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8051
全面收录城市管理执法办案常用法律文件,方便随时查阅使用。
本书收录城市管理执法办案涉及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城管执法职能,全书分为综合、市政市容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环境水务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旅游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八大部分。在法律文件的分类上,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法律法规类,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作为执法规范类。本书为口袋书,方便执法者随身携带,随时查阅使用。
综合
一、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录)
(2013年11月1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年12月24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2002年8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节录)
(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7年11月17日)
二、办案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2017年1月24日)
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1998年5月2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通知
(2016年11月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管理执法车辆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6年10月26日)
城建监察队伍标志和装备规定
(1995年9月21日)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
(2017年2月7日)
……
工商行政管理
一、法律法规
个体工商户条例
(2016年2月6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2017年8月6日)
二、办案规范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5年8月31日)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2010年3月4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3月4日)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2008年6月3日)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2017年1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章总则
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执法主体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第十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五条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派出机构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名义,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提出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数量的合理意见,并按程序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和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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