的公示]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产生]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的一般要求]
第四十一条 [对评标委员会等评审组织成员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中标、成交的确定和公告]
第四十四条 [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五条 [验收]
第四十六条 [电子档案]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合同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九条 [供应商拒签合同]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公开]
第五十一条 [采购资金支付]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询问和质疑答复]
第五十三条 [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五十四条 [暂停签订或暂停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 [对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对投诉事项的调查]
第五十七条 [特定情形的投诉处理]
第五十八条 [投诉处理期限计算与处理决定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采购标准]
第六十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
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与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的记录]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罚款的数额]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违法采购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采购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证投诉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串通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关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九条 [生效时间]
第二部分 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附录3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附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附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附录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附录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附录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附录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附录10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附录11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做客中国政府网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解释说明财政性资金和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
第四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主体和实现措施]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
第九条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第十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的职责和义务及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和职责]
第十三条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编制]
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七条 [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
第十八条 [对供应商的限制]
第十九条 [重大违法记录]
第二十条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要求]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变更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批量集中采购]
第二十五条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
第二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第二十八条 [化整为零的界定]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预算]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澄清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 [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评标方法]
第三十五条 [需求不确定的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三十六条 [询价中的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 [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含义]
第三十八条 [唯一供应商的公示]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产生]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的一般要求]
第四十一条 [对评标委员会等评审组织成员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中标、成交的确定和公告]
第四十四条 [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五条 [验收]
第四十六条 [电子档案]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合同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九条 [供应商拒签合同]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公开]
第五十一条 [采购资金支付]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询问和质疑答复]
第五十三条 [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五十四条 [暂停签订或暂停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 [对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对投诉事项的调查]
第五十七条 [特定情形的投诉处理]
第五十八条 [投诉处理期限计算与处理决定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采购标准]
第六十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
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与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的记录]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罚款的数额]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违法采购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采购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证投诉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串通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关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九条 [生效时间]
第二部分 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附录3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附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附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附录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附录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附录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附录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附录10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附录11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做客中国政府网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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