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76676
作者权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十余年审判实务总结!
经典案例:38个典型案例,涵盖案件事实、诉辩主张、争议焦点、裁判理由与结果、裁判要旨、法律要点、案件分析!
流程化指导:通过四大流程、六大板块手把手指导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针对性地寻求司法救济提供指引,也为行政法官、律师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进行信息公开案件应诉时,主要涉及四大流程及其细化的六大板块。所谓“四大流程”,即面对一个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判断是不是政府信息、是不是公开义务主体、政府信息存在不存在、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六大板块”,是政府信息界定、信息公开主体、信息公开范围、信息公开程序、信息公开答复和信息公开案件司法审查规则。这四个流程及其细化的六个板块,基本涵盖了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败诉的主要类型,从中也揭示了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容易出现的涉诉乃至败诉的法律风险点。因此,本书立足于在对政府信息公开败诉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归类的基础上,按照“六个板块”的流程,通过对败诉案件的法理分析,揭示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若干疑难法律问题的司法标准,既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针对性地寻求司法救济提供指引,也为行政机关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和行政法官裁判类似案件提供参考,还可以为理论界研究政府信息制度提供素材和支持。
章 政府信息界定 / 001
案例一 党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但需要证据证明 / 003
案例二 征地补偿费发放使用情况属于政府信息 / 014
案例三 政府信息属性不以实际制作与保存为前提 / 020
案例四 行政机关履行承诺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 / 027
案例五 行政机关履行自定职责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 / 037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 045
案例六 地方政府与其职能部门的法定公开职责不能混淆 / 047
案例七
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征地补偿费发放使用信息负有法定
公开义务 / 053
案例八
行政机关不能以向申请人解释说明代替履行信息公开
职责 / 059
案例九
告知申请人向本机关档案机构查询应属履行公开职责
不到位 / 064
案例十 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请示批复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 / 069
案例十一
行政机关对从相对人处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
信息的公开义务 / 074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 081
案例十二
法律未强制公开不能作为政府信息不公开的合法
理由 / 083
案例十三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需要初步
判断 / 089
案例十四
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的
属于公开范围 / 096
案例十五 行政机关应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区分处理作出认定 / 102
案例十六 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并非一律不予公开 / 108
案例十七 作为履行职责依据的会议纪要应当属于公开范围 / 113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 119
案例十八 对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 121
案例十九 无正当理由逾期答复构成程序违法 / 129
案例二十 生效判决未限期重作并不意味着无期限要求 / 137
案例二十一
拒绝签收邮寄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不构成责任
豁免 / 146
案例二十二 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身份证明需区分情况处理 / 153
案例二十三
行政机关不得未征询第三方意见径行作出不予
公开答复 / 161
案例二十四 涉第三方权益征询意见对象错误的应予纠正 / 169
案例二十五 信息公开需经批准必须有法律依据支撑 / 175
案例二十六 行政机关内部流程障碍不构成逾期答复的正当理由 / 181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 189
案例二十七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应与申请相对应 / 191
案例二十八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能自相矛盾 / 204
案例二十九 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信息应说明理由 / 213
案例三十 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应规范完整 / 227
案例三十一 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描述信息特征应当适度 / 235
案例三十二 政府信息并非只能向直接相对人公开 / 248
第六章 信息公开司法审查规则 / 255
案例三十三
更改补充告知行为影响申请人权利义务的应属于行政
诉讼受案范围 / 257
案例三十四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举证视为无证据 / 268
案例三十五
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自我纠正违法答复原告不撤诉的应确认答复违法 / 276
案例三十六
行政机关未以“三需要”为答复理由而在诉讼中据此答辩的不予支持 / 281
案例三十七
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 / 288
案例三十八
行政机关应对涉第三方隐私信息公开问题进行公共利益衡量 / 298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