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086897丛书名: 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
内容简介
传统商事法所包括之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及保险法,近年来或因迭有重大变迁,或因学说理论及司法判解已有长足发展,实有全面进行系统性整理分析之必要。本书邀请台湾地区各大学主授商事法的著名教授,秉持深入浅出的撰写原则,配合实例问题的精辟解析,以严谨的分析方法,介绍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及保险法的重要内容,一改传统商事法著作的刻板印象,以便于读者提高学习商事法的兴趣与效率。
目 录
第一编 公司法
第一章 序论
第一节 公司组织之意义及由来
第二节 公司组织之核心法则——资产分割
第三节 有关公司之经济分析理论
第四节 公司法下之利益冲突
第五节 公司治理之发展
第二章 总则
第一节 公司之概念
第二节 公司之设立
第三节 公司之章 程
第四节 公司之能力
第五节 公司之负责人
第六节 公司之监督
第七节 公司之并购
第八节 公司之解散及清算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股份
第三节 股东会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
第五节 监察人
第六节 会计
第七节 股份有限公司之资金筹措
第八节 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
第九节 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规定
第四章 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
第一节 有限公司
第二节 无限公司
第三节 两合公司
第五章 关系企业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关系企业之定义
第三节 关系企业之分类
第四节 关系企业之规范内容
第六章 外国公司、公司之登记及认许、附则
第一节 外国公司
第二节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
第三节 附则
第二编 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票据之意义及种类
第二节 票据之功能
第三节 票据之法律关系
第四节 票据行为
第五节 票据权利
第六节 空白授权票据
第七节 票据之瑕疵
第八节 票据之丧失
第九节 票据之抗辩
第十节 票据时效
第十一节 票据之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十二节 票据之黏单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之意义
第二节 汇票之种类
第三节 汇票之款式及效力
第四节 背书
第五节 承兑
第六节 参加承兑
第七节 保证
第八节 到期日
第九节 付款
第十节 参加付款
第十一节 追索权
第十二节 拒绝证书
第十三节 复本及誊本
第三章 本票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本票之见票
第三节 本票之强制执行
第四节 甲存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支票之发票、付款与追索
第三节 支票之保证
第四节 支票之特殊规定
第三编 海商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海商企业之组织
第一节 海商企业之物的组织
第二节 海商企业之人的组织
第三章 海商企业之活动
第一节 海上运送契约概述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送契约
第四章 海商企业之风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船舶碰撞(相撞)
第三节 共同海损
第五章 海上保险
第四编 保险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保险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节 保险制度与保险法
第二节 保险契约之分类
第三节 保险契约法之性质
第四节 保险契约法之原则与解释
第三章 保险契约法总论
第一节 保险契约之当事人、关系人与辅助人
第二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效力
第四节 保险契约终止、解除与无效
第四章 损害保险契约法总论
第一节 保险利益
第二节 复保险
第三节 请求权代位
第四节 超额保险
第五节 损害防阻义务
第五章 定额保险契约法总论
第一节 人寿保险契约之当事人与关系人
第二节 人寿保险契约之法定免责事由与当事人或关系人之故意行为
第六章 伤害保险、意外保险之特殊问题与道德危险
第一节 保险给付之内容
第二节 定额给付保险重复投保与契约危险事实
第三节 伤害保险与保险代位
第一章 序论
第一节 公司组织之意义及由来
第二节 公司组织之核心法则——资产分割
第三节 有关公司之经济分析理论
第四节 公司法下之利益冲突
第五节 公司治理之发展
第二章 总则
第一节 公司之概念
第二节 公司之设立
第三节 公司之章 程
第四节 公司之能力
第五节 公司之负责人
第六节 公司之监督
第七节 公司之并购
第八节 公司之解散及清算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股份
第三节 股东会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
第五节 监察人
第六节 会计
第七节 股份有限公司之资金筹措
第八节 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
第九节 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规定
第四章 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
第一节 有限公司
第二节 无限公司
第三节 两合公司
第五章 关系企业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关系企业之定义
第三节 关系企业之分类
第四节 关系企业之规范内容
第六章 外国公司、公司之登记及认许、附则
第一节 外国公司
第二节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
第三节 附则
第二编 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票据之意义及种类
第二节 票据之功能
第三节 票据之法律关系
第四节 票据行为
第五节 票据权利
第六节 空白授权票据
第七节 票据之瑕疵
第八节 票据之丧失
第九节 票据之抗辩
第十节 票据时效
第十一节 票据之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十二节 票据之黏单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之意义
第二节 汇票之种类
第三节 汇票之款式及效力
第四节 背书
第五节 承兑
第六节 参加承兑
第七节 保证
第八节 到期日
第九节 付款
第十节 参加付款
第十一节 追索权
第十二节 拒绝证书
第十三节 复本及誊本
第三章 本票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本票之见票
第三节 本票之强制执行
第四节 甲存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支票之发票、付款与追索
第三节 支票之保证
第四节 支票之特殊规定
第三编 海商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海商企业之组织
第一节 海商企业之物的组织
第二节 海商企业之人的组织
第三章 海商企业之活动
第一节 海上运送契约概述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送契约
第四章 海商企业之风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船舶碰撞(相撞)
第三节 共同海损
第五章 海上保险
第四编 保险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保险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节 保险制度与保险法
第二节 保险契约之分类
第三节 保险契约法之性质
第四节 保险契约法之原则与解释
第三章 保险契约法总论
第一节 保险契约之当事人、关系人与辅助人
第二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效力
第四节 保险契约终止、解除与无效
第四章 损害保险契约法总论
第一节 保险利益
第二节 复保险
第三节 请求权代位
第四节 超额保险
第五节 损害防阻义务
第五章 定额保险契约法总论
第一节 人寿保险契约之当事人与关系人
第二节 人寿保险契约之法定免责事由与当事人或关系人之故意行为
第六章 伤害保险、意外保险之特殊问题与道德危险
第一节 保险给付之内容
第二节 定额给付保险重复投保与契约危险事实
第三节 伤害保险与保险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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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序论
第一节 公司组织之意义及由来
台湾地区公司法所欲规范之对象,乃“公司”型态的商业组织,至于其他型态的商业组织,如独资商号、合伙等,则由民法或其他法律予以规范。所谓“公司”型态的商业组织,依台湾地区“公司法”第一条之定义,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之社团法人,由此观之,现代公司之主要特征,是具有法人地位,亦即公司本身是一独立于出资者外之实体,不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皆然。
进一步言之,现行公司法制既将公司定位为一独立的法人实体,则公司理应独立于投资人外进行事业活动,且其所发生之权利义务关系及损益得失,理论二匕。应与投资者、股东个人无涉,此即有限责任之法制设计,亦属现代公司之特征之一。唯应注意,这种有限责任之设计,原则上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并非所有的公司组织皆适用,但就现实面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确是现今最常见之公司组织型态。
上述现代公司所具有之种种特征,其实是漫长历史演进的结果。探讨公司组织之起源,我们发现早在地理大发现后,即有以“公司”(company)为名之商业组织出现。此时所谓之“公司”,仅仅是合伙之衍生,称不上是法人组织,亦无有限责任之设计。直至荷兰东印度公司始渐具现代公司之雏形。
荷兰于西元1602年成立联合东印度公司(VOC)。荷兰东印度公司之下设有管理委员会及董事会,董事会握有人事任免与重大政策之决定权。在资本结构上,荷兰东印度公司于成立之初,即借由募股方式筹措资金。至17世纪末,仅负担有限责任之想法逐渐浮出台面。由此观之,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世界经济史上之所以占有重要之一席之地,乃因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滥觞。
综上,自历史角度以观,商业活动主体已由以往的单一自然人,转变为商业组织,而商业组织又由以往的独资、合伙组织型态,发展成公司之组织型态。然而,面对此种历史演变的结果,我们应该试着以经济的观点,探讨各种商业组织,包括公司、独资、合伙等,其背后的形成原因为何。
……
第一节 公司组织之意义及由来
台湾地区公司法所欲规范之对象,乃“公司”型态的商业组织,至于其他型态的商业组织,如独资商号、合伙等,则由民法或其他法律予以规范。所谓“公司”型态的商业组织,依台湾地区“公司法”第一条之定义,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之社团法人,由此观之,现代公司之主要特征,是具有法人地位,亦即公司本身是一独立于出资者外之实体,不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皆然。
进一步言之,现行公司法制既将公司定位为一独立的法人实体,则公司理应独立于投资人外进行事业活动,且其所发生之权利义务关系及损益得失,理论二匕。应与投资者、股东个人无涉,此即有限责任之法制设计,亦属现代公司之特征之一。唯应注意,这种有限责任之设计,原则上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并非所有的公司组织皆适用,但就现实面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确是现今最常见之公司组织型态。
上述现代公司所具有之种种特征,其实是漫长历史演进的结果。探讨公司组织之起源,我们发现早在地理大发现后,即有以“公司”(company)为名之商业组织出现。此时所谓之“公司”,仅仅是合伙之衍生,称不上是法人组织,亦无有限责任之设计。直至荷兰东印度公司始渐具现代公司之雏形。
荷兰于西元1602年成立联合东印度公司(VOC)。荷兰东印度公司之下设有管理委员会及董事会,董事会握有人事任免与重大政策之决定权。在资本结构上,荷兰东印度公司于成立之初,即借由募股方式筹措资金。至17世纪末,仅负担有限责任之想法逐渐浮出台面。由此观之,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世界经济史上之所以占有重要之一席之地,乃因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滥觞。
综上,自历史角度以观,商业活动主体已由以往的单一自然人,转变为商业组织,而商业组织又由以往的独资、合伙组织型态,发展成公司之组织型态。然而,面对此种历史演变的结果,我们应该试着以经济的观点,探讨各种商业组织,包括公司、独资、合伙等,其背后的形成原因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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