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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64062丛书名: 朝阳大学先贤文集
内容简介
《江庸法学文集》共分为三编:编,旧中国的法律问题。收录江庸校长清末至民国的著作,《撤废领事裁判权问题》《战时国际条规辑览》《五十年来中国之法》《选举诉讼释义》等四篇。第二编,新中国的法律解说。收录江庸校长新中国时期的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解说》《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图说》等三篇。第三编,法政刊物的时文,主要收录了江庸校长发表于《法律评论》《法学会杂志》《法学丛刊》《中华法学杂志月刊》等刊物上的二十余篇时文。
目 录
点校者序:法政人士——江庸老校长纪略 / 颜丽媛
本书编辑说明
编 旧中国的法律问题
战时国际条规辑览
太平洋会议后援同志会宣言之一撤废领事
裁判权问题
五十年来中国之法制
选举诉讼释义
第二编 新中国的法律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解说
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浅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图说
第三编 法政刊物的时文
法律评论·发刊词
法律评论·周岁志感
法律评论·本刊今后之希望
法律评论·停刊宣言
法律评论·续刊宣言
法律评论·本社移还北平宣言
法律评论·论说·闻考察司法委员缓期来华敬告友邦
法律评论·论说·敬劝京外律师赴菲律宾国际律师协会
法律评论·判例商榷·因奸致死之因果关系
法律评论·论说·火灾保险公司对于日本此次因地震而起
之火灾有无赔偿责任
法律评论·重要文件·修订法律馆江总裁辞呈
法律评论·质疑·刑律百五十五条所谓公然侮辱之解释
如何
法律评论·判例商榷·刑事上诉审对于单有被告上诉或检察官
单为被告利益上诉之案件能否为不利益于被告之改判
法律评论·社评·法院限制报章杂志刊载判例
法律评论·刑法第二四四条所谓以诈术使妇女误信有夫妻
关系应如何解释
法律评论·时评·为刘景桂谋杀案正告检察官
法律评论·趋庭随笔(节选)
法学会杂志·发刊词
法学丛刊·第三卷·期·发刊感言
法学丛刊·评论·为法官缺乏常识敬告司法当局及有监督权
之长官
学林·名流意见·我国宜主张附期限撤废领事裁判权
中华法学杂志·冒名题匾是否即刑法上所谓伪造文书
附录
附录1:江庸先生非法学类著作目录
附录2:江庸小传
附录3:江庸自传
附录4:江庸校长的简要年谱
本书编辑说明
编 旧中国的法律问题
战时国际条规辑览
太平洋会议后援同志会宣言之一撤废领事
裁判权问题
五十年来中国之法制
选举诉讼释义
第二编 新中国的法律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解说
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浅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图说
第三编 法政刊物的时文
法律评论·发刊词
法律评论·周岁志感
法律评论·本刊今后之希望
法律评论·停刊宣言
法律评论·续刊宣言
法律评论·本社移还北平宣言
法律评论·论说·闻考察司法委员缓期来华敬告友邦
法律评论·论说·敬劝京外律师赴菲律宾国际律师协会
法律评论·判例商榷·因奸致死之因果关系
法律评论·论说·火灾保险公司对于日本此次因地震而起
之火灾有无赔偿责任
法律评论·重要文件·修订法律馆江总裁辞呈
法律评论·质疑·刑律百五十五条所谓公然侮辱之解释
如何
法律评论·判例商榷·刑事上诉审对于单有被告上诉或检察官
单为被告利益上诉之案件能否为不利益于被告之改判
法律评论·社评·法院限制报章杂志刊载判例
法律评论·刑法第二四四条所谓以诈术使妇女误信有夫妻
关系应如何解释
法律评论·时评·为刘景桂谋杀案正告检察官
法律评论·趋庭随笔(节选)
法学会杂志·发刊词
法学丛刊·第三卷·期·发刊感言
法学丛刊·评论·为法官缺乏常识敬告司法当局及有监督权
之长官
学林·名流意见·我国宜主张附期限撤废领事裁判权
中华法学杂志·冒名题匾是否即刑法上所谓伪造文书
附录
附录1:江庸先生非法学类著作目录
附录2:江庸小传
附录3:江庸自传
附录4:江庸校长的简要年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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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校者序:法政人士——江庸老校长纪略
江庸(1878~1960),字翊云,号澹翁,原籍福建省长汀县,生于四川省璧山县。江庸先生是著名的爱国民主人士和诗人,廖虹:“著名爱国民主人士和诗人江庸述评”,载《龙岩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于年河:“挺身霜雪高风亮节:长汀籍爱国志士江庸”,载《龙岩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民国政要、
江庸:“江庸自传”,载《中华文史资料文库·军政人物编》,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654~655页。法学家;
“江庸辞条”,载王玉明主编:《中国法学家辞典》,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第187~190页。作为朝阳大学的校长,也被后人尊敬地称为老校长
《纪念老校长江庸特辑》,载《朝阳校友通讯》第10期。。纵观江庸老校长的一生,与“法政”紧密相连:他是著名的民国专门法科大学——朝阳大学(学院)的校长,同时创办法政杂志——《法律评论》;曾在宣统、民国年间就职于大理院,民国年间先后出任司法次长、总长,法律编查馆总裁等法政职务;但终因政局昏暗辞去公职,以律师执业,热心中国律师协会与国际律师协会的合作,希望扩大中国法律的影响,增进国际上对中国不断完善法律的了解。虽然江庸先生晚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写的自传中强调列举的是自己的游记和诗集,
“江庸自传”,载《文史集萃》(第6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页。但不难看出,江庸老校长人生本色仍是法政人士。
一、出身书香门第,学习法政救国
江庸乃书香名门之后。祖父江怀廷,字兰皋,咸丰辛亥(1851年)举人,以知县分发四川,殁于南充县任所。
“江庸自传”,载《文史集萃》(第6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页。父亲江瀚[咸丰七年(1857)
高福生:“江庸其人及与黄云鹄、黄侃父子之关系”,载《中国文化》第37期。至民国二十四年(1935)]字叔海,号石翁,室名慎所立斋,近代著名的学者、经学家、金石家、教育家、诗人和文学家。
“江瀚辞条”,载谭正璧编:《中国文学家大辞典》,上海光明书局民国23年[1923]版,第1722页。江瀚先生主要从事文化教育事业,曾先后受聘于重庆东川书院、长沙校经堂、江苏高等学堂,山西大学、京师大学等多所大学,曾任京师图书馆馆长
焦树安:“京师图书馆早期的三位馆长:缪荃孙、江瀚、夏曾佑”,载《国家图书馆学刊》2001年第4期。、故宫博物院理事等职;他一生支持维新变革,有着短暂的从政生涯,光绪二十四年(1894)任江苏高等学堂及师范学堂监督期间积极倡导维新,宣统二年(1910)被选为资政院硕学通儒议员,不久就任河南开封署理布政使惩治贪官,被百姓称为阎罗包青天再世,民国时期先后任参政院硕学通孺参政、届高等文法官考试主考等职务;
长汀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长汀县志·卷三十八·人物》,三联书店1983年版。著有《论孟卮言》(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北游草》(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东游草》(清光绪三十年[1904])、《南行纪事诗》(民国初刻本)、《诗经四家异文考补》(民国十三年[1924])、《孔学发微》(民国十三年[1924])等著作并整理《故宫普通书目》(民国二十三年[1934])等资料。江瀚先生在给日本明治时期著名经学家竹添光鸿的《毛诗会笺》的序言中,对该书给予很高的评价,自叹:“吾国今日经学之衰,尤不能无感云。”也谈道:“余游日本与先生失之交臂,迨去春重至东京,则先生已归道山。”
“江叔海先生日本竹添光鸿毛诗会笺序”,载《唯是》1920年第3期。从中可以看到,江瀚先生不但学问扎实而且爱国开明,同时不止一次去过日本,眼界开阔,非一般守旧人士所能比。这些都深深地影响了江庸先生。
江庸出生后不久,祖父便病逝,虽然父亲不时调任,但举家都会随父亲赴任,江庸常伴父亲左右,故“父而师也”,江庸:“趋庭随笔”,载《法律评论》。幼承庭训,经史词章之学多受之父亲,古文功底是极好的。清光绪十八年[1892] ,从巴县师从潘清荫梧冈师制艺文,光绪二十年[1894]从芝县师赵熙尧生师诗词,至光绪二十四年[1898],父亲受聘任四川督府参赞戎幕,则入成都中西学堂肄业,习英文。光绪二十六年[1900],22岁的江庸入京应顺天乡试时,恰逢义和团运动在京津大地兴起,考试不成经西安返回成都,日夜奔驰于栈道上,也算是对青年时代的江庸难得的一次历练。光绪二十七年[1901],川督选派学生赴日留学,江庸以外省学子入选,初在日本成城学校普通科就读。成城学校系当时陆军士官学校预备学校, 所习以武备为主, 必须由驻日使臣保送,不得自请投学。
刘珊珊:“清末成城学校入学风潮述论”,载《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成城学校不是一般的学子就可以轻易就读的,同时教学质量也有很好的保障。两年后考入早稻田大学法制经济科攻读法学。其间经管法政大学中国学生速成班学务,并充翻译助教。光绪三十二年[1906]毕业后回国。就是在这1901年至1906年旅日期间,江庸接触到了很多爱国进步人士,并与梁启超江靖:《梁启超致江庸书札》,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该书札藏信中梁启超(1873~1929)数次提及江庸的父亲江叔海先生,并曾赠送寿诗,可以看到江庸和梁启超两人私交甚密。等结识。观察江庸的求学之路,可以发现其旧学深厚而新知紧贴时代脉搏,这些都为他从清末、经过民国走向新中国的传奇一生奠定了基础。
学生时代的江庸就有学习法政以救吾国之心。本文集收录的《战时国际条规辑览》(闽学会丛书《闽学会丛书》,系福建留日学生创设翻译团体闽学会(日本东京神户田区骏河台铃木町十八番地清国留学生会馆)组织翻译出版,已经出版书目除了江庸辑译的《战时国际条规辑要》,还包括,《西力东侵史》、《泰西格言集》、《国际公法精义》、《社会进化论》、《国际地理学》、《社会问题》、《西乡隆盛》、《国家政府界说》、《印度史》、《平面三角教科书》等书。参见长汀江庸译:《战时国际条规辑览》,翔鸾社光绪三十一年[1905]版。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版),就是江庸先生留学日本的时候,恰逢日俄战争,“网罗日人战时交涉上一切条约及法规为探究战时国家公法之用”而由日文本转译为中文的《战时国际条规辑览》。“今日战争事告终,其先例足供当世参考者不堪且吾国勉图自立则他日敦盤之外必思所以更进者,特译之以备外交家及留心国际法者之参考云”。译文中涵盖了战地武装部队伤者、陆战、海战、禁用武器、俘虏、战利品等多个方面,包括《赤十字条约巴黎宣言(海上法要义)》
《赤十字条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陆战之法规惯例之条约》、《海战应用奇纳福[日内瓦]原约原则之条约》、《禁止自轻气球等投下投射物爆裂物之宣言书》、《禁止使用意在散步毒质瓦斯之投射物之宣言书》、《禁止使用入人体内易于开展或能作扁平形弹丸之宣言书》、《万国平和会议终决议书》、《捕获审检令》、《海上捕获规程》、《待遇俘虏规则(陆军)》《待遇俘虏规则(海军)》、《处罚俘虏之件》、《待遇俘虏细则》、《俘虏自由散步及居住民家规则》、《俘虏劳役规则》、《俘虏邮便规则》、《俘虏邮便汇兑规则》、《扫除战场及埋葬战死者规则》、《战利品规则》、《整理战利品规则》、《经理海军战利品规程》、《经理捕获规程》等二十二个有关战时的国际法条规。这些国际条规虽然以后有新的修订版本以及国家正式认可的中文本,但在当时这些日文转译的版本确实是起到了很及时的作用。这些体现了当时留学日本的中国留学生预见到中国与各列强,除了要以战争比拼实力外,在国际法上必然有一番殊死博弈。
二、出任法政公职,屡屡请辞明志
江庸回国之后,迅速由学生转变为政府要员,但他显得与当时的官场格格不入,从不趋炎附势,更不同流合污。初,修律大臣沈家本聘江庸为修订法律馆专任纂修、法律学堂教习,光绪三十三年[1907]调任大理院详谳处推事。光绪三十四年[1909]江庸参加归国留学生考试,以一等第四名,列法政科举人,授大理院正六品推事,兼任京师法律学堂监督。宣统三年[1911]作为唐绍仪随员参加与南方革命军的南北议和。民国元年[1912]中华民国成立,江庸留任大理院推事,后调任北京法政专门学校校长,京师高等审判厅厅长。民国二年[1913]熊希龄组阁,梁启超任司法总长,江庸任次长。此期间二人书信往来甚密,现有《梁启超致江庸书札》
该书札内封有江庸先生题署的《新会梁启超书札民国十五年装池》的字样,共五十通、七十六页,另封面、内封、封底各一页。绝大部分是梁氏任司法总长前后写给江庸的函札和便条,其中除人事任免外,对当时政局也多有针砭。(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存世。民国四年[1915],他见袁世凯有称帝野心,不愿与之同流合污,次年辞职下野。根据《申报》报道,作为司法次长江庸曾赴奉调查司法事宜。该报道认为“江庸此来似有奉令调查之件。而司法积弊为要密事件,因近来奉天司法界颇呈黑暗之象,欲谋廓清故先必有江氏之使命云云……拟先于各处商埠一律添设法厅以使审理交涉案件,藉以扩充奉省司法……”“江庸赴奉調查司法事宜”,载《申报》1915年7月6日第15229期。亦可见,江庸任司法次长时对于司法积弊的整治。
民国六年[1917]李经羲继段祺瑞出任总理,请江庸担任司法总长,他坚辞不就,避往汤山。不久张勋复辟帝制,他进一步避往天津。直至同年11月复辟闹剧结束,王士珍任国务总理组阁,他才答应出任司法总长。根据《申报》报道,时任司法部总长的江庸电拒特赦因复辟获罪张镇芳,并称,“国体虽已回复,但国难方殷、国基未固,南北牵掣,口实滋多,荷馆逋藏犹未引渡。若于此时案内要犯忽蒙特赦,对内对外其谓之何如?其勉徇所求深虑别生枝节。为国家计,为张某计,均所不利。”
“江庸电拒特赦张镇芳”,载《申报》1918年1月3日第16125期。足见,江庸的法律上的坚持以及对国家的深远考虑。民国十年[1921]华盛顿会议即太平洋会议召开,全国上下均感到该会议对中国的重要性,纷纷成立国民外交团体声援中国谈判代表。太平洋会议后援同志会即是当时重要的国民外交团体之一,其向全国民众发表重要宣言。《太平洋会议后援同志会宣言之一撤废领事裁判权问题》则由江庸先生主笔,收录在本文集中。江庸在宣言中指出:“遇有应行提出之时期即当毅然提出如无条件之撤废,不能通过时无妨附以相当之条件是也。”同时进行一番法理与事实论证,清楚明白。
民国十二年[1923]曹锟贿选总统,时任修订法律馆总裁的江庸,不能跟曹的亲信李彦青共事,而且抗议政府非法拘捕当时的财长罗文干,于是辞职。《申报》亦有“江庸因罗案辞职”的报道,称:“修订法律馆总裁江庸因罗案当局干涉司法破坏法律,愤面辞职。此事或将引起司法界之大波澜也。”江之上总统呈文及通电内容为:“(一)为司法当局干涉司法,破坏法令,呈请辞职,仰祈钧鉴事。窃査司法不能干涉,载在约法。此次署司法总长程克、勒令京师地方检察厅逮捕依法释放之罗文干等,再行侦査,显与刑事诉讼条例不合。干涉司法,竟出之司法当局,殊出意外。庸职司修律,目睹约法无效,其余司法法规,更可任意破坏。何必徒耗,从事修订、惟有据实披沥下情。恳乞大总统准予免职,俾减内疚,不胜感激之至。(二)通电各省巡阅,使督军、省长、省议会、高等审检厅、律师公会、商学界、报馆,公鉴。司法总长自行干涉司法,破坏法令。庸久历法曹,现又职司修律。司法独立,既经绝望,法律徒存具文。何必从事修订?因于本日辞职。特此通电。伏惟裁察。江庸皓。”
“江庸因罗案辞职”,载《申报》1923年1月22日第17931期。可谓言辞激烈,大义凛然。本文集收录的《法律评论·重要文件·修订法律馆江总裁辞呈》(《法律评论·第十七期》,民国十二年[1923])亦可为其不同流合污的明证。
“为再申前请,准予免职,恭呈仰祈。
钧鉴事窃,庸近接菲律宾国际律师协会函,称大会决议明年在我国上海开会,公推庸为该会会长等语,窃查我国律师暂行章程,律师执行职务不得兼任官吏。庸于本年一月十九日曾呈请辞职,二十九日奉大总统指令慰留,即于翌日再申,前请在案迄今十月未蒙批示。庸亦未到馆视事,职务久旷,心滋不安,应请迅予免去本职以便登录加入律师工会,执行职务,不胜屏营待命之至谨呈大总统。
修订法律馆总裁江庸
中华民国十二年[1923]十月十五日”
同年即民国十二年[1923]年由申报馆出版的《近之五十年》 中有江庸先生署名文章《五十年来中国之法制》,其中回顾了自清末以降五十年来中国之法制,包括关系之重大者:根本法及其附属法;中央行政组织;地方制度;司法机关及其适用法令四个方面。江庸作为清末民国法制发展的亲历者与推动者,文中较为详细地考察了清末光绪、宣统二十余年法制之开拓以及民国十一年来法制之变迁,乃该段时期法制史之篙矢也。这都使得该篇长文具有很高的学术和研究价值。同时,为了保证法制的进步,江庸曾在民国初年著《选举诉讼释义》,以规范《选举法》的落实,使得公众真正参与国家管理。
自民国十六年[1927]蒋介石上台以后,他从未在国民党政府任职。民国三七年[1948],南京政府提名伪国大代表,不竞选。后伪府迫令王善祥律师让席,亦致函拒受。伪宪法公布,任命“大法官”,函电力辞不就。江庸先生数十年间基本上以律师为职业。作为一个知识分子,江庸表现出很高的胆识与气节,受到知识界和政界的尊重,也得到统治当局的关注。
三、投身法政教育,担任职业律师
江庸于民国十三年[1924]被*聘充国立法政大学校长,次年辞职。据《申报》报道,“北京法大自一月廿日江庸就任以来,颇见振作。”并称:“图书馆及体育江氏就任后,即以注重图书馆及体育为言;本学期增加图书馆经费,尽量购订书籍杂志、以供学生参考阅读;该校学生前曾自动发起组织学生军,江氏对之深表赞同;功课方面江氏对于大学部预科班学生之功课,异常留意,故于前学期末,举行严格之甄别试验,江氏以英文为研究一切高深学问之工具非注重不可。”
“近之国立法大:江庸对于该校之谈话”,载《申报》1924年3月2日第18320期。 江庸校长如此认真对待教育,故当其请辞之时,学生亦积极竭诚挽留。“法大学生挽留江庸”,载《申报》1924年3月13日第18331期。
民国十六年[1927]与汪有龄等人在北京创办私立朝阳大学,任校长。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有“北朝阳、南东吴”,北朝阳就是指北京朝阳大学,南东吴系指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亦有“朝阳出法官、东吴出律师”的说法,朝阳大学崇尚大陆法系, 即注重法典的学习与研究,对学生的培养目标上,学界通常认为, 朝阳大学主要培养的是司法官,即有所谓“无朝不成院, 无朝不开庭”之说,东吴大学则具有浓厚的英美比较法的教学特色,以培训执业律师著称。江庸作为朝阳大学的创始人之一,可谓功不可没。江庸除了延请很多具有英美法学背景以及日德法学院校毕业的中国优秀法学家任教外,也聘请冈田朝太郎、岩谷孙藏、信冈真雄等热心中国法制改革的日籍人士讲课。以学习东西洋进步法学,同时辅助国家之教育的愿望。
朝阳大学:《朝阳大学概览》,民国十八年[1929]。尽管那时法院的法官大多为江庸的弟子和属下,江庸对当时的法官也都有直言不讳的评论。比如本文集收录的《法学丛刊·评论·为法官缺乏常识敬告司法当局及有监督权之长官》(《法学丛刊·第三卷·第四期》,民国二十四年[1935])强调法官要重视常识,不能罔顾人命。
江庸于民国十二年[1923]创办的《法律评论》亦作为校刊办得有声有色。《法律评论》是中国近代早和办得好的法律杂志之一,刊物栏目有“专论”、“法界消息”、“新法案”、“外国法制新闻”和“新判例”等,撰稿人多为朝阳大学法学名家。《法律评论》以为“夫学术者,天下之公器也,当与天下人共讨论之,使各竭智虑,推究其蕴奥,辨析其是非,而发为言论,庶几真理辈出,学术得日以昌明。”秉承了理实并重的学术传统,刊登过许多优秀的法律时评,至今读来仍旧振聋发聩。本文集中收录有关江庸先生就《法律评论》的发刊词、周岁志感、本刊今后之希望、停刊宣言、续刊宣言、本刊移还北平宣言等时文,可以让我们感知一个法政刊物以及其所代表的法政精英对当时的社会、国家、法学的一份沉重的担当、责任及其发挥的作用。
民国二十五年[1936]初,江庸受聘任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6月,他代表中国律师协会参加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律师协会世界会议,10月途经莫斯科回国。同年11月爆发了震惊中外的救国会“七君子事件”。那时法院的法官大多为江庸的弟子和属下,江庸以曾任法政大学校长、修订法律馆总裁、京师高等审判厅厅长和司法总长的经历,作为一名律师出庭为被迫害的“七君子”辩护,影响极大。本文集收录有江庸在《法律评论·论说·敬劝京外律师赴菲律宾国际律师协会》(载《法律评论·第二期》,民国十二年[1923])的言论。其将同业参加国际律师协会与废除领事裁判权结合起来解读,意在宣传吾国法治的进步,与各国司法人士交流,扩大共识与了解。可见其深谋远虑、高瞻远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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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政事业:爱国护法、革新司法
1949年1月,代行总统的李宗仁以个人名义邀请江庸和章士钊、邵力子、颜惠庆等四人组成“上海和平代表团”赴北平探索求和途径。他为中国和平统一大业而前往,在西柏坡村受到、周恩来、朱德、叶剑英等共产党要人的接见。但在认清了仍掌握党权和军权的蒋介石根本无和谈诚意后便以生病为由坚辞。同年2月25日的《申报》亦有相关报道,称:“据陕北中共电台广播称:上海和平代表团颜惠庆,章士钊,江庸及邵力子四氏廿二日与中共主席会晤,对和谈取得正面接触。按:颜惠庆等一行,系二月十三日由沪飞青转平,迄今已十三日,曾与叶剑英会晤,而与正式商谈和平,尚属首次。”
“颜邵等会晤:在石家庄留两日昨飞返平对和谈及通航通邮广泛交换意见傅作义邓宝珊同机往返有所接洽”,载《申报》1949年2月25日第25509期。新中国诞生前夕,亲笔致函“大示敬悉。时局发展甚快,新政协有迅速召开之必要,拟请先生及颜俊人先生参加,不识可以成行否?许先生事,已嘱法学方面的同志主意延接。率复。敬颂道安!”
致江庸函在1966年“文革”中被抄走,直到1978 年清退查抄物资时,欣喜发现原件完好而完璧归赵,现存中央档案馆并收录在《书信集》和《手书选集》中。转引自江式高:“函邀江庸参加新政协”,载《协商论坛》1999年第10期。诚邀江庸为全国一届政协特邀代表,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他如期前往出席。
新中国成立后,他当选为政务院政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1950 年当选为届上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华东军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委员,从事法政和监察的领导工作;1954 年和 1959 年连续当选为、二届全国人大代表;1953年任上海市文史研究馆副馆长,1960年升任馆长。同年逝世于上海。其临终前还特别交代“家藏玉器、瓷器、书画等佳者,身后捐献上海博物馆”,家人按照其遗愿终将其悉数所藏文物都交给了国家,这体现了江庸先生对新中国事业的无比热爱。
江庸积极撰写著作,阐释政府立法,推动新中国的法治建设。1951年6月,由江庸起草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通过。为便于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及时掌握条例内容,江庸撰写了《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浅说》(上海大众法学出版社1951年版)。该书是新中国部保密法著作,也是很长一段时间里的保密法著作。
袁物蕴:“新中国部保密法著作——《保守国家暂行条例浅说》及作者江庸简介”,载《大视野》2011年第12期。该书以大众通俗法学丛书的形式面世,按照条文的顺序进行解释,详细阐释了各条文的内容。其阅读群体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对于提高全社会保密意识及建立情报文化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江庸先生法学家的风采。本文集在第二编新中国的法律解说中,除了《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浅说》(上海大众法学出版社1951年版),也同时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解说》(大众法学出版社1951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图说》(大众法学出版社1970年版)共三本著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解说》从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立法根源、理由、精神、对象、效力,对于反革命罪犯的检举,各种反革命犯罪的形态,反革命罪犯的惩罚、审判、宽大的限度等诸方面给予解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中央人民政府1951 年 2 月21 日公布的,就如何处理反革命问题作了明确的全面的规定。该条例是解放初期镇压反革命运动的主要法规,为镇反运动提供了法律武器和量刑标准,其目的在于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克服或防止右的倾向和“左”的偏向,对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贾济东、张娟:“从‘反革命’到‘危害国家安全’——‘反革命罪’流变考”,载《湖北社会科学》2013 年第 3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图说》(大众法学出版社1970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计六章,附则一章,共三十四条。图说依照章则,分编为:职工们起来迎接新的劳保条例,适用范围以外的企业得立集体合同,适用劳保条例的职工,劳动保险金的征收和保管法,伤、病、残、死得待遇办法,职工们养老的待遇,职工们的生育待遇,集体劳动保险的权利,享受优异的劳动保险待遇,劳动保险金调剂金的管理和支配,劳保事业的执行和监督,劳保事业的检查等十二节。插图“三十五幅”为何俊先生手绘简笔画,非常贴切生动,可谓图文并茂。该文集中仅收集江庸先生的文字,以供读者参照。
江庸先生乃出身书香门第的翩翩公子,留学海外学习法政以图救国,归国后出任法政公职,民国时期屡屡请辞明志,投身法政教育,担任职业律师,新中国成立后能够爱国护法,革新司法实则可敬可佩。作为朝阳大学受人尊重的老校长,实非区区一本法学文集能够涵盖他与国家同呼吸、共命运的一生,仅以此还原其作为法政人的本色,用来激励吾法学后辈。
颜丽媛中国人民大学品园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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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编辑说明
一、为了方便读者理解,对于原文予以适当分段,略微调整编排格式。
二、原文中出现的国家等专有名称保留原文,但以脚注的形式注明现在的通常译法,方便读者对照阅读。
三、原文中出现的“案照”同“按照”,“豫备”同“预备”,“反革命份子”同“反革命分子”,“澈底”同“彻底”,“止”同“只”。
四、“朝阳先贤法学文集”以法学为特色,江庸先生作为民国法学界的四大才子之一,有很多诗作随笔,但限于主题与篇幅的限制,只能慎重节选载于《法律评论》的《趋庭随笔》一文以飨读者,而将其大部分的非法学著作存目以备读者索引。
五、本文集共分为三编,分别是:编,旧中国的法律问题,收录江庸校长清末民国的著作;第二编,新中国的法律解说,收录江庸校长新中国时期的著作;第三编,法政刊物的时文,收录江庸校长的相关评论、随笔、日记。
……
江庸(1878~1960),字翊云,号澹翁,原籍福建省长汀县,生于四川省璧山县。江庸先生是著名的爱国民主人士和诗人,廖虹:“著名爱国民主人士和诗人江庸述评”,载《龙岩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于年河:“挺身霜雪高风亮节:长汀籍爱国志士江庸”,载《龙岩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民国政要、
江庸:“江庸自传”,载《中华文史资料文库·军政人物编》,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654~655页。法学家;
“江庸辞条”,载王玉明主编:《中国法学家辞典》,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第187~190页。作为朝阳大学的校长,也被后人尊敬地称为老校长
《纪念老校长江庸特辑》,载《朝阳校友通讯》第10期。。纵观江庸老校长的一生,与“法政”紧密相连:他是著名的民国专门法科大学——朝阳大学(学院)的校长,同时创办法政杂志——《法律评论》;曾在宣统、民国年间就职于大理院,民国年间先后出任司法次长、总长,法律编查馆总裁等法政职务;但终因政局昏暗辞去公职,以律师执业,热心中国律师协会与国际律师协会的合作,希望扩大中国法律的影响,增进国际上对中国不断完善法律的了解。虽然江庸先生晚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写的自传中强调列举的是自己的游记和诗集,
“江庸自传”,载《文史集萃》(第6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页。但不难看出,江庸老校长人生本色仍是法政人士。
一、出身书香门第,学习法政救国
江庸乃书香名门之后。祖父江怀廷,字兰皋,咸丰辛亥(1851年)举人,以知县分发四川,殁于南充县任所。
“江庸自传”,载《文史集萃》(第6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页。父亲江瀚[咸丰七年(1857)
高福生:“江庸其人及与黄云鹄、黄侃父子之关系”,载《中国文化》第37期。至民国二十四年(1935)]字叔海,号石翁,室名慎所立斋,近代著名的学者、经学家、金石家、教育家、诗人和文学家。
“江瀚辞条”,载谭正璧编:《中国文学家大辞典》,上海光明书局民国23年[1923]版,第1722页。江瀚先生主要从事文化教育事业,曾先后受聘于重庆东川书院、长沙校经堂、江苏高等学堂,山西大学、京师大学等多所大学,曾任京师图书馆馆长
焦树安:“京师图书馆早期的三位馆长:缪荃孙、江瀚、夏曾佑”,载《国家图书馆学刊》2001年第4期。、故宫博物院理事等职;他一生支持维新变革,有着短暂的从政生涯,光绪二十四年(1894)任江苏高等学堂及师范学堂监督期间积极倡导维新,宣统二年(1910)被选为资政院硕学通儒议员,不久就任河南开封署理布政使惩治贪官,被百姓称为阎罗包青天再世,民国时期先后任参政院硕学通孺参政、届高等文法官考试主考等职务;
长汀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长汀县志·卷三十八·人物》,三联书店1983年版。著有《论孟卮言》(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北游草》(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东游草》(清光绪三十年[1904])、《南行纪事诗》(民国初刻本)、《诗经四家异文考补》(民国十三年[1924])、《孔学发微》(民国十三年[1924])等著作并整理《故宫普通书目》(民国二十三年[1934])等资料。江瀚先生在给日本明治时期著名经学家竹添光鸿的《毛诗会笺》的序言中,对该书给予很高的评价,自叹:“吾国今日经学之衰,尤不能无感云。”也谈道:“余游日本与先生失之交臂,迨去春重至东京,则先生已归道山。”
“江叔海先生日本竹添光鸿毛诗会笺序”,载《唯是》1920年第3期。从中可以看到,江瀚先生不但学问扎实而且爱国开明,同时不止一次去过日本,眼界开阔,非一般守旧人士所能比。这些都深深地影响了江庸先生。
江庸出生后不久,祖父便病逝,虽然父亲不时调任,但举家都会随父亲赴任,江庸常伴父亲左右,故“父而师也”,江庸:“趋庭随笔”,载《法律评论》。幼承庭训,经史词章之学多受之父亲,古文功底是极好的。清光绪十八年[1892] ,从巴县师从潘清荫梧冈师制艺文,光绪二十年[1894]从芝县师赵熙尧生师诗词,至光绪二十四年[1898],父亲受聘任四川督府参赞戎幕,则入成都中西学堂肄业,习英文。光绪二十六年[1900],22岁的江庸入京应顺天乡试时,恰逢义和团运动在京津大地兴起,考试不成经西安返回成都,日夜奔驰于栈道上,也算是对青年时代的江庸难得的一次历练。光绪二十七年[1901],川督选派学生赴日留学,江庸以外省学子入选,初在日本成城学校普通科就读。成城学校系当时陆军士官学校预备学校, 所习以武备为主, 必须由驻日使臣保送,不得自请投学。
刘珊珊:“清末成城学校入学风潮述论”,载《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成城学校不是一般的学子就可以轻易就读的,同时教学质量也有很好的保障。两年后考入早稻田大学法制经济科攻读法学。其间经管法政大学中国学生速成班学务,并充翻译助教。光绪三十二年[1906]毕业后回国。就是在这1901年至1906年旅日期间,江庸接触到了很多爱国进步人士,并与梁启超江靖:《梁启超致江庸书札》,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该书札藏信中梁启超(1873~1929)数次提及江庸的父亲江叔海先生,并曾赠送寿诗,可以看到江庸和梁启超两人私交甚密。等结识。观察江庸的求学之路,可以发现其旧学深厚而新知紧贴时代脉搏,这些都为他从清末、经过民国走向新中国的传奇一生奠定了基础。
学生时代的江庸就有学习法政以救吾国之心。本文集收录的《战时国际条规辑览》(闽学会丛书《闽学会丛书》,系福建留日学生创设翻译团体闽学会(日本东京神户田区骏河台铃木町十八番地清国留学生会馆)组织翻译出版,已经出版书目除了江庸辑译的《战时国际条规辑要》,还包括,《西力东侵史》、《泰西格言集》、《国际公法精义》、《社会进化论》、《国际地理学》、《社会问题》、《西乡隆盛》、《国家政府界说》、《印度史》、《平面三角教科书》等书。参见长汀江庸译:《战时国际条规辑览》,翔鸾社光绪三十一年[1905]版。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版),就是江庸先生留学日本的时候,恰逢日俄战争,“网罗日人战时交涉上一切条约及法规为探究战时国家公法之用”而由日文本转译为中文的《战时国际条规辑览》。“今日战争事告终,其先例足供当世参考者不堪且吾国勉图自立则他日敦盤之外必思所以更进者,特译之以备外交家及留心国际法者之参考云”。译文中涵盖了战地武装部队伤者、陆战、海战、禁用武器、俘虏、战利品等多个方面,包括《赤十字条约巴黎宣言(海上法要义)》
《赤十字条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陆战之法规惯例之条约》、《海战应用奇纳福[日内瓦]原约原则之条约》、《禁止自轻气球等投下投射物爆裂物之宣言书》、《禁止使用意在散步毒质瓦斯之投射物之宣言书》、《禁止使用入人体内易于开展或能作扁平形弹丸之宣言书》、《万国平和会议终决议书》、《捕获审检令》、《海上捕获规程》、《待遇俘虏规则(陆军)》《待遇俘虏规则(海军)》、《处罚俘虏之件》、《待遇俘虏细则》、《俘虏自由散步及居住民家规则》、《俘虏劳役规则》、《俘虏邮便规则》、《俘虏邮便汇兑规则》、《扫除战场及埋葬战死者规则》、《战利品规则》、《整理战利品规则》、《经理海军战利品规程》、《经理捕获规程》等二十二个有关战时的国际法条规。这些国际条规虽然以后有新的修订版本以及国家正式认可的中文本,但在当时这些日文转译的版本确实是起到了很及时的作用。这些体现了当时留学日本的中国留学生预见到中国与各列强,除了要以战争比拼实力外,在国际法上必然有一番殊死博弈。
二、出任法政公职,屡屡请辞明志
江庸回国之后,迅速由学生转变为政府要员,但他显得与当时的官场格格不入,从不趋炎附势,更不同流合污。初,修律大臣沈家本聘江庸为修订法律馆专任纂修、法律学堂教习,光绪三十三年[1907]调任大理院详谳处推事。光绪三十四年[1909]江庸参加归国留学生考试,以一等第四名,列法政科举人,授大理院正六品推事,兼任京师法律学堂监督。宣统三年[1911]作为唐绍仪随员参加与南方革命军的南北议和。民国元年[1912]中华民国成立,江庸留任大理院推事,后调任北京法政专门学校校长,京师高等审判厅厅长。民国二年[1913]熊希龄组阁,梁启超任司法总长,江庸任次长。此期间二人书信往来甚密,现有《梁启超致江庸书札》
该书札内封有江庸先生题署的《新会梁启超书札民国十五年装池》的字样,共五十通、七十六页,另封面、内封、封底各一页。绝大部分是梁氏任司法总长前后写给江庸的函札和便条,其中除人事任免外,对当时政局也多有针砭。(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存世。民国四年[1915],他见袁世凯有称帝野心,不愿与之同流合污,次年辞职下野。根据《申报》报道,作为司法次长江庸曾赴奉调查司法事宜。该报道认为“江庸此来似有奉令调查之件。而司法积弊为要密事件,因近来奉天司法界颇呈黑暗之象,欲谋廓清故先必有江氏之使命云云……拟先于各处商埠一律添设法厅以使审理交涉案件,藉以扩充奉省司法……”“江庸赴奉調查司法事宜”,载《申报》1915年7月6日第15229期。亦可见,江庸任司法次长时对于司法积弊的整治。
民国六年[1917]李经羲继段祺瑞出任总理,请江庸担任司法总长,他坚辞不就,避往汤山。不久张勋复辟帝制,他进一步避往天津。直至同年11月复辟闹剧结束,王士珍任国务总理组阁,他才答应出任司法总长。根据《申报》报道,时任司法部总长的江庸电拒特赦因复辟获罪张镇芳,并称,“国体虽已回复,但国难方殷、国基未固,南北牵掣,口实滋多,荷馆逋藏犹未引渡。若于此时案内要犯忽蒙特赦,对内对外其谓之何如?其勉徇所求深虑别生枝节。为国家计,为张某计,均所不利。”
“江庸电拒特赦张镇芳”,载《申报》1918年1月3日第16125期。足见,江庸的法律上的坚持以及对国家的深远考虑。民国十年[1921]华盛顿会议即太平洋会议召开,全国上下均感到该会议对中国的重要性,纷纷成立国民外交团体声援中国谈判代表。太平洋会议后援同志会即是当时重要的国民外交团体之一,其向全国民众发表重要宣言。《太平洋会议后援同志会宣言之一撤废领事裁判权问题》则由江庸先生主笔,收录在本文集中。江庸在宣言中指出:“遇有应行提出之时期即当毅然提出如无条件之撤废,不能通过时无妨附以相当之条件是也。”同时进行一番法理与事实论证,清楚明白。
民国十二年[1923]曹锟贿选总统,时任修订法律馆总裁的江庸,不能跟曹的亲信李彦青共事,而且抗议政府非法拘捕当时的财长罗文干,于是辞职。《申报》亦有“江庸因罗案辞职”的报道,称:“修订法律馆总裁江庸因罗案当局干涉司法破坏法律,愤面辞职。此事或将引起司法界之大波澜也。”江之上总统呈文及通电内容为:“(一)为司法当局干涉司法,破坏法令,呈请辞职,仰祈钧鉴事。窃査司法不能干涉,载在约法。此次署司法总长程克、勒令京师地方检察厅逮捕依法释放之罗文干等,再行侦査,显与刑事诉讼条例不合。干涉司法,竟出之司法当局,殊出意外。庸职司修律,目睹约法无效,其余司法法规,更可任意破坏。何必徒耗,从事修订、惟有据实披沥下情。恳乞大总统准予免职,俾减内疚,不胜感激之至。(二)通电各省巡阅,使督军、省长、省议会、高等审检厅、律师公会、商学界、报馆,公鉴。司法总长自行干涉司法,破坏法令。庸久历法曹,现又职司修律。司法独立,既经绝望,法律徒存具文。何必从事修订?因于本日辞职。特此通电。伏惟裁察。江庸皓。”
“江庸因罗案辞职”,载《申报》1923年1月22日第17931期。可谓言辞激烈,大义凛然。本文集收录的《法律评论·重要文件·修订法律馆江总裁辞呈》(《法律评论·第十七期》,民国十二年[1923])亦可为其不同流合污的明证。
“为再申前请,准予免职,恭呈仰祈。
钧鉴事窃,庸近接菲律宾国际律师协会函,称大会决议明年在我国上海开会,公推庸为该会会长等语,窃查我国律师暂行章程,律师执行职务不得兼任官吏。庸于本年一月十九日曾呈请辞职,二十九日奉大总统指令慰留,即于翌日再申,前请在案迄今十月未蒙批示。庸亦未到馆视事,职务久旷,心滋不安,应请迅予免去本职以便登录加入律师工会,执行职务,不胜屏营待命之至谨呈大总统。
修订法律馆总裁江庸
中华民国十二年[1923]十月十五日”
同年即民国十二年[1923]年由申报馆出版的《近之五十年》 中有江庸先生署名文章《五十年来中国之法制》,其中回顾了自清末以降五十年来中国之法制,包括关系之重大者:根本法及其附属法;中央行政组织;地方制度;司法机关及其适用法令四个方面。江庸作为清末民国法制发展的亲历者与推动者,文中较为详细地考察了清末光绪、宣统二十余年法制之开拓以及民国十一年来法制之变迁,乃该段时期法制史之篙矢也。这都使得该篇长文具有很高的学术和研究价值。同时,为了保证法制的进步,江庸曾在民国初年著《选举诉讼释义》,以规范《选举法》的落实,使得公众真正参与国家管理。
自民国十六年[1927]蒋介石上台以后,他从未在国民党政府任职。民国三七年[1948],南京政府提名伪国大代表,不竞选。后伪府迫令王善祥律师让席,亦致函拒受。伪宪法公布,任命“大法官”,函电力辞不就。江庸先生数十年间基本上以律师为职业。作为一个知识分子,江庸表现出很高的胆识与气节,受到知识界和政界的尊重,也得到统治当局的关注。
三、投身法政教育,担任职业律师
江庸于民国十三年[1924]被*聘充国立法政大学校长,次年辞职。据《申报》报道,“北京法大自一月廿日江庸就任以来,颇见振作。”并称:“图书馆及体育江氏就任后,即以注重图书馆及体育为言;本学期增加图书馆经费,尽量购订书籍杂志、以供学生参考阅读;该校学生前曾自动发起组织学生军,江氏对之深表赞同;功课方面江氏对于大学部预科班学生之功课,异常留意,故于前学期末,举行严格之甄别试验,江氏以英文为研究一切高深学问之工具非注重不可。”
“近之国立法大:江庸对于该校之谈话”,载《申报》1924年3月2日第18320期。 江庸校长如此认真对待教育,故当其请辞之时,学生亦积极竭诚挽留。“法大学生挽留江庸”,载《申报》1924年3月13日第18331期。
民国十六年[1927]与汪有龄等人在北京创办私立朝阳大学,任校长。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有“北朝阳、南东吴”,北朝阳就是指北京朝阳大学,南东吴系指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亦有“朝阳出法官、东吴出律师”的说法,朝阳大学崇尚大陆法系, 即注重法典的学习与研究,对学生的培养目标上,学界通常认为, 朝阳大学主要培养的是司法官,即有所谓“无朝不成院, 无朝不开庭”之说,东吴大学则具有浓厚的英美比较法的教学特色,以培训执业律师著称。江庸作为朝阳大学的创始人之一,可谓功不可没。江庸除了延请很多具有英美法学背景以及日德法学院校毕业的中国优秀法学家任教外,也聘请冈田朝太郎、岩谷孙藏、信冈真雄等热心中国法制改革的日籍人士讲课。以学习东西洋进步法学,同时辅助国家之教育的愿望。
朝阳大学:《朝阳大学概览》,民国十八年[1929]。尽管那时法院的法官大多为江庸的弟子和属下,江庸对当时的法官也都有直言不讳的评论。比如本文集收录的《法学丛刊·评论·为法官缺乏常识敬告司法当局及有监督权之长官》(《法学丛刊·第三卷·第四期》,民国二十四年[1935])强调法官要重视常识,不能罔顾人命。
江庸于民国十二年[1923]创办的《法律评论》亦作为校刊办得有声有色。《法律评论》是中国近代早和办得好的法律杂志之一,刊物栏目有“专论”、“法界消息”、“新法案”、“外国法制新闻”和“新判例”等,撰稿人多为朝阳大学法学名家。《法律评论》以为“夫学术者,天下之公器也,当与天下人共讨论之,使各竭智虑,推究其蕴奥,辨析其是非,而发为言论,庶几真理辈出,学术得日以昌明。”秉承了理实并重的学术传统,刊登过许多优秀的法律时评,至今读来仍旧振聋发聩。本文集中收录有关江庸先生就《法律评论》的发刊词、周岁志感、本刊今后之希望、停刊宣言、续刊宣言、本刊移还北平宣言等时文,可以让我们感知一个法政刊物以及其所代表的法政精英对当时的社会、国家、法学的一份沉重的担当、责任及其发挥的作用。
民国二十五年[1936]初,江庸受聘任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6月,他代表中国律师协会参加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律师协会世界会议,10月途经莫斯科回国。同年11月爆发了震惊中外的救国会“七君子事件”。那时法院的法官大多为江庸的弟子和属下,江庸以曾任法政大学校长、修订法律馆总裁、京师高等审判厅厅长和司法总长的经历,作为一名律师出庭为被迫害的“七君子”辩护,影响极大。本文集收录有江庸在《法律评论·论说·敬劝京外律师赴菲律宾国际律师协会》(载《法律评论·第二期》,民国十二年[1923])的言论。其将同业参加国际律师协会与废除领事裁判权结合起来解读,意在宣传吾国法治的进步,与各国司法人士交流,扩大共识与了解。可见其深谋远虑、高瞻远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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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政事业:爱国护法、革新司法
1949年1月,代行总统的李宗仁以个人名义邀请江庸和章士钊、邵力子、颜惠庆等四人组成“上海和平代表团”赴北平探索求和途径。他为中国和平统一大业而前往,在西柏坡村受到、周恩来、朱德、叶剑英等共产党要人的接见。但在认清了仍掌握党权和军权的蒋介石根本无和谈诚意后便以生病为由坚辞。同年2月25日的《申报》亦有相关报道,称:“据陕北中共电台广播称:上海和平代表团颜惠庆,章士钊,江庸及邵力子四氏廿二日与中共主席会晤,对和谈取得正面接触。按:颜惠庆等一行,系二月十三日由沪飞青转平,迄今已十三日,曾与叶剑英会晤,而与正式商谈和平,尚属首次。”
“颜邵等会晤:在石家庄留两日昨飞返平对和谈及通航通邮广泛交换意见傅作义邓宝珊同机往返有所接洽”,载《申报》1949年2月25日第25509期。新中国诞生前夕,亲笔致函“大示敬悉。时局发展甚快,新政协有迅速召开之必要,拟请先生及颜俊人先生参加,不识可以成行否?许先生事,已嘱法学方面的同志主意延接。率复。敬颂道安!”
致江庸函在1966年“文革”中被抄走,直到1978 年清退查抄物资时,欣喜发现原件完好而完璧归赵,现存中央档案馆并收录在《书信集》和《手书选集》中。转引自江式高:“函邀江庸参加新政协”,载《协商论坛》1999年第10期。诚邀江庸为全国一届政协特邀代表,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他如期前往出席。
新中国成立后,他当选为政务院政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1950 年当选为届上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华东军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委员,从事法政和监察的领导工作;1954 年和 1959 年连续当选为、二届全国人大代表;1953年任上海市文史研究馆副馆长,1960年升任馆长。同年逝世于上海。其临终前还特别交代“家藏玉器、瓷器、书画等佳者,身后捐献上海博物馆”,家人按照其遗愿终将其悉数所藏文物都交给了国家,这体现了江庸先生对新中国事业的无比热爱。
江庸积极撰写著作,阐释政府立法,推动新中国的法治建设。1951年6月,由江庸起草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通过。为便于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及时掌握条例内容,江庸撰写了《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浅说》(上海大众法学出版社1951年版)。该书是新中国部保密法著作,也是很长一段时间里的保密法著作。
袁物蕴:“新中国部保密法著作——《保守国家暂行条例浅说》及作者江庸简介”,载《大视野》2011年第12期。该书以大众通俗法学丛书的形式面世,按照条文的顺序进行解释,详细阐释了各条文的内容。其阅读群体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对于提高全社会保密意识及建立情报文化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江庸先生法学家的风采。本文集在第二编新中国的法律解说中,除了《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浅说》(上海大众法学出版社1951年版),也同时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解说》(大众法学出版社1951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图说》(大众法学出版社1970年版)共三本著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解说》从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立法根源、理由、精神、对象、效力,对于反革命罪犯的检举,各种反革命犯罪的形态,反革命罪犯的惩罚、审判、宽大的限度等诸方面给予解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中央人民政府1951 年 2 月21 日公布的,就如何处理反革命问题作了明确的全面的规定。该条例是解放初期镇压反革命运动的主要法规,为镇反运动提供了法律武器和量刑标准,其目的在于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克服或防止右的倾向和“左”的偏向,对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贾济东、张娟:“从‘反革命’到‘危害国家安全’——‘反革命罪’流变考”,载《湖北社会科学》2013 年第 3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图说》(大众法学出版社1970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计六章,附则一章,共三十四条。图说依照章则,分编为:职工们起来迎接新的劳保条例,适用范围以外的企业得立集体合同,适用劳保条例的职工,劳动保险金的征收和保管法,伤、病、残、死得待遇办法,职工们养老的待遇,职工们的生育待遇,集体劳动保险的权利,享受优异的劳动保险待遇,劳动保险金调剂金的管理和支配,劳保事业的执行和监督,劳保事业的检查等十二节。插图“三十五幅”为何俊先生手绘简笔画,非常贴切生动,可谓图文并茂。该文集中仅收集江庸先生的文字,以供读者参照。
江庸先生乃出身书香门第的翩翩公子,留学海外学习法政以图救国,归国后出任法政公职,民国时期屡屡请辞明志,投身法政教育,担任职业律师,新中国成立后能够爱国护法,革新司法实则可敬可佩。作为朝阳大学受人尊重的老校长,实非区区一本法学文集能够涵盖他与国家同呼吸、共命运的一生,仅以此还原其作为法政人的本色,用来激励吾法学后辈。
颜丽媛中国人民大学品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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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方便读者理解,对于原文予以适当分段,略微调整编排格式。
二、原文中出现的国家等专有名称保留原文,但以脚注的形式注明现在的通常译法,方便读者对照阅读。
三、原文中出现的“案照”同“按照”,“豫备”同“预备”,“反革命份子”同“反革命分子”,“澈底”同“彻底”,“止”同“只”。
四、“朝阳先贤法学文集”以法学为特色,江庸先生作为民国法学界的四大才子之一,有很多诗作随笔,但限于主题与篇幅的限制,只能慎重节选载于《法律评论》的《趋庭随笔》一文以飨读者,而将其大部分的非法学著作存目以备读者索引。
五、本文集共分为三编,分别是:编,旧中国的法律问题,收录江庸校长清末民国的著作;第二编,新中国的法律解说,收录江庸校长新中国时期的著作;第三编,法政刊物的时文,收录江庸校长的相关评论、随笔、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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