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5327759
内容简介
《转型期诉讼法学创新文库(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程序条例(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治政府建设研究”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委托项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立法研究”的研究成果。
《转型期诉讼法学创新文库(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程序条例(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分立法篇与研究篇两个部分。立法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程序条例》(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立法建议稿分9章,共计129条,采精细立法的立法思路,体系完整,制度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逐条对立法理由展开说明与论证,阐释了条文的法理基础、法律依据基础、对地方立法经验的吸收与对域外立法经验的借鉴。研究篇包括立法研究报告,论证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立法需由分散立法走向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路径,阐述了制定《行政执法程序条例>的立法定位、立法架构、立法内容。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时代的来临,行政执法面临很多新的问题与挑战。
《转型期诉讼法学创新文库(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程序条例(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在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回应问题与挑战,对构建正当行政执法程序法律制度以保障行政机关公正执法和有效执法提出新的思考和立法建议。
《转型期诉讼法学创新文库(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程序条例(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分立法篇与研究篇两个部分。立法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程序条例》(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立法建议稿分9章,共计129条,采精细立法的立法思路,体系完整,制度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逐条对立法理由展开说明与论证,阐释了条文的法理基础、法律依据基础、对地方立法经验的吸收与对域外立法经验的借鉴。研究篇包括立法研究报告,论证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立法需由分散立法走向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路径,阐述了制定《行政执法程序条例>的立法定位、立法架构、立法内容。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时代的来临,行政执法面临很多新的问题与挑战。
《转型期诉讼法学创新文库(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程序条例(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在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回应问题与挑战,对构建正当行政执法程序法律制度以保障行政机关公正执法和有效执法提出新的思考和立法建议。
目 录
立法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程序条例(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章 总则
第二章 主体
节 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节 其他行使执法权的主体
第三节 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
第三章 管辖与回避
第四章 依申请作出决定程序
第五章 依职权执法程序
节 积极履职与行政检查
第二节 调查
第三节 证据
第四节 陈述意见
第五节 听证
第六节 简易程序
第七节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八节 期间
第九节 送达
第六章 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七章 行政执法决定的效力
第八章 对行政执法程序义务履行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研究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程序条例》立法研究报告
章 制定《行政执法程序条例》的必要性研究
第二章 制定《行政执法程序条例》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 起草《行政执法程序条例》(建议稿)的总体考虑与主要内容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程序条例(建议稿)
在线试读
《转型期诉讼法学创新文库(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程序条例(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第六十二条(证据的审核认定)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公务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行政管理经验,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对证据有无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准确认定事实。
说明与立法理由: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的规定,包括认证的内容、认证的根据、认证的目的三个方面内容。
证据的审核认定又称证据的认证。司法程序中,在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四个环节中,认证为关键,因为历经取证、举证、质证环节进入诉讼的证据材料能否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已履行了举证责任都需要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认证后才能确定,认证可谓证据活动的终成果,并直接决定了实体判决的内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同样存在对证据材料进行认证的问题。行政机关在调查结束后,要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证据材料与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准确认定事实。《酒泉程序规定》对执法中的认证作了原则性规定,第69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海北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全面、客观地考虑全部案卷材料,明确证据材料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并且在行政执法决定中予以说明。
行政机关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的规则与法官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并无不同,但是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相当数量的行政执法人员并不知晓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并未将约束法官的规则运用到行政执法中,因而认为还是有规定的必要,在《建议稿》中对认证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包括认证的内容、认证的根据和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判断。
认证的内容包括两方面:其一是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能力,即证据资格的判断;其二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的证明力强弱(或称证据力)的判断。由于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资格问题,因此,证据能力主要由法律加以形式上的限制,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自由判断。证明力由于解决的是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证明强弱问题,带有极强的主观性,在证明力的认定上,行政执法人员有很大的判断余地。《建议稿》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要对证据是否具备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大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都肯定了法官遵循职业道德,依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独立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43条规定了行政机关采证的法则,“行政机关为处分或其它行政行为,应斟酌全部陈述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结果,依论理及经验法则判断事实之真伪,并将其决定及理由告知当事人”,其中规定依论理及经验法则判断事实的真伪。认证活动的目的是要确定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准确认定事实。事实早已存在,执法人员要做的是发现事实,而非创制事实。因此,认证的过程是一个执法人员对证据进行分析,在证据与事实之间寻找连接点的过程,也是执法人员进行逻辑推理、进而得出结论的过程。认证既然是一种证明活动,就需要遵循逻辑推理的基本原理,得出的结论应当是符合逻辑规则的。对此,《建议稿》明确规定执法人员运用逻辑推理的规则,对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客观的判断。
……
第六十二条(证据的审核认定)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公务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行政管理经验,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对证据有无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准确认定事实。
说明与立法理由: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的规定,包括认证的内容、认证的根据、认证的目的三个方面内容。
证据的审核认定又称证据的认证。司法程序中,在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四个环节中,认证为关键,因为历经取证、举证、质证环节进入诉讼的证据材料能否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已履行了举证责任都需要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认证后才能确定,认证可谓证据活动的终成果,并直接决定了实体判决的内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同样存在对证据材料进行认证的问题。行政机关在调查结束后,要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证据材料与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准确认定事实。《酒泉程序规定》对执法中的认证作了原则性规定,第69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海北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全面、客观地考虑全部案卷材料,明确证据材料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并且在行政执法决定中予以说明。
行政机关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的规则与法官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并无不同,但是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相当数量的行政执法人员并不知晓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并未将约束法官的规则运用到行政执法中,因而认为还是有规定的必要,在《建议稿》中对认证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包括认证的内容、认证的根据和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判断。
认证的内容包括两方面:其一是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能力,即证据资格的判断;其二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的证明力强弱(或称证据力)的判断。由于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资格问题,因此,证据能力主要由法律加以形式上的限制,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自由判断。证明力由于解决的是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证明强弱问题,带有极强的主观性,在证明力的认定上,行政执法人员有很大的判断余地。《建议稿》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要对证据是否具备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大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都肯定了法官遵循职业道德,依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独立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43条规定了行政机关采证的法则,“行政机关为处分或其它行政行为,应斟酌全部陈述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结果,依论理及经验法则判断事实之真伪,并将其决定及理由告知当事人”,其中规定依论理及经验法则判断事实的真伪。认证活动的目的是要确定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准确认定事实。事实早已存在,执法人员要做的是发现事实,而非创制事实。因此,认证的过程是一个执法人员对证据进行分析,在证据与事实之间寻找连接点的过程,也是执法人员进行逻辑推理、进而得出结论的过程。认证既然是一种证明活动,就需要遵循逻辑推理的基本原理,得出的结论应当是符合逻辑规则的。对此,《建议稿》明确规定执法人员运用逻辑推理的规则,对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客观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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