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6874
《招标采购实战200问》是互联网时代”众创”的成果:书中提问大多来自读者,他们既有政府官员,也有企业人士,还有专业律师;既有采购方,也有供应方,还有评审专家。书中对问题和回答恪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原则,但不生搬硬套法条,而是努力回到立法本意,并结合社会实际和企业经营需要,提出可操作的答案。
《招标采购实战200问(第1辑)》是”e招标学苑”实务问答栏目长期积累的成果,其内容丰富,形式新颖,题材多样,资料翔实,不仅包含招投标全流程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还涉及政府采购和PPP等相关领域的问题;既涉及传统招标投标模式下的问题,也涉及电子招标投标新模式中遇到的问题;既涉及行业自身问题,也涉及政府公共服务和监管问题;既涉及招标投标个案问题,也涉及修法之后行业调整和竞争模式转向问题;既有对当前某些法律制度适用的困惑,也有对未来法律修改的期盼和思考等,不一而足。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抑或是评标专家还是行业监督者,甚至是立法者还是研究者,相信都能从书中各取所需,有所受益。
1.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冲突吗?
2.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还需要资格后审吗?
3.可否将认证供应商合格入围结果直接作为资格预审结果使用?
4.怎样的投标业绩要求不会被视为歧视性排斥?
5.如何选择适合的商务评标算法来防止投标人围标?
6.设备采购招标,如何界定制造商的投标资格?
7.货物采购时设备品牌能否限制为国产或进口?
8.可否因投标产品的国产或进口而设置不同的评分分值?
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后如何开展国际招标业务?
10.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吗?
11.招标人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是否也需要提前15日?
1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可以多次顺延吗?
13.“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中的“工程”指什么?
14.采购项目需要使用特定专利产品,整个项目能否不招标?
15.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管理等服务类采购是否也必须进行招标?
16.招标文件中“指定”三个品牌合法吗?
17.如何认定“或相当于”的品牌是“同等档次品牌”?
18.潜在投标人能否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19.对招标文件要求有不同理解时到底谁说了算?
20.不同信息平台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21.招标投标活动中3日、10日、15日、20日等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22.政府采购要求提供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合理吗?
23.评标方法是否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可否开标后细化?
24.招标人是否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5.可否要求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必须参加投标?
26.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供是否涉诉证明是出于什么目的?
27.制造商授权为何分为代理投标授权和投标产品授权?
28.既有设备采购又有安装服务的项目如何招标?
29.以暂估价形式列在工程总包中的货物如何采购?由谁采购?
30.EPC总承包招标,联合体各方是否应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
31.招标人可否邀请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32.两阶段招标的第二阶段投标人是否必须参加过阶段招标?
33.两阶段招标的阶段有哪些不同规定?
34.标书发售到投标截止日的投标文件准备期可否少于20日?
35.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中,总承包方在选择分包方时是否必须进行招标?
36.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是否需要进行招标?
37.企业集团规定的招标投标范围和国家规定不同时是否有效?
38.自愿选择招标的招标人是否需要遵守《招标投标法》?
39.采用框架协议招标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40.招标人可否在招标文件中定义成本价,低于成本价即按废标处理?
41.设备采购招标可否将业绩作为资格要求或评标条件之一?
42.如果第二次招标经资格后审全军覆没,可否直接组织投标人竞争性谈判?
43.除代理费和资料费外,招标代理机构能收取投标人的报名费吗?
44.涉密项目能发布公开的招标公告吗?
45.投标保证金可以不收取吗?需满足什么条件?
46.招标资格要求投标人成立不少于三年,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吗?
47.投标有效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之内签约,两者之间有冲突吗?
48.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异议时离开标不足15日该怎么办?
49.能否在招标文件当中列出多种评标办法供评标专家选择?
50.集中招标时可否对不熟悉的新厂商设置中标份额上限?
5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怎样的证明材料作为*号项是妥当的?
52.供应商绩效评价的结果可以用作评标因素吗?
53.标书发售时间已满却无人购买怎么办?
54.“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是否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55.项目投资方先以自己名义招标,后可否以所成立的项目公司名义签订中标合同?
56.是不是只要有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方就必须作出答复?
57.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代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到底有什么区别?
58.PPP项目方具有满足建设要求的施工资质,施工标还需要招吗?
59.医院的项目,自筹资金也需要挂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吗?
60.何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或必须暂停招标活动?
61.付了投标方案补偿费就可以视作买断著作权吗?
62.招标文件可以要求只能法人投标而不允许其他组织投标吗?
63.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未递交投标保证金,可以拒收吗?
64.全资子公司能够用其母公司的资质和业绩进行投标吗?
65.参与招标方案设计的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能否投标?
66.负责人相同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能否投同一个标?
67.为政府采购项目提供管理服务的供应商可以投该项目的监理标吗?
68.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单位可否参与该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的投标?
69.投标人撤回和撤销投标文件有什么区别?
70.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开标现场,投标人能用现金交投标保证金吗?
71.联合体应当在何时成立并提交联合体协议?
72.资格预审完成后能否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
73.两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能否再组成联合体投标?
74.联合体牵头人不变,资格预审后是否允许更换联合体成员?
75.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吗?
76.咨询服务投标人的分公司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
77.承担项目设计工作的公司能否参加监测服务的投标?
78.个体工商户可否作为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货物招标?
79.投标人替换了通过资格预审的业绩信息怎么办?
80.资格预审业绩和投标业绩数量是否必须一致?
81.跳槽员工可否将其负责的前东家项目作为投标业绩?
82.投标保函必须由投标人的开户银行开具吗?
83.兼并一家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是否当然获得该施工资质?
84.A的股东里有B的一个子公司,请问A、B存在控股关联关系吗?
85.投标人是否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86.投标保证金已提交,但终未递交投标文件,保证金退还吗?
87.购买标书后不交纳保证金也不参加投标,是否可记作不良记录?
88.对邀请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组织公开唱标是否合法?
89.可以要求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澄清投标文件吗?
90.若第三家投标人仅迟到几秒钟,为避免流标能否继续开标?
91.开标的过程是否必须有公证员或者监督人员在场?
92.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参加开标会议吗?
93.招标文件要求正副本分开包装,但再加一个外包是否会被拒收?
94.开标答疑时投标人未派员到场,投标文件被拒收合理吗?
95.能否以未派人参加开标会为由取消投标人资格?
96.若未派人参加,开标记录表上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栏作何处理?
97.唱标时发现投标报价出现严重错误,需要备注在开标记录表中吗?
98.开标时核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发现不是原件,怎么处理?
99.未参与投标的厂商可以参加开标会并有权提异议吗?
100.开标过程中一家投标人撤销投标导致不足3家,还能继续开标吗?
101.多标段开标,其中一个标段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该如何处理?
102.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吗?
103.开标现场哪些问题可以提异议?如何应对异议?
104.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105.成为入库评标专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06.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评审期间,可否将手机收缴统一保管?
107.必须选用的行业专家不在专家库中,招标代理机构如何操作?
108.评标委员会组成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比例有何规定?
109.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要求的“专业人员”是否必须从专家库中抽取?
110.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必须在财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吗?
1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由谁负责审查?
112.投标业绩弄虚作假怎么认定?是予以否决还是不加分?
113.多标段中标取一家中标被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
114.评标阶段哪些情况可以通过澄清程序予以补救?
115.评标委员会可否对招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提出修改?
116.投标人漏报分项报价时,如何评标和签约?
117.政府采购评审中,评委发现采购文件违规还必须按文件评审吗?
118.多家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时,评标应如何处理?
119.投标人的投标函未修改明显错误,是否该被否决?
120.招标人能否在评标过程中增购部分货物数量并要求投标人补报价?
121.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某项资质等级被降,该如何处理?
122.评标委员会能否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命其撤回部分偏差?
123.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是否应当否决该投标?
124.推荐中标候选人中前两名均被取消中标资格,可否确定第三名中标?
125.投标人借澄清的机会发出降价函或降价声明可否接受?
126.依法不得同时投标的两个投标人能否只否决其中一家的投标?
127.投标函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单位盖章,其投标有效吗?
128.资格不符合被否决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还需对其进行进一步评审吗?
129.评标时有位评标专家无故缺席并失联,该如何操作?
130.评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报价与唱标函报价不一致,作何处理?
131.综合评标法仅剩一家实质性满足可否不打分直接推荐为候选人?
132.有约定情况下不按工程量清单要求填写报价,能否作为无效标处理?
13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管理费和利润均没报价,可否按否决投标处理?
134.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全部超出限价时可以跟投标人谈价格吗?
135.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第三轮报价均与第二轮相同,可否按废标处理?
136.延长投标有效期后授权委托书超期失效,如何处理?
137.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从什么时间失效?
138.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评委提交评分结果后还能再修改评分吗?
139.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发现分值汇总计算有误,能否直接修改?
140.行政监督部门责令评标委员会修改评标,但其拒不改正怎么办?
141.评标后进行复议,是选择原班专家还是另抽专家?
142.政府招标采购价格为什么有可能比个人采购价格还要高?
143.评标阶段否决部分投标人后不足三家能否定标?
144.什么样的招标可以多家中标?这样的标应该怎么招?
145.评标结果需要公示所有中标候选人吗?
146.评标结果公示需要公示各家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吗?
147.评标结果公示是否需要公开评审专家名单?
148.重新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后是否需要公示?
149.媒体发布评标结果公示有时间差应以哪个为准?
150.联合体协议只有一方盖章,中标后另一方拒绝签约怎么解决?
151.招标人需要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吗?
152.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后可以进行谈判吗?
153.竞谈确定供应商后能在合同里修改付款方式吗?
154.中标候选人均被取消中标资格,非中标候选人能否成为中标人?
155.名放弃中标,能否以名的中标价和其他中标候选人签约?
156.资格预审的项目,评标结束后发现中标人资质造假,该作何处理?
157.招标文件的合同文本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条款,签约时能否进行调整?
158.制造商中标后可否指定其代理商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
159.工程量清单报价,签约时能否维持中标价不变,调整分项报价?
160.同一个投标人可否中同一招标人的多个招标项目?
161.因招标人内部审批流程长,无法在中标后30日内签约该怎么办?
162.超出投标有效期,招标人仍无法定标,是否可以补救?
163.超出投标有效期会对招标人不签约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64.中标人超出30日拒不签订中标合同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65.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发现存在评标计算错误如何处理?
166.建设工程项目确定中标人后因拆迁拖延了五年,还能签约吗?
167.招标人能否以超出预算为由否决评标结果,重新招标?
168.履约保证金的性质、适用和执行是怎样的?
169.用摇号方式确定入围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合法吗?
170.中标公示期间有投标人提出质疑,要求查看评分表,可以吗?
171.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能继续招投标活动吗?
172.电子招标和传统纸质招标过程中针对投标人开标到场的要求有区别吗?
173.电子招标项目在网页上直接填写报价及其他关键信息安全吗?
174.电子招标投标中的CA锁用在哪里?
175.纸质招投标文件中的签字和盖章在电子招投标中如何处理?
176.电子招投标项目因网络问题开标时未解密成功如何处理?
177.线下开标需要唱标,那电子开标怎么唱标?
178.双信封招标(两步制开标)在电子招标投标中如何进行开标解密?
179.电子招标时投标文件解密成功不足3家,是否可以继续开标和评标?
180.电子招投标如何界定投标人围标、串标?
181.线上线下同步投标材料不一致时如何认定?
182.公司因重组而转让中标合同是否违反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183.联合体中标后招标人可否与联合体其中一个成员单独签合同?
184.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以单方减少发包内容和相应费用吗?
185.中标人的投标书内容与招标书不一致,签订合同时以何为准?
186.招标文件约定在评标过程中划分标段,这样的约定合法吗?
187.中标签约后招标人发现工程量增加,可否变更或补签合同?
188.同类分标段招标,约定统一按各标段中标价签约是否合法?
189.招标人能否在不改变投标总价基础上就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
190.标段和标包到底有什么区别?
191.招标代理服务费怎么约定才能由中标人支付?
19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直接在投标保证金中扣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吗?
193.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招标人是否必须停止招标活动?
194.怎样的投标异议(质疑)、投诉可不予受理直接驳回?
195.投诉受理后又申请撤回的,受理机构是否发现了问题也不能处理呢?
196.除质疑、投诉外还有什么招投标争议解决方案?
197.招投标活动会涉及哪些刑事犯罪?
198.投标有效期是否因为争议解决程序而中断或自动顺延?
199.招投标法规定招投标主体可以是“其他组织”,到底是什么组织?
200.投标保证金被依法没收后将如何处置?
201.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是否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并上报行政处罚?
202.中标工程施工竣工后,如举报查实中标人投标业绩造假该怎么处理?
203.两次开标投标人不足3家而流标,可改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吗?
204.自然人“借资质”投标被查实后对相关责任方应如何惩处?
205.PPP模式适用哪些项目?
206.PPP项目付费机制有哪些?
207.《政府采购法》中鼓励国产的政策是否是对外资企业要差别对待?
208.政府采购活动中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监督的范围有什么区别?
序一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
招标投标交易制度是通过推进市场要素开放流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和优胜劣汰,有效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质量与效率的市场竞争交易机制。然而,招标投标交易制度经过30多年实践,至今尚未达到理想目标,主要原因是转型中的传统经济体制机制及其市场营商环境尚未满足市场开放与公平竞争的要求:一是市场主体权利责任边界不清。政府监管职能与市场交易行为相互混合交叉,特别是国有投资主体尚未具有法人自主交易决策的完整权利地位和承担终身法律责任的治理结构;二是市场交易尚未具备统一规范的公平竞争规则和一体共享的交易信息服务体系;三是市场主体缺乏有效的诚信自律约束机制以及社会公众监督体系。这三个因素相互交织影响,共同构成了招标投标市场分割保护、弄虚作假和违法交易等现象的复杂成因。实践证明,任何着眼于招标投标制度本身或者局限于单一途径寻求治理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解决方案,均难获得预期成效。
因此,应当按照新时代、新理念、新征程的要求,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系统性改善市场营商大环境;通过全方位运用”互联网 招标采购”创新、融合、透明、协同、共享的驱动力量和技术路径,突破传统体制机制障碍,创新完善招标投标市场开放与公平竞争新秩序。
全面推进”互联网 “招标采购行动,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交易以及市场交易信息一体聚合和公开共享。通过互联网以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市场信息一体动态流动和充分公开共享,驱动市场要素一体开放、公平竞争和优化配置;同时,通过充分发挥市场交易数据网络留痕、立体动态透明、一体聚合共享、智能分析以及永久追溯的技术与信息功能优势,创新实现互联网行政立体动态监督、大数据智能监督、事中事后与永久追溯监督,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监督。从而可以有效取代传统纸质信息碎片静态定点传输,以及行政条块分割壁垒、各自闭门判断的前置审批监管方式。
”互联网 “招标采购为实现以下三个目标创造了必要条件。首先,政府依托互联网电子监督体系与大数据,可以创新交易监督方式,有效推进交易监管职能实现”放管服”改革。同时,有效落实市场主体确立应有的交易权利责任地位,并建立市场诚信自律约束体系,从而有效依法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其次,市场依托互联网电子公共服务体系与大数据,可以有效打破市场条块分割的行政和技术保护壁垒,有效监督和执行统一的市场公平竞争交易规则,依法维护统一规范的市场交易秩序。后,市场主体依托互联网以及市场化、专业化的电子交易平台,可以针对项目专业属性和个性化需求,实现高效、精准对接和优化配置市场资源要素。
十分感谢”e招标”给我这个交流机会,向同行表达上述感想–电子化与法治化是建立完善招标采购机制的必由路径。同时,也十分赞叹易招标专业团队多年来既辛勤耕耘于专业化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的开发建设与市场化推广运营服务,又坚持潜心研究和努力传播招标采购法律制度与专业知识,为推进”互联网 “招标采购行动和行业转型发展,赢得了可喜成绩和市场好评。
这本招标采购实务指导手册汇集并详尽回答了200个来自招标采购一线的实务问题,虽然不能保证每个问题的解答都准确无误,但几乎涉及了招标采购方案、公告、投标资格、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和定标签约等招标投标交易全流程的操作细节,确是一本难得的招标采购实用参考工具书。
李小林
中国招投标协会副会长
2018年7月8日
序二
市场经济之所以能有效地配置资源,奥妙在于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没有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竞争,也没有健康的市场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所在,是无形之手得以发挥作用的条件。
招标投标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择优选择交易主体和交易条件的一种交易形式,也是能体现优胜劣汰法则的竞争方式。它充分体现了交易双方在降低成本、良中取优、择优汰劣和公平竞争方面的需求,与市场经济有着巨大的契合性,因而在市场经济国家和国际上被广泛采用。20世纪80年代初,伴随着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招标投标在有着五千年历史的古国大地上开启了其现代发展之旅。市场的作用和政府的推动,使得招标投标制度在建设工程领域很快落地生根,快速成长,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招标投标制度已深深嵌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如今,招标投标不仅成为建筑市场重要和基本的交易形式和竞争方式,而且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要方式,并且继续向国有企业采购领域延伸,甚至成为一些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常用形式。因此,不了解招标投标制度,就不了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市场–建筑市场和政府采购市场,更无法参与这两个市场的交易和竞争。
招标投标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领域,需要众多的专业人士参与。与普通市场交易不同,招标投标是由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一系列活动组成,不论是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人和中标人,都要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建筑材料、市场行情、文件编制和评标标准等方面的知识。如果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就很难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或从中获益。因此,招标投标的职业化,正是基于对专业知识的需要。
招标投标又是一个随着科技进步不断发展的交易方式,需要相关机构和人员适应新的技术发展要求。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飞速发展,招标投标和采购行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局,产生了电子招标投标和网上采购等新的交易形式。电子招标投标可以将传统的招标、投标、评标、合同等业务过程全部数字化、网络化、高度集成化,同时还具备数据库管理、信息查询分析等功能,是一种全流程、全方位、无纸化的新型交易方式,是招标投标领域的一次革命。与传统的招标投标方式相比,电子招标投标和采购在交易成本、效率和透明度等方面有着巨大优势,必定会促进整个行业的升级再造,成为招标投标的主流形式。这必然要求相关机构和人员必须掌握这种新技术。
招标投标还是一个高度法治化的领域,需要每个参与者都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它作为公共工程发包和政府采购的形式,需要限度地体现公平竞争和公共资金效益化的双重目标。所以,招标投标是否合法规范,既关系到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国家以法律形式规范招标投标和采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交易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一方面确定了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范围,另一方面为招标、招标代理、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行为设定了强制性规范,要求各方参与者必须遵守,否则将被课以法律责任。除此之外,招标投标也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管辖范围,违者亦要依法追责。因此,招标投标活动参与者不仅需要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新技术,而且需要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由此可见,招标投标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从传统到现代、从工程到商品、从公域到私域,始终变动不居的交易形式和竞争方式,是集专业、技术、经济和法律等多门知识为一体的领域。它要求无论是作为招标投标的具体参与者,还是维护交易和竞争秩序的监管者,抑或推进该领域法治化进程的立法者以及研究者,都应当走出自己单一的专业知识领域,打破不同专业知识之间的壁垒,建立复合式的知识体系。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我国招标投标领域法治化进程缓慢,传统模式下围标、串标等违法现象尚未得到根治,互联网时代的招标投标和采购又出现新的违法问题。这些既与体制不完善有关,也与长期形成的部门利益思维以及过度的专业化分工所导致的专业壁垒有关。要彻底解决当前招标投标和采购领域的弊端,首先要从认识层面开始,树立一种从专业融合的高度观察和审视新时代招标投标和采购制度的思维方法。
所幸的是,以张利江为首的”e招标学苑”开启了这一尝试。作为行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互联网平台,它将不同专业、不同地域、不同机构、不同岗位的人融合在一起,由招标采购领域的从业者提出疑问,由资深从业人士、行业专家和相关学者逐一解答,形成了《招标采购实战200问(第1辑)》一书。本书是”e招标学苑”实务问答栏目长期积累的成果,其内容丰富,形式新颖,题材多样,资料翔实,不仅包含招投标全流程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还涉及政府采购和PPP等相关领域的问题;既涉及传统招标投标模式下的问题,也涉及电子招标投标新模式中遇到的问题;既涉及行业自身问题,也涉及政府公共服务和监管问题;既涉及招标投标个案问题,也涉及修法之后行业调整和竞争模式转向问题;既有对当前某些法律制度适用的困惑,也有对未来法律修改的期盼和思考等,不一而足。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抑或是评标专家还是行业监督者,甚至是立法者还是研究者,相信都能从书中各取所需,有所受益。也希望阅读到此书的人也都能像作者一样,立足本职,胸怀全局,埋头当下,放眼未来,既做现行制度的践行者,又做新制度的思考者和引领者,与监管者、立法者和法学界一道,合力推动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法治化进程!
是为序!
薛克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8年8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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