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6313119
内容简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赋予了法学教育新的时代重任,更加凸显了法学教育的社会责任,特别是把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要求摆在了我们每一个法律人的面前,不容回避。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强调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唯有把理论落实到实践,才能彰显法学的社会价值。现实中,我们受各种条件的限制,法学学生不可能全方位地参与到真实的审判实践,作为一种替代,模拟法庭就成了一个不二选择,它是高校法学教育走向司法审判实践的一个桥梁,是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其目的在于:在仿真的状态下,通过模拟训练,使学生置身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各个角色,从开庭前的各种准备到审理中的现场应变,学生在“亲身,亲历”中锻炼实务操作能力。基于这种想法,我们编写了这套模拟法庭训练用书,旨在提供一种逼真的模拟,一是通过理论阐述使学生了解模拟法庭的基本理论、各角色各环节的基本常识,二是通过案例导引*限度地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其自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本套书不以案例分析为目的,而是期望通过庭审剧本的示范和“真实”案例的导引,使学生自主完成模拟法庭的真实演练,因而这不是一本一般的案例分析书。《模拟环境法庭理论与实例导引》特别适用于法律硕士研究生模拟法庭课程实践教学之用,也可用于法学本科模拟法庭训练参考。
目 录
部分 基本理论
章 诉讼概论
节 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法律规范的发现和解释
第二节 诉讼中的事实判断:证据规则
第三节 诉讼庭审程序
第二章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业务指引
节 法官审判指引
第二节 律师代理指引
第三章 环境公益诉讼业务指引
节 法官审判指引
第二节 律师代理指引
第四章 环境行政诉讼业务指引
节 法官审判指引
第二节 律师代理指引
第五章 环境刑事诉讼业务指引
节 法官审判指引
第二节 检察官公诉指引
第三节 律师辩护指引
第二部分 模拟环境诉讼庭审脚本
第六章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庭审脚本
第七章 环境公益诉讼庭审脚本
第八章 环境行政诉讼庭审脚本
第九章 环境刑事诉讼庭审脚本
第三部分 模拟环境诉讼教学匹配案例
第十章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
第十一章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第十二章 环境行政纠纷案件
第十三章 环境刑事诉讼案件
章 诉讼概论
节 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法律规范的发现和解释
第二节 诉讼中的事实判断:证据规则
第三节 诉讼庭审程序
第二章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业务指引
节 法官审判指引
第二节 律师代理指引
第三章 环境公益诉讼业务指引
节 法官审判指引
第二节 律师代理指引
第四章 环境行政诉讼业务指引
节 法官审判指引
第二节 律师代理指引
第五章 环境刑事诉讼业务指引
节 法官审判指引
第二节 检察官公诉指引
第三节 律师辩护指引
第二部分 模拟环境诉讼庭审脚本
第六章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庭审脚本
第七章 环境公益诉讼庭审脚本
第八章 环境行政诉讼庭审脚本
第九章 环境刑事诉讼庭审脚本
第三部分 模拟环境诉讼教学匹配案例
第十章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
第十一章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第十二章 环境行政纠纷案件
第十三章 环境刑事诉讼案件
在线试读
《模拟环境法庭理论与实例导引》:
第四,被告是否适格
这是指被告不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原告所诉的行政行为不是被告做出的。因此,在一审程序中,如果被告认为其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或原告所诉行为与其无关的证据材料。
第五,是否属于复议前置、尚未经过复议的情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行政诉讼采取选择复议原则,即对于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复议前置原则。因此,对于实行复议前置的案件,如果原告没有先行申请复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方可以以此为由反驳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第六,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是指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多项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或以上法院提起的诉讼。对于重复起诉的案件,法院应不再受理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第七,是否属于已经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又另行起诉的
法院在对行政案件宣判或者做出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法院裁定准许。在此情况下,原告没有正当理由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原告认为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则应通过再审程序,由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后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对程序问题的答辩主要关注的是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应当被法院受理的问题,如果不应受理,则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当然,如果答辩状的程序答辩能够被法院接受,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则对被告来说是比较理想的结果;但如果法院没有接受程序答辩的理由而进入实质审查,而被告又未在答辩状中对这部分内容进行答辩,则被告就显得比较被动。慎重起见,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答辩状中对这两部分内容均予以答辩,即进行全面答辩。
②对实体问题的答辩
对实体问题的答辩,答辩状主要关注:被告具有做出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充分;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起诉状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2)对原告诉不作为行政行为的答辩
①对程序问题的答辩
对原告诉不作为行政行为案件的程序答辩中,与原告诉作为行政行为案件的程序答辩相比较,特殊之处在于:
,起诉人是否有原告资格
这是指原告与被诉不作为行政行为有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可以考虑从两种情况答辩:其一,原告不是被诉不作为行政行为的申请者,即在诉被告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案件中,原告不是申请人;其二,原告不是被诉不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关人,即在诉被告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案件中,原告不是权利、义务受被诉不作为行政行为影响的相关人。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第二,原告起诉是否有事实根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对提出申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被告没有收到过原告的申请,就可以以原告未向其提出过申请为理由反驳原告。
……
第四,被告是否适格
这是指被告不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原告所诉的行政行为不是被告做出的。因此,在一审程序中,如果被告认为其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或原告所诉行为与其无关的证据材料。
第五,是否属于复议前置、尚未经过复议的情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行政诉讼采取选择复议原则,即对于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复议前置原则。因此,对于实行复议前置的案件,如果原告没有先行申请复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方可以以此为由反驳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第六,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是指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多项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或以上法院提起的诉讼。对于重复起诉的案件,法院应不再受理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第七,是否属于已经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又另行起诉的
法院在对行政案件宣判或者做出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法院裁定准许。在此情况下,原告没有正当理由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原告认为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则应通过再审程序,由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后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对程序问题的答辩主要关注的是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应当被法院受理的问题,如果不应受理,则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当然,如果答辩状的程序答辩能够被法院接受,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则对被告来说是比较理想的结果;但如果法院没有接受程序答辩的理由而进入实质审查,而被告又未在答辩状中对这部分内容进行答辩,则被告就显得比较被动。慎重起见,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答辩状中对这两部分内容均予以答辩,即进行全面答辩。
②对实体问题的答辩
对实体问题的答辩,答辩状主要关注:被告具有做出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充分;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起诉状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2)对原告诉不作为行政行为的答辩
①对程序问题的答辩
对原告诉不作为行政行为案件的程序答辩中,与原告诉作为行政行为案件的程序答辩相比较,特殊之处在于:
,起诉人是否有原告资格
这是指原告与被诉不作为行政行为有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可以考虑从两种情况答辩:其一,原告不是被诉不作为行政行为的申请者,即在诉被告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案件中,原告不是申请人;其二,原告不是被诉不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关人,即在诉被告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案件中,原告不是权利、义务受被诉不作为行政行为影响的相关人。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第二,原告起诉是否有事实根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对提出申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被告没有收到过原告的申请,就可以以原告未向其提出过申请为理由反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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