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159447
内容简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尤其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成为《法学概论》教材第三次修订的重要契机。在修订过程中,我们保持第三版教材的编写原则和编写体例不变,着重在教材实体内容上进行全面修订。本次修订的重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系统修订了全部教材内容。根据本教材第三版出版以来我国法学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的新进展,我们系统地修订了全部教材内容。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全面重写了第八章“刑事诉讼法”,增写了第四章第五节中的“单位犯罪”,重点改写了第三章中的“行政复议”、第四章的第六节“刑罚及其适用”、第六章的第三节“离婚”和第四节“家庭关系”、第七章的第五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第一节中的“回避制度”,从而使本教材不断追踪法学理论发展、紧贴现实的社会法律生活,体现出法学理论的前沿性和教学内容的现实性。
二是全面充实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本次修订将2009年2月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行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全面充实到新版教材中,从而体现本教材运用法律的及时性和新颖性。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 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是全面充实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本次修订将2009年2月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行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全面充实到新版教材中,从而体现本教材运用法律的及时性和新颖性。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 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本质和作用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制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适用和遵守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第五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制度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第三节 行政行为
第四节 行政法制监督
第四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第三节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四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第五节 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
第六节 刑罚及其适用
第七节 犯罪的主要种类
第五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四节 物权
第五节 债权
第六节 知识产权
第七节 财产继承权
第八节 人身权
第九节 民事责任
第十节 诉讼时效
第六章 婚姻法
第一节 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结婚
第三节 离婚
第四节 家庭关系
第七章 经济法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企业组织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节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六节 税法
第八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本质和作用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制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适用和遵守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第五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制度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第三节 行政行为
第四节 行政法制监督
第四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第三节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四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第五节 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
第六节 刑罚及其适用
第七节 犯罪的主要种类
第五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四节 物权
第五节 债权
第六节 知识产权
第七节 财产继承权
第八节 人身权
第九节 民事责任
第十节 诉讼时效
第六章 婚姻法
第一节 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结婚
第三节 离婚
第四节 家庭关系
第七章 经济法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企业组织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节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六节 税法
第八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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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的本质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资本主义法律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 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论述,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的本质特征,对我们探讨和研究法律的本质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
(一)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在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各阶级,都有着 维护自己共同利益的愿望和要求,即都有着自己的阶级意志,但并不是每个阶级的意志都能表现为法律。法律只能是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法律所表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指集中反映整个统治阶级利益的共同愿望和要求,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成员的任何一种愿望和要求,更不是个别人的意愿。即便是拥有极大权力的统治者,也不能脱离本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一意孤行。法律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根本的、共同的、整体的愿望和利益要求。正因如此,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即当统治阶级的某个成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时,总会受到代表本阶级整体意志的法律的制裁。这种制裁,正是为了保障统治阶级意志的统一性,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二)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不仅仅是法律,政治、哲学、道德、文化、教育等,都可以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服务,但它们都不具有法律的性质。“被奉为法律”意味着统治阶级通过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在法律上的表现。所以,法律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地位,“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二)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指的是生产关系。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 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决定着该社会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不能离开其物质生活条件而随心所欲地制定法律,否则,即使制定出了法律,也必然由于违背了客观经济条件而在实际生活中无法实施。 我们说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并不意味着它是根据物质生活的要求自发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必然引起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发生变化,因而法律也要随之发生变化。与此同时,法律还要受到其他社会现象的影响,如统治阶级的政治、哲学、宗教、伦理等观点,以及政治制度、阶级斗争状况、文化传统等,都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综上所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在当代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三、法律的基本特征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本质的外部表现。要深刻理解法律的本质,还必须掌握法律的基本特征。
(一)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规范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规范,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界的力量、生产工具或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另一类是社会规范,它是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如道德、宗教、政策、社会习惯、法律等。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或概括性的特征。这些特征表明,对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文件,要区分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法的范围,它适用的对象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人,它不是一次适用,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逮捕证、判决书等,它们对特定人适用,且仅适用一次。
(二)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只有经过国家的制定或认可,才有可能成为法律。制定法律或认可法律是国 家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所谓制定法律,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文件。国家制定的法律是具有一定的文字表现形式的,即成文法。所谓认可法律,是指统治阶级根据需要,对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符合本阶级根本利益的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伦理等行为规则,由国家机关加以确认,赋予它们以一定的法律效力。国家认可的法律通常被称为习惯法。
(三) 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这种调整机制使它区别于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道德是以人对人的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有的社会规范,如党章、工会章程等,虽然也规定其成员的某些权利和义务,但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方式等方面,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很大区别的。
(四)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凡是社会规范,均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然而,不同的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不尽相同。法律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暴力手段作后盾,这种强制性表现为通过国家机关的法律适用活动,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或强制人们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指出,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从终极意义上考察的,这并不意味着法 律的每个实施过程、每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依靠国家系统化的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国家暴力常常是备而不用的。通过对法律的本质和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资本主义法律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 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论述,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的本质特征,对我们探讨和研究法律的本质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
(一)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在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各阶级,都有着 维护自己共同利益的愿望和要求,即都有着自己的阶级意志,但并不是每个阶级的意志都能表现为法律。法律只能是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法律所表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指集中反映整个统治阶级利益的共同愿望和要求,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成员的任何一种愿望和要求,更不是个别人的意愿。即便是拥有极大权力的统治者,也不能脱离本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一意孤行。法律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根本的、共同的、整体的愿望和利益要求。正因如此,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即当统治阶级的某个成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时,总会受到代表本阶级整体意志的法律的制裁。这种制裁,正是为了保障统治阶级意志的统一性,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二)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不仅仅是法律,政治、哲学、道德、文化、教育等,都可以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服务,但它们都不具有法律的性质。“被奉为法律”意味着统治阶级通过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在法律上的表现。所以,法律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地位,“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二)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指的是生产关系。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 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决定着该社会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不能离开其物质生活条件而随心所欲地制定法律,否则,即使制定出了法律,也必然由于违背了客观经济条件而在实际生活中无法实施。 我们说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并不意味着它是根据物质生活的要求自发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必然引起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发生变化,因而法律也要随之发生变化。与此同时,法律还要受到其他社会现象的影响,如统治阶级的政治、哲学、宗教、伦理等观点,以及政治制度、阶级斗争状况、文化传统等,都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综上所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在当代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三、法律的基本特征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本质的外部表现。要深刻理解法律的本质,还必须掌握法律的基本特征。
(一)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规范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规范,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界的力量、生产工具或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另一类是社会规范,它是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如道德、宗教、政策、社会习惯、法律等。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或概括性的特征。这些特征表明,对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文件,要区分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法的范围,它适用的对象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人,它不是一次适用,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逮捕证、判决书等,它们对特定人适用,且仅适用一次。
(二)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只有经过国家的制定或认可,才有可能成为法律。制定法律或认可法律是国 家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所谓制定法律,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文件。国家制定的法律是具有一定的文字表现形式的,即成文法。所谓认可法律,是指统治阶级根据需要,对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符合本阶级根本利益的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伦理等行为规则,由国家机关加以确认,赋予它们以一定的法律效力。国家认可的法律通常被称为习惯法。
(三) 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这种调整机制使它区别于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道德是以人对人的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有的社会规范,如党章、工会章程等,虽然也规定其成员的某些权利和义务,但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方式等方面,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很大区别的。
(四)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凡是社会规范,均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然而,不同的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不尽相同。法律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暴力手段作后盾,这种强制性表现为通过国家机关的法律适用活动,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或强制人们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指出,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从终极意义上考察的,这并不意味着法 律的每个实施过程、每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依靠国家系统化的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国家暴力常常是备而不用的。通过对法律的本质和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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