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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060141
本书纳入华东政法大学文化产业书系。在涉及精神产品制造的美国工业里,知识产权发挥的作用是基础性的,音乐产业亦不例外。本文通过对版权基础上美国音乐产业发展历程的梳理与研究,以在某种程度上揭示版权交易如何把不同媒介产业,乃至媒介外围产业、关联产业联系起来,相辅相成、共生共荣,以及行业协会在其中可以发挥的多重作用,这对我国发展媒介产业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每一次复制技术和传播技术的革新都会给音乐产业带来一场震荡,最近的震荡无疑是数字复制技术和互联网传播技术的联合冲击造成的。颠覆性的震荡中,各种围绕版权的争论此起彼伏。“支持永久版权说的人认为,这是奖励作者的需要,而反对者则认为永久版权会鼓励为金钱而写作的风气,作家应以此为耻。”
正好笔者在拜读罗曼•罗兰的《贝多芬传》,贝多芬染病早逝跟他晚年的生活困顿分不开,1818年他写道:“我差不多到了行乞的地步,而我还得装着日常生活并不艰窘的神气。”1824年《第九交响乐》演出成功,但“对贝多芬毫无盈利。音乐会不曾给他挣什么钱。物质生活的窘迫依然如故。他贫病交迫”。在没有版权的时代,音乐家主要依靠贵族和教会的资助得以生存并安心创作,但只要音乐不合贵族的心意,就算是对贝多芬,这样的赞助随时会中断。相信贝多芬当年如有版权给予经济保障,他创作出的交响曲也不止于“九”了。
版权法赋予音乐家创作的作品财产的属性,既有价值又有权属,从而可以进入音乐产业。音乐产业反过来为音乐家提供了一种可以持续获取版税而非一次性卖断的获利方式。
当然,版权不是为了奖励作者创作了该部作品,而是为了激励该作者和所有的作者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从而推动人类文化艺术的进步。
跳出版权和作者看音乐产业,你会发现,音乐产业不仅是音乐家的版税来源,也是演奏者、演唱者、制作者、传播者、销售者等共同的就业场。这个产业主要包括实体唱片产业、音乐演出产业、音乐版权经济与管理行业、数字音乐产业、音乐图书出版产业、乐器产业、音响产业、音乐教育培训产业、广播电视音乐产业、卡拉OK市场等多支脉的广阔产业群。
当今世界音乐产业的“巨无霸”是美国,借助音乐语言的无国界性,美国通过流行音乐迅速实现向全球的文化输出。但是,笔者在对美国流行音乐产业历史的梳理中发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流行音乐还是跟在英国后面亦步亦趋,20世纪20年代开始,美国逐渐取代英国开始主导世界流行音乐产业,而且,发端于美国南部的本土音乐渐成主流。在这个美国流行音乐的世界性崛起过程中,音乐版权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笔者决定做一项美国音乐产业发展与版权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一则,这是国内少有人涉及的领域,富有挑战性;二则,在促进音乐产业版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美国版权法适时适度的作为值得借鉴。希望本次的研究可以促进中国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书共分四章,从音乐版权与音乐产业的关系入题,回顾了美国音乐版权的历史,横切了美国流行音乐产业史上产业与版权交集最为密切的几个侧面,最终落实到对当前中国音乐版权制度建设的借鉴上。全书主要内容围绕以下五大问题展开,并试图给出自己的思考和回答。
第一大问题:音乐版权在美国音乐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性。
版权是美国音乐产业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版权创造了这样一种环境,让创作者能够在与公众共享他们的音乐的同时又从创作中得到利益的回报,并且确定他们的创作将受到保护。这种保护同时激励录音公司和出版公司拿出资金和必要的资源去生产、交易和向公众出售音乐。
其实,美国早在1790年就有了第一部《版权法》,规定版权保护的初始期限(initial term)为14年,但直到1831年,音乐才被增加为版权保护的作品形式,结果催生了一个庞大的活页歌谱印制产业,其中以著名的叮砰巷(Tin Pan Alley)为代表。但是,真正给出版商和词曲作者带来丰厚版税回报的是1909年《版权法》。它不仅明确了钢琴纸卷和唱片是跟乐谱一样的音乐作品复制件,而且明确了餐馆、酒吧、夜总会等播放背景音乐属于具有“营利性”。1909年《版权法》还设立了一项重要的条款——法定机械许可(a compulsory mechanical license)。这样,一首歌曲的流行程度真正与创作者和出版公司的收入直接联系起来。而“营利性”界定的明确促发了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兴起。从此,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流行音乐产业形成了。1971年,国会通过一项1909年《版权法》的修正案,为1972年1月15日及其以后录制、出版和获得版权的唱片提供版权保护,再一次大大提高了唱片公司的产业积极性。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环境下,音乐产业在一系列与共享文件公司的诉讼中获胜。虽然,音乐寡头们有令人诟病之处,但版权把创作者们从肆无忌惮的零回报的盗版中解救出来,迫使音乐产业转向网络数字音乐,并探索新的商业模式。
从美国音乐版权的时间表中,可以看到1831年、1889年、1897年、1972年及1998年等都有涉及音乐部分的版权修正。但是,就美国音乐版权和音乐产业相互关系的发展历程看,可以抽出最主要的三个时间点:1909年《版权法》以来的美国音乐产业、1976年《版权法》以来的美国音乐产业、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与数字环境下的美国音乐产业。本书通过这三个时间点的切入,来纵向考察美国音乐版权对美国音乐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第二大问题:美国音乐版权在音乐产业中如何运作。
对音乐产业来说,其产业的原料就是一件件享有版权的音乐作品,音乐作品通过介入版权因素的授权、制作、发行、销售各环节,最后到达消费者那里。在整个音乐产业链的运营过程中都可以看到版权的影子,版权的全程介入,主要体现在词曲作者、表演者、版权组织、音乐出版公司、唱片厂牌、音乐传媒、音乐制作技术甚至音乐版权贸易和艺人经纪公司等之间进行的版税分配。本书通过对音乐产业内部各环节的解剖,来考察美国音乐产业中版权如何被具体运作。
通过版权终止权的设立及版权介入版税分配环节,版权保障了创作者的收益。与前版权时代现金买断的方式相比,创作者能追踪自己版权作品的收益,从而在较长时间内使自己有一份稳定的收入。
版权通过许可制度将自己渗透到音乐产业的全程。从音乐产业中的版权转移过程来看,音乐产业中各个主体的活动都围绕着版权展开,有些主体从事的是版权管理活动,有些主体从事的是版权代理活动,有些主体从事的是版权开发活动,有些主体从事的是版权中介代理业务。总之,音乐产业各个主体都是奔着版权而来,版权是现代音乐产业建立的基础。从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版税分配情况可以看到,整个音乐产业,从创作、开发、再创作和制作、发行、销售到最后零售,所有参与者的收入计算依据只有一个——版税。这就形成了建立在版税之上的利益捆绑关系。与以前的现金买断不同,版税捆绑能够让音乐产业的所有参与者利益一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从而也进一步增强了音乐产业所有参与者对版税的依赖,抑或说对版权的依赖。
第三大问题:美国音乐版权经历了怎样的历史演变。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本书首先提出了音乐版权的概念并解释了音乐版权的特殊性。音乐版权,是指音乐作品的作者,因其创作创造性的音乐作品,而产生、拥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作为版权制度组成部分的音乐版权,具有由音乐艺术特征所决定的法律上的特殊规定性,从而区别于对以语言文字表达的作品或以平面、立体的形式表达的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音乐作品的特殊性决定了版权在音乐作品保护领域的特殊规定性,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从音乐版权的客体看,在使用音乐的大部分情况下必将牵涉两种不同的客体——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②从音乐版权的主体看,两种客体往往又属于不同的持有者——词曲作者和演唱艺人。③从音乐版权的内容看,对音乐作品版权的使用规定和对录音制品版权的使用规定又互不相同。
音乐版权是版权中关于音乐作品的部分。因此,梳理美国音乐版权的历史必然涉及音乐版权的客体、主体、主要内容以及音乐版权中的限制等。本书打破了传统的版权叙述方式,将音乐版权的内容有选择地充实到相关板块,并从历史的视角解释音乐版权所保护的作品形式从乐谱延及唱片的背景、原理以及相关评价,解释音乐版权所包含的复制权、发行权、演绎权、表演权和展览权在历史演变中内涵拓展的历程。
第四大问题:考察美国流行音乐产业发展史中的几个大事件与版权的关系。
美国是当今世界流行音乐产业中的“巨无霸”。在美国流行音乐产业发展史上,有一些大事件值得关注,如叮砰巷音乐的兴起,五大唱片巨头的出现,纳普斯特(Napster)音乐网站的倒下与苹果iTunes模式的成功,南方本土乡村音乐的挖掘,世界流行音乐中心纳什维尔的崛起,说唱音乐的兴衰,等等。其实,这些大事件的发生,背后都有音乐版权的“贡献”。本书从音乐复制技术与复制品的历史演变、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竞争模式、音乐版权的地理学、合理使用的界限等角度分析了这些大事件背后的版权因素。
第五大问题:对中国音乐版权制度建设的启示。
中国的音乐版权制度建设已取得不少成就,但是,无论在版权的利益平衡机制、版权实现机制还是在版税分配机制的建设上,都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方面。本书从执法环境、立法环节、版权实现机制的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网络环境下中国数字音乐运营模式的建立等方面,结合美国音乐版权制度建设的一些有益经验,提出一些探索性的思路。
从美国音乐产业发展进程看,音乐版权对音乐产业的发展和繁荣起正面的促进作用。无论是叮砰巷的崛起、ASCAP与BMI之争引发的美国本土音乐大流行、音乐电视的兴起,还是网络音乐的新商业模式的探索,背后都有一股强大的推动力,那就是版权。
发挥音乐版权对音乐产业的促进作用,关键在于如何运用版权来平衡音乐产业中各群体、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回顾复制技术的历史,从手工复制到机械复制,再到今天的数字复制,复制技术一直在发展,版权对复制权的解释也一直在扩张。这正好印证了吴汉东教授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的观点:“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史,也是传播技术进步的历史。”但是,不可否认,今天音乐产业走向五大唱片公司垄断的阶段,版权的扩张是背后的一大推动力。所以也需要思考,如何让版权从唱片寡头的挟持中解脱出来,真正保护创作者。
最后,回应开篇提出的问题,本书想要表达的是,只要在互联网时代调整自己,保护音乐产业中的创造性劳动,那么,版权就不会过时。因为,无论音乐技术怎样对产业发起冲击,音乐产业中的“王”始终是音乐内容本身,而音乐版权则是“王”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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