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5769
本书具有较大实务参考和实战指引价值
◎编者通过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等公司法25个案由在司法实务应用的难点与热点分章节讨论,对一些关键问题和误区进行提示。
◎本书以实务问题和裁判规则为导向,遵循中级法院以上案例全部检索,基层法院案例重点检索的原则,精选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1943个案例。
◎每个章节体例上包括法律规定、相关案例及实践状况、问题综述及建议三个部分,始终贯彻以指导公司诉讼为出发点,不是对司法案例的简单堆砌,而是更注重对公司法裁判规则的逻辑编排。
2017年春节以来,作者开设了“公司法专业解读”微信公众号,每日发布一篇精选的公司法案例及原创的深度分析,口号是:每天10分钟研习一篇公司法专业裁判,保持与专业裁判相同的裁判高度。短短几个月时间,公众号的“粉丝”数量近10万,多篇文章的阅读量逾万,部分文章的阅读量近10万。可以说,“公司法专业解读”已快速成长为在公司法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的公众号。与此同时,读者涵盖了案件的当事人、企业家、企业法务、公司法律师、法官、投行人士等多个领域。许多读者在文章后留言互动交流,殷切地希望能尽快将所发表的案例编纂成册;一些*法院的法官、各省高级法院的法官也专门与作者进行探讨,并给予鼓励。
这样的背景下,作者对公司法相关裁判规则及案例加以体系化和逻辑化,以案由为出发点,从而形成一本极具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的公司法实务参考书。
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一、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规定
二、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相关案例及实践状况
三、股东资格确认诉讼问题综述及建议
第二章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一、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的法律规定
二、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的相关判例
三、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法律问题综述
第三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一、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诉讼的法律规定
二、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诉讼的相关案例
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诉讼的综述及建议
第四章股东出资纠纷
一、关于股东出资的法律规定
二、股东出资纠纷的相关案例及实践状况
三、股东出资纠纷诉讼问题综述及建议
第五章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一、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的法律规定
二、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的相关案例
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综述及建议
第六章股东知情权纠纷
一、我国股东知情权规定及立法进程
二、股东知情权主要法律问题及相关案例
三、股东知情权问题综述及建议
第七章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一、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的相关判例
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法律问题综述
第八章股权转让纠纷
一、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规定
二、股权转让纠纷主要法律问题及相关案例
三、股权转让问题综述及建议
第九章公司决议纠纷
一、公司决议纠纷的法律规定
二、公司决议纠纷的相关案例
三、公司决议纠纷问题综述及建议
第十章公司设立纠纷
一、公司设立纠纷的法律规定
二、公司设立纠纷的相关案例
三、公司设立纠纷问题综述及建议
第十一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一、关于公司证照返还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关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相关判例
三、关于公司证照返还诉讼的综述及建议
第十二章发起人责任纠纷
一、发起人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
二、发起人责任纠纷的相关案例
三、发起人责任纠纷的问题综述及建议
第十三章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一、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法律规定
二、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相关判例
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裁判观点综述及建议
第十四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一、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
二、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相关案例
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问题综述及建议
第十五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
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相关案例
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问题综述及建议
第十六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法律法规
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相关案例
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的综述及建议
第十七章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一、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法律规定
二、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相关判例
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问题综述
第十八章公司合并纠纷
一、关于公司合并诉讼的法律规定
二、公司合并诉讼相关案例
三、公司合并诉讼问题综述
第十九章公司分立纠纷
一、关于公司分立诉讼的法律规定
二、公司分立诉讼相关案例
三、公司分立诉讼问题综述
第二十章公司减资纠纷
一、公司减资诉讼法律规定
二、公司减资诉讼相关案例
三、公司减资诉讼问题综述及建议
第二十一章公司增资纠纷
一、公司增资纠纷的法律规定
二、公司增资纠纷相关案例
三、公司增资纠纷法律问题综述
第二十二章公司解散纠纷
一、公司解散纠纷的法律规定
二、公司解散纠纷的相关案例
三、公司解散纠纷的综述及建议
第二十三章申请公司清算纠纷
一、关于申请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
二、申请公司清算诉讼相关案例及实践现状
三、申请公司清算纠纷问题综述及建议
第二十四章清算责任纠纷
一、关于清算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
二、清算责任纠纷相关案例
三、清算责任纠纷的综述及建议
第二十五章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一、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纠纷的法律规定
二、上市公司收购纠纷的相关案例
三、上市公司收购纠纷的综述及建议
大数据时代案例矿工助力司法民工精准办案
大数据时代已经悄然降临,人们面临各种重要决策,越来越多地依赖数据分析作出,而并非仅仅依靠经验或直觉拍脑袋决定。大数据影响的领域不仅仅是科技、商业及经济,还包括法律。
为了倡导司法公开,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开通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并率先垂范公布了批50个生效裁判文书。此后,人民法院制定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力推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上网,打造阳光下的法庭。时至今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成为全球的裁判文书网,累计公布的裁判文书4260余万篇,访问量超过132亿次,访客来自全球210多个国家和地区。
当你遇到一个案件的时候,一定很想知道“在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法官是怎么判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中国法律人打开了一扇窥探法官审判思路和裁判口径的窗,使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不再止步于纸面上的法条,而是延伸到生动活泼的案例里;使得我们对案件胜负的预判,不再是仅仅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而是可以把更多类似的判决收集在一起加以论证和预判。
但是,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与公司纠纷有关的案例竟然多达90292个!当我们打开这扇窗,海量的裁判文书扑面而来之时,我们如何能准确、高效地找到与手头处理的问题相似的案例,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有没有什么方法或者工具能让我们在短的时间里把中国公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和案例作一个综述呢?也即,以实务问题和裁判规则为导向,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公司法案例,做一个指南或者目录,以便我们在遇到公司法问题的时候,能迅速精确地找到答案和相似案例。
我们相信可以做到,因为“历史总是重演而且会不断重复”,这9万多个案例中必定有大量相同或相似的案例,每个实践问题只需找出几个典型而不必全部收录,通过遴选出大部分经典的案例,也可在相当程度上理解实践中的公司法。
公司法这9万多个案例对我们来说就是一座富矿,我们决心要发扬“矿工”精神,持续聚焦,不断挖掘,把公司法方方面面、犄角旮旯的裁判规则都找出来,汇编成册。这个工作利人利己:确保未来在涉及公司法领域的诉讼的时候,大部分的争议问题都能够在本书中找到答案。
幸好,我们有十几位公司法“发烧友”,既包括有十几年审判和律师工作经验的老司机,也有年富力强理论功底深厚的博士律师。我们先将这9万多个涉及公司法的案例按照公司法的25个案由分成25个文件夹,分配给每一位作者。然后遵循中级法院以上案例全部检索,基层法院案例重点检索的原则,展开工作。经过为期一年多的艰苦卓绝的奋斗,这本精选1934个案例,800多页,近100万字的《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终于付梓。
在本书出版之际,我们总结本书如下几个特点:
,我们不生产“裁判规则”,我们只做“法官智慧”的搬运工。
这本书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学术著作,而是对公司法裁判规则进行整理和归纳的工具书。可以说,每一个判决书的产生都凝结了人民法官大量的心血和智慧,每一条裁判规则都体现出人民法官的专业素养,我们有必要将这些“法官智慧”汇集并记录下来,供大家学习和欣赏。重要的是,对于没有机会接触大量公司法诉讼的“司法民工”来讲,其看到的将不是理论上的公司法,而是实践中的公司法。
第二,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经验,也在于逻辑。
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大数据时代案例矿工助力司法民工精准办案本书不是对裁判文书网中司法案例的简单堆砌,而是更注重对公司法裁判规则的逻辑编排。我们始终以指导公司诉讼为出发点,对每种类型的公司诉讼所遇到的焦点问题和要件事实有逻辑、有顺序地编排,然后将相似的裁判文书为该条裁判规则做注脚,以便大家在处理公司诉讼的时候不遗漏任何一个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和关键判例。
第三,我们不在乎本书是否能对公司法学术理论有些许的贡献,而更关心该书能否对“司法民工”精准指导。
例如,对于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合同效力的问题,有时律师由于所代表客户立场的不同,可能会选择不同的论证方向,有的说合同有效,有的说合同无效。经过我们的检索发现,不同的法官在认定这一问题的合同效力时,存在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未生效、合同有效却无实际履行效力等各种合同效力类型,而每种效力认定的类型下都有一大堆生效判决,每一个判决都看似言之凿凿不可辩驳。这使我们认识到合同效力的类型真好比是颜色,不仅只是黑与白,还有赤橙黄绿青蓝紫。而对于律师来讲,其可以根据自己的办案需要,参考本书中每种效力类型下的生效案例,制定适合自己的诉讼策略。
面对层出不穷的公司争端,丰富多彩的司法实践,千奇百怪的诉讼争议,浩如烟海的裁判案例,本书的作者们均竭尽所能,力求能够高质量地完成本书,然而困于资质平庸,加之案件缠身、时间紧迫,书中必定还有弊病和错误,还请宽容的读者不吝赐教。书中的错误或遗漏之处,欢迎读者予以批评指正。也欢迎各界朋友与我们作者团队联系商讨公司法诉讼纠纷预防及争议解决等问题,我们的邮箱是[email protected]。
我们将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直面大数据时代的挑战!在这个轰轰烈烈的大数据时代,我们这一群司法案例的“矿工”,将继续在这个司法案例的富矿中挖掘司法裁判规则和裁判观点的发展趋势,为“司法民工”精准办案提供思想武器。
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一、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规定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大致包括以下3种类型:(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实践中,可能股东与他人之间不存在股权归属争议,但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东资格。比如,隐名出资中公司拒绝隐名股东行使股权,或者股权转让后公司拒绝受让人行使股权,此时即产生纠纷。(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这里通常指隐名出资的情况,即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出资协议,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出资,由他人作为名义股东,但实际出资资金来源于该隐名股东,名义股东不享有实际权利,一切权利归隐名股东所有。(3)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记名股票时,应做相应的变更登记。实际生活中,股权转让双方可能因为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没有交付股票或出资证明书。如果未变更登记,就可能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凭借其所持有的无记名股票向公司主张股权;如果无记名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向受让人交付无记名股票,则受让人无法证明其股权之存在,从而可能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处理公司股权纠纷的逻辑起点,也是解决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处理公司与外部的法律关系的基础。
(一)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规定
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于股权确认等纠纷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涉及股东登记事项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也有体现。
1《公司法》
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9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130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139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40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2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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