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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1207192丛书名: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案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案例:国际经济法案例教程(第2版)》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体系新颖。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每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法律规定、学理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地体现实践、法律、理论的有机结合。
第二,内容简洁。本套案例教材力求以简洁的语言阐述问题,解析实例,说明法理,使学生能够一目了然。
第三,紧密结合法律规定。为避免案例教材脱离法律规定的现象,本套案例教材特别强调现行法的规定,并通过实例的解析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学生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第四,具有启发性。本套案例教材在每个具体问题的设计上都包括有思考方向及自测案例,其目的就是给学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间,启发学生运用理论与法律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经济主权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三、全球合作原则
四、有约必守原则
第三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二、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三、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四、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五、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
六、对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管制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一、GATS的法律体系和主要内容
二、GATS规则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五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一、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
二、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
三、国际技术许可合同
四、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章 国际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法概说
二、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
三、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四、双边保护投资协定
五、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六、世界性国际投资法制
七、《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八、《汉城公约》与MIGA体制
第七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
一、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二、国际融资协议
三、国际证券法律制度
四、国际融资担保法律制度
五、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第八章 国际税法
一、国际税法概说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
三、非居民跨国经营所得税收管辖权
四、非居民跨国劳务所得税收管辖权
五、非居民投资所得税收管辖权
六、非居民跨国财产所得税收管辖权
七、国际重复征税
八、国际重叠征税
九、国际逃税
十、国际避税
第九章 国际经济组织法
一、国际经济组织法概述
二、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三、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四、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第十章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十一章 国际海事法
一、船舶法律制度
二、国际货物运输关系
三、船舶租用合同
四、海上拖航合同
五、船舶碰撞法律制度
六、海难救助
七、共同海损法律制度
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九、船源海洋环境污染
十、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
后记
1、案例2和案例3就是有关这三种条款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应用中出现的一些典型问题。
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除了上述的关键性词语定义条款、项目条款、保证和索赔条款之外,还有很多重要条款都是不容忽视的,其中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所谓限制性条款,也就是包含了限制性商业惯例或限制性贸易做法的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条款。限制性商业惯例目前已经成为国际技术贸易发展的严重障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由技术的供方向技术的受让方施加的,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以保障其竞争优势从而获得高额利润的行为属于限制性贸易做法,应当认为属于非法而予以禁止。但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解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普遍分歧。结合各国立法和实践分析,限制性条款主要包括:搭售条款、限制竞争条款、限制技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限制合同期限、不合理的限制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许可技术、限制被许可方改进或发展许可技术、限制被许可方的商标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限制被许可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限制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技术人员范围及技术使用范围、限制被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等。
本案中的争议问题十分明确,即作为该技术许可合同计价基础的“产品净销售额”这一概念的具体含义应如何确定。这涉及技术许可合同中关键性概念的明确性问题。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规定了以“产品净销售额”为提成基数,提成率为10%。但是双方却未对“产品净销售额”这一关键性词语加以定义,导致在顺利投产、销售后发生争议。一方面,转让方作为合同文本的起草者而没有对如此重要的一个概念加以界定,在很大程度上的确可能抱有利用合同中“产品净销售额”含义模糊这一漏洞来尽可能多地要求技术使用费的目的;而另一方面,受让方未经仔细审查转让方提供的合同草案就较为草率地签订了合同,不能不承认确如转让方所言,未对合同条文予以应有的注意,应对自己的额外支出负部分责任。而受让方关于转让方有欺诈行为的指责并不能成立,因为转让方除主张受让方未尽合理注意存在过失外,还可以主张对“产品净销售额”的理解只是有关双方观念、观点的问题,是一个理解问题,转让方没有理由知道受让方对这一概念有不同于转让方的理解,也就没有义务提出这一概念的含义问题与受让方加以讨论协商,除非受让方在谈判过程中明确表达过己方对该词的理解或证明己方的理解符合国际惯例。因此,双方的和解协议虽然使受让方承担了原本可以避免的一部分支出,但这也是受让方自己存在一定过失所导致的后果。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如果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对任何关键性词语定义不清,都有可能导致双方争议以及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在签订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尽可能清楚地界定有可能发生歧义和争议的概念,就此达成共识,以免日后陷入这种不必要的纠纷。
综合分析上述案例2:
本案中,上海某洗衣机厂与某国S公司签订的引进双缸洗衣机生产设备和专有技术的合同,在该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S公司将提供生产A型双缸洗衣机的专用设备,检测设备若干台,模具若干套和双缸洗衣机的设备工艺及检测技术,由我洗衣机厂家生产和销售这种A型双缸洗衣机,包括技术转让费在内,合同成交金额达数百万美元,合同有效期为3年。S公司在上述项目谈判时没有提及有关申请专利之事,合同中也未订立有关专利的条款,在向我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后,也没有通知上海某洗衣机厂。根据该合同,S公司应当许可我方洗衣机厂引进A型双缸洗衣机的全部技术,S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仅向我方提供了全套技术图纸,也提供了该型洗衣机外壳的模具。因此,我方既然有权使用全部技术,自然也包括生产该洗衣机的专利技术在内,如果S公司认为我方应支付高额专利使用费,那么合同中对所转让技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的保证就如同虚设。
本案的处理结果是S公司同意签署了一份原合同的补充协议。这份补充协议对我方洗衣机厂和S公司的权利义务作进一步的说明,使双方在权利义务的界限上更加清晰。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国际技术许可协议中,项目条款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发生纠纷时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签订项目条款时,应尽可能详尽、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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