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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6720
《刑事庭审实质化和有效性问题:第九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为”第九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会议以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热点话题”刑事庭审实质化及有效性”为主题,来自中韩两国40多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参与。在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论文集有利于中韩双方的学术交流和相互借鉴,对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庭审实质化的理论与实践
“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对侦查、公诉和辩护的影响 陈卫东
调查者证言及视听资料[韩]李润济
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 顾永忠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三重困境及其破解 万毅
唤醒“睡美人”
——兼论刑事庭审实质化语境下我国《刑诉法》第176条的启动与完善 李军
论刑事庭审实质化语境下检察工作的应对 苏云
庭审实质化改革:现状、问题及展望
——以S省C市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为视角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从“形式印证”到“实质检验”:庭审实质化改革中事实认定模式的转变
——基于成都法院实践的思考 杨春 洪纵博
权利的辩护
——对C市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的考察 马鹏飞
刑事庭审证据四环节的实证研究
——以C市庭审实质化改革示范庭为样本分析构建庭审示证举证质证认证模式 邱克亚
审判中心主义语境下的庭审制度改革
——兼评被形式化的庭审实质化改革 徐秉晖 袁坚
刑事庭审实质化视角下法庭保障律师有效辩护问题研究 谢栋才
庭前会议及庭审准备程序
公诉提起前对侦查记录的阅览及誊写权[韩]元惠郁
韩国庭前准备程序之探讨[韩]卢明善
中国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 卞建林
审判中心视阈下庭前会议之功能 汪海燕
关于庭前准备程序的调研
——以中基层法院庭前会议实证分析与制度构建为视域 甘菱铭
法庭规则与证据调查程序
庭审实质化与证人出庭作证 熊秋红
对韩国刑事审判证据调查程序的省思[韩]吴庆植
确立“平等对待”诉讼原则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根本保障 龙宗智 韩旭
对质询问权[韩]李柱元
刑事人证法庭调查的技术规范与法理分析
——基于C市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践的考察 徐尔旻 魏军
中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背景下的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制度实证研究 胡铭
对刑事庭审询问证人技术的思考 何良彬
刑事辩护运行机制及影响力实证研究
——以律师辩护权利的三阶转化为主线 张洪亮
法官证据调查权与被告人证据调查申请权之博弈论 郑妮 宫玉杰
微信庭审的合理性限度考辨 冼志勇 徐洁
论警察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与对策 杨光
论行政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 王素珍
完善规则提高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质量研究 黄泽勇 施乔 王斯颖
论侦审联结的有限正当化
——以当前刑事司法改革为背景的分析 万旭
非法证据排除与法官认证
韩国法院《非法收集证据排除法则》之适用准则[韩]金成龙
法官排除非法证据之实证考察
——以刑事庭审实质化为背景的分析 廖晶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韩]郑盛允
认定电子证据等电子设备载体的证据能力[韩]丁雄奭
法官认证与审判文书制作[韩]李祥源
讯问录音录像与非法证据排除:一个实证的考察 马静华 张潋瀚
证据排除抑或证据把关: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证研究 吴洪淇
”第九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2016年7月28日至29日,第九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在四川省成都市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主办,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承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大学法学研究所协办。
本次研讨会以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热点话题”刑事庭审实质化及有效性”为主题,来自首尔大学、东亚大学、成均馆大学、高丽大学、国立江陵原州大学、西京大学、仁荷大学、庆北大学、亚洲大学、首尔高等检察厅、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深圳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司改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律师协会、成都市律师协会等中韩两国40多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司法实务部门的120余位代表齐聚一堂,围绕主题展开学术研讨。
本次研讨会是在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召开的,通过中韩双方的学术交流和相互借鉴,对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研讨会分为开幕式、主题研讨和学术总结三个阶段进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主持开幕式,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教授、韩国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韩明官教授、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院长侯水平研究员、韩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总领事安成国、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彦、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吕瑶先后致辞。
本次研讨会共收到中韩代表学术论文40篇,分设”庭审实质化的理论与实践””庭前会议及庭审准备程序””法庭规则与证据调查程序””非法证据排除与法官认证”四个单元,对其中的20篇论文进行了大会交流与研讨。
一、庭审实质化的理论与实践
单元主题为”庭审实质化的理论与实践”,本单元由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孙长永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首先发言,其报告题目为《”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对侦查、公诉和辩护的影响》。陈卫东教授认为,我国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进程中应当系统把握”以审判为中心”对侦查、公诉、辩护等多领域的广泛影响。侦查改革可通过转变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构建被追诉人认罪的激励机制和侦辩协商机制进行;公诉改革则要关注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化建设、提升检察官交叉询问能力与法庭应变能力以及案件的繁简分流;辩护改革应从赋予律师更多的辩护权利、提高律师参与辩护率等多重维度以维持控辩平衡的诉讼格局。
韩国亚洲大学法学院李润济教授的报告题目为《调查者证言及视听资料》。李润济教授将调查者证言定义为:讯问过犯罪嫌疑人的警察在法庭作证时,针对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其做出供述时的情况所进行的陈述。他指出: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当被告人主张警察做出的讯问笔录与其供述的事实不符而不同意将该讯问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可将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调查者证言作为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之佐证。现在的问题是:司法判例认为视听资料比调查者证言更具有客观性,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调查者证言相比视听资料更具有客观性”。这种矛盾应得到解决,《刑事诉讼法》限制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的目的应得到合理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顾永忠教授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实质上是刑事诉讼中对办理案件的应然要求与实然需要的关系。所谓对办理案件的应然要求是指任何被追诉人都有权要求以庭审实质化的方式对其进行公正审判。既然公正审判是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那么被追诉人根据自己的案情也有权自愿放弃,选择采用简化的诉讼程序和方式对其审判并在法定范围内获得”好处”,这就是对办理案件的实然需要。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应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磊的报告题目为《庭审实质化改革:现状、问题及展望–以S省C市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为视角》。周磊副院长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试点情况进行简要介绍,指出在试点中要着力构建以繁简分流、轻案快办为前提,以庭前准备为基础,以证据”排非”、人证出庭、综合认证为重点,以专业化审判、静默化管控、信息化服务为支撑的庭审操作模式和工作推进体系。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苏云的报告题目为《论刑事庭审实质化语境下检察工作的应对》。苏云副检察长认为,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诉讼制度改革,必将对传统刑事诉讼程序中各项环节及整体构造造成严重影响与冲击。检察工作应在遵循现代法治理念与司法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强化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强化证据体系构建、强化审查起诉模式创新、强化庭审应对能力等方面进行理性调整和应对。检察机关应正确处理刑事追诉与法律监督职能之间的关系,既要正视检察机关承担的追诉犯罪和法律监督双重角色,又要切实找到刑事追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相统一的结合点。
本单元由四川大学法学院万毅教授担任评议人。万毅教授在对以上发言进行总结与点评后,进一步指出庭审实质化改革在实务中仍存在诉讼观念、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包括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言词证据应否排除、警察出庭的身份问题以及证人出庭后应当如何询问等。
二、庭前会议及庭审准备程序
第二单元主题为”庭前会议及庭审准备程序”,本单元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左卫民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首先作主题发言,其报告题目为《中国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卞建林教授指出,《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增设庭前会议制度时并未考虑到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等问题,因此制度本身存在着先天的缺陷。他通过实证调研发现,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表现为适用率普遍偏低、法律授权有限、法律效力不明、程序不够明确以及辩护权保障不到位。他认为庭前会议是为保障审判活动集中顺利进行、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质量而增设的一项制度。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结合当下正在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以完善。
韩国成均馆大学法学院卢明善教授的报告题目为《韩国庭前准备程序之探讨》。卢明善教授首先对韩国庭前准备程序的创设及变迁进行梳理,进而介绍了韩国庭前准备程序的引进目的和运作方式,指出韩国的庭前准备程序是为减轻陪审员的负担而引进的,通过强化庭前准备活动使审判快速进行。而对于没有陪审员参加的普通审判活动,庭前准备程序极少被启动。庭前准备程序不仅仅是为提高审判效率而设置,该程序运行不能过度以审判为中心,还应适当兼顾侦查职能的发挥。卢明善教授认为简易程序是对被告人减免罪行、从宽处理的窗口,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值得韩国实务部门借鉴。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汪海燕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审判中心视阈下庭前会议之功能》。汪海燕教授认为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呈现出”职权性”与”形式化”相结合的”协商模式”,庭前准备程序沦为庭审的附庸。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改革方案应当从推动”法院主导”向”当事人协同”转变入手,理顺庭审程序与庭前会议之关系,准确定位庭前会议乃”准备”程序之实质,在严格区分案件实体与程序基础上,构建实体准备与程序控制的二元功能结构。
韩国仁荷大学法学院元惠郁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公诉提起前对侦查记录的阅览及誊写权》。元惠郁教授简要介绍了韩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对侦查记录的阅览以及誊写权的规定、学界的观点以及相关宪法判例,并与德国、美国在刑事诉讼法上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她认为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权,提起公诉之前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人行使对侦查记录的阅览以及誊写权。当被害人对检察官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申诉时,必须允许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对不起诉记录的全部内容进行阅览以及誊写,但应当对与犯罪事实无关的内容进行限制,以防止发生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甘菱铭法官的报告题目为《关于庭前准备程序的调研–以中基层法院庭前会议实证分析与制度构建为视域》。甘菱铭法官指出,自2015年2月至今,全市两级法院共开试验示范庭102件,召开庭前会议的比例高达7255%,试点效果显著,并且呈现出案件类型丰富、应用层次广泛、庭前会议处理事项多样且流程规范的特点。但庭前准备程序仍存在着适用条件不明确、处理事项不清晰、参与人员不确定、启动程序不统一等困难,对于庭前会议能否进行裁决、会议结论的约束性、救济途径等问题仍有待研究。庭前会议制度需要从内容和程序上进行完善。
西南政法大学李昌林教授对本单元的主题报告作了点评,在总结、梳理本单元各位代表发言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进行庭审实质化改革需要检察院、法院的积极参与,需要证据实质化。庭前会议只是庭前准备程序,并未设置被告人答辩程序等,不应对其功能过度乐观。建议将庭前会议作为所有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将案件大部分程序事项在庭前会议中解决。
在提问和互动交流环节,龙宗智教授、顾永忠教授先后发言。龙宗智教授指出,不能单从适用数量来评价庭前会议的功能,其适用案件范围主要是疑难、复杂案件。庭前会议本身也有缺陷,比如没有裁决功能,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实践中成都中院探索出的庭前会议情况法庭报告制度,将庭前会议中的争议事项以庭审裁决方式来解决,实现了与法庭审理的有效衔接。顾永忠教授指出,庭前会议的设计初衷是为庭审做准备,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对其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进行案件分流,应将庭前会议的功能扩大,赋予其对案件的过滤分流功能,把相当一部分案件通过简易、速裁等程序分流出去,剩下大概20%的案件按照庭审实质化方式进行审理。
三、法庭规则与证据调查程序
第三单元主题是”法庭规则与证据调查程序”,本单元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白宗钊主持。
首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熊秋红研究员发言,其报告题目为《庭审实质化与证人出庭作证》。熊秋红研究员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后证人出庭作证的实践数据进行对比,指出如何破解证人出庭难现象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长期关注的重大实践问题。证人方面的主客观因素不是妨碍证人出庭的主要因素,证人出庭率极低的主要原因是检察官、法官的消极态度以及书面的裁判机制。在证人出庭作证范围内,应限制法院的酌量权,限制庭前书面证言的效力,扩大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完善特殊证人出庭作证和证言特免权的规定。
韩国国立江陵原州大学吴庆植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对韩国刑事审判证据调查程序的省思》。吴庆植教授首先介绍了韩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调查的概念、证据申请以及证据认定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指出韩国刑事审判证据调查正从形式型向实质型转变,他认为证据调查必须在审判庭进行,物证在庭审中出示,书证由熟悉其内容的申请人在庭审中朗读。审判长心证应在庭审中形成,要避免使审判长在审判庭之外产生预断的情况的发生,并且原则上应当庭宣判。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韩旭研究员的报告题目为《确立”平等对待”诉讼原则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根本保障》。韩旭研究员认为:新修订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首次将”平等对待”作为一项原则正式确立,是对庭审制度和诉讼程序的一项突破,也是对联合国限度公正审判标准的确认。不仅能够保持审判中立,破解”审辩冲突”难题,而且有助于维系控辩平衡,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和有效性。”平等对待”原则在新规则中具体体现为权利保障平等、义务履行平等和规制主体平等。此外,新规则要求审判人员对违反法庭纪律人员慎用”驱逐出庭”措施是维护庭审秩序、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利、实现庭审公正的必要保障。
韩国高丽大学法学院李柱元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对质询问权》。李柱元教授首先解释”反对审问”:主审问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对证人进行的审问,反对审问是在主审问之后,对方当事人针对主审问的内容和相关事项对证人进行的审问。他随后介绍了韩国对反对审问权的认识变化过程、反对审问权的法定地位以及当被告人的反对审问权被侵犯时,如何认定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问题,认为保障被告人的反对审问权符合立法和司法判例的价值追求,但不是性的保障,而是应探讨如何把握保障的度。他特别指出,通过2007年修正《韩国刑事诉讼法》,明示了对反对审问权的保障,不只是关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还是其证据能力问题。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魏军审判员的报告题目为《刑事人证法庭调查的技术规范与法理分析–基于C市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践的考察》。魏军审判员在报告中指出,强化人证出庭作证是C市法院2015年以来开展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庭审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后,存在着人证出庭的节点和顺序多样、发问规则混合了交叉询问的形式和职权主义的价值追求、质证规则保守、警察和被害人出庭作证身份难以界定等问题。他认为在调查顺序上,可尝试对于全案证据,集中调查出庭人证,对于各个争点事实,将人证根据争议点分组调查;发问应以查明事实为目的,不必纠结表现形式;应保障质证主体的诉讼权利并探索实现警察、被害人出庭的证人化。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铭教授对本单元进行了点评。胡铭教授指出韩国代表将证人出庭问题从宏观走向了技术层面进行讨论,其对庭审证据调查、交叉询问规则的研究值得我们学习。他结合自身实证调研结果发现,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的问题值得警醒,法官、检察官的态度对证人出庭的影响应当得到重视。庭审中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要环节之一,需要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庭审实际、行之有效的交叉询问规则。
在提问和交流环节,白宗钊副院长认为,法官、检察官的消极态度确实给证人出庭带来不利影响,但根本的问题是现行法律并没有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实践中即使证人不出庭,庭前证言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案件审理程序并不违法,这就助长了法官的消极心理。韩旭研究员提出:新刑诉实施以来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基本上没有,这是影响证人出庭率的一个重要因素,个中原因是什么,应引起重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彦结合成都中院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情况作出回应,在试点案件中,证人出庭率达到71%,基本上都是控方提出申请,没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
四、非法证据排除与法官认证
第四单元主题是”非法证据排除与法官认证”,本单元由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韩旭研究员主持。
韩国庆北大学法学院金成龙教授在本单元首先发言,他发言的题目为《韩国法院〈非法收集证据排除规则〉之适用准则》。金成龙教授首先指出韩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和个人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对于”毒树之果”,他认为任何国家都不能无限制地承认第二次证据的证据能力,也不能地排除,应以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司法正义为目的。谈及韩国大法院处理”毒树之果”的态度与方法,他指出大法院原则上否认违反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的证据能力,例外承认证据能力的情形为其违法程度不至于严重违背立法者规定合法程序的实质宗旨。若以证据收集的违法性为由否认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能力,从而导致过轻的处理结果,违反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应当重新认定其证据能力。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廖晶晶法官的报告题目为《法官排除非法证据之实证考察–以刑事庭审实质化为背景的分析》。廖晶晶法官指出:从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数据、启动数据以及终排除数据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情况较改革之前明显增强。但从实证考察情况来看,法官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仍存在审查判断标准难以掌握、消极对待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应从程序设计和法官自身因素两方面破解这一难题。
韩国首尔高等检察厅郑盛允检察官的报告题目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郑盛允检察官首先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功能、德国的相关立法和美国判例确立的规则,随后介绍了韩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发展历程和现行规定,并与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比较分析。他认为排除非法证据不应只限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也应通过立法予以确立;《韩国刑事诉讼法》第308条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是宣言性的,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需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建立。
韩国西京大学丁雄奭教授的报告题目为《认定电子证据等电子设备载体的证据能力》,由李润济教授代为发言。丁雄奭教授指出:侦查机关在搜查扣押过程中把电脑等电子设备载体扣押后带到办公室,对文件进行搜索、分析找出关键证据的取证行为在韩国存在争议。根据大法院的判例,扣押并搜索电子设备载体的行为是执行扣押、搜查令状的行为之一,但要保证被搜查者的参与权,否则取得的电子证据为非法收集的证据而不具有证据能力。侦查机关在合法搜索电子文件过程中,发现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的另一犯罪事实的证据时应停止搜索并向法院申请新犯罪的搜查扣押令状,之后再对新的证据进行搜查、扣押。他认为大法院判例的第二点值得商榷。另外,大法院认为即使是侦查机关合法取得的电子文件,如果被告人否认该文件是自己制作的,那么该文件不具有证据能力。丁雄奭教授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应通过立法解决。
韩国首尔大学法学院李祥源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法官认证与裁判文书制作》。李祥源教授认为:认证属于裁判的内容之一,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不仅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还可以展现司法为民的新面貌。”庭审实质化”要求法官心证的形成应源自其在当庭审理中对证据的调查和认定,其中证据调查应坚持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即对于极有可能使法官产生误判的证据不予调查、对没有调查必要性的证据不予调查;证据认定应当包括对证据能力的考察,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适当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本单元由西南政法大学高一飞教授进行点评。高一飞教授将本单元各位代表的发言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进一步解读,指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完善,须明确法官的责任,将立法与司法结合起来。
在提问与交流环节,孙长永教授就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和实践状况发表意见:,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都有进步,司法案例中存在排除非法证据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况;第二,对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评价不宜过高,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规定还处于起步阶段,对非法物证、书证基本不排除;第三,排除非法证据主要依靠法院的决心和法官的勇气而不是法律规定;第四,司法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难度大,提出的少,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也少,个别案件虽确认和排除了非法证据,但也不会影响定罪量刑。总体上看,法官在主观上不愿意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究其原因,除了程序设计欠缺和法官自身因素外,重要的是合议庭没有独立作出排除非法证据裁判所必要的保障条件。
后,大会进行了学术总结,分别由韩国东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许一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作总结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担任主持人。许一泰教授和陈卫东教授均充分肯定了此次研讨会的学术质量和取得的成果,陈卫东教授还进一步对研讨会上提出的诸多问题作出了简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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