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4832
《天下·法学新经典 中国物权法总论(第四版)》*版于2003年推出,*初是为《物权法》的制定提供理论准备,现在《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且有了新发展,所以予以修订。本次修改吸纳了近年来我国物权立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政策的大部分内容。
《天下·法学新经典 中国物权法总论(第四版)》内容和体例是以立法问题为导向,强化了针对现实的物权法法学理论分析。从我国制定物权法的实践出发,侧重于物权法的学理探讨,提出关于物权法的系统性看法。在《物权法》制定后,作者根据全新立法及司法实践,于2009年、2014年、2018年进行了三次修订,不断反映中国《物权法》带来的新思想和新规则,突出展现当代物权法的人文思想和民权精神,探讨《物权法》独特的裁判规则。本次修订,考虑我国民法典正在编纂之中,各种物权法学说尚不统一,作者继续保持了本书强化物权法学法理分析的特征,坚持在现行立法之外,保持法学原理的适度独立,并且从法律科学的严谨性和体系性的角度去分析现行法律的发展。
第四版序
第三版前言
修订版前言
绪论:有恒产者有恒心
一、物权法的人文价值和民权思想
(一)概说
(二)物权法的人文价值:平等保护产权
二、物权立法的必要性
(一)民事财产的属性和范围
(二)物权法对于民间资产的保障
(三)民营经济资产的现实重要性
(四)公有企业资产成为“民法资产”
三、物权法在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一)市场交易主要是物权交易
(二)《物权法》规定法律交易的关键规则
(三)市场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的物权法有本质区别
四、《物权法》实现的重大理论更新
(一)《物权法》在实现公有制利益方面的制度更新
(二)“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具有划时代意义
(三)私人所有权的充分承认是国家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标志
(四)《物权法》保护人民基本财产权利的一些具体制度
(五)《物权法》裁判技术方面的重要更新
五、学习和理解物权法的主要切入点
(一)以改革开放的心态学习和理解物权法
(二)物权体系以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划分作为基本线索
(三)从现代经济制度理解所有制以及物权法中的所有权
(四)保障交易安全是《物权法》的核心使命
(五)中国国情是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出发点
章物权的概念与意义
节定义
一、物权定义
二、从法律关系看物权
(一)权利人
(二)物权客体
(三)物权的本质
三、物权概念的法理基础——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
四、物权概念起源及其发展
问题讨论
第二节物权概念的科学性问题
一、物权概念科学性的前提条件
(一)物权为典型的民事权利,不属于公共权力
(二)物权为财产权,不是人身权
(三)物权为民事实体权利,不是程序性权利
二、物权人对物的支配
(一)物权人支配法律关系
(二)物权人的权利就是意思独断
三、如何认识“财产权”和“财产法”
问题讨论
第三节物权与债权之间难以区分的特殊状态
一、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模糊状态
(一)一般债权的处分
(二)有价证券等权利的处分
二、物权概念的有限性
三、物权与债权的重合
(一)BOT合同中项目经营人的权利
(二)连锁经营关系中经营人的权利
(三)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权利
四、物权人直接行使债权的情形
问题讨论
第二章物权的内容、特征、效力
节物权的内容与特征
一、物权的内容
(一)一般表述
(二)特殊问题讨论
二、物权特征
(一)物权的客体特征
(二)物权的内容特征
(三)物权排他性特征、优先性效力
问题讨论
第二节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效力的含义
(一)物上“权利束”
(二)制度意义
二、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一)概论
(二)确定标准
(三)例外情形
三、物权对债权的效力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原则
(二)债权优先于物权的特殊情形
四、物权对占有的效力
问题讨论
第三章物权种类与物权体系
节物权种类
一、依据物权的法律根据对物权种类的划分
(一)公法中的物权与私法中的物权
(二)普通法中的物权与特别法中的物权
(三)制定法中的物权与习惯法中的物权
(四)国际法中的物权与国内法中的物权
二、按物权的主体对物权种类的划分
(一)共同物权
(二)国家的物权、集体的物权和个人物权
(三)法人物权、“单位”物权
三、依据物权的客体对物权种类的划分
(一)可分物的物权和不可分物的物权
(二)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
(三)准不动产物权
四、依据物权的内容对物权种类的划分
(一)学术界一般的分类方法
(二)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三)独立物权与附属物权
(四)法律上的物权和事实上的物权
五、典型物权与准物权
问题讨论
第二节物权体系
一、概说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国物权体系的发展
二、所有权
(一)概念、意义与特征
(二)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关系问题
(三)关于所有权的“三分法”
(四)《物权法》中的公共财产所有权
三、用益物权
(一)概念、意义和特征
(二)种类
四、担保物权
(一)概念、意义和特征
(二)《担保法》中担保物权制度基本上不再适用
(三)《物权法》以及现行法中的担保物权体系
五、准物权
六、占有
问题讨论
第三节一些特殊的物权问题
一、优先权(优先购买权与优先受偿权)问题
二、公房租赁权以及相关住房改革产生的房屋权利问题
三、期待权问题
问题讨论
第四章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及法律规范体系
节物权法的基本范畴
一、物权法的定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范畴
(一)现实交易的分析
(二)物权法基本范畴:静态秩序,动态安全
三、第三人保护的专题探讨
问题讨论
第二节物权法体系
一、广义物权法体系
(一)《宪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二)行政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三)民商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中的物权法规范
(五)国际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二、狭义物权法体系
(一)物权法实体法规范
(二)物权程序性规范
(三)物权特别法
问题讨论
第三节中国物权法的发展
一、现代物权制度进入中国
二、中华民国时期物权法的发展
三、苏联民法中的物权法
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物权法的发展
(一)宪法修正案中涉及的物权法规范
(二)民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三)行政法规中的物权法
五、中国《物权法》的制定及其大体结构
问题讨论
第五章物权法上的物
节基本意义及其范围限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物的范围限制
(一)民法上的物和公法上的物
(二)无体物
(三)物的被控制性
(四)人体
(五)动物
(六)物的流通能力
三、物和财产的区分
问题讨论
第二节不动产与动产
一、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
(一)不动产的概念及其范围
(二)动产
二、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关系
(一)一般模式
(二)《物权法》的规定
问题讨论
第三节物的组成部分、主物与从物
一、必要组成部分
(一)概念以及规则
(二)临时性组成部分
二、主物与从物
(一)概念以及意义
(二)处理原则
问题讨论
第四节原物与孳息、遗失物
一、原物与孳息
(一)概念以及意义
(二)孳息的归属
二、遗失物
(一)概念以及立法意义
(二)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
问题讨论
第六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节概述
一、一般意义
(一)基本原则的作用
(二)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二、物权法不采纳“一物一权”作为其基本原则的理由
问题讨论
第二节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原因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物权种类强制原则
(二)内容强制原则
四、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一)不认可为物权的原则
(二)无物权效力的原则
(三)无效物权行为转换为其他有效法律行为
问题讨论
第三节物权原则
一、基本意义及其根据
二、物权原则基本要求
(一)物权意思的对世性、排他性
(二)一物之上只能存在特定效力的一个物权
(三)物权请求权、物上代位权
三、物权排他性的限制
(一)限制的意义
(二)限制的方式
(三)限制不是“相对化”
问题讨论
第四节区分原则
一、区分原则的含义
(一)概念以及立法意义
(二)区分原则的法理基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
(三)国际立法例的比较
二、区分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原因行为(负担行为)的生效条件
(二)物权变动(处分行为)的生效条件
(三)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时的责任
三、实践价值分析
(一)保护非违约当事人的请求权
(二)确定物权变动的时间界限、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
问题讨论
第五节物权公示原则
一、含义及基本法理
(一)含义
(二)公示的基本法理
(三)国际立法例的简单比较
二、中国《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基本方式
(一)不动产登记
(二)不动产交付
(三)不动产物权其他不动产公示方式
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一)动产的交付与占有
(二)准不动产的登记与交付
四、权利物权公示方式、其他公示方式
五、公示的法律效力
(一)决定物权变动能够生效的作用
(二)权利正确性推定的作用
(三)善意保护的作用(《物权法》第106条解读)
问题讨论
第六节物权特定原则
一、基本含义
二、基本要求
问题讨论
第七章物权变动
节含义以及基本规则
一、物权变动的基本意义
二、制度意义
(一)对物权享有以及行使的影响
(二)风险负担的确定基准
三、基本类型与基本原则
问题讨论
第二节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一、依据公共权力发生的物权变动(法定物权变动)
(一)公共权力依据及其效果
(二)涉及权利类型
(三)特征
二、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附:遗嘱及遗赠问题)
三、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一)概念以及特征
(二)事实行为的具体类型
四、因自然事件发生的物权变动
五、时效取得
六、国家取得物权的特殊方式:征收与征用
(一)立法背景和制度特征
(二)征收不动产
(三)征用
七、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与物权公示原则
(一)问题之所在
(二)制度意义
(三)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则
问题讨论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登记
一、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二)意义
二、当代世界主要登记制度简要比较
(一)实质主义登记与形式主义登记
(二)托伦斯登记制和契据(合同)登记制
(三)新中国的做法
三、登记基本内容以及登记种类
(一)登记内容
(二)登记的基本种类
四、登记机关
(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法律性质
(二)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设立以及管辖权问题
(三)登记机关的职权与责任
五、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与掌管
(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
(三)不动产登记簿的特点
(四)权属证书
六、基本登记程序
七、不动产登记顺位
(一)概念、特征以及意义
(二)“程序性权利”顺位权
(三)顺位制度的原则
(四)顺位保留
(五)顺位变更
八、预告登记
(一)概念、原理及意义
(二)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
(三)预告登记性质和效力
(四)预告登记中义务人的抗辩权
(五)预告登记的生效与失效
九、变更登记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一)发生的原因
(二)第三人的同意权
十、更正登记和异议抗辩登记
(一)更正登记
(二)异议登记
十一、不动产的合并与分立、权利混同
(一)不动产的合并与分立
(二)不动产物权的混同
问题讨论
第四节动产交付、准不动产登记、权利的交付与登记
一、动产交付
(一)概念及其意义
(二)交付的成立
(三)交付的生效
(四)交付的类型以及效果
二、准不动产登记
(一)一般规则
(二)具体规则简介
三、权利的交付与登记
(一)意义以及基本规则
(二)权利质权设定中的交付与登记
问题讨论
第八章物权保护
节物权保护的一般意义、自助
一、物权保护的一般意义
二、自助
(一)自助的含义与意义
(二)自力防卫
(三)自力取回
问题讨论
第二节物权请求权
一、一般意义
(一)概念以及立法价值
(二)法律特征
(三)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二、物权确认请求权
三、返还请求权
(一)一般规则
(二)物权人替代合法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
(三)返还的基本原则(原物返还、孳息返还)
(四)现时占有人的抗辩权
(五)善意占有人可以行使的抗辩权
(六)侵夺占有时各种抗辩权的排除
四、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与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一)概念以及立法意义
(二)排除妨害的请求权的行使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行使
五、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问题讨论
第九章物权行为理论
节概念、价值及其在德国本土的争议
一、起源以及基本价值
(一)起源
(二)理论基本内容
(三)理论基本价值
二、德国法学界内的看法
(一)批评的观点
(二)肯定的观点
三、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限制的真相
问题讨论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在中国
一、对否定该理论的中国学者观点的分析
(一)中国学者对该理论的不准确表述
(二)独立物权意思表示是否存在?
(三)抽象性原则不公正吗?
(四)物权行为理论很玄妙吗?
(五)折中主义不能替代区分原则
(六)客观善意理论是物权抽象性原则的产物
二、中国立法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应用
(一)中国旧“民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应用该理论的状况
(二)《民法通则》中的区分原则
(三)中国《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论的采用
(四)《物权法》实施后该理论在中国的发展
问题讨论
后记:法学家必须讲真话
第四版后记:坚持做一个说真话的法学人
主要参考书目
第四版序
我国《物权法》实施已经十年,它在我国社会的积极效果已经呈现出来。首先,《物权法》通过对于财富进取心的承认和保护,极大地激发了我国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我国国民经济总产值连续多年增加,超越世界多个经济大国,稳居世界第二,举世瞩目。其次,随着国家和民众财富的增加,涉及财产占有以及秩序的社会观念有极大的转变,盲目仇富以及狭隘民粹的理论和观念逐渐淡化。恒产带来的恒心,物权法的基本思想正在促进我国社会全面的进步。再次,是国家治理者应用物权法科学,制定具有重大意义的新法律和政策制度来促进国家治理。2016年年底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在这一方面具有显著价值。这个意见发现了我国财产权利制度的重大问题,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设想,其中关于物权法科学的应用非常值得肯定。另外,近年来出的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不仅应用在耕作土地之上,也应用在建设用地之上,这些改革措施,其实都是物权法科学原理的应用。这些措施涉及对于农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相关物权的重大改造,其积极价值不容小觑。复次,关于物权的司法裁判,越来越准确地采用物权法原理,人民法院颁发的相关司法解释,重点是解决交易中的物权变动问题,其中确立的物权取得分析与裁判规则、善意取得涉及的第三人认定及其保护问题的规则,已经比《物权法》更为明确,更符合物权法学原理,这也是我国物权法发展的显著进步。后,普通民众对于《物权法》的认可和使用,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在涉及自身物权利益时,自觉应用《物权法》以及物权法学原理者,已经非常普遍。
2017年9月,中国共产党发布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针对法律制度的很多要求,对我国民法的发展很有指导价值。该报告关于我国社会基本矛盾的重新确定,对我们认识国家与民众权利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对于民众所有权的重新认识,意义尤其重大。2017年3月,中国《民法总则》颁布,该法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涉及物权的规定,对于中国《物权法》也有所发展。比如《民法总则》第130条关于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也就是意思表示来行使权利的规定,对物权法意义显著。这一规定纠正了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长期以来坚持的行使物权与意思表示无关而仅仅只是事实行为的观点。目前中国民法典正在编纂之中,相信中国民法科学的基本原理将会得到更多的应用,将来修订的”民法典物权编”将会作出更加符合法理和中国国情的系列更新。这些年来,我国物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以及立法机关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之中,每每见到本书以及笔者其他涉及物权法科学的应用,便油然感到欣慰。
拙作之《中国物权法总论》一书,初只是为《物权法》的起草所做的理论准备,出版后得到学界以及读者厚爱,出版社也是充分支持,第三版发行之后很快售罄。出版社多次提出,希望早日修订满足出版需要。现在《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而且也有了新发展,所以现在修改它是必要的。本次修改吸纳了近年来我国物权立法、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政策的大部分内容,但是本书撰写的体例没有改变。因为本书撰写初的动机是为《物权法》制定提供理论准备,它的内容和体例就是立法问题导向,不是教科书模式,所以该书强化了针对现实的物权法法学理论分析。即使是在第三版修改时,笔者也还是坚持了这一写作体例,没有体现太多针对立法条文的解释。这是本书的一个特点。本次修订,考虑到我国民法典正在编纂之中,物权立法的发展还是没有完成,尤其是在各种物权法学说还比较混乱的情况下,所以保持本书的这种强化物权法学法理分析特征仍然是必要的。这些年物权法制度发展证明,在现行立法之外,保持法学原理的适度独立并且从法律科学的严谨性和体系性的角度分析现行法律的发展,确实也是十分必要的。
修改工作自提出已经断断续续有数年,一直没有完工,原因是:一方面法律制度不断有新发展;另一方面自己俗务缠身,只是近日得空才得以突击完成,将其出版如后。本次修订出版对各位读者以及出版社表示衷心感谢。还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前几个版本的序言和本书密切关联,因此也予以保留。本版内容增删不少,但是相较第三版基本篇幅未变,以方便读者的取舍。
孙宪忠
2018年 2月于北京
第三版前言
本书第二版即修订版面世已经有五年,不少读者尤其是年轻学者来信,言及正版作品已经难得找到,希望能够再版以应需求。笔者在几所著名大学的法学院里讲学时,也遇到很多学生拿着本书的复印本与笔者讨论,问到为何没有正版书,他们也说正版书难以买到。出版社方面也数次向笔者表达,希望该书能够修订再版。而笔者因为冗务缠身,身体也常有微恙,修订的工作时做时停,没有办法一气呵成。
本次的修改,则是采纳中国《物权法》实施六年以来中国《物权法》的立法和实践的发展,也吸收了笔者的研修心得。这一时期国家层面的物权立法只有2009年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本来该法应该是一个很好的物权立法,但是其立法价值并不高,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部门,都对该法置若罔闻。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物权立法有一个著名的条例,即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的是民众熟知的城镇拆迁问题,该条例规定了城镇居民住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因政府行使权力而消灭的前提条件和程序,事实上这些都属于《物权法》中物权消灭的规则。因此将该法称为物权法的特别法也是可以的。在中国,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这些年已经成为立法性文件的重要部分,而这一期间颁布的司法解释文件,直接或者间接地涉及物权分析和裁判已经有数件,比如直接涉及物权法规则的,有2009年3月颁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间接涉及物权法的是2012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三件司法解释的内容都涉及交易中的物权确认及其债权意义的合同生效或者无效对物权确认的分析与裁判的规则。它们事实上都采纳了笔者倡导多年的”区分原则”。事实上,在采纳科学法理建立分析和裁判案件的规则体系这一方面,人民法院一直是积极主动的。2008年以及2012年《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从案件分析的角度区分了债权意义上合同的法律效果及其根据。它明显地纠正了中国《物权法》前的各项立法,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立法只是承认债权和物权的法律效果的区分,但是刻意否定这两种法律效果应该具有法律根据的区分,其实是否定物权变动应有独立法律根据的法理错误。而纠正这些错误并不仅具有法学上基本理论进步的价值,而且更具有解决物权裁判核心问题的重大实践价值。这些学术和法制进步虽然受到一些同行的非议,但是本人认为它们非常值得称赞。
此外,2009年国家立法机构制定《侵权责任法》,其中涉及物的所有权人和占有人的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则,也是广义上的物权法规则。这些规则的内容理应在本书中得以反映。
物权法是为社会构建基本秩序的法律,它的贯彻实施对促进社会稳定与繁荣意义重大。但该法的贯彻实施还是需要法理和实践的跟进。近年来,中国民法的学术和实践都有很大的进步。笔者这些年走访过很多法院包括一些偏远地方的法院,那里的法官不但民权意识提高明显,而且对学术界同人一度批评为”玄妙”的物权意思表示、”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相区分”理论,也能够准确加以运用。相比法律实践家们的学术进步,法律理论界尤其是关于物权法学的多数著述似乎还是以守成为主,法思想和法技术两个层面的跟进并不显著。因此,本书第三版在强化物权法学中的民权思想和科学原理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努力。当然本次修订删除的只是原书一些不必要的争辩,加强的是正面的表达。总的来说本次修改有增有删,大体维持了原书的结构。但是本书第二版的序言在这里也得到了保留,其原因在于,这一版的序言中并不仅仅只是揭示了笔者亲历的《物权法》的制定片段,而且也揭示了笔者对该法法思想和法技术方面存在缺陷的看法,这些对读者进一步了解该法应该是有意义的。笔者一直认为,立法是科学的产物,对于我国的立法工作和法学研究而言,建设性的批评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无论是从史料分析的角度看还是从实践分析的角度看,保留这一版的序言还是必要的。这次修订由笔者自己完成,博士田丰曾经在本书第二版出版后提出了错别字的修改意见,博士生李敏和黄泷一在第三版的修改时提供了部分辅助劳动,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孙宪忠
2014年2月于北京天宁寺
修订版前言
中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同年10月1日实施。这个规范国计民生基本关系的法律,必将在推动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持久而深刻地发挥作用。该法的制定,从提出立法研究报告、撰写学者建议稿、法律草案的起草、立法审议到后颁布历经十三年,费时之长较为少见。仅仅立法机关组织的研讨会、论证会、听证会就有上百次之多,该法制定之艰难,由此可见一斑。在中国学者中,笔者自始至终都参加了绝大多数官方的立法活动和民间的很多学术活动,比较深入地知悉其中的坎坎坷坷,由此也获得了重要的社会历练和学术教益。
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笔者曾经出版为该法进行理论准备的作品–《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后经出版社多次印刷,2007年还获得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对读者和出版社的厚爱,笔者表示衷心的感谢。但是在《物权法》实施之后,该书以原来的内容继续出版就显得不合时宜了。因为该书原版是为《物权法》制定提供理论准备的著作,现在许多设想已经在立法中得到实现,因此写作的内容和角度应该改变。另外,随着到我国社会的演进,社会对《物权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因此本书的法理和实践意义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后,原版的不足需要纠正。因此笔者应出版社以及许多朋友的要求,现在将其再次修订出版。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首先是反映中国《物权法》这个极为重要的立法成果带来的新思想和新规则。此外,笔者还想在修订中达到以下两个目的:一是突出展现当代物权法的人文主义思想和民权精神;二是强化《物权法》的技术规则,也就是它独特的裁判规则,使该法的实践操作效果更加显著。恰恰在这两点上,中国《物权法》既有重大的进步,也有明显的不足。比如《物权法》在思想上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这一点积极意义显著,但是它的民权思想还需要进一步地展现。在技术规则系统方面,该法明显接受了物权行为理论中核心的物权裁判和分析规则,纠正了《担保法》等法律的错误规定。但是也有一些制度的建立–也许是为了缓和学术争议吧–被有意识地模糊化了。这样的做法,却给司法实践带来相当的不便。因此本书在修订时加强了对民权思想的探讨,也加强了对于物权法法理尤其是物权分析和裁判规则的探讨,许多要点使用了案例分析。
本书在修订时95%以上的内容已经是重新撰写了,而且内容有很大的扩充。但本书仍然是一本物权法学原理性的著作,而不是物权法条文的释义。本书的基本定位是以物权法学基础理论探讨为主。为了保持学术严肃性,本书对于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发生的很多趣味性事件未予涉及。重新撰写的工作大体上从2007年上半年开始,到2009年元旦后才大体结束,后到2009年春节之后才基本完成。写作可以说比较辛苦,虽然可以采用的素材很丰富,但是可以作为法律科学的材料却需要认真地选择。这也许暴露了自己知识的不足吧。的困难是在本书中如何进行学术批评。在中国法学很多著述(并不仅仅指民法学)还停留在自设前提、自我演绎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开展学术批评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并不想将本书写得四平八稳。但是如何把握学术批评的分寸和角度,这一点颇费思量。本书有很多对同人的学术批评,在进行这些批评的时候,笔者当然首先加强了自己观点的科学性,注意了对于批评对象作出理性的考察,也注意了方式和分寸的把握。尽管已经如此小心,我仍然担心,法学界的一些朋友看到本书时会很不开心。如果真的这样,笔者首先在此表示抱歉。
当前,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已经得到了全社会的拥戴,这一点为《物权法》的实施和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础,因为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物权法》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中国社会和经济必须发展,而发展离不开民众,而民众不能没有自己的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执政党对于民权民生的关注,可以说是历史上从来不曾有过的。民权与民生的新思想和改革开放之前的旧意识形态有着本质的区别。另外,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物权分析和裁判规则的更新,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法律实践家和法律学习者的接受。很多司法者甚至在《物权法》制定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科学的物权分析和裁判的理论,使司法的结果能够更加符合民众的意愿,也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安全的保障。这样中国《物权法》的社会基础已经有了本质的转变。但是毋庸讳言,《物权法》仍然是在中国社会发生重大转折时期制定的法律,它或多或少地反映了新旧立法思想和法律技术的折中,甚至也会有一些不得已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物权法学原理性的研究或者基础性的研究还是要加强的。本书的再次出版,也算是笔者的一点不揣绵薄的努力。
本书重写之后连同绪论所呈现的十章,在全书自身逻辑下,每一章也可以作为独立的专题讨论来看待。为方便一些读者对于专题研讨的兴趣,每一个专题下的法理本书都有细致的展开。从物权、物权法基本范畴、物权变动的基本概念的科学性探讨开始,本书展现了物权从”定分止争”、保障交易安全到物权保护的系统性理论问题。读者既可以全书通读,也可以选择感兴趣的章节阅读。虽然本书有追求法理的本意,但是与版不同的是本书修订时增加了许多案例,这些案例都是来源于中国实践的真实例子,这样,读者可以从这些案例中自己体会到将法理应用于实践的乐趣。这样,相信不同专业知识层次的读者都会读懂本书。为了加强对于一些问题的理解,尤其是不太方便在本题中展开的思路,本书新设”问题讨论”这个栏目,附在每一节基本理论阐述之后,就本节没有展开或者无法展开的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行了讨论,希望能够达到促进思考的效果。这也是本书修订后在体系方面呈现出的新特点。
对于本书的修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很多同人和本人指导的学生提供了帮助。此外,我还想特别感谢法院系统以及律师界的诸多法律实践家们,因为本书的一些内容,尤其笔者所力主的更新中国物权分析与裁判的法律技术的观念,也就是在中国重建潘德克顿法学的观念,首先得到了这些法律实践家的认可和支持,后,这些思想观念才能够变成法律。书中的一些典型案例,很多是由法官们提供的。在学术界一度尚不理解这些观念的情况下,这些支持对于笔者来说实在是太珍贵了。但是应该感谢的朋友还有很多,遗憾的是在此无法一一列举他们的姓名。
孙宪法
2009年春节于北京天宁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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