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208154193
绪言一1
绪言二1
上编
章旧上海的立法机构3
一、 辛亥革命前的立法机构3
二、 辛亥革命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立法机构4
三、 北京政府时期的立法机构6
四、 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机构8
五、 租界的立法机构11
六、 日伪时期的立法机构14
第二章旧上海地方法的渊源17
一、 内容比较完整的法律文件17
二、 偏重于施行和操作的法律文件21
三、 内容比较简单的法律文件24
四、 其他法律文件27
五、 有关上海地方法渊源的一些问题31
第三章辛亥革命前法规的内容34
一、 征收各种捐税赋役34
二、 维护经济秩序37
三、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41
四、 教育及其他问题43
第四章辛亥革命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法规的基本内容46
一、 建立和巩固新生政权46
二、 创立和保护新的经济秩序48
三、 维护治安秩序51
四、 树立新的社会风尚53
五、 军队纪律55
第五章北京政府时期法规的主要内容59
一、 打击进步力量59
二、 经济与金融62
三、 治安与交通65
四、 禁赌与禁烟68
五、 其他方面70
第六章全面抗战前国民政府时期法规的重要内容(上)73
一、 政治方面的法规73
二、 组织方面的法规75
三、 经济方面的法规77
四、 社会方面的法规80
第七章全面抗战前国民政府时期法规的重要内容(下)83
一、 教育方面的法规83
二、 文化和医疗卫生方面的法规86
三、 治安方面的法规89
四、 其他方面的法规92
第八章抗战后国民政府时期法规内容的主要变化94
一、 处理抗战以后的善后事务94
二、 完善全面抗战前的法规95
三、 新增治安规定97
四、 制定限制供给的措施99
五、 加紧镇压人民革命100
第九章日伪时期法规的主要内容105
一、 伪上海地方政府的组织法规105
二、 打击抗日活动的政治法规108
三、 横征暴敛的经济法规111
四、 卖国奴颜的宣传教育法规115
第十章租界法规的部分内容(上)119
土地章程119
第十一章租界法规的部分内容(中)142
一、 组织法规142
二、 政治法规145
三、 经济法规148
四、 治安和交通法规153
第十二章租界法规的部分内容(下)159
一、 医疗卫生法规159
二、 文艺出版和教育法规162
三、 其他法规165
第十三章旧上海的治安机关(上)172
一、 华界的治安机关172
二、 公共租界的治安机关177
三、 法租界的治安机关181
第十四章旧上海的治安机关(下)186
一、 日伪统治时期的治安机关186
二、 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政府的治安机关188
三、 与治安有关的机关191
第十五章旧上海的审判机关(上)196
一、 华界的审判机关197
二、 公共租界的审判机关199
第十六章旧上海的审判机关(下)207
一、 法租界的审判机关207
二、 日伪统治时期和抗日战争结束以后国民政府的审判机关210
第十七章旧上海的监狱和其他司法设施213
一、 华界的监狱213
二、 租界的监狱215
三、 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政府的监狱218
四、 其他司法设施219
第十八章旧上海的律师223
一、 旧上海律师执业的法律依据223
二、 上海律师公会226
三、 中国律师230
四、 外籍律师235
第十九章上海小刀会起义军的法律制度238
一、 小刀会起义军的立法238
二、 小刀会起义军的司法243
三、 小刀会起义军法制的特点及局限性245
第二十章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法律制度249
一、 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和市民代表会议政府249
二、 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立法概况251
三、 《上海特别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组织条例》的基本内容和
意义254
四、 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司法制度257
五、 对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评价259
第二十一章旧上海的法律教育262
一、 法学院校系科等的设置和经费来源262
二、 思想教育与校纪校规264
三、 课程设置和学习成绩的分等267
四、 教职工与学生272
五、 培养目标和毕业后去向275
第二十二章上海法制的新生277
一、 上海的解放和接管277
二、 上海接管时期的立法概况279
三、 上海接管时期法规的主要内容282
四、 上海接管时期的司法机构和制度285
五、 上海接管时期法制的几个重要侧面288
下编
第二十三章上海的澳门路与公共租界的现代法制295
一、 澳门路是上海公共租界现代法制的产物295
二、 澳门路的上海公共租界现代法制基础299
三、 与澳门路及其现代法制有关的几个问题303
第二十四章上海租界的现代公共卫生立法307
一、 上海租界公共卫生立法的主要内容307
二、 上海租界公共卫生立法的传播与实施309
三、 与上海租界公共卫生立法相关的其他问题312
第二十五章上海租界法制的差异317
一、 上海租界法制差异的主要表现317
二、 形成上海租界法制差异的主要原因322
三、 上海租界法制差异所产生的后果326
第二十六章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331
一、 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差异的主要表现331
二、 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差异形成的主要原因336
三、 值得关注的相关问题341
第二十七章上海租界与上海法制现代化347
一、 上海租界现代法制产生的历史条件347
二、 上海租界现代法制的主要体现353
三、 值得关注的上海租界现代法制的一些方面357
第二十八章上海租界的现代法制与现代社会364
一、 上海租界的现代法制引导、规范了上海租界的现代社会
建设364
二、 上海租界现代法制中的瑕疵370
三、 上海租界现代社会中的病态376
第二十九章上海小刀会起义军及其法制383
一、 上海小刀会起义军法制的革命性383
二、 上海小刀会起义军法制的特点及其局限性386
第三十章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立法390
一、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立法产生、发展的三个阶段390
二、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立法的主要特性396
三、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立法的其他问题401
第三十一章辛亥革命时期的上海华界现代法制406
一、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法制的主要体现406
二、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建立现代法制的意义410
三、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法制的实施、特点与影响413
第三十二章上海特别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组织条例》419
一、 《组织条例》的主要内容419
二、 《组织条例》的特点421
三、 《组织条例》颁行的意义423
第三十三章上海律师公会与中国现代法制425
一、 上海律师公会是中国现代法制的产物425
二、 上海律师公会随着中国现代法制的发展而发展428
三、 上海律师公会为中国现代的法制事业作出的贡献431
第三十四章新上海年刑案及其审判435
一、 新上海年刑案的种类435
二、 新上海年刑案处理的效果439
三、 新上海年刑案审判中的一些重要侧面442
第三十五章上海土地改革立法与近郊农村的发展446
一、 上海土地改革立法的主要内容446
二、 上海土地改革立法与中央土地改革立法的关系448
三、 上海土地改革立法与河南省土地改革立法的比较450
四、 上海近郊农村土地改革后的发展454
第三十六章上海社区的法制宣传教育457
一、 上海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取得的进步457
二、 上海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的新经验459
三、 上海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460
四、 上海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努力方向461
第三十七章上海高校的个听证规则463
一、 《听证暂行规则》诞生的背景463
二、 《听证暂行规则》的结构、内容和特色465
三、 《听证暂行规则》的运作效应467
四、 《听证暂行规则》的前瞻470
第三十八章上海领跑中国现代区域法制建设473
一、 上海租界领跑中国19世纪下半叶的中国现代区域法制
建设473
二、 上海华界在辛亥革命时期领跑中国现代区域法制建设477
三、 上海领跑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现代区域法治建设480
四、 与上海领跑中国现代区域法制建设相关的几个重要侧面484
第三十九章上海的现代法制与现代城市发展491
一、 上海是一个先有现代法制,后有现代城市的地方491
二、 20世纪初上海华界的法制和社会也开始了现代化的进程494
三、 近30年来上海的法制与城市发展都呈现出强大的活力496
四、 从上海现代法制与城市发展中所得到的法制启示499
主要参考资料502
附录一上海租界法制研究——王立民教授访谈507
附录二王立民上海法制史主要研究成果一览表519
后记一522
后记二524
绪言一上海自元朝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建县以后,便有了国家的一级地方政府,也开始了上海地方法制的历史。1843年开埠以后,上海有了突破性发展,很快成为中国的城市、世界的大都市之一,还有“东方巴黎”之称。与此相一致,上海的地方法制也有了飞跃的发展,成为中国地方法制为完备、复杂的城市之一。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上海地方法制进行系统、综合、全面的探索和研究都还很不够,至今尚无这一方面的专著问世。笔者进行了尝试,并试图通过自己的探研,终形成较为系统、综合、全面地反映上海的法制历史的成果。本书阐述的上海法制,从元代至上海解放后的接管时期,重点在上海开埠以后。
全书上编共有二十二章,以纵向论述问题为体例,大致可分为五大块内容。前十二章为块,重点反映上海各个时期、不同界域(旧上海曾有华界和租界之分)的立法情况,内容包括立法机构、上海地方法渊源和具体的法规内容等一些方面。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其中的法规内容,本书把其中的内容作了分类,按类阐述。另外,为了证明法规的实施情况,本书尽可能地提供与实施情况有关的资料和史实,把静态的法规与动态的实施状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第十三章至第十八章为第二块,侧重反映上海各个时期、不同界域的司法情况,内容包括警政机构、审判机构、监狱、律师、刑场等与司法有关的机构、组织和设施等各个方面。为了还原活生生的司法面貌,本书也引用了大量史料,以史料来说明具体而又真实的司法情况。第十九章至第二十章为第三块。它专门论述上海小刀会起义军的法制和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后建立起来的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法制。与旧上海所有的其他法制都不同,上海小刀会起义军的法制和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法制是一种人民自己的法制。它们的法制无论在本质上还是在内容上,其他法制都不能与之相提并论,所以,另立一块来专述,而且在内容上自成体系,包含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第二十一章是第四块。它从多个侧面来反映旧上海法律教育的一些情况,把那时的法律教育也作为与法制有关的方面,使读者能更全面地了解有关情况。后一块是第二十二章。它以上海法制的新生为主趣,叙述了上海解放初期法制的概貌,表现了新上海法制的优越性。同时,这也使上海法制史的发展锁链不中断,呈现一个较为完整的发展过程。以上五大块内容组合起来,便可从总体上表现出上海法制发展历史的概貌。
综观旧上海法制的内容,有以下这些方面比较突出。通过以下这些方面,可使人们体会到旧上海法制是旧中国法制的一个缩影,很具有典型性,亦可帮助人们进一步了解上海法制发展的历程。
,复杂性。复杂性是旧上海法制的一个突出方面,这又可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来看。先从纵向角度看。在上海建县至上海解放的六百多年时间里,先后出现过多种法制。有反映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元、明、清的法制;有反映资产阶级革命派意志、维护资产阶级共和制度的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有反映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意志、维护独裁统治的北京政府和国民政府的法制;有反映日寇意志、维护日本帝国主义在华权益的日伪上海市政府的法制;有反映英、美、法等国侵略者意志,维护他们在华特权的租界法制。此外,还有反映农民阶级意志的上海小刀会起义军政权的法制和反映上海工人阶级和广大市民意志的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后建立的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法制。由于这些政权的法制性质有异,因此,在内容上亦有所不同。国民政府时期的上海地方政府从维护独裁统治出发,禁止人民游行、示威和罢工,违者要科以重刑,直至死刑。日伪上海市政府建立在日寇支持的基础上,处处扮演儿皇帝的角色,对任何抗日的行为都要严究,连唱抗日歌曲都有杀头的危险。上海小刀会起义军的法制与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法制则完全相反。小刀会起义军声明起义是为了“伐狼鸠之暴,救民水火”,其法制处处保护广大上海人民的利益,规定“奸淫妇女者斩,掳掠财物者斩”,连偷盗猪狗的也要被“斩”。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是上海工人阶级和广大上海人民自己的政府,它的法制也是人民自己的法制,当时规定洋奴、工贼、军阀、土豪劣绅和贪官污吏等人民的敌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充分体现了上海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愿望。
再从横向角度看。上海开埠以后,绝大多数时间都是两种以上法制并存。上海有了租界后,华界与英、美、法三个租界的法制同存;小刀会起义后,小刀会起义军的法制还与华界和租界的法制共存;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法制创立后,也曾与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的法制同时存在;日寇侵占上海后,日伪上海市政府的法制同样与两个租界的法制相持。这些性质和内容都不同的法制并存于一个城市内,有的还交叉共存于同一时间,就使法制显得复杂化了。产生法制复杂化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外国侵略者的入侵。他们入侵上海后,都用法律手段巩固自己的侵略成果,英、美、法、日等国都是如此。他们的法制有的长期与华界的法制同存,有的还与租界的法制共存,以致在上海这块土地上出现了多种法制。二是政权更迭频繁。在上海开埠后,上海就出现过清末时期、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京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和日伪时期的上海地方政权,其中,还穿插过小刀会起义军和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政权。这些政权都有自己的法制,以致上海的法制多变。由于上海地方法制的多样和多变,它便变得比较复杂了。
第二,完整性。完整性也是旧上海法制的一个突出方面。自20世纪初清末的法制改革以后,我国的封建法制加速解体,并大量引进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到了20世纪30年代,上海的地方法制已较完整,无论在宏观方面还是微观方面都是如此。在宏观方面,法制系统中的各主要组成部分都已具备。那时行政与立法、司法都已独立存在,而且立法与司法都有较为完整的体系。立法中,有规范的立法机构、系统的法律渊源、较为完整的法律内容。在司法中,有独立的警政机关、审判机关,系统的检察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微观方面,一些具体制度也较完整。当时,除了保留布告之类的单行法规外,还大量制定了一些较为系统、规范的法规,形成了规模。以基层居民组织制度为例。1932年10月14日公布的《上海市坊民大会会议暂行规则》对坊民大会的性质、职权等都作了规定。同月24日发布的《上海市区坊闾邻选举规则》又对坊民大会的选举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内容包括选举人与被选举人的资格、选举程序等。这样,便较完整地规定了居民的组织制度。20世纪30年代的租界法制也已相当完备,形成了一套适合租界管理的法制体系,因此,租界在那时已很少再颁布系统法规。据统计,公共租界自1931年至1937年,颁布的系统法规不到10个。旧上海的法制大量模仿或使用西方国家的法制模式及制度,如行政与立法、司法分立,还有治安、审判、检察互相制约,等等。但也有相当部分内容具有上海地方特色。如坊民大会制度即是如此,这在西方国家的法制中未曾出现过。旧上海法制的完整与那时上海地方政府统治经验的积累直接有关。上海开埠后,大量的西方思想与制度传入上海。随着封建法制的解体,上海地方政府开始用现代法律手段治理上海,并随着管理经验的积累,不断改进法制,以致不断完整。
第三,殖民性。殖民性是旧上海法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鸦片战争以后,随着我国主权的不断丧失,法制也逐渐殖民化,上海作为一个通商城市尤其如此。这在立法和司法领域都有大量反映。在立法领域。上海开埠后,英、美、法等外国列强都在上海设立了租界。为了使他们的入侵和占领合法化,《土地章程》出笼了。它作为租界的基本法,确认列强在上海的特权,并通过不断修改,使列强的特权不断扩大,上海的殖民化不断加深。1845年公布的《土地章程》在确认租界合法性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租界的管理权由列强把持,它们可在租界内自由地建设市政设施。此外,还规定租界内实行华洋分居,租界外的华人不得入住租界。1854年,英、美、法三国又通过新的《土地章程》,强调他们可强行买进租界内原有华人的住房,并要严厉制裁华人的所谓“犯规行为”。1869年修改后的《土地章程》,扩大了租界当局征收捐税的范围,还允许设立领事公堂。1893年制定的《虹口租界章程》,不仅承认英美租界扩大至虹口一带为合法,还认可洋人可延伸租界马路至华界,而且路权归洋人所有,等等。租界的许多其他规定同样具有殖民性。1935年12月,法租界规定:凡牲畜经过法租界都要其所有人缴纳马路钱。1938年5月又规定:死人经过法租界也要付钱,每口棺木收费1元,违者要罚款500元。上海人经过自己的城市,竟然要向洋人交钱,这完全是殖民者的歪理。日寇占领上海以后,日伪上海市政府法制的殖民主义色彩更浓。1940年1月颁布的一个规定:有日寇的棺木途经本市,沿途人们“翘首而望,不表敬意,殊属不合”,今后凡遇此事,“应一律鞠躬致敬,以示崇德报功之意”。
旧上海司法领域的殖民性不亚于立法。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确立了领事裁判权,上海作为五口通商城市之一,不久便实行了这一丧失中国司法权的制度。根据规定,在沪华人与英人遇有交涉词讼,英人的定罪量刑问题由英国领事按照英国法律处理,中国和上海的法律对英人无效,上海的司法机构也无管辖权。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进一步扩大了这一特权,规定美国人也可享有领事裁判权,甚至规定美国人之间或其他外国人进行诉讼,中国政府也不得过问。以后,法、德、日等许多列强也取得了这样的特权。上海的司法权开始丧失了。1868年签订的《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还认为洋人攫取的司法权不够,进而又规定在租界内不仅洋人为原告,就是华人为被告的洋华混合案件,外国领事也有权参与会审,甚至连与无约国人及外人雇用的华人有关的诉讼案件,外国领事也要参与陪审。至此,外国列强不仅掌握了对洋人的审判权,还控制了上海租界内对华人的审判权,上海的司法权丧失大半。随着司法权的丧失,殖民化的痕迹在司法范围内到处可见。华人与洋人在监狱里的待遇都不一样。上海第二特区(法租界)监狱规定:洋人每日的伙食费为6角,华人只有1角4分;洋人的牢房里有床、柜、抽水马桶,华人只能席地而睡。这一切都证明,旧上海的法制带有明显的殖民性质。造成这一性质法制的主要原因是外国列强的侵略和中国政府的腐败。
第四,反动性。反动性是旧上海法制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为了维护反动统治,旧上海的反动政府都竭力镇压上海人民的革命运动,残害中国共产党人和其他进步人士,并通过他们的法制反映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反动的立法多。无论是上海租界当局,还是华界的上海市政府、日伪上海市政府,都制定过大量有关逮捕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禁止革命运动的规定。这些规定大量地通过布告、训令等单行法规形式表现出来。1930年4月,上海市政府发出训令,要“严密查拘共党挑拨分子”“以免工潮扩大”。1949年2月,上海市政府又发出布告,规定:“不得罢工、怠工”,否则,要“由治安机关依军法就地枪决”。1937年12月,日伪上海市政府发出布告,要全市人民“遵亲爱和平之义”,对抗日人士“一经查究,决不宽贷”。公共租界在1932年1月与1937年8月都贴出布告,规定在租界内“不得组织参加任何集会游行”,也不得“演说印刷或散布文字、图画、旗帜等”。一句话,就是不可进行任何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上海的正义、爱国活动。法租界也有类似规定。另一方面,在细则、章程等一些较为系统的上海地方法规中,明示或暗示革命斗争为违法犯罪行为。上海市政府在1930年10月颁行的《公安局警长警士服务细则》中规定:对“刊印或散布、粘贴反动文字、煽惑人心者”“应当场逮捕”。法租界在1942年5月颁布的《保甲章程》中规定:保甲长的职责之一是“协助警务处搜捕恐怖党及其不良分子”。日伪上海市政府在1938年12月公布的《乡区防共自卫团组织条例》的第1条就规定:“乡区自卫团以防剿匪共”为宗旨。以上所称的“反动”、“恐怖”、“不良”等都是暗指共产党人和革命人士及其所领导或组织的革命、爱国运动。
二是用刑酷。在旧上海的立法中,对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的用刑特别严酷,一般都是死刑。上海市政府在1949年4月发布的《上海市紧急治安条例》中明确规定:“集中暴动者”、“罢工怠工者”、“鼓动学潮者”和“破坏社会秩序者”,全都“处死刑”。日伪上海市政府为虎作伥,在1938年10月规定:对“不良分子”“格杀勿论”。令人惊讶的是,早在我国奴隶制时期出现并在民国初就被废除的“连坐”制度竟在上海盛行,被广泛运用。上海市政府在1949年5月实行的《奖励检举共匪办法》公然用专条规定“连坐”制度,内容是:凡“匪犯之家属应受连带处分,并查封其全部财产”;还有,邻居、甲长、户籍人员都要“以窝藏包庇匪徒论”。日伪时期,上海运用连坐的范围更广。1938年7月,专门颁布了所谓《人民连坐保结变通办法》,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办理人民连坐保结”,广泛使用这一酷刑。
三是司法严。对于革命人士和革命运动,旧上海的司法极其严厉。据1935年和1936年出版的《上海年鉴》统计,1934年上海共逮捕共产党人826人,其中,华界631人,租界195人。《上海市年鉴》,上海市通志馆,1935年,第66页。1935年,上海共逮捕共产党人330人,其中,华界201人,租界129人。另外,在这两年中查禁共产党创办的刊物180余种,560多份。共产党人被捕后,凡坚贞不屈的都被杀害,罗亦农、彭湃、王孝和等无一不是如此。对革命运动的镇压,同样惨不忍睹。在1925年的“五卅”运动中,巡捕竟肆无忌惮地对手无寸铁的工人、学生开枪,南京路血流成河。在1948年2月申新九厂的罢工中,军警出动装甲车进行镇压,当场打死3人,打伤数百人,逮捕236人,又酿成一次惨案,震惊中外。旧上海市政府、日伪上海市政府和租界当局把上海地方法的镇压锋芒指向中国共产党、进步人士和革命、爱国运动,其反动性昭然若揭。旧上海市政府是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建立起来的政权,日伪上海市政府是日寇侵占上海后扶植起来的傀儡政权,租界当局是列强通过入侵和不平等条约确立的。它们代表了少数剥削者、侵略者的利益。为了使它们的统治苟延残喘,就必须打击进步力量,在法制上就表现为它的反动性。
第五,腐朽性。腐朽性也是旧上海法制中的一个方面。旧上海法制的腐朽性首先表现在它的立法内容上。旧上海曾制定过不少保护那些腐朽、丑恶现象的法规。以娼妓法为例。旧上海是大地主、大资本家的乐园,帝国主义冒险家的天堂,妓女与卖淫司空见惯。然而,旧上海的法律竟把这种腐朽、丑恶现象确立为制度,视为合法。1946年12月上海颁行的《管理娼妓办法》,毫不掩饰地规定:“本法所称娼妓即指卖淫之妇女。所称妓院是指卖淫营业之场所”。同时还规定:妓女和妓院都可合法存在,只是要“领营业许可证”,“许可证均以一年为有效期间,届满,雇佣双方须将原有许可证交还”,“重行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规定使卖淫这一丑恶现象得以合法和公开形式出现。租界在20世纪初就有较为完整的娼妓法。由于法律保护妓女和卖淫,所以,上海的娼妓泛滥。据公共租界的统计,1915年租界内的公娼、私娼就达7791人,实际数字还要多得多。娼妓制度的存在使上海社会更为腐败。旧上海法制的腐朽性也表现在司法上。以禁烟(即禁毒)为例。由于贩烟者与司法官员、执法官员有密切关系,共同的利益驱使司法官、执法官腐败,所以,上海的禁烟始终处在禁不胜禁的状况。1948年4月,上海禁烟特派员在上海发现“偏僻隘道及里弄的烟窟”不时可见,“铲除实无止境”。此后,上海市政府也不得不承认,能否肃清上海烟毒,还“尚难逆料”。
总括旧上海法制的这些突出方面,可以清楚地看到其本质。除了上海小刀会起义军的法制和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法制以外,旧上海的地方法制反映了上海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及外国列强、侵略者的意志和愿望,维护了他们的各种权益,是他们进行反动统治的工具。这种法制必然随着上海解放的隆隆炮声而与旧政权一起被埋葬。历史也作了这样的证明。
为了全面、真实地反映上海的法制面貌,也为了充分和有力地论述有关问题,本书采用了大量中外文资料,其中,有些还是次被正式引用,如上海档案馆馆藏的一些中文资料、档案和一些从外文原版书中翻译的外文资料等都是如此。本书在资料运用上也有所突破。
书中大量援用了辛亥革命后上海各个时期、各个政府的市政公报中刊载的各种法规。为了避免出现过多的注释,本书省略了这部分注释。如果读者要了解这些法规的出处,可在法规发布当月的市政公报中查寻。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地方法制史仍不为许多学者所重视,它至今还是法制史研究领域中的一块处女地,未见有专著面世。然而,这块处女地却有着特殊的意义。法制史有多层次结构,地方法制史是其中的一个层面,缺少这一层面,整个法制史体系就不完整。另外,地方法制史还可反映和补充国家法制史,使其更为充实。本书就是研究地方法制史的一种尝试,希望它能为拓宽法制史的研究领域,吸引更多的学者研究地方法制史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绪言二绪言二上海法制史是我学术研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上海法制史》一书是我的代表作。2011年以前,我已形成了自己的研究体系,由中国地方法制史、中国中央法制史和东方法制史三个由低到高的不同层次构成,而且都有著作与相关论文作支撑。其中,中国地方法制史的代表作是《上海法制史》,中国中央法制史的代表作是《唐律新探》,东方法制史的代表作是《古代东方法研究》。2011年,我从管理岗位上退下来,有了比以往更多可由自己支配的时间,于是,集中力量加强学术研究,除了没有放弃原有研究体系的研究外,还重点开拓了中国租界法制史与中国法制史学史两个研究领域,现已见成效,有成果面世。其中,有《中国租界法制初探》一书和《中国唐律研究三十年》、《中国地方法制史研究的前世与今生》、《中国租界法制研究的检视与思考》和《中国法制史学史三十五年》等论文。我的这些研究领域还为社会所关注。“百度”网对我的学术评价是:“中国租界法制史、地方法制史与法制史学史等研究领域的开创者之一,国内唐律研究的重要代表人物。”我想这一评价不是没有一点道理的。
近年来,我注意这些领域的交叉研究,特别是把上海法制史与中国租界法制史联系起来研究。上海租界法制史既是上海法制史的一部分,又是中国租界法制史的一部分,其把上海法制史与中国租界法制史的研究联结起来了。这一方面,拓展了上海法制史研究的范围,上海租界法制史的分量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又推动了中国租界法制史的研究,使其成为一个新的研究增长点。可谓一举两得。
《上海法制史》一书于1998年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至今已有二十年。现在,有了再版此书的机会,上海人民出版社愿意再次出版《上海法制史》,即《上海法制史》(第二版)。新版《上海法制史》与原版《上海法制史》相比较,主要有两大区别。
,结构上的区别。原版《上海法制史》只分章,没有编。新版《上海法制史》除了仍然保有章外,还设了编,分上、下两编,另外,还增加了两个附录。上编还是保留了原版《上海法制史》二十二章的原貌,下编则为新增内容,共有十七章,还有附录也是新增。下编和附录的增加使新版《上海法制史》在结构上发生了较大变化。
第二,内容上的区别。原版《上海法制史》的内容实是上海法制通史的内容,时间从古至上海解放后的接管时期,读者从中可以知晓上海法制发展的一个概况,即上海法制发展面的基本情况。新版《上海法制史》的下编则是对上海法制史中的一些重要问题所作的专题研究,具有深化研究性质。这种研究的重点是对上海法制发展中点的研究。把此版上、下两编综合起来,即是上海法制史内容面与点的结合,形成了一种有面有点的格局。另外,附录一中的内容是一篇访谈稿,访谈了我有关上海租界法制研究的情况。可见,新版《上海法制史》在内容上与原版也有明显不同。这两大区别也就是新版《上海法制史》的两大特点。
本书的下编来源于已发表的关于上海法制史论文,内容大致可分为五个板块。
……
《上海法制史》(第二版)已基本成稿,数月后可以面世。由于时间仓促与我水平有限,书中难免会有不足、错误之处,还望各位读者,特别是专家、学者指正、赐教。多谢!
王立民2018年9月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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