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5837
1.检察官专业普法。《南方法治报》特约撰稿人,广东省、广州市检察官联袂推出普法力作。检察官用专业知识向读者普及生活中常见、实用、有趣的法律常识。
2.生活、工作法律常识全覆盖。套书内容涵盖职场工作、买房租房、结婚生子、儿女教育、生活消费、旅游出行、刑事犯罪各个方面。
3.真实案例解答百姓身边问题。套书中的案例均改编自检察官一线办案接触的真实案例,让检察官用丰富的法律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生活、工作中的法律疑惑。
作者结合自己多年的法律实践,从工作、婚姻、房子、孩子、消费等切合公民工作、生活的角度出发,依靠专业背景,用通俗的笔法,通过法理引导、案例分析、温馨提示等方法,较为全面、立体地为普通民众提供实用、有效的法律指导,以达到传播法律常识、自助解决简单的法律问题的目的。
似水流年,一年时间转瞬即逝。《做自己的法律顾问》自出版以来,不知不觉已经满周岁了。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做自己的法律顾问》除了收获些许掌声和赞誉之外,也收到了许多读者朋友们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有的读者指出,书中选择的案例多关注弱势群体,带有保护弱者的明显倾向,而在当前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下,传统观念中的强势群体也可能沦为弱势群体,比如用工企业、私营企业主、公务员群体等,因此建议在选择案例题材时多考虑阅读主体的多样性,使观点更趋中立。
有的朋友提到,阅读完书中案例确实可以开阔视野,增长法律知识,做到“知其然”,但却不能彻底解决“怎么办”的问题,生活中遇到书中类似的法律问题仍然不知道该如何下手,无法实现“做自己的法律顾问”。
面对这些略显尖锐的问题,我俩不仅没有丝毫不悦,反而倍感欣喜。欣慰于读者能够用心阅读我们的作品,否则也不会提出这般带有建设性的意见。正所谓
“万事开头难”,现在看来,对我们而言,《做自己的法律顾问》与其说是既往作品的一次集中展示,不如说是创作普法作品的新的开始。因为当这些作品一股脑地展现在公众面前时,一些隐藏在文章深处的缺点和不足就会逐渐暴露,理所当然应当承受读者们的质疑和批评。古人云“闻过则喜”,如今才体会到个中滋味。
站在新的写作起点上再出发,少了几分初创时的忐忑与茫然,多了一分经历过后的认知与笃定。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艰苦笔耕,《做自己的法律顾问2》终于与大家见面了。
在第二季的作品中,我们秉承了季确定的写作体例,在题材内容、析法说理、操作指引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升级”。
在新一季的作品里,我们更加注重兼顾阅读主体的多样性。如在《赚钱有道,别乱打“税”的主意》一文中,既指出“偷税”的社会危害性,也“温馨提示”广大企业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避税,降低企业成本,改善员工福利,并且具体介绍了合法避税的若干方法。又如在《创业有道,别向行业“潜规则”屈服》一文中,站在创业私营企业主的角度,告诫创业者们不要触碰商业贿赂法律红线,同时也特别提醒大家防范“潜规则”中暗藏的法律风险。兼顾阅读主体的多元伴随而来的是案例题材和法律知识的不断丰富,使《做自己的法律顾问2》覆盖知识面更为广泛,更加贴近普法作品的本真,让每一个读者都有机会对自己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把脉。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普珀曾说过:“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作为普法作品,传播知识、答疑解惑只是步。能让读者分析辨别较为复杂的案例表象,了解、掌握基本的法律思维和操作技能,是第二季作品创作的重要方向。
如在《是强奸还是“半推半就”?法律教你正确分辨》一文中,针对社会热议的暴力程度不明显的强奸疑难案件,通过案例比较的方法,明确区分标准,向读者阐述如何正确分辨是强奸还是“半推半就”。又如在《接受网络订单生产枪支配件,电商是否构成犯罪?》一文中,围绕电商朋友们关心的网络交易安全问题,运用相关案例进行对比,深入论证不见面的网络交易在何种情形下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诚然,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精湛的技能源于知识的沉淀和反复的实操。唯有认识到此,我们才能理性平和地看待书籍及文字的局限,坦然面对现实生活中遇到具体法律案件“怎么办”的问题,期待在每一次“做自己的法律顾问”过程中的不断成长和进步。
法律知识和操作技能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两者有机结合,相互作用,从而达到定纷止争之目标。但要终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除了知识和技能之外,还离不开法律人独有的智慧和经验。
在第二季作品写作过程中,我们有意识地将办案经验和心得融入其中。如在《不良开发商利用中介耍花招,买房者如何见招拆招?》一文中,通过分析案情总结出不良开发商的“花招”套路,并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提出联合房产中介揭穿不良开发商真面目的思路做法。又如《工伤劳动者别哭,法律为你撑腰》一文,把工伤维权之路步骤化,特别强调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劳动者及其家属要有证据保全意识,在时间内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每一条经验的背后都有一个故事,不仅让作品更加富有可读性和感染力,而且让读者设身处地感受到法律讲究策略方法、致力维护公义的精髓要义。
知识、技能、经验,将三者融汇交织在新一季的普法作品中,不失为《做自己的法律顾问2》的一次全新尝试。
“法律,是我们的情人”,不知多少法律人对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这句名言产生过共鸣。常言道,日久生情。在长期地写作以及酝酿过程中,我们时常能透过冰冷的法条,触碰到人情世故的温度;在释法论证说理时,我们也会情不自禁地跳出法律的平面视角,思索社会需求层次的立体多元。在第二季作品中,也不乏对于法律无奈选择、鞭长莫及的思考在文中与读者共勉和分享。
兴趣是好的老师。法律的无穷魅力,在浩如烟海的法律知识海洋中,在带有酷炫色彩的法律技能里,在散发出智慧光芒的法律经验中。立足法律视角分辨“社会乱象”与“江湖险恶”,秉承法治理念笑看“网络风云”和“职场生涯”,何惧“家长里短”“校园阴霾”的烦恼,为“家有儿女”撑起防护伞,与法一道“行走天下”。希望《做自己的法律顾问2》能够让阅读者体会到作者的投入和用心,激发起读者研习法律的浓厚兴趣,带来愉快的阅读体验和畅快感受。
当前,我国正全面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毋庸讳言,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增强社会公众法治意识不可能靠一己之力、一日之功来实现,而是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广大民众的共同努力,久久为功。每一个时代都有其嘹亮的歌声,每一代人都有属于他们的时代风采。没有千篇一律的普法故事,只有时光岁月的洗涤和凝练。
其实,再多的法律知识、技能、经验都属于方法论范畴,而任何方法论都离不开世界观的指引。思想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结果。身处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法律人,只有怀揣对法治的信仰和敬畏,切准时代发展的脉搏,始终秉持一颗追求公义之心,才能淋漓尽致地施展所学,阔步向前,行稳致远,不辱新时代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
在本书付梓之际,特别感谢一直关心、鼓励我俩创作的领导、同事和朋友们,正是有了你们的鼎力支持才让我们始终充满信心,一往无前。再次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以及王佩琳编辑对本书出版的辛勤付出和无私帮助。
在写作的新起点上再出发,以笔端写万物,以文字载时代。谨以此书献给我们的家人、共同热爱的检察事业以及转型期中国正在茁壮成长的法治文明。
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案件被侵犯的情况屡有发生。当面对侵犯财产权的违法情形时,有些公民会选择公力救济,报警求助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有些公民则喜欢私力救济,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自行解决。但是有些公民在寻求私力救济过程中,会采取一些过激的方法,结果触犯了法律,不仅让自己的维权受阻,还惹出了新的矛盾,得不偿失。
担保公司员工“抢”回抵押车辆
小王是浙江杭州某担保公司的员工,接到公司的指令前往广东省惠州市追回一辆与该公司签有抵押借款合同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由担保公司保管车辆有关证件,若抵押人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归还借款,担保公司可行使抵押权。双方约定在抵押期间车辆继续由抵押人使用,担保公司在抵押车辆上可安装GPS定位系统。
小王到惠州后,通过GPS定位系统找到目标车辆,发现车辆早已被抵押人转卖给第三人。小王向担保公司报告这一情况,担保公司认为在抵押车辆上安装的多个GPS已被丢弃,如果不采取措施拿回抵押车辆,很可能会失去对抵押车辆的控制,于是担保公司向小王发出“想方设法追回抵押车辆”的指令。
小王经当地朋友介绍,雇佣了三名无业人员,并向三人表明自己担保公司员工的身份,四人商量采取“抢”的方法追回汽车。四人在当地租赁了一部汽车,一路跟踪目标车辆到一个加油站,当目标车辆进入加油站停车加油时,小王和另外两人迅速上前拉开车门,一把将驾驶者从驾驶位拽出,导致驾驶者摔倒在地受轻伤。
小王等人迅速驾车驶离加油站,驾驶者迅速呼叫同伴驾车追赶车辆。小王等人心中害怕,遂主动报警,称被人追赶可能遭受人身伤害,后警方在驾驶者的协助下将小王等人抓获。经查,驾驶者从抵押人手中低价购得车辆,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小王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车主“偷”回自己被盗车辆
车主小刘的一辆马自达SUV被盗,在报警后案件一直没有被侦破。某天小刘在商场购物时意外发现,停车场有辆马自达SUV与自己被盗车辆极为相似,其中有道划痕的位置让小刘感到格外熟悉,基本可以确定就是自己被盗的那辆车。
为了验证自己的判断,晚上小刘拿着自己备用的车钥匙潜入停车场,果不其然,备用钥匙可以打开车门并正常启动车辆。小刘喜出望外,急忙驾车打算驶离停车场,结果在停车场闸口处因找不到停车卡受阻,车场管理员不予放行。小刘几番解释未果后急火攻心与管理员发生口角,管理员立即报警求助。警察到场后以涉嫌盗窃罪将小刘带到派出所调查。
后警方查明真相,顺藤摸瓜将盗车犯罪嫌疑人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在盗得车辆后,通过伪造单证的方法通过二手车市场将车辆低价卖出。警察对小刘给予了批评教育,未追究小刘刑事责任。
以非法方式维权可能让事情变得更糟
这是两起在采取私力救济维权过程中触犯法律的典型案例。原本是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合法维权行为,但由于当事人的不理智,选择“抢”“偷”等不正当的方式维权,结果发生不可预料的严重后果。案例1中小王等人在维权过程中致人轻伤,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案例2中小刘在派出所内留置,依法接受调查,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有苦说不出,教训深刻。
这样类似的案例在司法实务中屡见不鲜。相比于案例2,案例1的警示教育意义更大。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案例1中,王某等人维权的目的是正当的,但在维权过程中采取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造成驾驶者受轻伤的严重后果,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案例1中小王等人基于使车辆脱离驾驶者实际控制的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强行抢走车辆,貌似在形式上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模式。但是从实质上看,小王在雇佣当地三名无业人员时,已经明确表明其担保公司员工的身份,目的是为了获得车辆控制权,而非自身实际占有车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抵押车辆的目的,缺少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主观要件。而且,当王某看到驾驶者追赶后主动报警求援,没有逃避警方抓捕的故意,从侧面上也印证了王某没有将被抢车辆据为己有的目的,因此不构成抢劫罪。案例2中小刘因为“偷”回的是自己被盗的车辆,同样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因此也不构成盗窃罪。
私力救济发生意外要及时报警求助
本案中小王、小刘的教训是深刻的,公民、企业在行使维护自身正当合法财产权利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手段合法。在案例1中,小王所在的抵押公司有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无法按约定归还借款时,担保公司会通过GPS定位直接上门拖车行使抵押权,因此担保公司是具有取得抵押物的合法依据的。
本案中,王某等人行为上实施的是一个貌似标准的团伙抢劫行为,但好在当遇到驾驶者驱车追赶时,小王选择主动报警寻求救济,从侧面印证了自己不具有非法占有车辆的主观故意。由此可见,在寻求私力救济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要及时报警求助,留下关键证据以利于接下来的维权。
既然具有合法取得财物的权利,案例1中小王所在的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抵押权纠纷,也可以采取报警的方法扣押抵押车辆,还可以让小王等人采取合法方式将抵押车辆留置,但是却万万不应当向小王发出“想方设法追回抵押车辆”这样不负责任的指令。案例2中小刘在发现被盗车辆后,完全可以待在原地报警求助等待警方处理,却被一时的喜悦冲昏头脑,险些酿成大错。
现实生活中公民们会遇到各种类型的财产纠纷,公民在维权过程中一定要选择合理合法的手段。常见的非法维权手段有“抢”“偷”“骗”等形式,如果目的只是拿回原本属于自己的财物,因为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在此过程中如果发生如案例1中小王等人一样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则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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