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6140
刑事职业禁止是《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的用于预防职业直接关联犯罪被判刑人再次滥用原有职业实施犯罪、促进职业直接关联犯罪被判刑人顺利复归社会的犯罪后果制度。
《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研究》是关于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刑法学著作。作者依照刑事职业禁止的实在法规范,立足刑事职业禁止非刑罚处置措施的法律性质,以刑事职业禁止的制度生成、制度本体、制度运行和制度完善为主轴,围绕更大限度发挥制度预设功能、更大限度减少制度负面效应的研究主旨,对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展开全景式的考察、描述、论证和诠释,以期深化对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理论认知,促进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规范适用,并借机反思我国现行刑事制裁体系的优劣利弊,于当下该领域研究颇具意义。
导论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创新
章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嬗变历程
节我国古代刑事职业禁止制度
一、古代刑事职业禁止的种类
二、古代刑事职业禁止的特征
第二节我国近代刑事职业禁止制度
一、清末刑法中的刑事职业禁止
二、民国刑法中的刑事职业禁止
三、革命刑法中的刑事职业禁止
四、近代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特征
第三节我国现代刑事职业禁止制度
一、剥夺政治权利中的刑事职业禁止
二、刑法草案中的独立刑事职业禁止
三、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入刑”路
第四节域外刑事职业禁止制度沿革
一、奴隶制时期域外刑事职业禁止制度
二、中世纪时期域外刑事职业禁止制度
三、近现代时期域外刑事职业禁止制度
本章小结
第二章刑事职业禁止的概念特征
节“刑事职业禁止”的正名
第二节刑事职业禁止的概念辨析
一、刑事职业禁止的早期定义
二、刑事职业禁止的新近定义
三、刑事职业禁止的本书定义
四、刑事职业禁止的延伸定义
第三节刑事职业禁止的特征剖释
一、刑事职业禁止的特征归纳
二、刑事职业禁止的实质特征
三、刑事职业禁止的形式特征
第四节刑事职业禁止的外部界限
一、刑事职业禁止与行政职业禁止
二、刑事职业禁止与刑事禁止令
三、刑事职业禁止与刑事诉讼禁止令
四、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的体系建构
本章小结
第三章刑事职业禁止的法律性质
节刑罚方法说及其否定
一、刑罚方法说之主张
二、刑罚方法说之商榷
三、刑罚方法说之否定
第二节保安处分说及其批判
一、保安处分说之主张
二、保安处分说之探源
三、保安处分说之批判
第三节非刑罚方法说之证成
一、其他学说主张评析
二、语境理论概况介述
三、语境理论具体运用
本章小结
第四章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正当根据
节刑事职业禁止之正当性危机
一、正当性以及正当性危机基本原理概述
二、刑事职业禁止正当性危机的具体表现
三、刑事职业禁止正当性危机的化解思路
第二节刑事职业禁止之合理性根据
一、刑事职业禁止具有特殊预防的合理根据
二、刑事职业禁止不以特殊预防为根据
三、刑事职业禁止多元合理根据的特殊价值
第三节刑事职业禁止之必要性根据
一、刑事职业禁止填补刑事制裁体系的漏洞
二、刑事职业禁止弥合“刑罚不足”的缺陷
三、刑事职业禁止规避刑罚附随后果的弊端
本章小结
第五章刑事职业禁止适用现状及原理
节刑事职业禁止适用的现状
一、数据来源说明
二、适用现状总览
三、适用现状评价
第二节刑事职业禁止适用的理念
一、正义性理念
二、保护性理念
三、保障性理念
四、谦抑性理念
第三节刑事职业禁止适用的原则
一、适用原则概述
二、妥当性原则
三、必要性原则
四、均衡性原则
本章小结
第六章刑事职业禁止的司法适用规则
节刑事职业禁止的适用对象
一、犯罪人应当具备职业身份
二、犯罪与职业的直接关联性
三、犯罪人须被判处特定刑罚
第二节刑事职业禁止的适用条件
一、适用条件的既有解读
二、适用条件的实质理解
三、适用条件的具体展开
第三节刑事职业禁止的适用内容
一、“相关职业”的学界争议
二、“相关职业”的本书立场
三、“相关职业”的把握要点
第四节刑事职业禁止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缺失
二、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
三、数罪处断与期限计算
第五节刑事职业禁止的竞合化解
一、“从其规定”的三种差异见解
二、对排除适用与合并适用的质疑
三、并行适用的合理根据及其运用
本章小结
第七章刑事职业禁止的缺憾及其完善
节扩张刑事职业禁止适用对象范围
一、将特定犯罪单位纳入刑事职业禁止的必要性
二、将特定犯罪单位纳入刑事职业禁止的可行性
三、将特定犯罪单位纳入刑事职业禁止的具体路径
第二节增设刑事职业禁止执行保证制度
一、刑事职业禁止执行保障机制单一性
二、刑事职业禁止执行保证制度的价值
三、刑事职业禁止执行保证制度的内容
第三节建构刑事职业禁止灵活执行机制
一、刑事职业禁止实际执行具有机械僵化性
二、建构刑事职业禁止灵活执行机制的意义
三、建构刑事职业禁止灵活执行机制的方式
本章小结
第八章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未来走向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附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刑事职业禁止案例统计总表
序一
喜闻曹波博士的专著《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研究》即将由我国法律专业出版机构法律出版社付梓印行。该书是曹波博士在其同名博士论文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是系统研究我国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著作。作为他的指导老师,对于该书的正式出版,我感到十分高兴,欣然接受曹波博士作序的请求。
刑事职业禁止,是《刑法修正案(九)》专门针对职业犯罪被判刑人再犯相关职业犯罪所新设的预防性措施,即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实施职业犯罪的被判刑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后的特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以实现抑制其再犯能力的刑事政策目的。刑事职业禁止以情景犯罪预防理论为原理,通过剥夺职业犯罪者继续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切断被禁止者与原有职业犯罪情景的关联,将与被禁止者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各种法益目标保护起来,使被禁止者彻底丧失再次犯罪必需的职业条件和犯罪机会,是防控职业犯罪人再犯罪的”利剑”,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治理职业犯罪的”不二选择”。
基于职业禁止内含之预防职业犯罪特殊功效和突出优势,我国刑法界对其并不陌生。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原法制委员会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1950年7月25日)就曾将”禁止从事一定业务或职务”与”褫夺政治权”并列为”刑罚的种类”,并规定”禁止从事一定业务或职务”,”附加适用,但必要时,亦得独立适用”,从而将刑事职业禁止次作为独立刑罚种类(附加刑)予以明确。然而,受众所周知的特殊政治经济历史环境影响,1954年9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将”禁止从事一定业务或职务”删除,只保留”剥夺政治权利”。自此到1979年6月26日形成刑法草案后稿(第38稿),”禁止从事一定业务或职务”均未再被写入刑法草案。其后,随着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经济活动的平等性、自由性和民主性显著增强,滥用职业实施犯罪的现象也日渐增多,而此时刑法对犯罪人的资格性制裁却相当匮乏,犯罪频发与刑罚乏力的紧张关系孕育出改”剥夺政治权利”为”剥夺权利”,以容纳刑事职业禁止的理论主张。理论界的呼吁得到立法机关的积极回应。1995年8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修改小组拟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修改稿)》第29条”附加刑”再次增列”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并在刑法总则第4章”刑罚”中专节规定”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明确适用条件、适用方式、剥夺内容、剥夺期限以及起算时点等具体内容,搭建起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基本框架,这是新中国刑法立法史上首次较为系统地规定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然而,因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已有大量规定剥夺和限制犯罪者的职业资格,立法机关考虑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问题,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修改稿)》(1996年8月8日)中删除”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致使职业禁止刑法化的努力再次”折戟”。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经济体制改革不仅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而且催生了大量新兴职业,塑造了相对完善的职业体系。在社会职业化特征不断凸显的背景下,职业人员滥用职业实施犯罪的形势日趋严峻,特别是在食品药品产销犯罪和腐败犯罪方面,职业犯罪根本背离职业伦理和职业义务,严重危及民生、民心,给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全造成极大破坏。有鉴于此,在刑事立法问题意识和创新意识联合驱动下,根据创新犯罪治理和预防犯罪的实际需要,《刑法修正案(九)》适时增加刑法第37条之一,新设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将禁止特定职业犯罪被判刑人特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正式纳入犯罪法律后果范畴,用以充实职业犯罪的刑法制裁体系,严密治理职业犯罪的法网,提升职业犯罪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正式确立激发了理论界的研究热情,相关研究成果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相关研究着力于刑事职业禁止的制度背景及条文规范的诠释与解读,聚焦在刑事职业禁止的法律性质、适用规则以及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关规定的竞合关系处置等方面,但却缺乏对刑事禁止制度进行系统、成体系化的关注与研究。曹波博士就刑事职业禁止制度所进行的细致入微的研究,有效强化了刑事职业禁止的理论研究,对推动人们准确把握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来龙去脉,深入理解刑事职业禁止的法理基础,规范适用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实在法规定,促进刑事职业禁止制度治理职业犯罪积极价值的充分释放,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和实践价值。在我看来,曹波博士的这一研究成果至少具有以下可称道之处:
,立足中国刑事制裁体系的特定语境,辨明刑事职业禁止的法律性质。法律性质是连接刑事职业禁止正当根据和司法规则的纽带,不同的法律性质要求不同的正当根据,不同的法律性质决定不同的司法规则。然而,刑法理论界对刑事职业禁止法律性质的界分存在激烈论争,具体发展出刑罚方法说(资格刑说)、保安处分说、预防性措施说、刑罚附带处分说以及非刑罚处置措施说等几种主张。诸说之争大抵是源自学者单纯突出刑事职业禁止的局部特征,缺乏对刑事职业禁止主要特征的整体把握,抑或交错运用彼此各异的界分标准,缺乏刑事职业禁止法律性质对话的基本平台。
为准确辨明刑事职业禁止的法律性质,曹波博士提出,法律性质是刑事职业禁止在刑法规定的刑事制裁体系中的定位问题,刑事职业禁止的基本内容和刑事制裁体系的具体结构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共同决定刑事职业禁止的法律性质。唯有在现行刑事制裁体系的特定语境中,结合刑事职业禁止的基本内容,才能准确辨析刑事职业禁止的法律性质,忽视其中任一方面,刑事职业禁止的法律性质都将不可避免地陷入片面和偏颇。基于此,他创造性地演绎语言学之语境理论,强调刑事职业禁止的法律性质是保安处分以外补充刑罚的特殊非刑罚方法,刑罚方法说与保安处分说均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刑罚单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特定语境中,没有系统性保安处分制度的栖身之地,缺乏将刑事职业禁止归入保安处分的制度空间。刑罚之外的散在性非刑罚方法与保安处分存在属种之别,不是所谓的非此即彼的二元平行对立关系,刑事职业禁止同时以报应责任以及社会危险性作为积极适用依据,否定其刑罚性质后,仍无法肯定其保安处分性质。显然,曹波博士关于刑事职业禁止法律性质的研究,明确了刑事职业禁止的语境敏感性和语境依赖性,已经超越了纯粹论点式的驳斥与证立而回归到法律性质的本质蕴涵、辨明方法等更深层面,其研究结论具有较强的可信性和说服力,既有助于透析刑事职业禁止的本质,明晰刑事职业禁止与其他刑事制裁措施的界限,准确阐释刑事职业禁止的司法规则,也能深化对我国现行刑事制裁体系的科学认知。
第二,深挖刑事职业禁止立论和运行悖论,探寻刑事职业禁止的正当根据。刑事职业消除犯罪人再次滥用职业实施犯罪的职业条件和犯罪机会,具有预防职业犯罪和保障社会安全的显著价值,理论界对此早已达成共识,但对刑事职业禁止内在之负面效应则缺乏应有的关注,亦未提出抑制负面效应的有效举措。曹波博士深挖刑事职业禁止正当性危机及其根源,试图完整展现负面效应的内容及表现,在相当程度上补齐了刑事职业禁止负面效应的研究”短板”。在他看来,刑事职业禁止克减职业犯罪被判刑人的平等就业权,实质是国家刑事制裁权行使的重要表现,需要具备正当性,但刑事职业禁止刑罚之外克减平等就业权的特征,使其立论和运行可能存在三大悖论并招致正当性危机的质疑:克减平等就业权的正当性资源已被所判处的刑罚耗尽而与刑罚正当根据相悖,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所附带的辐射效应而与实现刑释人员再社会化需要相悖,限制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所诱发的重新犯罪危险而与预防刑释人员再犯罪宗旨相悖。正当性危机及立论和运行悖论的化解,必须探寻刑事职业禁止的正当根据,明确刑事职业禁止具有克减职业犯罪人平等就业权的内部合理性根据以及刑罚执行完毕后克减平等就业权的外部必要性根据。除从刑罚及其附随效果的对比中寻得外部必要性根据外,曹波博士花费大量笔墨,在肯定特殊预防机能的基础上,证成刑事职业禁止具有责任报应和一般预防的机能,是对犯罪人滥用职业实施犯罪这一特殊犯罪方式而非法益侵害后果的专门非难,有效地确证相关职业规范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推动社会公众形成并强化对职业规范的信赖。
应当说,刑事职业禁止是一柄”双刃剑”,其虽然在裁判确定时宣告,但却实际执行于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后的特定期限,适用对象和适用阶段的特殊性决定追求被判刑人顺利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确有可能适得其反,沦为妨碍刑释职业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羁绊。曹波博士深刻意识到这一点,通过展开负面效应的表现内容,剖析负面效应的成因机制,有针对地进行理论证成,司法规则诠释及缺憾改革完善,这对夯实刑事职业禁止的正当根基,推进刑事职业禁止的良性司法,防止负面效应抵消、侵蚀其预设价值,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三,围绕非刑罚处置措施论的基本立场,建构刑事职业禁止的司法规则。当前理论界多从刑事职业禁止保安处分法律性质出发,解读刑事职业禁止的司法规则。曹波博士另辟蹊径,在系统批判刑事职业禁止保安处分说后,围绕(保安处分以外的)非刑罚处置论的基本立场,强调刑事职业禁止是职业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特殊方式,其司法规则的规范建构应当紧密依托其特殊预防为主、责任报应和一般预防为辅的多元合理根据,特别是注重责任报应和一般预防对刑事职业禁止司法化的具体影响。为此,本书提出,因职业犯罪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原则上无须界定为”被判处刑罚”,防止刑事职业禁止无形中加剧被禁止者的犯罪标签效应,致使其释放后无法有效就业,从而诱发重新犯罪的高度危险。作为适用条件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各有担当,不应彼此替代或湮没。”犯罪情况”承载刑事职业禁止责任报应和一般预防功能,侧重职业直接关联犯罪”罪中情节”体现的行为无价值。”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明确指出预防职业直接关联犯罪人再犯与原有职业相关犯罪的旨趣。禁止内容应限于犯罪人实际滥用的原有职业,既不宜禁止原有职业以外的其他(密切联系的)职业类型,也不能禁止从事”特定活动”或者剥夺”特定资格”。刑事职业禁止与行政职业禁止能够兼容共生、并行适用,是在禁止期限内对行政职业禁止的强调和突出。”从其规定”条款作为注意性规定,旨在提示司法者注意: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时,相关规定并不因刑事职业禁止而当然失效。
平心而论,本书立足非刑罚处置措施论建构的司法规则体系相对科学、务实,甚至略显保守。毕竟将刑事职业禁止理解为保安处分,其司法适用必定要求准确量定犯罪人再次滥用原有职业实施犯罪的危险性,但在精准评估一般性再犯危险性本就不易的前提下,要求精准评估再犯职业犯罪的危险性势必导致刑事职业禁止司法适用的操作难度倍增,甚至陷入停滞。唯有同时肯定责任报应和一般预防作为刑事职业禁止的正当根据,才可摆脱司法适用对精准评估犯罪人再次滥用职业实施犯罪危险性的依赖。而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及禁止内容方面的保守性诠释,尽管提高了刑事职业禁止的门槛,但因贴合本书对刑事职业禁止正当根据的理解,对于避免司法实践中的不当扩张以及抑制其负面效应来说,仍是适宜、可取的。
第四,依托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内在特质,助力刑法基础理论的验证拓展。曹波博士对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研究,并非局限于制度本体的系统展开,难能可贵的是,他视角独特新颖、思维灵活开阔,善于发现刑事职业禁止与刑法基础理论的内在联系,进而运用刑事职业禁止的研究结论验证或拓展刑法基础理论。例如,针对法益侵害说中实质违法性是否包括行为无价值的争议,他主张,至少在职业犯罪的场合,刑事职业禁止提示并验证行为无价值的客观存在及规范意涵。人民法院在根据职业犯罪的不法和责任判处刑罚之外,另行宣告刑事职业禁止,突出对犯罪人滥用所从事职业实施犯罪这种特殊法益侵害方式的报应,抽离出职业犯罪的行为无价值进行个别性谴责,反映了职业犯罪的实质违法性中,同时存在法益侵害后果之结果无价值与法益侵害方式之行为无价值,并且两种不法内容具有可分割性,能够给予不同的法律评价。又如,他提出,刑事职业禁止能够促进职业犯罪刑罚轻缓和假释适用,即刑事职业禁止抽离职业直接关联犯罪的行为无价值及其责任报应,客观上分担了责任刑的不法和责任分量,责任刑得以减轻,同时特殊预防功效有效降低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必要性,预防刑相应降低,假释适用条件之”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也得以满足,以致刑事职业禁止的宣告或执行具有代替刑罚的功能,从而避免对职业犯罪人判处过重的刑罚或执行过长的监禁刑。再如,为避免不必要的刑事职业禁止不当侵及人权,他建议,应当建构类似缓刑制度的暂缓执行机制和类似假释的复权机制,对于裁判确定时宣告刑事职业禁止,但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或者执行过程中再犯危险明显降低或已经消除的,可以暂缓执行交付考验,或者附条件免除剩余禁止期限,提前恢复被克减的平等就业权。凡此种种,皆表现出曹波博士对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研究绝非在狭窄理论空间内展开,而是始终将刑事职业禁止置于整个刑法理论视阈中,既通过援引刑法基础理论诠释、论证、完善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又通过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研究验证、拓展、革新刑法基础理论,从而实现作为新设制度的刑事职业禁止与既有刑法基础理论之间的双向联动。
综合来看,曹波博士的著作严格依照我国刑事职业禁止的实在法规定,综合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跨学科分析以及法教义学分析等研究方法,以刑事职业禁止的制度生成、制度本体、制度运行和制度完善为研究主轴,紧密围绕充分发挥制度预设功能,限度消除制度负面效应的研究主旨,对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展开全景式的考察、描述、论证和诠释,是一部结构工整、逻辑缜密、论证有力、细节精致、系统完备的佳作、力作。曹波博士于2012年9月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肖中华教授攻读法学硕士学位,两年后,他又顺利考取本校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成为我在中国人民大学指导的后一位弟子。在攻读博士学位的四年里,他笃实好学、勤奋刻苦、砥砺上进,始终怀有对学术的赤诚之心和执着之念,重视对刑法学基础理论的积淀和掌握,重视对刑法学前沿热点的关注和剖释,重视对刑事司法实务问题的发掘和研究,是一位基础扎实、视野开阔、富有潜质的青年刑法学人。2017年获取法学博士学位后,他选择到坐落于秀美黔灵山水中的贵州大学继续他的学术追求,期待曹波博士能够在刑法学研究的道路上再添佳作、再传佳音!
是为序。
高铭暄
2018年6月16日
序二
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刑法修正案成为我国刑法修改补充的主要形式。除了大量增删修改分则的罪刑规范之外,为满足惩治犯罪的需要而增设、修正刑法制度也成为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其中刑事职业禁止(或者说从业禁止)就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项刑法制度(作为刑法第37条之一)。尽管新中国成立后不久的《刑法大纲草案》就曾出现”禁止从事一定业务或职务”的”刑罚方法”规定,但刑事职业禁止作为有效法律规范的内容被规定下来,首次当属《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刑法典将刑事职业禁止条文置于总则第三章节”刑罚的种类”之下、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处罚措施条文(第37条)之后,从整体解释的结论上看其性质又显然不是刑罚种类(因为刑法第32条明确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而刑法第33、34条分别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中均无刑事职业禁止)。这种立法体系的安排本身就给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宗旨、性质定位、价值蕴涵以及受该等因素影响的裁判适用条件留存了较大的议论空间。无疑,对这样一项崭新的刑法制度展开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曹波曾在我的指导下攻读刑法学硕士学位,硕士毕业后又在高铭暄教授的指导下继续攻读刑法学博士学位。在硕士生、博士生学习期间,他对刑法理论研究兴趣浓厚、勤奋刻苦,与我在专业上的交流也很多。初在我的提议下,他意向将刑事职业禁止制度问题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进行”小题大做”的探究,在博士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他一直也就论文的内容、观点与我不断商讨切磋。前不久,他告诉我由他同名博士论文修改完善而成的《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研究》一书即将出版,并邀请我为之作序。我虽然是论文选题的提议者,但本身对这一制度谈不上有所涉猎,更说不上有深入思考研究,所以当初建议曹波邀请由作为他博士生导师的高老师为书作序即可,但终经不住其一再要求,只好勉为其难,在再次阅读其书稿的基础上,为之作序,也不失为一次学习的机会。
我认为,曹波同志的著作作为部全面、系统研究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刑法学专著,至少具有以下值得称道的两大特点和优点:
,研究视野高远宽广。这部著作对刑事职业禁止及相关制度的立法例、司法运作进行了较为充分的历史考察和跨法域比较研究,发现刑事职业禁止为兼具预防与惩罚统一体的一般规律。作者阐述,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已经成为现代绝大多数国家防治职业直接关联犯罪的不二选择,而我国历史上的刑事职业禁止主要停留于剥夺为官资格、禁止内容与犯罪所涉职业对应性差,与域外刑事职业禁止制度体现刑事职业禁止与刑罚目的之间内在关联的特征形成较大反差。这些研究成果有利于从历史和宏观角度把握我国刑事职业禁止制度,深化相关理论基础。
第二,研究内容全面入微。这部著作注重刑法基础理论逻辑的贯穿,将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与司法实务的实用性、制度完善目标紧密结合,给读者展现了对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全方位的剖析景象。作者从概念特征和法律属性入手,通过实在法规范的分析,指出我国目前的刑事职业禁止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实施职业直接关联犯罪的被判刑人在特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抑制其再犯能力的刑事制裁措施”,其与前科效应之行政职业禁止、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犯罪分子的刑事禁止令以及适用于被取保候审人的刑事诉讼禁止令,共同形成 “四位一体双轨适用”的、协力实现预防再犯职业直接关联犯罪与防卫社会安全的措施体系格局。作者从演绎语言学的语境理论、刑罚理论的视角指出,刑事职业禁止由于侧重于预防再次实施相关犯罪的目的性并实际适用于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后,因而并非属于刑罚的范畴;同时,其适用根据除社会危险性外,不可缺少的是被适用者实施了相关犯罪,受罪刑法定和罪责原则的约束,因而也不属于保安处分的范畴,乃”刑罚和保安处分之外的特殊非刑罚方法”。诸如此类的论点,有助于人们从逻辑起点正确理解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适用、准确发挥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功能。作者在研究刑事职业禁止正当根据的基础上,详细地分析了该制度的适用现状及适用规则,特别是对于如何理解作为刑事职业禁止制度法律规范中的”职业””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犯罪情况””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等要素,以及刑事职业禁止与非刑事法的竞合问题,进行了非常深入、细致的探讨。这些探讨对于司法实践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另外,作者在著作的后部分,还就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和未来走向进行了具体构想和展望,对于我国今后的刑事立法具有启迪意义。
总之,曹波同志的这部著作是部质量优秀的著作,值得推荐。在几年相处的时间里,我认为曹波思维活跃、笔头快,又好学,是个有前途的刑法年轻学者。2017年博士毕业后,他选择了到离他家乡不远的贵州大学法学院做一名刑法学教师,而这个学院恰恰也是我年轻时担任过院长的法学院,我与他自然又增添了一份情缘。甚为乐意作此序,希冀曹波在学术道路上再添佳作!
肖中华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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