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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010174495
中国首位税务部门政府公职律师,从政府内部法制工作的独特视角,记载了行政法治十年之路。
作者在多年承办的大量案件中择取了社会反响较大、法律疑点较多的数十起案例,以讲故事的方式娓娓道来。这种以案说法、以事析理的写作手法,可以作为向大众普法的通俗读物。
作者从政府内部法制工作人员的独特视角,以自己亲身承办的众多真实案例为线索,用通俗的语言生动地记录了个人在政府法制工作中、公职律师岗位上的十年探索。全书在更深层次上反映着我国政府在依法行政之路上的发展与进步。
行政工作繁杂,加之信息不对称、程序不透明,对百姓而言尤显神秘。作者作为公职律师的先行者,以亲身经历的案例娓娓道来,让普通读者对政府法制工作有了更直观的了解,让法律专业人士对公职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多的期待;同时预示着我们要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才能全面实现法治国家。
前 言
章
公职律师与我
公职律师是法治进步的产物
/002
公职律师 VS 社会律师 /009
首位税务公职律师之路
/013
税务公职律师的首场应诉
/020
100%胜诉率的背后 /029
第二章
行政合法的独特要求
执法需要考虑人性 /036
一事不能再罚 /043
自由裁量权是把双刃剑
/049
举证责任难逃离 /054
程序到位很关键 /062
易被忽视的不作为 /067
并不简单的文书与送达
/074适用规范性文件引发的争议 /080
第三章
税收与法治
税收法定是个大原则 /092
个人所得税法六次修正的秘密
/098
二手房计税价的背后
/104
定期定额征收的利与弊
/110
非法收入征税的是与非
/115
淘宝拍卖房子的纳税 /119
多种类型“纳税人”/124
第四章
艰难的信息公开
矛盾根源多在信息公开之外
/140
化解难以满足的需求 /148
面对自我证明的逻辑难题
/153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咋保护
/157
第五章
惹“祸”的举报与奖励
特工举报人 /162
剪报举报师 /165
自己举报自己的怪事 /168举报结果不可诉,奖金可诉
/175
第六章
息事宁人的易与难
谦抑能使息事宁人由难变易
/182
情、理、法并用化解矛盾
/186
告状专业户陈近洋 /197
不甘寂寞的退休老人 /201
不要成为“挡箭牌”/206
第七章
民事活动中的公职律师
依法却不心安的拆迁处理
/210
不归还公房的前员工 /218
当诉讼成为租房的营利手段
/224
半斤茶叶的感谢 /231
附一 政府律师, 香港法治的守护者
附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后记
前 言
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与刑事法治、民事法治相比,行政法治建设主要由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建,数量庞大、内容繁杂,加上行政工作的不够透明,似有一层神秘的面纱。国内涉及刑事法律、民事法律故事的著作已经很多,但涉及政府行政法律故事的书籍却很少。
作为中国首位税务部门的政府公职律师,我想用自己的笔,从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独特视角,记下我在行政法治路上的一段亲身经历,期望让更多的读者了解政府法制工作的昨天和今天。不是抽象的、理论的、一般概念上的了解,而是具体的、有血有肉的、看得见摸得着的了解。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政府公职律师正在从鲜为人知的幕后工作人员,逐步走向广为发展的行政法治大舞台。
作为政府公职律师制度的先行者,期望本书对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对公职律师依法履职,对税务系统税收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发挥积极作用;也希望本书能对公职律师同事同行提供参考作用,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行政执法,应该严格依法。但依法不等于简单套用法条规定,如果只是死记硬背计算机比人做得更好。执法者是人,被执法对象也是人或人控制的单位,执法时除了依据法条,还需要考虑立法的本意,法条背后的人性。
有些表面类似的行为,违反了相同的法条,但产生行为的主观因素可能相差很大。
群众夜校是家知名的教育培训机构,现在升学的竞争压力非常大,父母们对孩子的成绩关心得不得了,在孩子的课业方面也特别愿意掏钱。这家机构的设施和师资力量相对完善,因此生意火爆。坊间的口口相传使得更多家长慕名而来。名声大了,盈利也越来越可观,甚至办起了许多连锁机构。
但发展壮大后的群众夜校财务管理水平还是原先的个体户水平。多年前,税务部门到这家教育培训机构检查,税务人员向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索要他们以往年度的账簿、凭证。然而培训机构没保管好账簿、凭证,忐忑不安地承认账簿、凭证不小心遗失了。遇到这种情况,税务人员虽然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认定这家培训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对他们处以 2000元的罚款。但其他的违法事实因为无账可查只好不了了之。
事实上,这家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确实模糊和混乱,这次的意外遗失反而像是给了他们一个掩护,少了许多麻烦。2000元的处罚对他们来说几乎算不上什么损失,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发现了这是个可以 “作文章 ”的地方。
查账事件之后,这家培训机构的生意依然很不错,而财务管理更加混乱。后来,税务部门再次登门查账,他们便参考上次的情况依葫芦画瓢,称这次账本放在仓库里,不知道被谁拿走了。税务部门无从查证,但也无法驳斥。终也只能依照上次同样的规定来处罚这家培训机构。
而另一家商贸公司账簿、凭证消失的情况截然不同。这家商贸公司的办公地点位于一幢写字楼内,同一幢楼里还有许多其他公司。商贸公司租下了整整一层,为了保管好财务资料,专门在里面隔出一小间放了几个铁皮柜,存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并由专人管理钥匙。公司一直踏踏实实地运行着,收益也不错。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秋天的一个晚上,这幢写字楼里租在楼下的另一家公司违规用电,疏忽之下引起了一场火灾。这场火灾被发现后,消防人员赶过来花了几小时把大火扑灭了,所幸火灾发生在晚上,大楼里没什么办公人员,没有人员伤亡;但也因为在晚上,许多物品没人抢运,物资损失特别大。商贸公司不幸就位于起火的楼层上面,因此办公桌椅和许多文件都被大火吞噬了,公司一直以来小心保管的账本和凭证也全部付之一炬。
公司遇到这样的突发情况,尽管万般无奈,但还是着手开始了后续的补救工作。“我们的账本都被烧掉了,那以后公司财务怎么核算?税务方面会不会处罚?”财务经理忧心忡忡地考虑起这个问题。“这场火灾我们也没办法预料呀,摊上这种事情只能算我们倒霉。哎,我去问问消防部门,能不能确认了火灾情况之后,给我们打个什么证明的。”
消防部门对于他们这种飞来横祸也十分同情,积极配合他们,为他们开了火灾证明,以说明这场火灾该公司财物受到重大损失,火灾原因是另一家公司引起的,与这家商贸公司无关。
这家商贸公司到税务局报告账簿、凭证消失,税务局刚开始也怀疑他们陈述的真实性,但当他们出示了消防部门的火灾证明后,完全相信了。但税务局为难的是,怎么处理这一账簿、凭证灭失问题?
两家单位,同样是纳税人保管的账簿、凭证消失,表面上看都有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嫌疑,实际上一家是性质恶劣的行为,一家是意外因素。然而,《税收征管法》有关行政处罚的法条,往往简明扼要,并没有对违法行为的主观因素进行分类区分。
违法行为可能存在多种心理状态 ——故意、过失甚至意外。表征类似的违法行为,是否根据不同主观因素区别对待,通俗地说,执法是否需要考虑人性,成为我们行政执法人员面临的重大抉择。
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时,是否应该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
一是 “否定说 ”。否定将主观过错作为处罚要件,认为不需探究行为人主观心理,只要在客观上有违法行为即可处罚。其理由主要是从法律规定来看,《行政处罚法》和相关行政法规仅仅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处罚,但没有强调主观过错的内容。
“否定说 ”强调执法和司法效率。认为行政处罚相对较轻,对被处罚人影响不会很大,因此可以不考虑其主观过错。另外,行政案件数量众多,如果要求确认主观过错,势必影响行政处罚的效率。
二是 “肯定说 ”。认为主观过错为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该观点的理论基础来源于一些教科书,主张行政违法构成要件 “三要件说
”:即行为人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行为人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出于行为人的过错。
“肯定说 ”重视对行为人的保护,认为行政违法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才可以处罚。
这两种学说指导行政执法时,都有不足之处,“否定说
”以客观行为归责,当行为人没有过错时,如果法律仍然要进行处罚,这既不公平,也没有任何教育意义。“肯定说 ”强调行政违法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才可以处罚,但无法解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举证难问题。如实践中,在查处偷税案件时,有些行为人借口 “不懂政策
”来否定自己的主观故意,若要求税务机关收集主观故意的证据,必将使大量的少缴税款行为因为证据不足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作为公职律师的我,苦于找不到妥善应对行政处罚时主观因素问题的途径,在指导行政执法过程中,常常时而 “肯定说
”,时而
“否定说 ”。直到有一天,在学习中国台湾地区税法理论时,看到 “推定说
”理论,突然豁然开朗。
“推定说 ”首先认为
“行政责任以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 ”,但实行过错推定,即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则推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并据以实施处罚。“推定说 ”不否认行政违法行为必须有主观过错,但实行过错推定,对客观上存在法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时,将探究过错的举证责任归于行政相对人,要求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否则可以从行为本身推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推定说
”为一种平衡 “肯定说 ”、“否定说
”的方法,虽然某些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举证难度也很大,但较之无过错归责原则,这至少给行为人免责的机会,同时解决了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下行政机关的举证困难,有助于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在我接受 “推定说
”理论不久,就遇到一起特殊案件。
杨董事长是通过股权转让,取得公司多数股份,并成为公司新的董事长的。负责公司财务的周经理对财务业务也不是很熟悉,但因为是已离职董事长的好朋友,已离职董事长对他信得过,所以一直由他担任财务经理。杨董事长新上任,对公司人事大刀阔斧地改革,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也引进自己信得过的人员。公司中盛传财务周经理即将被炒鱿鱼。
杨董事长和财务周经理都属于脾气火爆的男人,在公司的日常事务中,常常有一些不同的见解,曾经有过一些小摩擦,现在关系愈加微妙。公司准备签一大单新生意,但是客户给出的要求有些苛刻,所以谈判有些艰难。公司高层很关注这宗生意,因为客户有点来头,签得下这一单的话,可为今后长期合作奠定基础。杨董事长甚至松口说可以放宽本公司方面的条件,但这一决定遭到了周经理的反对。他算了一笔账,义正词严地表明原本满足客户的条件就已经很勉强,如果这时候企业还退一步,那就可能面临亏损的风险了,宁愿放弃这一单也不要作出让步。他和董事长因为思想的分歧,发生争吵。
“这种活要是接了,造成公司的损失我们一下子承担不起!”财务经理怒道。
“你根本不明白这单主顾的重要性,鼠目寸光!”董事长报以轻蔑的表情。
“是啊,事成了名声是你的,要是亏大了,员工的死活你会管?!”财务经理厉声反驳着。
在企业又一次谈判失败后,两人因为这单生意的问题,情绪激动地大吵了一架。“如果你始终执意和我对着干的话,在这里你也别想久待了。” 董事长后撂下一句话便扬长而去。
财务经理听闻这句话,心中一下便赌起了一口恶气:“既然你都以罢职相威胁了,那我就也不让你好过。”一时怒火攻心也顾不上什么理智,把自己管着的公司的账本一捞,直接抱回家去藏着,也不来上班了。公司的纳税申报也因此无法正常进行了。
直到税务部门来通知公司,要对公司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进行处罚,大家才知道财务经理暗自前往税务局举报公司不进行纳税申报。公司立即向税务部门报告了事件的始末,税务机关对此事该如何处理也十分苦恼……
从公司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表征上看,显然税务机关应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的不申报行为进行处罚。但仔细分析,公司无法正常申报,显然不是公司法人的本意,而是公司内部员工的不服管理行为。税务机关如果对此不申报行为处罚公司,可能会造成肇事者开心,无辜者受罚。但税务机关如果不进行处罚,理由何在?
其实,只要引用主观过错的
“推定说 ”,难题就能迎刃而解。我们对违法行为实行过错推定,对客观上发现存在法律规定的不进行纳税申报违法行为时,只要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就可以从行为本身推定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并进行处罚。而本案的公司,可以通过提供公司法
正常申报,非公司法人本意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避免税务机关的处罚。
实行违法行为主观过错 “推定说 ”,在实践中应该注意:
1.对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无与之衔接的犯罪形态),应规定以 “过失
”为责任要件,采用 “过失推定
”,即只要有行政法禁止的行为存在,首先推定其有过失,但允许行为人反驳,当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存在行为人无过错的证据,则不予以行政处罚。
2.对于刑法有对应犯罪相衔接的严重违法行为,参照刑法规定,以
“故意 ”为责任要件,采取 “推定故意
”,但应采取法定推定,明确推定的法定条件,并允许行为人举证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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