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1273
2018年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含借款合同纠纷、保证纠纷、抵押纠纷、质押纠纷等案件。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借款合同纠纷、保证纠纷、抵押纠纷、质押纠纷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7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一、借款合同
1无借款合同情况下应依据举证责任确定借贷事实
——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笨笨飞鸟商贸中心借款合同案2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是否影响当事人还款义务
——李洪岗诉靳士林、董宁借款合同案3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并非只能由总公司承担
——陆学良诉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借款合同案4职工在职期间未冲销的款项是否能够认定为借款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诉马军借款合同案5格式条款中约定特殊履行方式属于加重履行义务方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支行诉周夫海、胡景华金融借款合同案6微信转账能否认定为借款
——卢祥利诉黄科杰民间借贷案7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不能同时支持金融机构违约金、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
——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筠连县民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8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不产生抵押效力,预告登记权利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邓兴才、四川宜宾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借款担保纠纷目录9如何确认犯罪资金取得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效力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诉杨小囡、李秀明金融借款合同案10民间借贷诉讼中出借人履行支付义务的认定
——计国芳诉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11委托代理借款与借名贷款的区分认定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孟昭永等借款担保合同案12违约金与罚息能否同时得到支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王海霞等金融借款合同案13借条未载明借款人时应如何认定债权人
——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王炳、雷生英民间借贷案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中服务期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承担
——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万琪借款合同案15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承担人不得以承担债务的原因对抗债权人
——中房金控(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诉钱小虎等借款合同案16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主动偿还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效力认定问题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维岭、赵玲借款合同案17第三方债务催收行为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诉田松金融借款合同案二、保证
18当债务人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后,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彭小峰、周山保证合同案19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保证人后撤诉是否可认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林顺喜诉卢庆会保证合同案20保证责任及担保费的计算标准
——周晨晨诉郭宪聪、潘敏保证合同案21无固定借款期限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认定
——付亚利诉冯永贵保证合同案22在借条上签名但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为保证人的不宜认定为借款保证人
——李福全诉王鑫、孙桂青民间借贷案23物保与人保相竞合时应如何处理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王依宏等金融借款合同案24借款人经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担保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杜万兵诉钟在福、沈明辉保证合同案25担保人死亡后其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天津鼎元担保有限公司诉袭祥凤等保证合同案26担保之债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何雪梅诉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案27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连带保证人责任范围的确定及债权人债权方式的实现
——华夏银行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浙江双友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案28反担保保证期间起算时间
——南通鑫凯界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南通华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永高保证合同追偿案29对外担保合同未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诉山东省华宏制衣有限公司、王宏保证合同案
30担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长正等借款担保合同案31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保证担保又有第三人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保的法律后果是否及于人保
——云南兴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昆明宝树飞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曾琦追偿权案32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诉海安远东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33借款担保合同中自助行为和追认行为的正确区分与认定
——张炳森诉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案34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请求担保人担责的处理
——张志梅诉张萍保证合同案35额保证人不因债权人在决算期内宣布提前到期而相应免责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诉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36“借款情况说明”是否属于重新设定的保证担保
——李秀芬诉李长起、王宗华民间借贷案37合伙执行人擅自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对个人借款进行担保的责任认定
——於军、丛茂红诉南通昕泰会计师事务所等民间借贷案38网络贷款平台网页承诺代偿本息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李庆春诉钱来钱往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保证合同案39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实务区分
——张志祥诉张金华、张金健保证合同案40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否及于夫妻另一方
——陈恒平诉陈晋亮等民间借贷案
41执行担保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江丽英诉南通永芳仓储有限公司、南通永芳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案三、抵押
42担保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邱健诉孙强等民间借贷案43担保责任的承担
——郑秀卿诉郭宝峰等民间借贷案44阶段性担保合同的认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诉丁思凡、北京世纪恒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45未经共有权人同意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张锐诉雍淑敏、卢祥定确认合同无效案46对预售商品房进行预告抵押登记是否有权优先受偿
——南洋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谢刚金融借款合同案47非本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恩平市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林艺森等金融借款合同案48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办理公证抵押,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高密市海龙带钢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案49农村宅基地上合法建筑物设定抵押权应认定有效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广元、肖小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50借款人的物保与第三人的人保物保并存时,担保责任的顺序如何确定
——黄冬升诉朱彦东、朱永昌民间借贷案51抵押人向其他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合法性
——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云南珍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案52“抵押车”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陈岩诉张宝银、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53抵押无效是否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胡伟利诉孙奎庆、陈凡抵押权案四、质押
54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抵押人进行追偿
——山东莱茵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诉王玉新追偿权案5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金质押的认定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诉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56保证担保的主债务范围及债权转让后股权质押效力的认定
——陈丽燕诉厦门好兆头橱柜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案57涉案保证金能否依法成立质押权并优先受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诉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合同案58应收账款质押通知效力的司法认定
——无锡市新区科技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华莱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权案59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效力
——凌莉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等质押借款合同案60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诉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目录
一、借款合同
1无借款合同情况下应依据举证责任确定借贷事实
——北京甲尼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笨笨飞鸟商贸中心借款合同案
2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是否影响当事人还款义务
——李洪岗诉靳士林、董宁借款合同案
3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并非只能由总公司承担
——陆学良诉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4职工在职期间未冲销的款项是否能够认定为借款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诉马军借款合同案
5格式条款中约定特殊履行方式属于加重履行义务方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支行诉周夫海、胡景华金融借款合同案
6微信转账能否认定为借款
——卢祥利诉黄科杰民间借贷案
7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不能同时支持金融机构违约金、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
——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筠连县民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8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不产生抵押效力,预告登记权利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邓兴才、四川宜宾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借款担保纠纷目录
9如何确认犯罪资金取得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效力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诉杨小囡、李秀明金融借款合同案
10民间借贷诉讼中出借人履行支付义务的认定
——计国芳诉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11委托代理借款与借名贷款的区分认定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孟昭永等借款担保合同案
12违约金与罚息能否同时得到支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王海霞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13借条未载明借款人时应如何认定债权人
——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王炳、雷生英民间借贷案
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中服务期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承担
——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万琪借款合同案
15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承担人不得以承担债务的原因对抗债权人
——中房金控(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诉钱小虎等借款合同案
16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主动偿还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效力认定问题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维岭、赵玲借款合同案
17第三方债务催收行为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诉田松金融借款合同案二、保证
18当债务人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后,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彭小峰、周山保证合同案
19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保证人后撤诉是否可认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林顺喜诉卢庆会保证合同案
20保证责任及担保费的计算标准
——周晨晨诉郭宪聪、潘敏保证合同案
21无固定借款期限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认定
——付亚利诉冯永贵保证合同案
22在借条上签名但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为保证人的不宜认定为借款保证人
——李福全诉王鑫、孙桂青民间借贷案
23物保与人保相竞合时应如何处理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王依宏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24借款人经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担保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杜万兵诉钟在福、沈明辉保证合同案
25担保人死亡后其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天津鼎元担保有限公司诉袭祥凤等保证合同案
26担保之债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何雪梅诉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27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连带保证人责任范围的确定及债权人债权方式的实现
——华夏银行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浙江双友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案
28反担保保证期间起算时间
——南通鑫凯界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南通华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永高保证合同追偿案
29对外担保合同未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诉山东省华宏制衣有限公司、王宏保证合同案
30担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长正等借款担保合同案
31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保证担保又有第三人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保的法律后果是否及于人保
——云南兴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昆明宝树飞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曾琦追偿权案
32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诉海安远东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33借款担保合同中自助行为和追认行为的正确区分与认定
——张炳森诉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案
34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请求担保人担责的处理
——张志梅诉张萍保证合同案
35额保证人不因债权人在决算期内宣布提前到期而相应免责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诉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
36借款情况说明”是否属于重新设定的保证担保
——李秀芬诉李长起、王宗华民间借贷案
37合伙执行人擅自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对个人借款进行担保的责任认定
——於军、丛茂红诉南通昕泰会计师事务所等民间借贷案
38网络贷款平台网页承诺代偿本息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李庆春诉钱来钱往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保证合同案
39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实务区分
——张志祥诉张金华、张金健保证合同案
40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否及于夫妻另一方
——陈恒平诉陈晋亮等民间借贷案
41执行担保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江丽英诉南通永芳仓储有限公司、南通永芳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案三、抵押
42担保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邱健诉孙强等民间借贷案
43担保责任的承担
——郑秀卿诉郭宝峰等民间借贷案
44阶段性担保合同的认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诉丁思凡、北京世纪恒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
45未经共有权人同意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张锐诉雍淑敏、卢祥定确认合同无效案
46对预售商品房进行预告抵押登记是否有权优先受偿
——南洋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谢刚金融借款合同案
47非本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恩平市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林艺森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48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办理公证抵押,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高密市海龙带钢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案
49农村宅基地上合法建筑物设定抵押权应认定有效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广元、肖小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
50借款人的物保与第三人的人保物保并存时,担保责任的顺序如何确定
——黄冬升诉朱彦东、朱永昌民间借贷案
51抵押人向其他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合法性
——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云南珍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案
52抵押车”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陈岩诉张宝银、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53抵押无效是否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胡伟利诉孙奎庆、陈凡抵押权案四、质押
54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抵押人进行追偿
——山东莱茵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诉王玉新追偿权案
5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金质押的认定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诉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56保证担保的主债务范围及债权转让后股权质押效力的认定
——陈丽燕诉厦门好兆头橱柜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57涉案保证金能否依法成立质押权并优先受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诉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合同案
58应收账款质押通知效力的司法认定
——无锡市新区科技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华莱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权案
59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效力
——凌莉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等质押借款合同案
60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诉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提炼裁判规则,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7年已连续出版6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共23册。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既有判决书网,可以查询各地、各类的裁判文书,又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十分活跃,也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求目标。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曹士兵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1629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洪岗
被告:靳士林、董宁【基本案情】2015年6月12日,李洪岗与靳士林、董宁就靳士林向李洪岗借款人民币20万元达成《协议书》,同时约定:“乙方(董宁)同意在所购上述房屋的银行批贷函下发或领取房屋产权登记通知下发后当日,由乙方(董宁)直接向丙方(李洪岗)偿还上述款项,甲方(靳士林)承担保证责任。”但现在靳士林、董宁明确拒绝向李洪岗偿还该款项,且李洪岗认为涉案房屋的银行按揭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二被告应当向其偿还款项。
2015年4月2日,董宁购买了靳士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6号院7号楼8层×号房屋,总价款为400万元整。董宁首先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50万元,剩余350万元董宁以按揭贷款和向亲友筹借支付。当时靳士林称其欠银行贷款330万元,收取董宁给付的350万元还清贷款后还剩20万元,要求董宁将该20万元直接转给他新的债权人李洪岗,于是董宁在事先准备好的协议书上签了字。但是后来董宁发现靳士林所欠银行贷款不是330万元,而是350万元,而贷款不还清的话是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的,于是董宁将350万元支付给了靳士林。董宁认为其不欠任何人的款项,也没有偿还义务。欠款应由靳士林来承担偿还义务,事实上也是由靳士林来还款的。
【案件焦点】被告董宁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是否影响其还款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李洪岗持有三方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及靳士林出具已收到李洪岗借给20万元证明,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据此确认董宁已成为李洪岗新的债务人,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董宁自愿承担还款义务。董宁辩称已向靳士林履行了足额给付购房款义务,协议书是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但其事后并未及时行使撤销权,协议书应属合法有效。靳士林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顾英伟给付款项与本案有关联性,其可另行主张权利。民间借贷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主张逾期利息,应当自合同到期之日的次日起,参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向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现李洪岗要求董宁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本院认定为准。靳士林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洪岗借款本金177856元;
二、被告董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洪岗逾期利息(以1778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靳士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洪岗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后语】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买卖尚在抵押中未还清贷款的房屋非常普遍,在实际操作中,买方通过交纳部分房款以还清房屋的剩余贷款从而使房屋解押,本案虽然是借款合同纠纷,但是产生纠纷的缘由便是由于上述问题的发生。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董宁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是否影响其还款义务。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根据该条,行为人的误认构成重大误解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具有错误认识;2上述错误认识使其行为后果与意思相悖;3造成了较大损失。在本案中,被告董宁误认被告靳士林所欠银行贷款350万元而作出签订该债务转移协议书之意思表示满足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被告董宁没有核实涉案房屋银行贷款的实际金额350万元,仅凭被告靳士林口头称其所欠银行贷款为330万元,就签订了债务转移协议书,对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产生了错误认识;第二,被告董宁基于对涉案房屋所欠贷款金额为330万元的错误认识,作出了签订债务转移协议书承认还款原告李洪岗20万元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产生的直接后果是他需多承担20万元的房屋购买成本意思相悖;第三,被告作出了签订债务转移协议书承认还款原告李洪岗20万元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导致他需要多承担20万元的购房成本,而无论是相较于房屋交易价格本身,还是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北京市城镇人均收入水平,20万元的都是一笔较大支出,因此,被告董宁误认签订债务转移协议书还款原告20万元给被告董宁造成了较大损失。综上,被告董宁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构成重大误解。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被告董宁可以申请撤销所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消灭。根据本案被查明的事实,被告董宁在知道被告靳士林实际欠银行贷款金额350万元这个事实后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故被告董宁对债务转移协议书的撤销权消灭,而原告李洪岗持有三方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及靳士林出具已收到李洪岗借给20万元证明,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据此确认董宁已成为李洪岗新的债务人,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董宁自愿承担还款义务。虽然董宁已向靳士林履行了足额给付购房款义务,协议书是因重大误解而签订,但事后其并未及时行使撤销权,协议书应属合法有效。因此,被告董宁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不影响其还款义务。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付晨晨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