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4314
中央纪委监察部官方网站首批推荐图书
要了解美国的任何一个侧面,都需要了解美国法律
案情跌宕起伏,文笔风趣犀利,令人回味无穷
本书是我社畅销图书《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的精装收藏本。本书并没有就法律谈法律,而是用生动的笔触,翔实的资料,描述了法治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联邦*法院的25个故事所提示的,是一以贯之而又不断发展的一种观念,一种精神。美国宪政的酸甜苦辣尽在其中,让读者去细细回味。
目录
全书案例分类目录
前言:美国联邦法院略论
1.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
2.美国宪政法治的捍卫者:法院的九尊护法神
3.美国宪法的英国普通法渊源
4.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
5.契约神圣原则与大学自治传统
——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
6.联邦至上原则和宪法默许的权力
——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 (1819)
7.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吉本斯诉奥格登案(1824)
8.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
——斯科特诉桑弗特案(1857)
9.总统大还是法院大?
——从梅里曼诉讼案到米利根诉讼案
10.从受害者到胜利者:华人官司对美国法律的贡献
——益和诉霍普金斯案(1886)
11.20世纪美国反托拉斯垄断的枪
——北方证券公司诉美国案(1904)
12.争取劳工权益的漫漫长路
——有关劳工权益的几个案子
13.当爱国主义碰上宗教和言论自由
——有关国旗致敬和《效忠誓词》的三个案子
14.战时的公众自由和种族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裔美国人被拘留案
15.吹响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1954)
16.校园祈祷与“分离之墙”
——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1962)
17.“政治棘丛”中的平等选举权
——贝克诉卡尔案(1962)
18.公正审判与对穷人的司法援助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1963)
19.对新闻自由的挑战:诽谤还是舆论监督
——《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1964)
20.不厌其烦的告诫与刑事被告的权利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
21.选择权与生命权的漫长较量
——罗诉韦德案(1973)
22.“帝王总统”的自我弹劾
——美国诉尼克松案(1974)
23.如今在美国究竟谁歧视谁?
——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1978)
24.星条旗保护焚烧它的人
——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
25.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两难抉择
——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1992)
26.程序公正与“世纪审判”
——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1995)
27.总统难产引发的司法大战
——布什诉戈尔案(2000)
28.美国政府为何总跟微软过不去?
——美国诉微软案(2001)
网络资源和参考书目
附录一: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大陆会议美利坚十三个联合邦一致通过的宣言
附录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附录三: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任命、继承和任期表
附录四:刑事司法程序流程图
附录五: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附录六: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巡回区
附录七:美国联邦法院之、花絮和传统
图片一、法院办公楼
图片二、法院大法官“全家福”
后记: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
本书并没有就法律谈法律,而是用生动的笔触,翔实的资料,描述了法治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联邦*法院的25个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贯之而又不断发展的一种观念,一种精神。
中国国际政治学家,著名美国问题学者 王缉思
本书对美国宪政的过程做了一个梳理,对中国的现代化来说很有作用。现代化*重要的一点是制度的现代化,本书提供了丰富的财产。
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历史学家 袁伟时
我觉得本书*的价值就在于,它通过对联邦*法院在过去两百余年25个重大案件的审判的再现,向读者展示了一部形象的美国宪法史。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卫方
本书将美国历*有影响力的25个大案记叙得生动、有趣,读来毫无晦涩、枯燥之感。书中大量资料都来自原版专著、传记或新闻报导,即使今天来看,这些材料仍非常新颖,足以傲视国内同类题材的其他著作。
*人民法院法官 何帆
美国宪政法治的捍卫者:法院的九尊护法神
虽然美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但三权的分量却不平衡。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行政权大有盖过立法和司法两权的架势,特别是当国家处于某种紧张和危险状态时。美国现在就有人认为,“9·11事件”后,美国总统乔治·W.布什在加强国内治安和对外用兵方面的权力,甚至超过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1933-1945年任职)。不过,话又说回来,布什总统这一权力也是国会通过法律授予的,完全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关系。
相对来说,三权之中的司法权,似乎弱。中国人参观访问美国首都华盛顿,白宫和国会山是必到之站,但是,国会山旁边的联邦法院却很少有人留足。这也难怪,即使在美国,一般人的眼睛也都是盯着总统和国会。总统和国会议员是政治明星,不停地在媒体曝光,千方百计讨好选民。相比之下,法院的大法官们个个保持低调,与媒体格格不入。联邦法院重大案子的审理,也不允许媒体拍照、录音,更甭说电视实况转播了。老百姓只好通过专业画家的现场素描,来管窥法庭的情景,因为法官们就怕媒体的干扰,影响他们的中立立场和独立的判断力。据说,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从不看报,为的就是免受舆论的误导。他们引人注目的时候,只是在国会举行任命他们的听证会时。被总统提名的大法官人选往往要面对议员们尖酸刁刻的提问,应付新闻界鸡蛋挑骨头般的追根刨底。有时会被搞得灰头土脸,十分难堪。现任大法官中有一位叫托马斯(Clarence
Thomas,1991年起任职)的黑人大法官,他在1991年被老布什提名为法院大法官时,受到原来的一位女助手性骚扰的指控,闹得满城风雨,差一点没有过参议院批准这个关。他气愤地说,“这是高技术时代的私刑谋杀”。他的运气算是好的,还有一些候选人,大法官没当上,还惹了一身腥。
尽管就任大法官,面临着家底和个人私生活被翻个底朝天的危险,但出任大法官是美国无数法律专业人士梦寐以求的理想。他所享有的崇高荣耀是其他任何公职所不及的。在美国历次民意测验中,法官的可信度和受尊敬程度几乎总是高居榜首,远在总统和国会议员之上。法官之所以受人尊重,很大程度上是他们一般不受变化无常的政治和情绪冲动的舆论的影响。美国的宪法保证他们,一朝为官,便可终身任职,决不会再为五斗米折腰。他们既可以不买总统(包括任命他的总统)的账,也可以不听新闻界的“邪”,更没有义务去倾听选民的嚷嚷。
法官不仅受人尊敬,而且还有极大的权威。托克维尔曾经感慨道:“其他任何国家都从来没有创制出如此强大的司法权”。其中,使行政和立法部门头痛的是它的司法审查权,即它对宪法拥有终的解释权,这就可以使它能够裁定包括国会在内的各级立法部门通过的法律、包括总统在内各级行政当局的政策行为是否合乎美国宪法的条文和要义,有权判定违宪的法律和政策无效。有意思的是,法院这一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宪法的条文中,根本就找不到。它是联邦法院第4位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19世纪初,根据宪法的精神,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Madison
)案中,自己给自己争来的。美国宪法正文七条,也就六七千字的样子,加上27项修正案,一共不到万把字。条文虽少,但含义丰富,这就为大法官们解释宪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寻找其中的微言大义。由于长期生活在一个法治的环境中,一般美国人养成了一种近乎于神圣的宪法信仰,把宪法看作是世俗生活的上帝、一部政治的圣经,法院的9位大法官自然也就成为了它的守护神、它的终极阐释者。不过,对于大法官的终极权威,大法官的认识还是相当清醒的。杰克逊大法官(Robert
H.Jackson,1941-1954年任职)有句名言道出了问题的实质:“我们不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我们只是因为终极权威而没有错误。”
对法院的作用,法国贵族托克维尔有精彩的评论。19世纪30年代初,他用9个月的时间,考察了美国的政治民情,撰写了政治学的传世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他写道:“联邦的安定、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联邦法官之手。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权也依靠他们去抵制立法机构的侵犯,而立法权则依靠他们使自己不受行政权的进攻。联邦依靠他们使各州服从,而各州则依靠他们抵制联邦的过分要求。公共利益依靠他们去抵制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则依靠他们去抵制公共利益。保守派依靠他们去抵制民主派的放纵,民主派则依靠他们去抵制保守派的顽固。他们的权力是巨大的,但这是受到舆论支持的权力。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忽视法律,他们就无能为力。”
大法官能够做到如托克维尔所描述的秉公执法,相当程度是因为他们终身任职,俸禄优厚,无后顾之忧。但终身制有时也会带来副作用。大法官一般不病不残是不会退休的,这样一来,他们往往是七老八十的主儿,思想难免保守,跟不上形势。30年代美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大萧条,市场机制失灵,资本主义摇摇欲坠。一看这情形,新当选的民主党总统罗斯福抛弃了政府作为市场经济守夜人的角色,锐意改革,推动国会通过众多政府调控经济的立法,号称“新政”,开了美国政府干预国民经济的先河。资本家们不服,告到法院。大法官以政府干预、损害私人权益为由,宣布主要的新政立法违宪无效,致使新政改革危在旦夕。一气之下,罗斯福在1936年向国会提出改组法院的计划,采取掺沙子的办法,想让国会通过法律,把法院的法官人数从9人增加到15人。当时他愤愤不平地对助手讲,决不能让千百万人的命运控制在“九个老家伙手中”。
尽管罗斯福此时在民众中的威望如日中天,但国会在这个涉及美国三权分立政体的根本问题上,还是不敢轻举妄动,接受和批准罗斯福的改组建议。不过,在罗斯福改组法院方案的威胁下,一些老法官知趣地退休,空出位置来,让罗斯福提名的法官来接任,避免了一场宪法危机。1937-1939年间,由于老法官退休和辞职,罗斯福愣是获得了7次机会,任命自己的人担任大法官。
其中一位大法官叫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Douglas),年仅41岁,和罗斯福一样,是小儿麻痹症患者,但后遗症较轻。他在大法官的位置一待就是36年零7个月,创美国历史上大法官任期之。此公出身贫寒,对弱者充满同情,在一些民权案子中,永远是站在弱者的一边。不过,他贪财好色的人品常为人诟病。66岁时,他第4次结婚,新娘子才22岁!气得国会内的卫道士要弹劾他。1966年,《洛杉矶时报》揭露,道格拉斯违法在一家基金会兼职,年薪12000美元,累计所得近10万美元。而这家基金会又在赌城拉斯维加斯投资赌场。这还了得,国会内的保守派议员听说后,如获至宝,在国会再次提出弹劾他的议案。无奈,当时国会两院是民主党的天下,在他辞掉兼职后,国会便放他一马。1975年他突然中风,无法上班,理应退休。但是,当时的总统正好是当年积极主张弹劾他的众议院共和党(少数党)领袖杰拉尔德·福特(Gerald
R.Ford),为了不让福特总统有机会任命一个保守派法官接替他的位置,更是报当年的一箭之仇,道格拉斯坐着轮椅,带着尿袋出庭,硬撑10个月。后还是前功尽弃,在同事和舆论的压力下,不得不提出辞职。
可见,法院法官虽然标榜政治中立,但由谁来任命法官却完全是一个高度政治化的问题。因此,总统在提名新法官人选时,都非常小心,颇费周折。既要选择那些与自己政治观点一致、社会哲学相似的人士,又必须能够为国会(有时是对立党派控制的国会)所批准。具体说来,影响总统提名的主要有以下五个因素:(1)职业上的客观表现(包括其司法经验);(2)政治上的可接受性;(3)思想观念上的合适性;(4)个人魅力;(5)地域的、宗教的、种族的、性别的和其他社会政治背景。
总统挑法官也有走眼的时候。50年代共和党总统德怀特·艾森豪威尔(Dwight
D.Eisenhower)当政,他提名加利福尼亚州前州长、共和党人厄尔·沃伦(Earl
Warren)为首席大法官。谁也没有想到,这个在二战期间积极地执行罗斯福的命令,把加州10多万日本侨民和日裔美国人送到集中营的政客,50、60年代却成为倡导少数族裔美国人的民权和刑事被告权利的急先锋。艾森豪威尔为此后悔不已,自责说任命沃伦“是我平生蠢的错误”。
尽管艾森豪威尔对沃伦法院的有关判决一百个不满意,但仍不得不依法行事,保证法院废除种族隔离、黑白分校决定的执行,维护法治的权威。为此,在1957年9月,当阿肯色州州长奥瓦尔·福布斯动用州国民警卫队封锁小石城中央中学,阻止9位黑人学生合法入学时,艾森豪威尔不惜动用美军著名的101空降师,护送这9位黑人学生到这所白人中学读书。值得庆幸的是,州国民警卫队及时撤出,否则,酿成武装冲突也说不准。
艾森豪威尔的后悔反映了法官思想倾向的重要性。总的说来,美国法院大法官们保守的居多,往往把美国宪法和联邦法律看作是一纸禁令,而不是促进社会改良和进步的工具。这一司法保守主义观念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早期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在描述这一时期的司法判决时,一位美国著名历史学家颇为生动地写道:“政治战场上到处是被司法之剑砍倒的社会福利法的尸体”。
但是,物极必反,在司法保守主义处于的同时,法院中也出现了司法开明主义的微弱声音。有“伟大的异议者”美誉的大法官奥利弗·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902-1932年任职)就是它的代表。他的一句名言是:“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在他看来,法院应该与时俱进,认可立法部门灵活制定法律的权力,承认为适应时代要求而产生的新法律和新政策,维护弱势社会集团的利益,保证社会公正。这一观念充分地体现沃伦法院在1950-60年代作出的一系列有影响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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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朋友买的,法律专业,她说还不错,挺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