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4557
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大纲;法规增减对照;新增重点解读;全新变动;命题趋势
新旧大纲对照与新增考点精讲模测——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大纲辅导用书【飞跃版2018法考新大纲AB册,A册】,紧扣法考大纲,浓缩知识精华。通过新旧大纲考点对照,昭示全新变动;通过对新增考点全面解析,阐释命题趋势;通过对过往真题全新演绎,引领思路重塑。
第一部分2018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第二部分2018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新增考点精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新增考点1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成就的总结()
新增考点2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
新增考点3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
新增考点4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主要任务()
新增考点5依法立法()
法理学
新增考点1人权()
新增考点2立法技术(立法预测技术 立法规划技术 立法表达技术)()
新增考点3比较解释()
新增考点4反向推理()
新增考点5当然推理()
新增考点6法律漏洞的填补()
新增考点7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新增考点8西方传统法律文化()
新增考点9法系的划分标准 ()
新增考点10法与道德的区别()
宪法
新增考点12018年《宪法修正案》()
新增考点2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新增考点3宪法与社会的关系()
新增考点4国家标志()
新增考点5监察委员会()
新增考点6我国宪法的修改()
新增考点7宪法宣誓制度()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新增考点1法律顾问职业道德()
新增考点2仲裁员职业道德()
新增考点3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
职业道德()
中国法律史
新增考点1“三宥”与“三赦”()
新增考点2商鞅变法与法家思想的特点()
新增考点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
新增考点4北齐的大理寺()
新增考点5礼律合一()
新增考点6绝卖、义绝、户绝()
新增考点7督抚()
新增考点8孙中山的“三民主义”()
新增考点9五权宪法理论()
新增考点10《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新增考点11“六法全书”与判例、解释例()
新增考点12《训政时期约法》()
新增考点13“五五宪草”()
新增考点14《中华民国民法》()
新增考点15《中华民国刑法》()
新增考点16“三级三审制”()
刑法
新增考点1减刑的效力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新增考点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新增考点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新增考点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新增考点5侮辱国歌罪()
刑事诉讼法
新增考点1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新增考点2辩护的内容与分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新增考点1不予受理案件的范围(根据2018司法解释新明确了几种不受理案件)()
新增考点2行政诉讼的原告(根据2018司法解释新明确了几类原告)()
新增考点3行政诉讼的被告(根据2018司法解释新明确了几类被告)()
新增考点4再审案件的审理()
民法
新增考点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裁判规则()
商法
新增考点1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
新增考点2认缴资本制()
新增考点3股东查阅权()
新增考点4股东红利分配请求权()
经济法
新增考点1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增考点2监督检查()
新增考点3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
环境资源法
新增考点1环境保护税制度()
新增考点2自然资源的概述()
新增考点3自然资源法的概念()
新增考点4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现状()
新增考点5森林法概述()
新增考点6森林资源权属制度()
新增考点7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新增考点8森林资源培育制度()
新增考点9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新增考点10森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增考点11矿产资源权属制度()
新增考点1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新增考点13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法律责任()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新增考点1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新增考点2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
新增考点3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构架()
新增考点4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制度()
新增考点5社会保险的险种()
新增考点6军人保险()
新增考点7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国际法
新增考点1中国国籍法实践()
国际经济法
新增考点1CRS(共同申报准则)与境外账户信息交换()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新增考点1 支付令的送达()
新增考点2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关系()
新增考点3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程序()
第三部分精讲模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新增考点1不予受理案件的范围(根据2018司法解释新明确了几种不受理案件)【第十二章第三节不予受理的案件】
1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对外性或者外部性,是可诉的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时对内部所实施的行为,如行政机关的内部沟通、会签意见、内部报批等,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不属于可诉的行为。
2行政过程性行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常常要为作出行政行为进行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这些行为尚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因此不具有可诉性。故司法解释将“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3协助执行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是因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基于自身意思表示作出的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并非行政机关自身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行为。但是,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4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部层级监督属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管理的内部事务,这类行为不直接设定当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可诉行为。
5信访处理行为
信访处理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工作机构依据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新增考点2行政诉讼的原告(根据2018司法解释新明确了几类原告)【第十四章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原告】
1合伙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原告确认。合伙组织分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根据《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根据《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2投诉举报者的原告资格。根据《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该规定在赋予投诉者的原告资格的同时,也作出了限制,限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者。与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关系或者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不具有原告资格。
3债权人的原告资格确认。《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3条规定:“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4非营利法人的原告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5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新增考点3行政诉讼的被告(根据2018司法解释新明确了几类被告)【第十四章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被告】
1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被告资格。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2村委会和居委会的被告资格。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被告资格。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房屋征收部门的被告资格。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新增考点4再审案件的审理【第十五章第四节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1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2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要求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行诉法适用解释》规定的申请期限的,法院应当一并审理。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其他应当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3对再审案件的处理
(1)人民法院经过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对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二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作如下处理: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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