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23524
内容简介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本次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是一次全面、大幅度的修改,不仅条文数量从原有40条增加到59条,而且在体系框架上作了较大调整。值得关注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了人民法院工作原则;二是健全了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三是完善了*人民法院职能。通过此次修订,使人民法院组织法更好地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和司法制度发展的需要。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主要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案件类型、审级以及法律衔接作出了规定。旨在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8年10月10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7条,在深入总结1985年行政区划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深化和拓展了行政区划管理的内涵和外延,强调了加强党对行政区划工作的领导,完善了管理原则和管理方针,明确了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性要求,细化了行政区划管理的程序性规定,强化了行政区划管理的责任。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主要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案件类型、审级以及法律衔接作出了规定。旨在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8年10月10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7条,在深入总结1985年行政区划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深化和拓展了行政区划管理的内涵和外延,强调了加强党对行政区划工作的领导,完善了管理原则和管理方针,明确了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性要求,细化了行政区划管理的程序性规定,强化了行政区划管理的责任。
目 录
【法律、法律性文件与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答记者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
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8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答记者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
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8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答记者问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8年11月1日)
民政部、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就《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2018年10月8日)
国家文物局负责人解读《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通知(2018年10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
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
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答记者问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974条-第1000条)
……
【部门规章、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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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66辑(2018.10)》:
问: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有何意义?
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决定》草案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作说明时指出,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促进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是有利于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我国正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迫切需要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有利于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作出积极贡献。二是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突出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有利于加强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平等保护,促进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三是有利于统一和规范裁判尺度。专利等案件具有特殊的专业性、高度的复杂性,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众多。在现行审理体制下,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由行政无效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且,专利侵权二审案件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存在裁判尺度不够统一的问题。将该类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现知识产权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有利于从机制上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问:《决定》第二条所称行政案件,具体包括哪些类型?
答:《决定》第二条所称行政案件,包括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三类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而提起的上诉案件,以及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关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其他行政案件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上述行政案件,将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问:为什么《决定》第一条没有规定外观设计专利?
答:外观设计专利的技术性不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那么强。综合考虑案件数量、审判队伍、工作延续性等因素,《决定》第一条未涉及外观设计专利。《决定》施行以后,对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所作外观设计专利民事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仍由一审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决定》第二条所称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
问:《决定》施行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等上诉案件的裁判就是生效裁判,如何对其进行审判监督?
答:如果当事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二审裁判有错误,可以依照现行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类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这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由各民事、行政审判庭审理.再审和抗诉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机制,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案件受理、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权运行等问题。
……
问: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有何意义?
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决定》草案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作说明时指出,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促进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是有利于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我国正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迫切需要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有利于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作出积极贡献。二是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突出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有利于加强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平等保护,促进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三是有利于统一和规范裁判尺度。专利等案件具有特殊的专业性、高度的复杂性,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众多。在现行审理体制下,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由行政无效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且,专利侵权二审案件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存在裁判尺度不够统一的问题。将该类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现知识产权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有利于从机制上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问:《决定》第二条所称行政案件,具体包括哪些类型?
答:《决定》第二条所称行政案件,包括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三类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而提起的上诉案件,以及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关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其他行政案件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上述行政案件,将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问:为什么《决定》第一条没有规定外观设计专利?
答:外观设计专利的技术性不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那么强。综合考虑案件数量、审判队伍、工作延续性等因素,《决定》第一条未涉及外观设计专利。《决定》施行以后,对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所作外观设计专利民事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仍由一审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决定》第二条所称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
问:《决定》施行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等上诉案件的裁判就是生效裁判,如何对其进行审判监督?
答:如果当事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二审裁判有错误,可以依照现行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类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这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由各民事、行政审判庭审理.再审和抗诉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机制,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案件受理、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权运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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