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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50119
编辑推荐
编排体例合理细化 收录文件实用全面
法规链接原版首创 指导案例规范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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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刑事卷(第三版)》有以下四大核心优势:
(1)收录全面权威。在全面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收录各类司法解释文件的权威文本,共571件,并精心收集大量地方司法文件。
(2)分类细化合理。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专家同志,对司法解释予以细心梳理、分类。同时,考虑到部分文件在划分类别时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叠,为避免重复收录文件,便于读者查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刑事卷(第三版)》在目录中设有“存目”,原处收录全文,存目处仅标出文件页码,指引读者检索文件。
(3)链接配套法律法规。对于重要的司法解释,以脚注的形式指出了与之对应的法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刑事卷(第三版)》在收录刑法时,以脚注形式标注了各个修正案及立法解释的内容;同时,在每一部分司法解释之后,附有相关法律法规全文,以便于读者准确、及时查找。
(4)精选指导案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司法实务中的案例指导工作提供了规范依据。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文件中规定各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则在其文件中规定各级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可以参照执衍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刑事卷(第三版)》在全面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重点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机构编辑的指导案例,共150件。
(1)收录全面权威。在全面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收录各类司法解释文件的权威文本,共571件,并精心收集大量地方司法文件。
(2)分类细化合理。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专家同志,对司法解释予以细心梳理、分类。同时,考虑到部分文件在划分类别时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叠,为避免重复收录文件,便于读者查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刑事卷(第三版)》在目录中设有“存目”,原处收录全文,存目处仅标出文件页码,指引读者检索文件。
(3)链接配套法律法规。对于重要的司法解释,以脚注的形式指出了与之对应的法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刑事卷(第三版)》在收录刑法时,以脚注形式标注了各个修正案及立法解释的内容;同时,在每一部分司法解释之后,附有相关法律法规全文,以便于读者准确、及时查找。
(4)精选指导案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司法实务中的案例指导工作提供了规范依据。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文件中规定各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则在其文件中规定各级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可以参照执衍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刑事卷(第三版)》在全面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重点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机构编辑的指导案例,共150件。
目 录
刑事实体编
一、总则
(一)综合
(二)刑法的适用
(三)犯罪
(四)刑罚
(五)刑罚的具体运用
(六)其他
二、分则
(一)综合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罪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六)侵犯财产罪
(七)妨害社会管理
秩序罪
(八)危害国防利益罪
(九)贪污贿赂罪
(十)渎职罪
(十一)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事诉讼编
一、综合
二、管辖
三、回避
四、辩护与代理
五、证据、司法鉴定
六、强制措施
(一)综合
(二)逮捕
(三)羁押
(四)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八、立案及立案标准
九、侦查
十、提起公诉
十一、审判
(一)第一审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
(三)裁判文书管理
十二、死刑复核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执行
十五、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
十六、赃款赃物处理
十七、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
诉讼程序
一、总则
(一)综合
(二)刑法的适用
(三)犯罪
(四)刑罚
(五)刑罚的具体运用
(六)其他
二、分则
(一)综合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罪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六)侵犯财产罪
(七)妨害社会管理
秩序罪
(八)危害国防利益罪
(九)贪污贿赂罪
(十)渎职罪
(十一)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事诉讼编
一、综合
二、管辖
三、回避
四、辩护与代理
五、证据、司法鉴定
六、强制措施
(一)综合
(二)逮捕
(三)羁押
(四)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八、立案及立案标准
九、侦查
十、提起公诉
十一、审判
(一)第一审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
(三)裁判文书管理
十二、死刑复核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执行
十五、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
十六、赃款赃物处理
十七、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
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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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9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14号)下发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重点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初步遏制了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各类非法证券活动新发量明显减少,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相当一部分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单位也遇到了一些分工协作、政策法律界限不够明确等问题。为此,协调小组专门召开会议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根据协调小组会议精神,现就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非法证券类案件办理工作
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从近期办理的一些案件看,非法证券活动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绝大多数非法证券活动都涉嫌犯罪。二是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强,欺骗性大,仿效性高。三是案件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同时资产易被转移,证据易被销毁,人员易潜逃,案件办理难度大。四是不少案件涉及到境外资本市场,办理该类案件政策性强,专业水平要求高。五是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承受能力差,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密切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维护法律法规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一)关于公司及其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的性质认定。《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国办发99号文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二)关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责任追究。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证券,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依法核准,以发行证券为幌子,实施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关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代理的非上市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以擅自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关于非法证券活动性质的认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对因案情复杂、意见分歧,需要进行协调的,协调小组应当根据办案部门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解决。
……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非法证券类案件办理工作
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从近期办理的一些案件看,非法证券活动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绝大多数非法证券活动都涉嫌犯罪。二是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强,欺骗性大,仿效性高。三是案件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同时资产易被转移,证据易被销毁,人员易潜逃,案件办理难度大。四是不少案件涉及到境外资本市场,办理该类案件政策性强,专业水平要求高。五是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承受能力差,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密切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维护法律法规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一)关于公司及其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的性质认定。《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国办发99号文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二)关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责任追究。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证券,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依法核准,以发行证券为幌子,实施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关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代理的非上市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以擅自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关于非法证券活动性质的认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对因案情复杂、意见分歧,需要进行协调的,协调小组应当根据办案部门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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