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478768丛书名: 明理文丛
章
公司与公司法 1
节
什么是公司 2
一、公司简介 2
二、定义讨论 5
第二节
公司的起源 7
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15
第四节
公司法概述21
一、公司法的定义 21
二、公司法的内容 21
三、公司法的性质和归类 23
第二章
公司证券 25
节
股票26
第二节
债券30
第三节
股票衍生物35
第三章
公司会计 41
节
财会报表42
一、资产负债表 42
二、损益表 47
三、现金流量表 49
第二节
赢利分析52
一、资产回报率 52
二、普通股回报率 57
三、普通股每股赢利 59
四、总结 60
第三节
风险分析61
一、短期风险 62
二、长期风险 64
三、总结 66
第四章
公司资本研究 69
节
取消资本限额70
第二节
不同资本制度的比较76
第三节
股东出资的形式79
一、法定出资形式 79
二、对禁止的讨论 85
第四节
出资不足的补足责任89
一、简单不足 89
二、溢价发行中的不足 95
三、不足价股份的转让后果 96
第五节
资产评估中的问题 101
第六节
资本结构中债与股的关系 105
第七节
先买权与份额稀释 108
第五章
设立公司 121
节
企业形式的选择 122
一、税收待遇比较 122
二、有限责任比较 124
三、转让自由比较 125
四、设立费用与手续麻烦比较 127
五、企业存续、筹资、利润分配等方面的便利比较 128
第二节
设立公司的实体条件 129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129
二、注册资本 133
三、制定公司章程 134
四、有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 138
五、有公司住所 141
第三节
设立公司的具体手续 142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143
二、申请设立公司 143
第四节
成立公司的政策取向和其他问题 145
第五节
发起人之间的协议 146
第六节
股份的认购 149
第七节
发起人对外签订的合同 150
第八节
发起人与公司 157
一、发起人对外签订的合同 157
二、设立费用 158
三、发起人自身对公司的投资 159
第九节
事实公司与禁反公司 161
第六章
有限责任与刺穿公司面纱 167
节
有限责任的确立 168
第二节
有限责任的优点 169
第三节
有限责任的否定——刺穿公司面纱及其“3 1”标准 171
一、刺穿公司面纱的三个必要条件 173
二、刺穿公司面纱的两类案情 174
第四节
合同案子中刺穿公司面纱 191
第五节
企业整体责任规则 197
第六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刺穿面纱案例 201
第七节
倒刺穿 222
第八节
刺穿面纱的特殊情形:股东债权降级——深石规则 228
第九节
刺穿公司面纱的利与弊讨论 233
第七章
经营范围 237
节
经营范围和权力限制 238
一、经营范围紧箍咒 238
二、隐含权力与明文限制 243
第二节
英美经验借鉴——公司的目的和权力 256
第三节
概念小议——经营范围、能力、目的和权力 260
第四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侵权犯罪能力 262
第八章
公司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权的分配 265
节
法定代表人 267
第二节
董事会 280
一、组成 280
二、权限 282
三、开会做决议 283
四、通知和会议有效人数 284
五、召集和主持 287
六、会议记录 287
七、董事会委员会 288
第三节
监事会 288
一、组成 288
二、召集和开会 289
三、权限 289
第四节
股东会 291
一、权限 291
二、开会 292
三、召集 303
四、通知 303
五、有效数 308
六、投票 309
第五节
机构之间的权力冲突 312
第九章
我国公司实践中的股权纠纷 329
节
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 331
第二节
冒名、代签、代理 350
第三节
多种多样的股权纠纷 363
第四节
公司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对股权归属的影响 383
第十章
股东查阅权 397
节
中国查阅权案例研究 398
第二节
美国查阅权案例比较 413
第十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437
节
公司内部的压迫和排挤 439
第二节
股东协议 466
第三节
制度设计与纠纷控制 495
一、股东关系的设计 496
二、僵局的化解 499
三、限制股份转让 502
第十二章
上市公司的特点 507
节
公开义务 509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哲学 509
二、证券的特殊性 509
三、强制公开 510
第二节
投票代理与股东民主 519
第三节
要约收购 539
第四节
经营管理中的其他特点 542
一、金字塔式的管理结构与赢利中心 542
二、公司总部和CEO 543
三、高管报酬 544
四、上市公司中股东、董事会、经理层三者关系 550
五、机构投资者 551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增强 552
参考文献 555
中国法学的落后集中反映在教材上。 [1]内容空洞无物、语言枯燥乏味的法学教材耽误了一代又一代的莘莘学子,浪费了他们的时间和精力,扼杀了他们的兴趣和热情。本来,教材的编写要以现有的科研成果为基础,从中系统地吸收养料。可是学风浮夸,制度低效,法学界尤甚。发表出来的所谓成果和论文大都是无用的学术垃圾。教材的编写者们即使是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教材上不去,年轻一代的基础打不扎实,科研就没有后劲,反过来又制约教材质量的提高。要突破这个恶性循环的局面,写出与国际接轨的教材来,必须跳出学术界, [2]向两个方面寻求素材:是实践部门,主要是我国法院的判例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实务;第二是国外的判例、规则和学术讨论。除此之外别无他路。本书正是在这两个方向上努力的,希望做出一个样子,供以后写教材的人模仿和借鉴。
我在近两年的教学过程中阅读了大量国内案例,对比现行的教材,感觉我们的法院已经远远地走在了学术界和高校法学教材的前头。很多学术界争论不清的问题,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其实早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如果我们的教材能够系统地吸收国内诸多判例所反映的审判规则,我国的法学教育必定能够向前迈进一大步。这是一条多快好省的捷径,因为它没有外语和外国法知识的限制。
当然,更进一步的工作还要向国外学习,汲取法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本书引用的国外资料以美国为主。美国是当今世界头号经济强国,也是公司法发达的国家。它的法制十分稳定:很多规则数十年甚至上百年不变。翻开美国法学院的教科书可以发现,几十年前的判例比比皆是,因为它们至今仍然是有效的法律。这?
[1] 就目前形势判断,如果我们能够在二三十个常用单行法领域内各写出一本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法学教材来,中国法学整体上与国际接轨便指日可待。可惜我们举倾国之力也还做不到这一点,尽管我们有那么多的长江学者、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百千万人才、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每隔三四年评选一批),等等。因为虽然光环耀眼、名号显赫,可是有几个人能够在他自己的领域内写出一本像样的教材来呢?
[2] 如果把中国法律人分为三组:律师、政府实务部门(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学术界,则律师强,政府部门次之,学术界稍弱。
诉讼、征集投票代理权等国内的难点问题和制度空白作了清楚的讲解,对刺穿公司面纱的具体标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的不同特点作了比较,诸如此类的内容在国内应该都是全新的。书中对公司财务的概括和讲解不但比国内同类书籍充实和具体,而且比美国的法学教材也要清晰系统得多。 [1]所以我期望本书成为一本与国际先进水平全面接轨的公司法教材,也期望通过本书的出版将我国公司法的教学、研究和审判水平普遍地提高一个档次。
作为大学本科的公司法教材,本书内容较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选择部分章节和案例让学生精读,而将其余内容当作课外泛读材料,不作硬性要求。
本书得以在今天出版,除了学生的推动和刘晶编辑的约稿之外,首先要感谢我的两个妹妹朱秀婉、朱萍和妹夫张补中。他们替我照顾年迈的父母,使我有较多的时间花在学术上。其次要感谢我的妻子周燕敏律师。像对我之前的两本书一样,她一如既往地替我校阅了全部书稿,提出了很多中肯的意见。后还要感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
? 集了很多有用的案例;他们的班长孙静和学习委员邢璐、丁绮三位同学,在我部分书稿的试用过程中做了大量的配合工作。
后,欢迎各位读者对书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和纠正的意见。我的通信地址是杭州市文二.
元
朱锦清2016年
学
[1]我曾在北京大学专修过“工业企业会计”,又在耶鲁大学修了“公司财务报告和评估”。
公司法是调整和规范公司的法律;公司是公司法规范的对象。要学习公司法,首先要对公司和公司法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节什么是公司一、公司简介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所谓企业,自然是做生意的,为了赚钱。 [1]传统的分类大致将企业分为个人独资、合伙、公司三大类。作为企业,它们都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他两类企业都没有法人资格。[2]所谓法人资格,是指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具有不同于其组成成员的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可以像一个自然人那样用自己的名义去开设银行账户,去订立合同做生意,去起诉和应诉;另一方面,当它资不抵债而破产倒闭的时候,它以自身的财产独立地承担责任,而不累及它的组成成员——股东。股东除了失去自己对公司的投资之外,不必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因为公司与股东个人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归公司,个人归个人。这就是所谓的有限责任。这里的有限,具体指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仅限于他对公司的投资,而不累及他的其他财产,所以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而在其他两类企业中,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还要拿个体投资者或者合伙人家里的财产去偿债。发起创立公司的人叫发起人。发起人一般都出钱出物对公司进行投资。凡是出资创建公司的人都是公司的初始股东。公司就是由股东组成的,只有股东才是公司的成员,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公司的成员。股东以入股方式向公司投资,是公司的所有权人。初始股东一般按照对公司投入多少分别占有公司所有权的不同份额。为了计算方便,公司的所有权常常被分成等额股份,股份是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小单位。一个公司的股份多少根据实际需要来决定,几股、几十股、几百股乃至几亿股都可以。例如,将一个公司的所有权分为 8股,那么拥有 1股的人就占了公司所有权的 1/8;拥有 2股的人则占了 1/4。如果将公司所有权分为 1亿股,那么拥有 1股的人仅占了公司所有权的一亿分之一;拥有 200万股的人则占了 2%。可见每个股东所占公司所有权的份额都可以用股份来计算,但是这个份额的大小则不光取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多少(正比例关系:股份越多份额越大),而且取决于公 [1] 我国习惯上称组织为单位,并将单位分为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两大类。事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的;企业单位是营利性的。
[2] 法人的本义是指法律拟制的人,与自然人相对而言。从这个意义上去说,凡是法律承认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都是法人。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上,不但有限公司,而且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都是法人。同理,我国的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户等也都可以被看作法人。法人与有限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限责任仅仅加强了法人的独立性,即使之更加独立于其组成成员。但是,我国《民法通则》没有采用法人的本义,而是规定法人的成员必定承担有限责任。这么一来,我国法学界就逐渐地将法人和有限责任这两个概念混同使用,即法人必定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也必定是法人。正文此处所说的法人资格,也是在这种混同的意义上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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