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31014
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海商法既有其实践特性,又有其必不可少的民商法理论根基。《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研究》一书结合民商法基本原理和海商法实践特色,精准地将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关系串联起来,为我国民商法学者提供了涉及特殊动产、建造工程、合同组、抵押权保险、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新问题和新思路。
前言
第1章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含义
1.1“船舶抵押权”的局限性辨析
1.2“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局限性辨析
1.3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含义
1.4船舶建造抵押融资的意义
1.5本章小结
第2章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对象
2.1海商法意义上“船舶”概念辨析
2.1.1国际上对船舶定义的考察
2.1.2我国法律对船舶定义的直接规定
2.1.3我国法律对船舶定义的补充规定
2.2船舶建造过程中“船舶”范围的界定
2.2.1建造完成将用于内河航行的船舶
2.2.2处于建造过程中的小型船舶
2.2.3处于建造过程且约定受我国法律管辖的外国籍船舶
2.2.4遭遇海事事故的建造中船舶
2.2.5实施海难救助的建造中船舶
2.2.6涉及海事责任限制的建造中船舶
2.3建造中船舶定义的辨析
2.3.1船舶建造的起始点界定
2.3.2船舶建造完成的临界点界定
2.4构建建造中船舶国籍登记制度
2.4.1船舶国籍登记的意义
2.4.2船舶国籍登记的反思
2.4.3建造中船舶国籍登记的条件
2.4.4建造中船舶国籍登记制度的反思
2.5本章小结
第3章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基础
3.1船舶建造相关法律主体的界定
3.1.1定船人
3.1.2实施船舶建造相关主体
3.1.3融资方
3.1.4材料供应商
3.1.5船级社和船旗国
3.1.6保险公司
3.2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
3.2.1造船合同的订立
3.2.2造船合同性质的立法与学说考察
3.2.3我国法律环境下造船合约性质的辨析
3.3船舶建造过程中所有权问题探究
3.3.1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探究
3.3.2定船人提供造船材料的情形
3.3.3定船人不提供造船材料的情形
3.3.4材料供应商的所有权问题探讨
3.3.5银行等资金提供方的地位探讨
3.4造船合同准据法适用问题研究
3.4.1确定准据法适用的重要性
3.4.2我国法律环境下造船准据法适用方式探讨
3.5本章小结
第4章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的运营
4.1船舶建造抵押权的设立
4.1.1船舶建造抵押权的取得
4.1.2船舶建造抵押权的设立
4.1.3抵押财产范围的界定
4.2船舶建造抵押登记
4.2.1登记的时间
4.2.2适用预告登记的可行性
4.3船舶建造抵押当事人权限
4.3.1抵押人权利义务
4.3.2抵押权人权利义务
4.3.3共同的保密义务
4.4船舶建造抵押权的实现
4.4.1船舶建造抵押权行使的条件
4.4.2船舶建造抵押权行使的方式
4.4.3船舶建造抵押权实现方式的评价
4.5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替代性措施考察
4.5.1让与担保制度
4.5.2浮动抵押制度
4.6本章小结
第5章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的保障
5.1船舶建造保险概述
5.1.1船舶建造保险的定义
5.1.2船舶建造险的性质辨析
5.1.3船舶建造保险标的辨析
5.2船舶建造保险利益辨析
5.2.1船舶建造险保险利益的确定
5.2.2船舶建造保险利益人
5.3船舶建造保险合同
5.3.1船舶建造保险合同简述
5.3.2船舶建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3.3船舶建造保险合同的承保区域
5.3.4船舶建造险承保风险
5.3.5船舶建造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5.4船舶建造保险赔款处理
5.5船舶建造险的创新
5.5.1船舶建造抵押权保险的引入
5.5.2引入互保方式的可能性探讨
5.5.3保证保险的适用
5.6本章小结
第6章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6.1专项立法意义的证成
6.1.1专项立法的必要性论证
6.1.2专项立法的可能性论证
6.2船舶建造合同立法建议
6.2.1有名合同成立论
6.2.2造船合同立法建议
6.3船舶建造登记制度立法建议
6.3.1预告登记或者造船登记
6.3.2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以及替代措施
6.3.3船舶建造抵押融资登记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我国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长期处于诉讼困难的窘境。一方面此类案件涉及的标的额巨大;另一方面,我国与此相关的立法成果仍有极大的进步空间。《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研究》一书顺应了我国“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造船业即将复苏的趋势,其中关于法律制度的引玉建议是我国争夺海事领域国际话语权的有力武器。
许民强(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会长、大连海事大学教授)
序
本书从我国内地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的研究现状出发,就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存在客体范围和主体义务不明确、融资合同定性过于片面、运营模式亟待改善、资金安全保障制度需要创新等问题,通过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构建立足于我国法律体系之下的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首先,本书明确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定义,并在定义的层面将其与其他易模糊的相似制度进行比较,包括船舶抵押融资制度、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制度。在此基础上,进而论述船舶建造抵押融资的意义。
其次,本书探讨可以适用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对象。目前立法尚不明确以及学术观点之间的冲突,导致实务中不合理地扩张或缩小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因此,有必要厘清该制度的适用客体。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建设需要总结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立足于我国内地现有立法缺陷,从学术层面探讨规范化的建造中船舶的定义以及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定义。本节从建造中船舶的定义出发,立足于船舶建造的角度反思将船舶限定为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的合理性,提出在船舶建造层面,船舶范围应当以海商法关于船舶定义的规定为基础进行合理扩张的观点。针对建造中船舶相对于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对象的局限性,将该制度的对象的范围扩张至建造中船舶、造船所需的材料、设备、机器等,并从逻辑上界定船舶建造起始点与建造完成时间节点,对解决实务中造船合同的履行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最后,本书论证了船舶建造过程中一系列与抵押融资相关的问题,包括船舶建造合同的问题、船舶建造过程中的所有权问题以及船舶建造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些问题均为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运行的基础。没有签订合理的船舶建造合同,船舶建造活动的法律关系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没有明确船舶建造过程中所有权权属,将会导致设置抵押权之后因为对象不明确、合同关系不明确而无法确权,从而导致因无法实现抵押权而回收融资无法得到安全保障的窘境;没有确定船舶建造过程中的准据法,则会因为我国目前海商海事实务界存在适用英美法律思维惯性而导致不合理地适用英美法关于未来物买卖制度,该制度不适合我国立法环境。本书适用对象以我国国内江浙地区正在成长的中小型造船厂为主,从我国立法成果、法治理念出发,辩证看待外国法律习惯对我国造船业既有的影响,构建符合我国法律文化的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
同时,本书对抵押权制度和保险制度分别进行研究,这两者均是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中保护融出资金之安全回收的有效途径。抵押制度为回收融资的困难提供一种较为有效的保障措施,船舶建造险以及本书探讨的险种创新的目的均为弥补抵押权的不足而设置了进一步融资回收安全的保障。
本书对船舶建造抵押融资之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整理和论证。一方面,从文章整体对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分割剖析,明确了架构该制度所必须研究的问题,即前文所列融资制度客体、融资制度基础、融资制度运行与融资制度的保障。另一方面,解决很多细节性问题须立足于完善整个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因此本书主要结论是针对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建设相关专门法律制度的构想。考察到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联结了一般民商法律制度与海商海事法律制度,此构想的立足点在于对我国内地现有成文法律制度的完善乃至专门规制,防止因为法律适用以及从业人员思维习惯对推广该制度造成不利影响。
在中国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的整个体系当中,对于狭义的融资过程无须专门考察,因为船舶建造抵押融资与其他融资并无二异,本质上即为一个资金输出和收回的过程。本书以船舶建造抵押融资为切入点,旨在从广义上考察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即从资金输出的目的、资金安全的保障、资金运行的管制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专门探讨该特殊制度。本书所探讨的每一个模块均为简单的融资实务环节容易出现法律问题的地方。这些实务问题和融资制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根本原因在于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的设计不科学,从融资制度的对象到船舶建造的合同与所有权问题,从船舶建造适用的准据法到保障资金安全的抵押权制度和保险制度等,均为实质决定抵押融资法律制度是否合理、融资安全性的关键所在。
本书分为五个部分。第一,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客体。本书将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前提下的船舶范围延展至建造完成将用于内河航行的船舶、处于建造过程中的小型船舶、处于建造过程且约定受我国法律管辖的外国国籍船舶、遭遇海事事故的建造中船舶、实施海难救助的建造中船舶、涉及海事责任限制的建造中船舶,其中后三种也应当包括船舶建造所必需的材料、设备和机器,且后三种均处于船舶主体建造完毕的适航状态。本书在考察和辨析既有的材料说、切割说、安放说、双重标准说、签约存在说之后,提出建造中船舶的定义,并提出本书支持的船舶建造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点。
第二,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的主体和合同性质。笔者根据研究归纳了船舶建造的相关法律主体,包括定船人(与船东相区别)、实施船舶建造相关主体(包括造船厂、联合建造人、分包商、质保受让人)、融资方、材料供应商、船级社和船旗国、保险公司。本书立足于我国内地法律体系,根据造船合同的自身特点,将其定性为与承揽合同说、买卖合同说、买卖承揽合同说均不同的、独立的且具有特殊性的合同。探讨了在造船合同约定不明的前提下,根据定船人是否提供造船材料以及如何提供造船材料判断船舶建造过程中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并相应地探讨材料供应商以及银行等资金提供方的地位。本书建议以造船地法作为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准据法。
第三,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的抵押与登记。本书以船舶建造为切入点,探讨船舶建造抵押权的设立、抵押财产范围和抵押权的实现,主张应当坚持在建造中船舶产生之后设定抵押权。本书评析实务中、学术中对抵押权创新的其他物权制度,包括让与担保制度、后让与担保制度、浮动抵押制度。针对船舶建造抵押登记问题,本书通过考察较有代表性的德国、希腊立法,提出确权是登记前提条件的观点,并探讨船舶建造过程适用预告登记制度的合理性与可能性。本书考察了抵押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此乃保障船舶建造抵押制度合理运行的基础。
第四,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的保障。本书在确定船舶建造险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船舶建造险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创新保险产品种类的观点,包括引入船舶建造抵押权保险、造船关系当事人互保模式、合理采用保证保险等。
第五,本书以我国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运行过程中行政性规定的建议和设想为结论。前文主要讲的是船舶建造抵押融资法律制度中意思自治方面的问题,而该制度当中还涉及部分需要国家立法确定船舶建造登记制度等问题。据笔者考察,我国很多省都尝试进行了地方性规定的探索。本书认定未来进行统一立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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