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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轻型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59167丛书名: 安全生产学习指导与典型案例评析丛书
内容简介
本书选取建筑行业极具典型性的安全生产案例,根据*安全生产法与相关法规,结合建筑行业生产经营特点,从事故的性质、原因等角度进行深入评析,以“点”带“面”,以“已然”防“未然”,剖析事故教训,提出操作性强、切实有效的防范与改进措施,兼具权威性、专业性、实用性等多重价值。
目 录
绪论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论
第一章 我国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二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一节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第二节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格局
第三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
第四节 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三章 建筑工程生产主体安全责任体系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节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节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节 其他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一节 安全标准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三节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五章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要求
第一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二节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章 建筑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二节 建筑从业人员的权利
第三节 建筑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节 建筑企业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章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与标准
第二节 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节 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节 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第五节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章 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特点、分类和法律构成
第二节 政府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施工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等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六节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罪名以及处罚规定
第二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章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节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节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第四节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第五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章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章 建筑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制度保障
第一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节 劳动保护制度
第三节 工伤社会保险制度
第四节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五节 其他损害赔偿
第十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设备相关要求
第一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二节 安全生产评价
第三节 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节 安全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检测
第三部分 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案例评析
案例一 河南省安阳市信益=期工程“5·12”特大施工伤亡事故
案例二 南京“10·25”重大坍塌事故
案例三 沪东“7·17”龙门起重机倒塌特大事故
案例四 山东省淄博市“10·10”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
案例五 青海省西宁市“4·27”边坡坍塌事故
案例六 安徽省合肥市“5·30”沟槽坍塌事故
案例七 河南省郑州市“9·6”模板坍塌事故
案例八 浙江龙泉瓯江青瓷有限公司“9·15”较大坍塌事故
案例九 襄阳市南漳县“11·20”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
案例十 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
案例十一 上海13层楼房倒塌事故
案例十二 惠州市某花园工程卸料平台坍塌事故
案例十三 湖南省凤凰县“8·13”大桥坍塌事故
案例十四 不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以及不严格依法验收安全设施案
案例十五 城建公司违章指挥造成塔吊倒塌案
案例十六 隧道建设施工发包给无资质单位作业事故案
案例十七 建筑施工单位不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案
案例十八 北京市海淀区“3·28”地铁坍塌事故
案例十九 湖南省永州市“9·21”楼房坍塌事故
案例二十 黑龙江省大庆市“8·6”围墙倒塌事故
案例二十一 山东省文登市“6·6”景观桥坍塌事故
案例二十二 北京市海淀区“2·2l”临建房屋坍塌事故
案例二十三 云南省景谷县“2·21”房屋倒塌事故
案例二十四 重庆市南岸区“1·17”边坡坍塌事故
案例二十五 湖北省襄樊市“1·16”沟槽坍塌事故
案例二十六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l·4”基坑坍塌事故
案例二十七 甘肃省定西市“7·4”化粪池坍塌事故
案例二十八 重庆市秀山县“12·4”模板坍塌事故
案例二十九 天津市开发区“5·13”模板坍塌事故
案例三十 陕西省宝鸡市“3·13”模板坍塌事故
案例三十一 广西医科大学“2·12”模板坍塌事故
案例三十二 广东省佛山市“9·1”模板坍塌事故
案例三十四 上海市静安区“11·15”特大火灾事故
案例三十五 北京央视大楼“2·9”特大火灾事故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论
第一章 我国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二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一节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第二节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格局
第三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
第四节 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三章 建筑工程生产主体安全责任体系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节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节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节 其他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一节 安全标准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三节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五章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要求
第一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二节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章 建筑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二节 建筑从业人员的权利
第三节 建筑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节 建筑企业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章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与标准
第二节 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节 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节 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第五节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章 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特点、分类和法律构成
第二节 政府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施工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等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六节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罪名以及处罚规定
第二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章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节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节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第四节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第五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章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章 建筑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制度保障
第一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节 劳动保护制度
第三节 工伤社会保险制度
第四节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五节 其他损害赔偿
第十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设备相关要求
第一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二节 安全生产评价
第三节 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节 安全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检测
第三部分 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案例评析
案例一 河南省安阳市信益=期工程“5·12”特大施工伤亡事故
案例二 南京“10·25”重大坍塌事故
案例三 沪东“7·17”龙门起重机倒塌特大事故
案例四 山东省淄博市“10·10”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
案例五 青海省西宁市“4·27”边坡坍塌事故
案例六 安徽省合肥市“5·30”沟槽坍塌事故
案例七 河南省郑州市“9·6”模板坍塌事故
案例八 浙江龙泉瓯江青瓷有限公司“9·15”较大坍塌事故
案例九 襄阳市南漳县“11·20”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
案例十 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
案例十一 上海13层楼房倒塌事故
案例十二 惠州市某花园工程卸料平台坍塌事故
案例十三 湖南省凤凰县“8·13”大桥坍塌事故
案例十四 不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以及不严格依法验收安全设施案
案例十五 城建公司违章指挥造成塔吊倒塌案
案例十六 隧道建设施工发包给无资质单位作业事故案
案例十七 建筑施工单位不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案
案例十八 北京市海淀区“3·28”地铁坍塌事故
案例十九 湖南省永州市“9·21”楼房坍塌事故
案例二十 黑龙江省大庆市“8·6”围墙倒塌事故
案例二十一 山东省文登市“6·6”景观桥坍塌事故
案例二十二 北京市海淀区“2·2l”临建房屋坍塌事故
案例二十三 云南省景谷县“2·21”房屋倒塌事故
案例二十四 重庆市南岸区“1·17”边坡坍塌事故
案例二十五 湖北省襄樊市“1·16”沟槽坍塌事故
案例二十六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l·4”基坑坍塌事故
案例二十七 甘肃省定西市“7·4”化粪池坍塌事故
案例二十八 重庆市秀山县“12·4”模板坍塌事故
案例二十九 天津市开发区“5·13”模板坍塌事故
案例三十 陕西省宝鸡市“3·13”模板坍塌事故
案例三十一 广西医科大学“2·12”模板坍塌事故
案例三十二 广东省佛山市“9·1”模板坍塌事故
案例三十四 上海市静安区“11·15”特大火灾事故
案例三十五 北京央视大楼“2·9”特大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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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我国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安全生产与各行各业、与人们方方面面的生活息息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也必须是各个行业、部门、领域以及社会个体的共同努力的结果。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改过程中,增加了对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机制同样可以概括为“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这五个方面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地位,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中所起的作用也各有侧重。
一、企业负责
企业负责,是指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单位和具体执行者,它应该独立承担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企业要负责解决的主要是遵章守法、有法必依的问题,是安全管理的核心。具体要求包括建筑企业应当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配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安全设备的管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对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涉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上述单位在建筑活动中都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工参与
职工参与,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正确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广大建筑从业人员位于建筑安全生产的一线,是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防线。广大建筑工人通过接受企业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有权对建筑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除员工个人参与之外,职工参与还要充分发挥建筑企业工会的作用,工会有权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建筑从业人员也应当依法有效地使用好工会这个高效组织和有力武器。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三、政府监管
政府监管,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在“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国家安全管理体制指导下,建筑业的政府监管也分为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两部分:
首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包括建筑行业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001年,国家对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进行重大改革,首次提出综合监管工作职责。2002年,国家颁布实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工作职责。200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综合监管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确立。具体来说,综合监管一方面是指分级、属地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还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其次,行业管理,是指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实施本行业宏观管理中,帮助、指导和监督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业管理主要通过指令、规划、监督、服务等手段为企业提供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外部环境并促使企业实现自我约束机制。具体到建筑行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关系深化发展和社会管理及其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从市场经济的建立运行层面角度看,行业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协会作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自律性社团组织,其在社会管理及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作用,承担政府和企业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部分社会职能。行业自律,主要是指建筑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自我约束,一方面各个行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一方面行业组织要通过行规行约制约本行业单位的行为。通过行业间的自律,促使相当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能从自身安全生产的需要和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角度出发,自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和社会责任。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五、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安全生产与各行各业、与人们方方面面的生活息息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也必须是各个行业、部门、领域以及社会个体的共同努力的结果。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改过程中,增加了对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机制同样可以概括为“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这五个方面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地位,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中所起的作用也各有侧重。
一、企业负责
企业负责,是指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单位和具体执行者,它应该独立承担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企业要负责解决的主要是遵章守法、有法必依的问题,是安全管理的核心。具体要求包括建筑企业应当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配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安全设备的管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对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涉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上述单位在建筑活动中都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工参与
职工参与,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正确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广大建筑从业人员位于建筑安全生产的一线,是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防线。广大建筑工人通过接受企业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有权对建筑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除员工个人参与之外,职工参与还要充分发挥建筑企业工会的作用,工会有权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建筑从业人员也应当依法有效地使用好工会这个高效组织和有力武器。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三、政府监管
政府监管,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在“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国家安全管理体制指导下,建筑业的政府监管也分为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两部分:
首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包括建筑行业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001年,国家对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进行重大改革,首次提出综合监管工作职责。2002年,国家颁布实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工作职责。200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综合监管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确立。具体来说,综合监管一方面是指分级、属地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还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其次,行业管理,是指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实施本行业宏观管理中,帮助、指导和监督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业管理主要通过指令、规划、监督、服务等手段为企业提供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外部环境并促使企业实现自我约束机制。具体到建筑行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关系深化发展和社会管理及其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从市场经济的建立运行层面角度看,行业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协会作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自律性社团组织,其在社会管理及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作用,承担政府和企业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部分社会职能。行业自律,主要是指建筑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自我约束,一方面各个行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一方面行业组织要通过行规行约制约本行业单位的行为。通过行业间的自律,促使相当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能从自身安全生产的需要和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角度出发,自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和社会责任。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五、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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