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7206
“实用版系列”独具五重使用价值:
1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5附赠电子版。与本分册主题相关、因篇幅所限而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典型案例指引”所涉及的部分重要案例全文,均制作成电子版文件。扫一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即可免费获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章总则
条【本法地位】
第二条【婚姻制度与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计划生育]
第三条【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
第四条【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
第六条【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
第七条【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的机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的原因]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
[胁迫][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家庭关系
……
实用核心法规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5日)
条【家庭暴力】
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三条【诉讼受理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第五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起诉离婚】
第六条【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财产继承】
第七条【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
(2017年2月28日)
条【同居关系的处理】
第二条【无效婚姻的处理】
第三条【离婚案件中,发现婚姻关系无效的处理】
第四条【无效婚姻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
第五条【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宣告婚姻无效
的申请】
第六条【婚姻无效案件中当事人的地位】
……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三)
(2011年8月9日)
条【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
第二条【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
第三条【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形下能否主张子女抚
养费】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的处理】
第五条【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处理】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
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16日)
条【共债共签】
第二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
……
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
通知
(2018年2月7日)
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
问题的通知
(2017年2月28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
(2015年8月6日)
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
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1989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电子版增补法规(请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二维码获取)
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2018年8月1日)
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答记者问
(2003年12月26日)
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婚姻法解释(三)》
答记者问
(2011年8月15日)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2008年3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为便于阅读,本书中相关法律文件标题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都予以删除。是与百姓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
律,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准则。我国的《婚姻法》从1950年颁布至今,经历了1980年和
2001年两次修改,现行有效的《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
《婚姻法》共六章五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制度、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条件及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的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在适用《婚姻法》时,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结婚的生效要件;无效婚姻制度;可撤销
婚姻制度;夫妻财产制;离婚时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制度。
《婚姻法》主要用于解决婚姻家庭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以下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婚姻无效纠纷、可撤销婚姻纠纷、婚前财产纠纷、夫妻财产关系纠纷、离婚纠纷、离婚财产
纠纷、探视子女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监护权纠纷、家庭成员侵
害纠纷等。当产生以上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自己协商;二是到法院
诉讼,法院会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作出裁判。
为了确保《婚姻法》的有效施行以及及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
2001年12月24日出台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婚姻法条文中一些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释解,此外还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了明确,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夫妻财产处理问题、抚养费及探望权相关问题处理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章总则
条本法地位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婚姻制度与原则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理解与适用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自由,即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不允许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在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情况下,双方或一方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任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根据此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这就要求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同时,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取缔和制裁。
[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我国,男女平等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本条中的男女平等,仅指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既包括夫妻双方男女平等,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男女平等,如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等婚姻关系方面的平等;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平等适用、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等。
[计划生育]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如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条文参见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18条
第三条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
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理解与适用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较为典型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二者的区別在于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如果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也在法律禁止之列。由于包办、买卖或者他人干涉而缔结的婚姻并非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依据《婚姻法》第11条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权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被依法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被撤销前的关系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借婚姻索取财物]
男女双方虽为自愿结婚,但一方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这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该行为与买卖婚姻存在区别:前者双方以自愿结婚为前提,并且索要财物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后者则是由第三方强迫当事人结婚,双方或者至少一方当事人并非出于自愿,并且索要财物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婚姻中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离婚时对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应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进行处理。此处需要注意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之名骗取财物的区别。在后一种情况中,行为人的目的仅为骗取财物而无与对方缔结婚姻的意愿,应按照诈骗来处理。
……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