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28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50342
内容简介
我国面临着刑法知识的重大转型,唯有完成这一转型才能使我国刑法知识适应刑事法治建设的需求。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在刑法工具主义思想影响下,刑法问题的思考都是一种政治的考量、一种意识形态的考量,因而所谓刑法知识完全混同于政治常识和意识形态教条,刑法知识的学术化完全无从谈起。刑法知识的政治化以及意识形态化,实际上是政治对刑法学的一种侵蚀,有损于学术的独立性和知识的纯粹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知识面临着去意识形态化的迫切性,从而实现对刑法学术的*终回归。
目 录
第一章 法学知识形态论
一、法的形态:价值、规范与事实
二、法学的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三、以刑法学为视角的考察
第二章 刑法学知识论
一、古代律学传统的中断与近代刑法学的诞生
二、苏俄刑法学的引入与我国刑法学的嬗变
三、德日刑法学的借鉴与我国刑法学的突围
第三章 犯罪学知识论
一、刑事一体化视角的确立
二、犯罪学的知识整合
三、以犯罪概念为范例的考察
第四章 刑法教义学方法论
一、法学方法论探寻
二、法教义学及其方法论
三、刑法解释方法论
四、犯罪论体系方法论
五、案件事实认定方法论
六、刑法论证方法论
第五章 判例刑法学方法论
一、判例法的历史溯源
二、法学知识形态的类型考察
三、判例教学法的内容分析
四、判例刑法学的方法论特征
第六章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反思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历史嬗变
二、以形式与实质为工具的分析
三、从社会危害性到法益侵害性的转换
第二章 第七章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
一、社会危害性的反形式主义分析
二、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实质概念的考察
三、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体系的考察
第八章 违法性理论的检讨
一、违法性理论的历史演变
二、违法性理论的内容界定
三、违法性理论的体系定位
第九章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清理
一、刑法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谱系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容分析
三、刑法学理论的哲学方法论根据
第十章 形式与实质关系的检视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
二、犯罪论的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
三、刑法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
第十一章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辩驳
一、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事实描述
二、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原理分析
三、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价值判断
四、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实例对比
五、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功能对立
第十二章 犯罪论体系的建构
一、构成要件的概念
二、构成要件的机能
三、构成要件的性质
第十三章 犯罪论体系的考察
一、犯罪论体系的比较
二、犯罪论体系的阐述
三、犯罪论体系的建构
第十四章 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
一、苏俄犯罪论体系的历史还原
二、苏俄犯罪论体系的中国图景
三、苏俄犯罪论体系的理论清理
第十五章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
一、位阶性的嬗变过程
二、位阶性的实际功能
三、位阶性的结构对比
四、位阶性的实效分析
代跋 刑法教义学的发展脉络
一、回望1997年
二、刑法理念的变革
三、刑法理论的更新
四、学派之争的发酵
主要参考书目
索引
一、法的形态:价值、规范与事实
二、法学的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三、以刑法学为视角的考察
第二章 刑法学知识论
一、古代律学传统的中断与近代刑法学的诞生
二、苏俄刑法学的引入与我国刑法学的嬗变
三、德日刑法学的借鉴与我国刑法学的突围
第三章 犯罪学知识论
一、刑事一体化视角的确立
二、犯罪学的知识整合
三、以犯罪概念为范例的考察
第四章 刑法教义学方法论
一、法学方法论探寻
二、法教义学及其方法论
三、刑法解释方法论
四、犯罪论体系方法论
五、案件事实认定方法论
六、刑法论证方法论
第五章 判例刑法学方法论
一、判例法的历史溯源
二、法学知识形态的类型考察
三、判例教学法的内容分析
四、判例刑法学的方法论特征
第六章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反思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历史嬗变
二、以形式与实质为工具的分析
三、从社会危害性到法益侵害性的转换
第二章 第七章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
一、社会危害性的反形式主义分析
二、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实质概念的考察
三、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体系的考察
第八章 违法性理论的检讨
一、违法性理论的历史演变
二、违法性理论的内容界定
三、违法性理论的体系定位
第九章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清理
一、刑法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谱系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容分析
三、刑法学理论的哲学方法论根据
第十章 形式与实质关系的检视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
二、犯罪论的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
三、刑法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
第十一章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辩驳
一、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事实描述
二、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原理分析
三、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价值判断
四、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实例对比
五、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功能对立
第十二章 犯罪论体系的建构
一、构成要件的概念
二、构成要件的机能
三、构成要件的性质
第十三章 犯罪论体系的考察
一、犯罪论体系的比较
二、犯罪论体系的阐述
三、犯罪论体系的建构
第十四章 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
一、苏俄犯罪论体系的历史还原
二、苏俄犯罪论体系的中国图景
三、苏俄犯罪论体系的理论清理
第十五章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
一、位阶性的嬗变过程
二、位阶性的实际功能
三、位阶性的结构对比
四、位阶性的实效分析
代跋 刑法教义学的发展脉络
一、回望1997年
二、刑法理念的变革
三、刑法理论的更新
四、学派之争的发酵
主要参考书目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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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出版说明
《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一书在我所出版的著作中,是极为特殊的。该书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刑法知识论》一书,是在该书的基础上增补形成的,并且与《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一书同时在2012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次将本书纳入陈兴良刑法学丛书,只是增补了代跋: 刑法教义学的发展脉络。该代跋是以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为中心线索展开的,对其中的若干重大争议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评析。
《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涉及对我国刑法知识形态的理论考察,由此形成我国刑法知识话语体系。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刑法话语主要来自苏俄刑法学。这种苏俄刑法学话语对于我国刑法学的初创起到了引导作用,其历史功绩不可否定。当然,随着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这套刑法知识话语同样也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其明显落后于法治的发展速度。在这种情况下,亟待建立我国自己的刑法知识话语。然而,问题并非那么简单,刑法知识话语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一个模仿、学习、消化和创新的漫长过程。而向先进国家学习刑法知识,则是必由之路。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开始引进德日刑法知识,以此取代苏俄刑法知识。对于这样一种我国刑法知识演进,我是持肯定态度的。为此,我国当代刑法学者承担着清理地基和建筑大厦的双重使命。
《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一书,是我对苏俄刑法知识进行批判性考察,以及对德日刑法知识进行阐述性叙述的成果。例如,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和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论述就是典型的学术案例。社会危害性理论来自苏俄刑法学,并且在一段时期内成为我国刑法学的核心概念,统率整个刑法理论。我从2000年开始,持续地关注社会危害性理论,对此进行深入地批判和检讨,揭示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不兼容性,同时还主张从社会危害性到法益侵害性的话语转换。其中的思考虽然也存在简单和粗暴之处,但它确实引起了我国刑法学界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关注。与此同时,围绕着四要件和三阶层这两种犯罪论体系之间的学术争议,也是近些年来我国刑法学界曾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之一。作为参与者,我认为自己对于德日刑法学术的启蒙还是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总之,任何学术都需要在争鸣中推进,而不能死气沉沉。本书作为我对当下我国刑法知识反思的思想结晶,是我国刑法学走向教义学的一个学术个案,值得缅怀。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
2017年6月4日
《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一书在我所出版的著作中,是极为特殊的。该书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刑法知识论》一书,是在该书的基础上增补形成的,并且与《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一书同时在2012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次将本书纳入陈兴良刑法学丛书,只是增补了代跋: 刑法教义学的发展脉络。该代跋是以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为中心线索展开的,对其中的若干重大争议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评析。
《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涉及对我国刑法知识形态的理论考察,由此形成我国刑法知识话语体系。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刑法话语主要来自苏俄刑法学。这种苏俄刑法学话语对于我国刑法学的初创起到了引导作用,其历史功绩不可否定。当然,随着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这套刑法知识话语同样也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其明显落后于法治的发展速度。在这种情况下,亟待建立我国自己的刑法知识话语。然而,问题并非那么简单,刑法知识话语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一个模仿、学习、消化和创新的漫长过程。而向先进国家学习刑法知识,则是必由之路。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开始引进德日刑法知识,以此取代苏俄刑法知识。对于这样一种我国刑法知识演进,我是持肯定态度的。为此,我国当代刑法学者承担着清理地基和建筑大厦的双重使命。
《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一书,是我对苏俄刑法知识进行批判性考察,以及对德日刑法知识进行阐述性叙述的成果。例如,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和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论述就是典型的学术案例。社会危害性理论来自苏俄刑法学,并且在一段时期内成为我国刑法学的核心概念,统率整个刑法理论。我从2000年开始,持续地关注社会危害性理论,对此进行深入地批判和检讨,揭示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不兼容性,同时还主张从社会危害性到法益侵害性的话语转换。其中的思考虽然也存在简单和粗暴之处,但它确实引起了我国刑法学界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关注。与此同时,围绕着四要件和三阶层这两种犯罪论体系之间的学术争议,也是近些年来我国刑法学界曾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之一。作为参与者,我认为自己对于德日刑法学术的启蒙还是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总之,任何学术都需要在争鸣中推进,而不能死气沉沉。本书作为我对当下我国刑法知识反思的思想结晶,是我国刑法学走向教义学的一个学术个案,值得缅怀。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
201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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