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2870
内容简介
为帮助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系统、准确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法案件的司法解释,亦为便于各界了解掌握司法解释的精神,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孙华璞、俞宏武、杜万华撰写了《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重印本)/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重印精选》一书,本书以其内容的权威性、实用性而受到广大读者,特别是司法实务部门读者的肯定和欢迎。
目 录
部分 要点提示
第二部分 条文全本
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
(2003年12月25日)
第三部分 新闻问答及背景材料
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公布《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2003年12月26日)
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答记者问
(2003年12月26日)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起草说明
(2003年11月)
第四部分 条文释义
条〔同居关系的处理〕
第二条〔无效婚姻的处理〕
第三条〔离婚案件中,发现婚姻关系无效的处理〕
第四条〔无效婚姻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
第五条〔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人民法院对申请
宣告该婚姻无效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婚姻无效案件中当事人的列法〕
第七条〔离婚案件和无效婚姻宣告案件的审理
顺序〕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争议
的受理〕
第九条〔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受理与
审理〕
第十条〔彩礼返还的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
财产”的范围〕
第十二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中“知识产权的
收益”的解释〕
第十三条〔关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
生活补助费的归属〕
第十四条〔军人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的归属
及计算方法〕
第十五条〔投资性财产的分割〕
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
第十七条〔涉及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分割
原则〕
第十八条〔独资企业财产分割〕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
所有权的归属〕
第二十条〔离婚案件中,对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购买的房屋价值及归属的处理原则〕
第二十一条〔对离婚时当事人尚未取得或尚未完全
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原则〕
第二十二条〔对当事人婚前、婚后接受的父母赠与的
认定〕
第二十三条〔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
债务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夫妻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后的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登记离婚后损害赔偿诉请的提起〕
第二十八条〔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的适用〕
第五部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5日)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8日)
后记
第二部分 条文全本
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
(2003年12月25日)
第三部分 新闻问答及背景材料
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公布《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2003年12月26日)
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答记者问
(2003年12月26日)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起草说明
(2003年11月)
第四部分 条文释义
条〔同居关系的处理〕
第二条〔无效婚姻的处理〕
第三条〔离婚案件中,发现婚姻关系无效的处理〕
第四条〔无效婚姻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
第五条〔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人民法院对申请
宣告该婚姻无效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婚姻无效案件中当事人的列法〕
第七条〔离婚案件和无效婚姻宣告案件的审理
顺序〕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争议
的受理〕
第九条〔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受理与
审理〕
第十条〔彩礼返还的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
财产”的范围〕
第十二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中“知识产权的
收益”的解释〕
第十三条〔关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
生活补助费的归属〕
第十四条〔军人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的归属
及计算方法〕
第十五条〔投资性财产的分割〕
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
第十七条〔涉及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分割
原则〕
第十八条〔独资企业财产分割〕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
所有权的归属〕
第二十条〔离婚案件中,对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购买的房屋价值及归属的处理原则〕
第二十一条〔对离婚时当事人尚未取得或尚未完全
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原则〕
第二十二条〔对当事人婚前、婚后接受的父母赠与的
认定〕
第二十三条〔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
债务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夫妻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后的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登记离婚后损害赔偿诉请的提起〕
第二十八条〔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的适用〕
第五部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5日)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8日)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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