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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218013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建筑施工企业财税实务丛书
★适用对象
①施工企业会计、财务人员业务学习用书
②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培训用书;
③高等院校会计、财务管理专业教学用书;
★全面更新与修订
重点解决施工一线现实会计难题
实例解析新收入准则的应用要点
系统分析责任成本管理综合案例
特别梳理建筑业常见财税疑难问题
内容简介
建筑企业施工项目会计核算与成本管理实操范本
■全面掌握2019会计与税收法规新要求新规定
■广泛借鉴会计实务工作者的宝贵经验
■案例解析新会计准则的应用要点
■快速提升施工企业会计专业技能
■广泛借鉴会计实务工作者的宝贵经验
■案例解析新会计准则的应用要点
■快速提升施工企业会计专业技能
施工项目会计核算与成本管理7大模块
■施工项目基本管理与核算
■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与核算
■施工项目收入与费用的管理与核算
■施工项目债权债务的管理与核算
■会计报表的编制与分析
■责任成本管理综合案例
■144个建筑企业常见财会税务问题解答
■施工项目基本管理与核算
■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与核算
■施工项目收入与费用的管理与核算
■施工项目债权债务的管理与核算
■会计报表的编制与分析
■责任成本管理综合案例
■144个建筑企业常见财会税务问题解答
目 录
目 录
第一章 施工项目会计核算与成本管理概述
第一节 施工项目管理概述
一、施工项目的概念
二、施工项目管理的特征
三、施工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四、施工项目管理的程序
五、施工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
六、施工项目经理的财权与会计责任
第二节 施工项目会计核算
一、施工项目会计的特征
二、施工项目会计核算的对象
三、施工项目会计核算的任务
四、施工项目的会计组织与人员配备
五、施工项目会计工作的相关环节
第三节 施工项目成本管理
一、施工项目成本概述
二、工程计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
三、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基础
四、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原则与内容
五、财务人员在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章 施工项目的基本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一节 货币资金的管理与核算
一、库存现金的管理与核算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与核算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与核算
第二节 职工薪酬的管理与核算
一、职工薪酬的概念和内容
二、工资的管理与核算
三、其他职工薪酬的管理与核算
第三节 材料物资的管理与核算
一、材料物资的分类与管理
二、材料物资的确认与初始计量
三、原材料的核算
四、自制材料的核算
五、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六、周转材料的核算
七、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八、材料物资其他收发业务的核算
九、材料物资的清查盘点
十、材料物资的期末计量
第四节 机械设备的管理与核算
一、施工项目常用的机械设备
二、机械设备的取得
三、机械设备的折旧
四、机械设备的后续支出
五、机械设备的处置
六、机械设备的清查盘点
七、机械设备的期末计价
第五节 临时设施的管理与核算
一、临时设施的基本管理
二、临时设施的会计核算
第三章 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与核算
第一节 成本管理方法的演进及特点
一、成本管理方法的发展历程
二、现代成本管理的特点
三、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与企业成本管理
第二节 施工项目成本的预先控制
一、施工项目成本预测及其意义
二、施工项目成本预测的程序与方法
三、成本预测与投标报价
四、目标成本与成本计划
第三节 施工项目成本的事中控制
一、施工项目成本事中控制的对象
二、施工项目成本事中控制的程序
三、施工项目成本事中控制的方法
四、责任成本管理在建筑企业中的应用
第四节 施工项目成本的核算
一、施工成本与费用概述
二、施工成本核算的对象
三、施工项目取得成本的核算
四、施工项目成本核算的程序
五、工程承包合同成本的核算
六、辅助生产费用的核算
七、机械作业成本的核算
第四章 施工项目收入与费用的管理与核算
第一节 收入概述
一、收入的概念与特点
二、收入的分类与内容
第二节 工程承包合同收入及费用的管理与核算
一、工程承包合同概述
二、工程承包合同收入的确认
三、工程承包合同收入的计量
四、工程承包合同收入与费用的核算
五、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
六、 工程价款结算与会计核算
第三节 工程项目分包的税务与会计核算
一、工程项目分包及其特征分析
二、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四节 应交增值税业务的管理与核算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二、增值税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五节 其他利润项目的管理与核算
一、利润总额的组成
二、其他业务利润的核算
三、资产处置损益的核算
四、营业外收支的核算
第五章 施工项目债权债务的管理与核算
第一节 施工项目债权的管理与核算
一、应收账款
二、应收票据
三、预付账款
四、其他应收款
五、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核算
第二节 施工项目债务的管理与核算
一、短期借款
二、应付账款
三、应付票据
四、合同负债
五、应交税费
六、其他应付款
第三节 内部往来的管理与核算
第六章 会计报表的编制与分析
第一节 会计报表概述
一、编制会计报表的意义
二、会计报表的分类
三、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
第二节 对外报表的编制与分析
一、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二、利润表的编制
三、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四、会计报表的分析
第三节 成本费用报表的编制与分析
一、项目成本费用报表的种类
二、施工项目成本分析
第七章 责任成本管理综合案例
一、责任成本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二、施工技术方案预控制度
三、工程数量预控制度
四、价格预控制度
五、成本中心“零利润”承包预控制度
六、指挥长基金管理预控制度
七、责任预算动态调整预控制度
八、其他相关管理办法
第八章 建筑企业常见财会税务问题解答
第一节 建筑企业常见财税问题解答
问题1 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2 项目部购买砂石料无发票,是否可行?
问题3 工地的余料、废料等的出售如何处理?
问题4 发票上“开票人”一栏为何不可写“管理员”?
问题5 联合体中标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6 企业自制混凝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7 委托第三方采购,销售方发票能否直接开给委托方?
问题8 公司未到账的注册资金要缴纳印花税吗?
问题9 购买的软件应记入“长期待摊费用”还是“固定资产”科目?
问题10 当年没工程,机械设备需要提折旧吗?
问题11 福利费支出是否必须凭发票税前扣除?
问题12 给职工报销电话费如何处理?
问题13 发工资能否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问题14 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题15 国庆节给员工发放食用油,可以在工会列支吗?
问题16 购买的旧固定资产在税法上如何确定折旧年限?
问题17 购买汽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能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问题18 代垫运费的发票如何开具?
问题19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作为入账凭证使用?
问题20 发票内容压线、错格是否需要重新开具?
问题21 分公司如何建账?
问题22 自然人在税局代开发票有无总金额和张数限制?
问题23 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24 农民工工费如何入账?
问题25 企业支付以前月份拖欠的工资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26 对于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税务返回的代办费用该怎么处理?
问题27 在施工地取得误餐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28 是不是所有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题29 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30 企业聘用本单位退休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31 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取暖费能否税前扣除?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问题32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33 向自然人支付材料款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34 个人出租住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35 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其分包收入可否在应税收入额中扣除?
问题36 抬头为个人的话费发票能否在企业入账?
问题37 公司发生的部分费用尚未取得有效凭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题38 以前年度的费用能否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问题39 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折旧年限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问题40 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怎么办?
问题41 企业购买手机送给员工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问题42 单位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体检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43 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44 交通管理部门的罚款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题45 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问题46 “私车公用”车辆修理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47 已入库暂未取得票据的材料如何入账?
问题48 完税凭证丢失怎么办?
问题49 不签订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问题50 工程承包中印花税如何缴纳?
问题51 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问题52 在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是否缴纳车船税?
问题53 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是否应征收房产税?
问题54 收购沙石和水泥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资源税?
问题55 房产中配置的消防设施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
问题56 印花税的计税金额根据合同金额还是实际结算金额确定?
问题57 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问题58 公司外籍员工及其家属探亲来回机票是否能够报销?
问题59 公司购进一辆混凝土泵车,能否享受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问题60 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问题61 企业每月固定向员工发放的货币性福利可否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问题62 个体工商户需要为雇员缴纳社保吗?
问题63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保?
问题64 税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第二节 建筑企业增值税实务问题解答
问题1 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2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问题3 偶然发生不动产销售业务是否会影响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问题4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问题5 增值税差额征收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问题6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7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问题8 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专票?
问题9 建筑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问题10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11 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问题12 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如何计算?
问题13 不是同一个项目的分包款可以差额扣除吗?
问题14 营改增后老项目的分包合同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问题15 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题16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问题17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试点前自建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问题18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营改增后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题19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营改增后自建的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题20 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如何补缴税款?
问题21 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取得的不动产,2019年4月1日后“待抵扣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问题22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开具发票?
问题23 因退款减除营业额后原已缴纳营业税应当怎样处理?
问题24 建筑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分别是多少?
问题25 将自产的沥青用于本企业承建项目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题26 营改增前取得的分包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差额扣除的凭证?
问题27 不动产在建工程营改增后发生的支出能否抵扣?
问题28 没有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时应由哪里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罚?
问题29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中“取得”时间如何确定?
问题30 补缴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如何开发票?
问题31 建筑服务分包方进行再分包能否按照差额纳税?
问题32 团体意外保险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问题33 如何判断境外项目?
问题34 建筑业纳税人跨县(市、区)项目应该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问题35 简易计税项目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36 BT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37 BOT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38 总公司能否为所属分公司购买的货物、服务支付货款?
问题39 建筑企业承建EPC工程项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题40 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是否交税?
问题41 销售建筑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纳税?
问题42 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如何征收增值税?
问题43 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时开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问题44 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45 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在营改增之后的建筑服务如何征税?
问题46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材料,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问题47 差额扣除的分包款是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还是材料分包?
问题48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销售的材料或工程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49 是否所有销售发票(含普票和专票)都必须由总部开具?
问题50 纳税人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如何做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51 甲供工程对甲供材是否有比例要求?
问题52 总公司向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53 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题54 销售货物兼营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开核算吗?
问题55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免征增值税?
问题56 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拆除时,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问题57 没有建筑资质的纳税人能否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
问题58 采用挂靠方式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开具发票?
问题59 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如何缴纳?
问题60 园林绿化工程公司购买树苗、花卉等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61 违建项目被依法拆除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问题62 经营者向用户收取宽带等安装费属于哪项应税行为?
问题63 采取总分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如何确定计税方式?
问题64 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问题65 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问题66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问题67 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额大于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怎么办?
问题68 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问题69 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应当何时预缴税款?
问题70 建筑业纳税人预缴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问题71 异地预缴了附加税费还需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吗?
问题72 自然人代开发票税率一般为多少?
问题73 厂房大修理涉及的进项税额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
问题74 哪些应税行为适用“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75 职工班车的租赁费是否可以做进项抵扣?
问题76 公司出租房产,房产税计税依据中是否包含增值税?
问题77 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广告位是否属于出租不动产?
问题78 代开的普通发票如何盖章?
问题79 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盖章?
问题80 钢结构公司销售并安装自产的钢结构能否全部开13%的发票?
附 录
附录1 建造合同收入及费用的管理与核算
附录2 所得税会计核算程序与方法
附录3 增值税税制下的采购比价策略
参考文献
附录1 建造合同收入及费用的管理与核算
附录2 所得税会计核算程序与方法
附录3 增值税税制下的采购比价策略
参考文献
前 言
第四版前言
自2017年1月《施工项目会计核算与成本管理》(第三版)发行出版以来,财政部又先后颁布或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等准则,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到第12号;在2017年、2018年先后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格式又做了修改;2018年还印发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对会计人员管理政策做了微调。
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对混合销售业务、资质共享业务、跨区域施工税收政策等做了进一步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对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预收工程款预缴增值税业务等做了新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将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10%,原适用11%扣除率的调整为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又将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和9%,原适用10%扣除率的调整为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定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对销售机械设备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业务的税收政策做了新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了新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了大幅度改革。个人所得税法规的修订,也给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带来了变化。
结合上述财税新政策,我们对书稿进行了较大篇幅的修改:
首先,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对工程承包合同收入与费用的核算方法做了修订。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按照履约进度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方法,我们用了20多个案例来解读新《收入》准则在建筑企业的应用,力图系统完整地描述新《收入》准则的基本要求。同时,为了方便读者对比学习,我们将原《建造合同》准则下收入与费用的核算案例,作为附录编入了书稿。
其次,以财务报表格式的修改为线索,对相关业务核算内容做了修订。比如对“资产处置损益”“其他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债权投资”“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合同结算”等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方法,进行了系统的描述和讲解。结合近两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对书稿中的相关案例进行了修订,力争使书稿的内容能够及时地反映财税政策的新变化。
再次,对书稿中“建筑企业常见财会税务问题解答”内容进行了调换和修订。部分过时的问题被删除,部分涉及政策微调的问题已经进行了补充完善,部分问题的解答增加了文件依据,同时增加了一部分读者关心的新热点问题。
按照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的建议,建筑企业应该设置“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在此一级科目下按合同分别“服务成本”“工程施工”等进行明细核算。为方便书稿编写和读者学习,本书将“工程施工”作为一级科目,代替了“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科目,敬请留意。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出真知,我们将继续保持与各企业会计实务工作者的密切联系,丰富我们的知识内涵,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同时,也热忱欢迎读者通过各种方式就本书的内容与我们进行沟通交流。联系的微信公众号为YJ13810383845,电子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对混合销售业务、资质共享业务、跨区域施工税收政策等做了进一步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对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预收工程款预缴增值税业务等做了新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将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10%,原适用11%扣除率的调整为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又将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和9%,原适用10%扣除率的调整为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定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对销售机械设备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业务的税收政策做了新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了新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了大幅度改革。个人所得税法规的修订,也给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带来了变化。
结合上述财税新政策,我们对书稿进行了较大篇幅的修改:
首先,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对工程承包合同收入与费用的核算方法做了修订。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按照履约进度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方法,我们用了20多个案例来解读新《收入》准则在建筑企业的应用,力图系统完整地描述新《收入》准则的基本要求。同时,为了方便读者对比学习,我们将原《建造合同》准则下收入与费用的核算案例,作为附录编入了书稿。
其次,以财务报表格式的修改为线索,对相关业务核算内容做了修订。比如对“资产处置损益”“其他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债权投资”“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合同结算”等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方法,进行了系统的描述和讲解。结合近两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对书稿中的相关案例进行了修订,力争使书稿的内容能够及时地反映财税政策的新变化。
再次,对书稿中“建筑企业常见财会税务问题解答”内容进行了调换和修订。部分过时的问题被删除,部分涉及政策微调的问题已经进行了补充完善,部分问题的解答增加了文件依据,同时增加了一部分读者关心的新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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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远 全晶晶
2019年4月15日
免费在线读
第八章 建筑企业常见财会税务问题解答
第一节 建筑企业常见财税问题解答
问题1 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会计准则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货物和劳务税司)的观点,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 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 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第一种模式下,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第二种模式下,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计提销项税额即可。
在企业经营和会计处理实务中,有些建设单位对发出甲供材采取的是第一种模式,有些采取的是第二种模式。
在采用第一种模式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建筑企业时需要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建筑企业将材料作为存货核算,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建筑企业最终将按照包含甲供材金额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建设单位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在采用第二种模式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直接将材料价值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甲供材并不形成甲乙方的交易金额,建筑企业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不做任何会计处理;建筑企业最终将按照不包含甲供材金额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建设单位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问题2 项目部购买砂石料无发票,是否可行?
项目部购买砂石料,因系当地农民直接提供,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行?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其中,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按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问题的答复,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都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按次纳税的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纳税。
因此,该项业务如果个人每次销售额未超过500元,企业可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超过了上述起征点,企业应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3 工地的余料、废料等的出售如何处理?
工地的余料、废料之类的出售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会计上该如何处理?
答:工地销售的残余料,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比如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应该按照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残余料的销售应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来核算,如果残余料成本已经计入工程施工成本,应冲减工程施工成本。
问题4 发票上“开票人”一栏为何不可写“管理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上“开票人”一栏应如实填写,不可以填写为“管理员”。
问题5 联合体中标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关于我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投标并中标,各自施工,我单位为51%,对方为49%。在对业主方面以我单位为主,业主结算不区分联合体各自的金额,而是混在一起,拨款也是先进我单位账然后由我单位拨给对方。请问这种情况是将对方当作分包单位核算还是由我单位只核算自己51%的部分呢?
答:关于联合体中标工程如何做会计处理,目前尚无具体的规定,我们建议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共同控制经营的规定来处理。合营方视共同控制经营的情况,对发生的与共同控制经营的有关支出通过“工程施工”科目各自进行归集。共同控制经营所产生的收入中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各自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如果联合中标工程符合合同分立的条件,且每一单项合同由独立的施工单位承担,则各方可就中标后的合同总金额签订补充协议,以此为依据各方独自执行建造合同。
你单位的情况,可以考虑采用总分包方式来处理。
问题6 企业自制混凝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关于混凝土的问题,例如我们生产的混凝土实际成本在生产成本中进行归集,这样做分录:
借:辅助成本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等
混凝土生产出来后:
借:自制半成品
贷:辅助成本
领用时:
借:内部往来
贷:自制半成品
这样处理对吗?
答:如果你们搅拌站不独立核算损益,而是按成本把混凝土转给相关工点,就按照上述原理记账。如果你们要独立核算损益,即需要加价销售并核算收入,则最后一步应该通过收入和费用账户核算,如: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以及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自制半成品”科目。
问题7 委托第三方采购,销售方发票能否直接开给委托方?
委托方委托第三方采购,第三方与销售方签合同,第三方付款,要求销售方直接开票给委托方,是否能够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去规避风险?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只有符合上述政策规定条件的代购行为,受托方才不征增值税,如果存在受托方垫付款,则受托方应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委托方,而不应该由销售方直接把发票开具给委托方。
问题8 公司未到账的注册资金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因此,对未记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的注册资金不征收印花税。理解这与资金是否到账无关,而与是否将有关金额计入相关账户有关。
问题9 购买的软件应记入“长期待摊费用”还是“固定资产”科目?
我公司购买工程用的计价软件6000元,应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还是“固定资产”科目?
答:与固定资产一同购入的计算机软件,如果与固定资产不可分,无论是否单独计价,都作为固定资产而不是无形资产核算;如果与固定资产可以分开,且能单独计价,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按购入成本入账。
问题10 当年没工程,机械设备需要提折旧吗?
我们是桩基础公司,如果当年没工程,机械设备能提折旧吗?原来提折旧时,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然后转到工程成本中。现在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当年没工程,机械设备也要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问题11 福利费支出是否必须凭发票税前扣除?
答: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福利费支出是否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属于福利费范围的部分福利费支出是无法取得发票的,如职工困难补助费,有关收据、凭证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而对于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比如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等,应该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另外一种情形,部分企业允许员工拿发票(比如购买内容明细为“打印纸”等)来报销部分费用,作为给职工的一种福利。有人认为,这样做既能让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也可以直接作为生产费用税前扣除让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笔者只能说,采用这种做法要谨慎,有风险。
问题12 给职工报销电话费如何处理?
公司根据自身办公业务需要,对于员工发生的电话费予以报销,能否凭职工提供的发票列入“职工福利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建议公司将通讯补贴作为一笔固定的福利性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这笔支出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税前扣除。采用这种方式,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
问题13 发工资能否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在工程施工中给施工人员发放的工资,可以直接借记“工程施工——人工工资”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而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吗?
答:不行。发放工人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分配人工工资时,根据人员所属部门等,
借:工程施工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问题14 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工程项目质保金通常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建筑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建筑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建筑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同业主结算并扣除保证金时:
借:应收账款——工程质量保证金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工程质量保证金
也有单位将质保金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问题15 国庆节给员工发放食用油,可以在工会列支吗?
第一节 建筑企业常见财税问题解答
问题1 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会计准则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货物和劳务税司)的观点,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 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 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第一种模式下,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第二种模式下,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计提销项税额即可。
在企业经营和会计处理实务中,有些建设单位对发出甲供材采取的是第一种模式,有些采取的是第二种模式。
在采用第一种模式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建筑企业时需要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建筑企业将材料作为存货核算,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建筑企业最终将按照包含甲供材金额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建设单位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在采用第二种模式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直接将材料价值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甲供材并不形成甲乙方的交易金额,建筑企业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不做任何会计处理;建筑企业最终将按照不包含甲供材金额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建设单位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问题2 项目部购买砂石料无发票,是否可行?
项目部购买砂石料,因系当地农民直接提供,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行?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其中,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按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问题的答复,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都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按次纳税的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纳税。
因此,该项业务如果个人每次销售额未超过500元,企业可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超过了上述起征点,企业应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3 工地的余料、废料等的出售如何处理?
工地的余料、废料之类的出售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会计上该如何处理?
答:工地销售的残余料,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比如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应该按照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残余料的销售应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来核算,如果残余料成本已经计入工程施工成本,应冲减工程施工成本。
问题4 发票上“开票人”一栏为何不可写“管理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上“开票人”一栏应如实填写,不可以填写为“管理员”。
问题5 联合体中标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关于我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投标并中标,各自施工,我单位为51%,对方为49%。在对业主方面以我单位为主,业主结算不区分联合体各自的金额,而是混在一起,拨款也是先进我单位账然后由我单位拨给对方。请问这种情况是将对方当作分包单位核算还是由我单位只核算自己51%的部分呢?
答:关于联合体中标工程如何做会计处理,目前尚无具体的规定,我们建议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共同控制经营的规定来处理。合营方视共同控制经营的情况,对发生的与共同控制经营的有关支出通过“工程施工”科目各自进行归集。共同控制经营所产生的收入中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各自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如果联合中标工程符合合同分立的条件,且每一单项合同由独立的施工单位承担,则各方可就中标后的合同总金额签订补充协议,以此为依据各方独自执行建造合同。
你单位的情况,可以考虑采用总分包方式来处理。
问题6 企业自制混凝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关于混凝土的问题,例如我们生产的混凝土实际成本在生产成本中进行归集,这样做分录:
借:辅助成本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等
混凝土生产出来后:
借:自制半成品
贷:辅助成本
领用时:
借:内部往来
贷:自制半成品
这样处理对吗?
答:如果你们搅拌站不独立核算损益,而是按成本把混凝土转给相关工点,就按照上述原理记账。如果你们要独立核算损益,即需要加价销售并核算收入,则最后一步应该通过收入和费用账户核算,如: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以及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自制半成品”科目。
问题7 委托第三方采购,销售方发票能否直接开给委托方?
委托方委托第三方采购,第三方与销售方签合同,第三方付款,要求销售方直接开票给委托方,是否能够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去规避风险?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只有符合上述政策规定条件的代购行为,受托方才不征增值税,如果存在受托方垫付款,则受托方应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委托方,而不应该由销售方直接把发票开具给委托方。
问题8 公司未到账的注册资金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因此,对未记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的注册资金不征收印花税。理解这与资金是否到账无关,而与是否将有关金额计入相关账户有关。
问题9 购买的软件应记入“长期待摊费用”还是“固定资产”科目?
我公司购买工程用的计价软件6000元,应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还是“固定资产”科目?
答:与固定资产一同购入的计算机软件,如果与固定资产不可分,无论是否单独计价,都作为固定资产而不是无形资产核算;如果与固定资产可以分开,且能单独计价,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按购入成本入账。
问题10 当年没工程,机械设备需要提折旧吗?
我们是桩基础公司,如果当年没工程,机械设备能提折旧吗?原来提折旧时,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然后转到工程成本中。现在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当年没工程,机械设备也要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问题11 福利费支出是否必须凭发票税前扣除?
答: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福利费支出是否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属于福利费范围的部分福利费支出是无法取得发票的,如职工困难补助费,有关收据、凭证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而对于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比如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等,应该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另外一种情形,部分企业允许员工拿发票(比如购买内容明细为“打印纸”等)来报销部分费用,作为给职工的一种福利。有人认为,这样做既能让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也可以直接作为生产费用税前扣除让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笔者只能说,采用这种做法要谨慎,有风险。
问题12 给职工报销电话费如何处理?
公司根据自身办公业务需要,对于员工发生的电话费予以报销,能否凭职工提供的发票列入“职工福利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建议公司将通讯补贴作为一笔固定的福利性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这笔支出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税前扣除。采用这种方式,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
问题13 发工资能否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在工程施工中给施工人员发放的工资,可以直接借记“工程施工——人工工资”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而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吗?
答:不行。发放工人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分配人工工资时,根据人员所属部门等,
借:工程施工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问题14 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工程项目质保金通常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建筑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建筑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建筑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同业主结算并扣除保证金时:
借:应收账款——工程质量保证金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工程质量保证金
也有单位将质保金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问题15 国庆节给员工发放食用油,可以在工会列支吗?
答:《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第八条规定,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国庆节给员工发放食用油可以从工会支出。如果企业有工会组织,企业工会组织应设立单独的工会经费核算账户,独立核算工会经费的支出;企业未设立工会组织的,或者设立了工会组织而没有设立单独的工会经费核算账户的,收到拨付的工会经费,应设立“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账户,单独核算相关支出。
问题16 购买的旧固定资产在税法上如何确定折旧年限?
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答:对于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适当证据(包括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确定折旧程度,再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确定该固定资产的预计最低折旧年限。如A企业2018年1月1日购入B 企业已使用3年的固定资产小汽车(不考虑残值),该汽车原价100万元,B 企业已提取折旧60万元,A 企业以40万元购入,那么A企业提取折旧的最低年限不是目前法律规定的4年,而是四成新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4年来确定。
问题17 购买汽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能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是汽车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问题18 代垫运费的发票如何开具?
甲企业销售货物给乙企业,合同约定运费11100元由甲企业垫付,丁运输公司承运,丁公司将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乙公司,由甲企业将此发票交与乙公司,并收回垫付运费。乙公司收到的该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使用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甲公司垫付的运费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不应包括在价外费用中,无须由甲公司开具运费发票,而应该由丁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发票。
问题19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作为入账凭证使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同时作为国内、国际客票的报销凭证,其印制、领购、发放、保管、缴销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有效凭证使用。
问题20 发票内容压线、错格是否需要重新开具?
答: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内容压线、错格的发票,应该要求销售商重新开具。
问题21 分公司如何建账?
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分公司,不是法人单位,只有负责人。税务局要求独立核算,总公司没有给任何投资,只给了一个专用账户,一切公司运营初期的所有费用都是由公司负责人在处理。应该如何建账呢?
答:独立核算与是不是法人单位没有关系。分公司除了不设“实收资本”等相关科目,没有实收资本、盈余公积等业务外,其他核算和一般法人单位一样。
问题22 自然人在税局代开发票有无总金额和张数限制?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尚没有看到有文件对自然人代开发票有金额或张数的限制。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对此有一些限制。比如: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15号)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暂不设定最高开票限额。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1)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且销售额不低于500元的;
(2)单次销售额大于10万元的;
(3)其他不予网络代开发票的情形。
但对申请代开发票的次数有限制:每位自然人每月申请代开发票的次(份)数累计不得超过3次,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24次。申请人本月申请代开次数和累计销售额应填写在《申报单》的“备注”栏中。受理单位核对或查询代开发票次数信息,已达到上述次数的不予受理。
问题23 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缴纳: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3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账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问题24 农民工工费如何入账?
我项目部雇用的农民工工费如何入账?如果按内部员工工资处理,是否还要额外缴纳社保费?如果支付劳务费,是否也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针对农民工发生的人工费也属于“职工薪酬”,同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他们购买社会保险等。因此,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建筑工人的工资薪金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该建筑工人与企业有雇用或任职关系,属于企业的在册员工;企业与该建筑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按照规定为该建筑工人购买了社会保险;以工资表形式支付建筑工人的工资薪金,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凡是不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一般来说,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由其本人自行缴纳,由农民工向企业提供劳务费发票或收款凭证,或者由企业编制劳务费发放表;企业向农民工支付费用时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25 企业支付以前月份拖欠的工资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采用这种方法,一个月支付若干月拖欠工资并不会导致居民个人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26 对于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税务返回的代办费用该怎么处理?
答:《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因此,此业务可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进行配比核算。手续费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的支出,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对于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
(1)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部分省区要求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手续费收入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27 在施工地取得误餐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不能在单位或返回就餐”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按规定的标准领取误餐费。但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国庆节给员工发放食用油可以从工会支出。如果企业有工会组织,企业工会组织应设立单独的工会经费核算账户,独立核算工会经费的支出;企业未设立工会组织的,或者设立了工会组织而没有设立单独的工会经费核算账户的,收到拨付的工会经费,应设立“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账户,单独核算相关支出。
问题16 购买的旧固定资产在税法上如何确定折旧年限?
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答:对于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适当证据(包括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确定折旧程度,再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确定该固定资产的预计最低折旧年限。如A企业2018年1月1日购入B 企业已使用3年的固定资产小汽车(不考虑残值),该汽车原价100万元,B 企业已提取折旧60万元,A 企业以40万元购入,那么A企业提取折旧的最低年限不是目前法律规定的4年,而是四成新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4年来确定。
问题17 购买汽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能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是汽车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问题18 代垫运费的发票如何开具?
甲企业销售货物给乙企业,合同约定运费11100元由甲企业垫付,丁运输公司承运,丁公司将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乙公司,由甲企业将此发票交与乙公司,并收回垫付运费。乙公司收到的该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使用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甲公司垫付的运费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不应包括在价外费用中,无须由甲公司开具运费发票,而应该由丁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发票。
问题19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作为入账凭证使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同时作为国内、国际客票的报销凭证,其印制、领购、发放、保管、缴销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有效凭证使用。
问题20 发票内容压线、错格是否需要重新开具?
答: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内容压线、错格的发票,应该要求销售商重新开具。
问题21 分公司如何建账?
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分公司,不是法人单位,只有负责人。税务局要求独立核算,总公司没有给任何投资,只给了一个专用账户,一切公司运营初期的所有费用都是由公司负责人在处理。应该如何建账呢?
答:独立核算与是不是法人单位没有关系。分公司除了不设“实收资本”等相关科目,没有实收资本、盈余公积等业务外,其他核算和一般法人单位一样。
问题22 自然人在税局代开发票有无总金额和张数限制?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尚没有看到有文件对自然人代开发票有金额或张数的限制。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对此有一些限制。比如: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15号)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暂不设定最高开票限额。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1)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且销售额不低于500元的;
(2)单次销售额大于10万元的;
(3)其他不予网络代开发票的情形。
但对申请代开发票的次数有限制:每位自然人每月申请代开发票的次(份)数累计不得超过3次,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24次。申请人本月申请代开次数和累计销售额应填写在《申报单》的“备注”栏中。受理单位核对或查询代开发票次数信息,已达到上述次数的不予受理。
问题23 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缴纳: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3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账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问题24 农民工工费如何入账?
我项目部雇用的农民工工费如何入账?如果按内部员工工资处理,是否还要额外缴纳社保费?如果支付劳务费,是否也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针对农民工发生的人工费也属于“职工薪酬”,同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他们购买社会保险等。因此,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建筑工人的工资薪金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该建筑工人与企业有雇用或任职关系,属于企业的在册员工;企业与该建筑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按照规定为该建筑工人购买了社会保险;以工资表形式支付建筑工人的工资薪金,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凡是不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一般来说,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由其本人自行缴纳,由农民工向企业提供劳务费发票或收款凭证,或者由企业编制劳务费发放表;企业向农民工支付费用时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25 企业支付以前月份拖欠的工资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采用这种方法,一个月支付若干月拖欠工资并不会导致居民个人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26 对于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税务返回的代办费用该怎么处理?
答:《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因此,此业务可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进行配比核算。手续费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的支出,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对于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
(1)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部分省区要求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手续费收入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27 在施工地取得误餐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不能在单位或返回就餐”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按规定的标准领取误餐费。但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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