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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6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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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则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保护】
[商标的分类]
第四条【商标注册申请】
第五条【商标专用权的共有】
[共有商标]
第六条【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商标的构成要素】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如何解决现实生活中解决“傍名牌”的问题?]
第十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地名可作为商标的例外情形]
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的保护】
[的保护的前提条件]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的保护]
[对已经在我国注册的的保护]
第十四条【的认定】
[认定的前提]
[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如何看待的个案效力?]
[的认定主体]
第十五条【恶意注册他人商标】
第十六条【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与普通的商标如何区别?]
[地理标志与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如何区别?]
第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办理原则]
第十八条【商标代理】
[为什么要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进行强制性规定?]
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第二十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会员的管理】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商标国际注册】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注册申请的另行提出】
第二十四条【注册申请的重新提出】
[为什么注册商标改变标志后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优先权及其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
第二十七条【申报事项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八条【初步审定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商标注册申请内容的说明和修正】
第三十条【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
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
[ 在先权利的例外情况]
第三十三条【商标异议和商标的核准注册】
[异议]
第三十四条【驳回商标申请的复审】
第三十五条【商标异议的处理】
[商标异议的处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有关决定的生效及效力】
第三十七条【及时审查原则】
第三十八条【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错误的更正】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条【续展手续的办理】
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程序]
[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第四十三条【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程序]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四条【注册不当的商标】
[由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违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
[违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商标的使用】
第四十九条【违法使用注册商标】
[因违法使用注册商标而致其撤销的程序]
第五十条【对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的商标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违反使用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对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
第五十五条【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生效】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第五十七条【商标侵权行为】
[如何理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如何判断产品促销活动中的商标侵权?]
第五十八条【不正当竞争】
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行为】
第六十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查处】
第六十二条【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行使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如何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第六十四条【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免责情形】
[被控侵权人的两种免责情形]
第六十五条【临时保护措施】
[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应符合哪些条件?]
第六十六条【证据保全】
第六十七条【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商标监管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要求】
第七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
第七十一条【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商标规费】
第七十三条【时间效力】
实用核心法规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14年4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
(2016年7月5日)
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12月24日)
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4年10月31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1月12日)
二、商标注册与评审
商标评审规则
(2014年5月28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注意事项的通知
(2009年2月17日)
三、商标使用与管理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9日)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1997年8月1日)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2009年9月10日)
四、
认定和保护规定
(2014年7月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28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4月23日)
五、商标侵权纠纷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月10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2月18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
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问题的函
(2002年9月10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2002年1月9日)
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2年1月9日)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2001年1月2日)
文书范本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4商标注册流程简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章总则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章总则
条 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理解与适用
商标,是商业主体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能够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
典型案例指引
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南宁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桂民三终字第34号)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商标法》第1条之规定,商标制度确立的意义和功能不仅在于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而且还在于维护市场诚信、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不应使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妨碍正常的商品流转,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权利人不能以侵犯商标权为由阻止商标合理使用。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之规定,注册商标权利人不应要求对商标中通用名称和公共词汇部分的专用,否则不但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而且也背离了商标制度设立的目的和宗旨。
第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理解与适用
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有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职责,集中统一办理商标注册工作,并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都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内设机构,二者是平行的。它们虽然都对商标事务具有管理权,但二者各自管理的事务并不相同,并且二者管理商标事务的范围,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第三条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保护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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