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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35296
《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研究》以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为研究对象,回溯认罪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理论基础,探索认罪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借鉴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反思我国当前刑事诉讼认罪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认罪制度适用的核心必要条件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与明智性,应将被追诉人有效认罪视为制度核心要素,在认罪制度框架内构建或完善控辩协商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和刑事简易程序等简化处理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等具体机制,以期实现认罪制度的体系化。
导论
一、研究题目的提出及意义
二、选题研究的可行性
三、研究框架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认罪制度的理论考察
第一节认罪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程序主体性理论
二、协商性司法理念
三、恢复性司法理念
第二节认罪制度的内涵界定
一、认罪制度的内涵解读
二、认罪制度的框架体系
第三节认罪制度的价值
一、价值倾向:效率相对优先
二、价值边界:恪守底限公正
三、认罪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第四节认罪制度的功能
一、实现程序分流
二、促成人权保障
三、促成冲突解决
四、促成证据先悉
五、排除非法证据
第二章认罪制度的域外考察
第一节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认罪制度
一、英国的认罪制度
二、美国的认罪制度
第二节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认罪制度
一、法国的认罪制度
二、德国的认罪制度
第三节混合式诉讼模式下的认罪制度
一、日本的认罪制度
二、意大利的认罪制度
第四节域外认罪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不同诉讼模式下认罪制度之异
二、不同诉讼模式下认罪制度之同
三、域外认罪制度的若干启示
四、小结
第三章认罪制度的本土考察
第一节我国认罪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一、我国认罪制度的立法与司法沿革
二、我国认罪制度的现状反思
三、小结
第二节重构我国认罪制度的框架体系
一、基本制度保障
二、适用阶段
三、适用范围
四、适用条件及其形式审查
五、定罪量刑的标准及其实质审查
六、从宽量刑的规则
七、不同程序之间的转化
八、被害人的权益维护
九、小结
第四章构建控辩协商制度
第一节控辩协商的内容与效力
一、控辩协商的内容
二、控辩协议的效力
第二节控辩协商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条件及其形式审查
二、审前阶段的适用及其效果
三、审判阶段的适用及其效果
第三节控辩协商制度的配套机制
一、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二、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权
第五章完善简化处理程序
第一节构建二元简化处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
二、适用条件
三、简化处理的前提保障机制
第二节简化处理程序的运行机制
一、启动机制
二、简化规则
三、证明标准
四、从宽量刑
第六章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第一节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案件
二、适用条件
三、适用阶段
第二节刑事和解制度的运行程序
一、参与主体
二、运行模式
三、补偿方案
四、和解效力
第三节刑事和解制度的保障机制
一、完善被追诉人帮教机制
二、强化刑事和解监督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前言
自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迈入一个全新时期。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开启了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进程。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将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我国刑事诉讼基本法之中。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领域处理认罪案件的重要程序,本书以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价值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回溯认罪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理论基础,探索认罪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借鉴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反思我国当前刑事诉讼领域的认罪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其制度重构提供有益建议。
认罪制度是在程序性主体理论、协商性司法理念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等刑事诉讼理念的指导下诞生并不断发展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以认罪为标准,将刑事案件进行分类从而适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而构建起一套由控辩协商制度、刑事速裁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和普通程序相互协调配合而成的多样化、精细化刑事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是认罪制度所追求的直接价值目标,但是,向效率价值的倾斜并不意味着对公正价值的完全取代,司法公正依然是认罪制度所应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必须守住“底限公正”。
通过对认罪制度的理论考察和域外考察,本书主张,认罪制度适用的核心必要条件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下合称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与明智性,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这一项,应当是对被追诉人定罪量刑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认罪制度的重构必须坚持认罪自愿性与明智性原则、认罪真实性原则以及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领域内的认罪制度内容存在诸多问题,制度体系的重构势在必行。首先,认罪制度的框架体系尚不完备,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协商制度尚未建立,简化处理程序具体规则有待改进。对此,应该厘清制度重构的思路,将被追诉人有效认罪视为制度核心要素,在认罪制度框架内构建或完善控辩协商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和刑事简易程序等简化处理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等具体机制,实现认罪制度的体系化。其次,认罪的自愿性与明智性保障机制亟待完善。对此,规范并强化刑事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完善辩方阅卷权和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权,合理限定被追诉人的认罪反悔机制等。最后,从宽量刑的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此,结合刑事实体法对量刑情节的规定,构建多层次、阶梯型从宽量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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