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0150736丛书名: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
内容简介
商务印书馆自1897年始创,以“昌明教育,开启民智”为宗旨,于建馆翌年便出版了《马氏文通》,这部学术经典既是中国学术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也开启了商务印书馆百年学术出版的序幕。
其后,商务印书馆一直与中华现代学术相伴而行,出版了大批具有鲜明原创精神并富于学术建树的经典著作,诸多开山之著、奠基之作都是在本馆首次问世。这些学术经典的出版,使本馆得以**现代学术发展,激动社会思想潮流,参与民族新文化的构筑,也分享中国学界的历史荣光。
1949年以后,本馆虽以迻译世界学术名著、编纂中外辞书为侧重,但原创学术著作的出版从未止步。2009年起,我馆陆续出版“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
丛书收录上白晚清下至1980年代末中国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地理学、心理学、科学史等众多学科。意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录各学科学派的名家名作,展现传统文化的新变,追溯现代文化的根基。丛书立足于精选、精编、精校,冀望无论多少年,皆能傲立于书架,更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相辉映,昭示中华学术与世界学术于思想性和独创性上皆可等量齐观,为中国乃至东方学术在世界范围内赢得应有的地位。
2017年2月I1日,商务印书馆迎来了120岁的生日。为纪念本馆与中华现代学术风雨同行的这段历程,我们整体推出“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200种),既有益于文化积累,也便于研读查考,同时向长期支持丛书出版的诸位学界通人致以感激和敬意。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两个甲子后的今天,商务印书馆义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节点上..传承前辈的出版精神,迎接时代的新使命,且行且思,我们责无旁贷。
其后,商务印书馆一直与中华现代学术相伴而行,出版了大批具有鲜明原创精神并富于学术建树的经典著作,诸多开山之著、奠基之作都是在本馆首次问世。这些学术经典的出版,使本馆得以**现代学术发展,激动社会思想潮流,参与民族新文化的构筑,也分享中国学界的历史荣光。
1949年以后,本馆虽以迻译世界学术名著、编纂中外辞书为侧重,但原创学术著作的出版从未止步。2009年起,我馆陆续出版“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
丛书收录上白晚清下至1980年代末中国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地理学、心理学、科学史等众多学科。意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录各学科学派的名家名作,展现传统文化的新变,追溯现代文化的根基。丛书立足于精选、精编、精校,冀望无论多少年,皆能傲立于书架,更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相辉映,昭示中华学术与世界学术于思想性和独创性上皆可等量齐观,为中国乃至东方学术在世界范围内赢得应有的地位。
2017年2月I1日,商务印书馆迎来了120岁的生日。为纪念本馆与中华现代学术风雨同行的这段历程,我们整体推出“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200种),既有益于文化积累,也便于研读查考,同时向长期支持丛书出版的诸位学界通人致以感激和敬意。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两个甲子后的今天,商务印书馆义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节点上..传承前辈的出版精神,迎接时代的新使命,且行且思,我们责无旁贷。
目 录
篇 法律哲学导论
章 概说
第二章 法律哲学之概念及其思辨
第三章 生存观念与自由、和平、正义
章 概说
第二章 法律哲学之概念及其思辨
第三章 生存观念与自由、和平、正义
第二篇 司法党化问题
第三篇 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
一 引言
二 殷周及其前期法律萌芽情形的检讨
三 法律思想蓬勃的一个时期
四 儒家学说对于历代法律的影响
五 重建中国法系的趋向
六 结论
第四篇 宪法上之权与能
一 引言
二 权能之分划
三 有权无能与有能无权之弊害
四 权与能之合法运用
新旧译名对照表
居正先生学术年表
先君行述
一段鲜为人知的民国司法志
在线试读
《法律哲学导论(120年纪念版)》:
第二章 法律哲学之概念及其思辨
一、法律哲学之概念
法律哲学之概念,乃指示一种对象,藉以探求法律之理想,及其真实价值,并从此以求法律之一般妥当性。
法律哲学之对象,既为阐明法律理想,法律之真实价值,故法律哲学非如一般法学,就既存之法律而为探讨,而系就理想可能方面考察法律之价值。试以哲学的价值与经验的价值二者间之观察方法,迥不相同。经验价值论者,乃以经验之实在,为的实在,从而仅认可经验的法律实在而已;反之哲学则由实在的价值内容而观察实在,而非由于经验的事实内容而观察经验,换言之,并非对于已存在者而为探讨,乃对于可存在而为探讨也。故法律哲学乃穷究法律之意义,于现行法外探究法律价值与其它众多之价值关系为目的,藉使法律之价值愈加显著,法律之理想,愈益崇高,法律之普遍妥当性、正确性,愈增显明。
原来理想及经验系两回事,而事实上,或运用上,常发生交流作用,即经验可产生理想,而理想亦可指导经验也。
基于上述概念,可知法律哲学与普通之法律学,其研究对象,截然不同:即一般法律学,乃仅就各种现行法律分门别类为钻研之对象;而法律哲学,则以认识法律本质、法律理想为对象。盖法之认识基础中,含有多种之问题,即法之本质及目的、方法若何,设昧于此等认识,则难了然于现行法律,亦不过于白纸黑字之法条有部分理论认识而已,究未认识法律为何物也。由此等不加哲学思考而相成法律理论,非仅有冥行摘埴、盲人瞎马之讥,且贻害于人群亦复不浅。设若吾人思考透过法律现象以追求其泉源,运用哲学上的思考,组成完备之理论,庶能指导规范人类之法律于康衢,法律哲学亦即因此而存在也。不特此耳,任何种类之现行法律,其形成势必受其国民文化之影响,若仅以文化现象知识而认识法律,则其认识为不充分,故必须就法律之评价、法律之理想为总括之认识。庶此种认识,乃能于将来法律之进步,具有之指导力量也。
所谓法律之理想,当然有别于玄想,故法律哲学所讨论者,非乌托邦,而系人世可能实现之理论也。惟所谓法律,古往今来,议论多矣,古代自然法哲学派误认天壤间别有完全无疵之理性法存在,且信由抽象的价值体系可产生亘古不变之法,不特忽视历史及时代之关系,而且忽视法律之拘束性,更不知法律实渊源潜伏于人类团体之权威也。故自然法哲派之说,不能认为中鹄,在欧洲法哲思想中,其见解较近实际者,厥惟柯勒氏之说。彼认为“法律即秩序,故其步趋须与文化潮流配合,法律又如文化,因时间空间有差异,而且必须因应时代文化之要求,夫如是法律方能促进文化而不阻碍文化,故世间亦无永久不变之法”(参照柯勒氏著《法律哲学》第二版,第11页以下)。据此以论,则法律之理想可得而言矣,即(一)一国之法律必须与其国历史风俗配合,(二)须可反映其国人民之生活状态,(三)须适合其国人民政治上社会上之要求(参照拙著《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一书88页)。
……
第二章 法律哲学之概念及其思辨
一、法律哲学之概念
法律哲学之概念,乃指示一种对象,藉以探求法律之理想,及其真实价值,并从此以求法律之一般妥当性。
法律哲学之对象,既为阐明法律理想,法律之真实价值,故法律哲学非如一般法学,就既存之法律而为探讨,而系就理想可能方面考察法律之价值。试以哲学的价值与经验的价值二者间之观察方法,迥不相同。经验价值论者,乃以经验之实在,为的实在,从而仅认可经验的法律实在而已;反之哲学则由实在的价值内容而观察实在,而非由于经验的事实内容而观察经验,换言之,并非对于已存在者而为探讨,乃对于可存在而为探讨也。故法律哲学乃穷究法律之意义,于现行法外探究法律价值与其它众多之价值关系为目的,藉使法律之价值愈加显著,法律之理想,愈益崇高,法律之普遍妥当性、正确性,愈增显明。
原来理想及经验系两回事,而事实上,或运用上,常发生交流作用,即经验可产生理想,而理想亦可指导经验也。
基于上述概念,可知法律哲学与普通之法律学,其研究对象,截然不同:即一般法律学,乃仅就各种现行法律分门别类为钻研之对象;而法律哲学,则以认识法律本质、法律理想为对象。盖法之认识基础中,含有多种之问题,即法之本质及目的、方法若何,设昧于此等认识,则难了然于现行法律,亦不过于白纸黑字之法条有部分理论认识而已,究未认识法律为何物也。由此等不加哲学思考而相成法律理论,非仅有冥行摘埴、盲人瞎马之讥,且贻害于人群亦复不浅。设若吾人思考透过法律现象以追求其泉源,运用哲学上的思考,组成完备之理论,庶能指导规范人类之法律于康衢,法律哲学亦即因此而存在也。不特此耳,任何种类之现行法律,其形成势必受其国民文化之影响,若仅以文化现象知识而认识法律,则其认识为不充分,故必须就法律之评价、法律之理想为总括之认识。庶此种认识,乃能于将来法律之进步,具有之指导力量也。
所谓法律之理想,当然有别于玄想,故法律哲学所讨论者,非乌托邦,而系人世可能实现之理论也。惟所谓法律,古往今来,议论多矣,古代自然法哲学派误认天壤间别有完全无疵之理性法存在,且信由抽象的价值体系可产生亘古不变之法,不特忽视历史及时代之关系,而且忽视法律之拘束性,更不知法律实渊源潜伏于人类团体之权威也。故自然法哲派之说,不能认为中鹄,在欧洲法哲思想中,其见解较近实际者,厥惟柯勒氏之说。彼认为“法律即秩序,故其步趋须与文化潮流配合,法律又如文化,因时间空间有差异,而且必须因应时代文化之要求,夫如是法律方能促进文化而不阻碍文化,故世间亦无永久不变之法”(参照柯勒氏著《法律哲学》第二版,第11页以下)。据此以论,则法律之理想可得而言矣,即(一)一国之法律必须与其国历史风俗配合,(二)须可反映其国人民之生活状态,(三)须适合其国人民政治上社会上之要求(参照拙著《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一书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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