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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1280
2018年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含借款专利纠纷、商标纠纷、著作权纠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件。
权*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2018年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借贷关系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借款主体认定、债务偿还认定、利息与违约金认定、债务转让与债务承担、证据与时效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7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一、借贷关系认定
1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理财合同“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
——陈惠芬诉国泰世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2情侣之间借贷关系的审查和认定
——周德稳诉李杨燊民间借贷案
3网贷中介平台受让债权行为的司法认定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曹宇晗民间借贷案
4借贷平台多样化,民间借贷平台变相为高利贷充当保护伞,法院对高利贷的实质无法有效认定
——郑雷雨诉郭银鹏民间借贷案
5以第三人名义收取的借款手续费性质如何认定
——夏靖诉滕晓东民间借贷案
6借款人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应如何定性
——夏靖诉施晓华民间借贷案
7仅凭欠条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将如何认定
——王燕英诉北京兆梦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8“有付款无借据”类型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曹玲玲诉王志民民间借贷案
9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王通锐诉安徽大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10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双方
不存在借贷关系而系其他关系时,被告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杨洁诉马勇思民间借贷案
11原告仅凭转账凭证提起借贷诉讼,如何认定借款事实
——李杰诉尹粉伊民间借贷案
12仅凭汇款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
——汪丽云诉朱延丰民间借贷案
13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时举证责任的分配
——孙大伟诉冯立冬民间借贷案
14以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认定问题
——潘联英诉涂文治民间借贷案
15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绝非是借贷行为已经发生和履行的最佳证明
——胡胜林诉吕绍能民间借贷案
16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丁乐雄诉王俊芬民间借贷案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17夫妻分居期间单方所借债务应否由双方共同承担
——宋丽杰、王洪德诉朱玉辰、杨素琴民间借贷案
18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据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钊宝善诉柴立枝民间借贷案
1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承认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张立英诉崔志强、朱随霞民间借贷案
20民间借贷纠纷中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马海澎诉涂斌、郭恩妍民间借贷案
21分居多年,一方举债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刘美霞诉张洪斌、赵淑兰民间借贷案
22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用于个体经营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诉温某、臧某某民间借贷案
23保证人部分履行债务的行为是否引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
——杨同朝诉余谷双等民间借贷案
24夫妻共同债务判定的考量要素
——冯广林诉王玲怀等民间借贷案
25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真实性审查
——林伯贤诉肖裕仁、林月灵民间借贷案
26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情形的认定
——耿万春诉耿连绪、袁秀静民间借贷案
27举债人的配偶能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宋利英诉施静芳等民间借贷案
28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杨海华诉李建蓉等民间借贷案
29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周志艳诉陈益民等民间借贷案
30以“聘金”之名借款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肖芳勇诉陈剑腾等民间借贷案
31以夫妻名义借款炒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秦丽诉李文光等民间借贷案
3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周燕诉任博等民间借贷案
3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出借人的基本举证责任要求
——程建立诉王娟民间借贷案
三、贷款主体认定
34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的理解
——张万禄诉庞晓菊民间借贷案
35法定代表人对外签字借款时如何确定借款人
——肖彤诉北京世邦永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悦民间借贷案
36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权利义务主体的确定
——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马迭尔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奥奇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37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范围的界定
——赵某甲诉黄某等民间借贷案
38民间借贷借条出具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应由谁还款
——辛某某诉王某平民间借贷案
39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订借贷合同的责任问题
——郭春青诉武陟县美亿佳生活广场等民间借贷案
四、债务偿还认定
40民间借贷案件中还款抵扣方法的选择
——郑伯军诉蒲保岩民间借贷案
41因赌博产生的债务法律不予保护
——穆书财诉闫红增民间借贷案
五、利息与违约金认定
42自然人之间约定的滞纳金如何理解
——高俊诉那宵民间借贷案
43“利滚利”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丁德柱诉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街道办事处胜利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案
44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能否单独承担违约金
——赵婧诉丛岳、赵霞民间借贷案
45结算后的利息是否可以作为本金重新计算利息
——雷建平诉李兵民间借贷案
46双方对是否约定借款利息存在争议时,借款人向出借人按期定额支付的款项应结合还款金额、期限认定为支付利息
——张映芳诉余灵犀、黄欢民间借贷案
47民间借贷纠纷中复利的计算
——龚明珍诉王蕾民间借贷案
48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没有明确约定怎样判定有无利息
——幸福凡、郝一霞诉桂丽民间借贷案
49借款双方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时对借款利息的认定
——李福兴诉王海东民间借贷案
50预扣利息,民间借贷本金如何确定
——李鹏盛诉王新龙等民间借贷案
51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给付利息
——张大萍诉原郑芳民间借贷案
52如何理解、计算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息
——丁晓忠诉杨成等民间借贷案
53借条中的“风险效益损失”是否认定为利息
——张卫诉邓艳生、贵州长生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54经结算的利息可以计入本金但应符合法律规定
——赵佰成诉魏立伟民间借贷案
六、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55债权转让及债务承担行为是否成立的认定标准
——高振海诉徐广芳债权转让合同案
56民间借贷中债权转让的效力及适用分析
——冯文林诉黎新会民间借贷案
57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
——郭震诉天津市浩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58民间借贷中贷款人死亡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安润田等诉王希翠等民间借贷案
59私转保证债务是新设担保还是债务承担
——嵇新建诉张礼益等民间借贷案
60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名的责任承担
——溧阳市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王培等民间借贷案
七、证据与时效
61对于自认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基础
——邱某诉孙某民间借贷案
62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桂某诉于某民间借贷案
63债权凭证存在瑕疵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查
——杜建诉商海阔民间借贷案
64私自录音证据可以对抗有疑点的债权凭证
——龚啸博诉张海英民间借贷案
65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催讨短信的时间戳提出异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丁雪龙诉孙金宜、齐常君民间借贷案
66多次出具借据应严格审查借款金额的真实性
——陆宝宏诉蒋伟明、王圣凤民间借贷案
67鉴定意见没有经当庭质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曹国清、唐丽诉周高辉民间借贷案
68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明标准
——曾东健诉邓钰平、庞世芬民间借贷案
69主债务人未到庭出具对担保人不利声明,其效力应如何认定
——徐美观与黄耀帅、陈胜云民间借贷案
70置换借据是否属于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借新还旧”之情形
——孙文斌诉顾董群等民间借贷案
71从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导致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朱军诉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梁希森民间借贷案
1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理财合同
“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陈惠芬诉国泰世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字第1049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陈惠芬
被告(上诉人):国泰世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控股公司)、北京金通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公司)、兰州国泰世行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交易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30日,陈惠芬与国泰控股公司(原名北京国泰世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通公司签署《白银理财协议》,约定:陈惠芬投资25万元用于白银理财,月收益率3%,本产品以白银实物金形式为前提加上金通公司担保,保证陈惠芬的收益。以实际成交价格买入白银,留存国泰控股公司,白银价格上涨陈惠芬收益,白银价格下跌由国泰控股公司承担风险。自陈惠芬付款到账之日开始计算收益。当日,陈惠芬向国泰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砚转账汇款25万元,国泰控股公司向陈惠芬开具了收据。
2014年12月30日和2014年11月29日,陈惠芬、国泰控股公司、金通公司陆续签署了2份《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前述《白银理财协议》之约定。
2015年4月30日,国泰交易公司与陈惠芬签订《代理协议》,并经财务对账确定资金金额45万元,国泰交易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支付20万元,2015年10月14日支付25万元。协议手写载明了按照3%的收益标准计算的应付收益金额,并载明如到期未还,按每日1‰支付。上述《代理协议》中所涉45万元中的20万元系陈惠芬与国泰交易公司另行签署《白银理财协议》中所涉投资款,该协议与国泰控股公司《白银理财协议》的内容版本完全一致。
国泰控股公司向陈某按照每月3%的标准支付了2015年6月前的投资收益。由于国泰控股公司未再支付其他款项,陈某将国泰控股公司、金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本金25万,并按照3%的标准支付收益,且赔偿违约金。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范围。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国泰控股公司、金通公司签署的《白银理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国泰控股公司、金通公司未按期支付收益,构成违约,陈某要求二公司退还投资款并支付收益,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故判决:
一、国泰世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国泰世行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陈惠芬投资款25万元并支付投资款收益(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月3%的标准计算);
二、北京金通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北京金通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国泰世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兰州国泰世行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惠芬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
五、驳回陈惠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国泰控股公司、金通公司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保证陈某的投资收益率为每月3%,该条款属于“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陈某支付投资款后,对国泰控股公司是否投资白银以及白银价格涨跌并不关注;从国泰控股公司的方面看,是否投资白银以及白银价格涨跌也并未影响其按照每月3%的标准向陈惠芬支付前几个月的收益。故陈某与国泰控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应按照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处理。经释明后,上诉人表示,如果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双方约定的收益率较高应当降低利率。故法院改判: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571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571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国泰世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国泰世行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惠芬2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算);
三、北京金通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金通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国泰世行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陈惠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委托理财合同样态甚多,委托理财案件法律关系复杂。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主要分三种类型:一是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双方按比例分成。二是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且保证给付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超出部分,双方按比例分成。三是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且保证给付委托人约定的利息。
上述第一种与第二种类型属于“下保底、上分成”条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也规定,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对于履行此类合同发生的损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上述第三种类型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因为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在于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而对受托人管理资产的行为、收益分成均并没有预期,此时应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陈惠芬与国泰控股公司、金通公司签订了《白银理财协议》,约定保证陈惠芬的投资收益率为每月3%,该条款属于“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陈惠芬对国泰控股公司是否投资白银以及白银价格涨跌并不关注;从国泰控股公司的方面看,是否投资白银以及白银价格涨跌也并未影响其按照每月3%的标准向陈惠芬支付前几个月的收益。司法实践中,要注重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情况,确定委托人的财产收益是否因受托人管理资产的行为及资产收益情况的影响。
在确定“名为理财,实为借贷”后,应确定合同有效,而利率则需遵守民间借贷相关规定的限制,对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应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年利率不超过本金的24%。司法实践中,就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案件,最重要的是审查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中是否涉及“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齐晓丹王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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