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0150552丛书名: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
内容简介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收录晚清以迄20世纪80年代末,为中华学人所著,成就斐然、泽被学林之学术著作。入选著作以名著为主,酌量选录名篇合集。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入选著作内容、编次一仍其旧,唯各书卷首冠以作者照片、手迹等。卷末附作者学术年表和题解文章,诚邀专家学者撰写而成,意在介绍作者学术成就,著作成书背景、学术价值及版本流变等情况。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入选著作率以原刊或作者修订、校阅本为底本,参校他本,正其讹误。前人引书,时有省略更改,倘不失原意,则不以原书文字改动引文;如确需校改,则出脚注说明版本依据,以“编者注”或“校者注”形式说明。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作者自有其文字风格,各时代均有其语言习惯,故不按现行用法、写法及表现手法改动原文;原书专名(人名、地名、术语)及译名与今不统一者,亦不作改动。如确系作者笔误、排印舛误、数据计算与外文拼写错误等,则予径改。
原书为直(横)排繁体者,除个别特殊情况,均改作横排简体。其中原书无标点或仅有简单断句者,一律改为新式标点,专名号从略。
除特殊情况外,原书篇后注移作脚注,双行夹注改为单行夹注。文献著录则从其原貌,稍加统一。
原书因年代久远而字迹模糊或纸页残缺者,据所缺字数用“□”表示;字数难以确定者,则用“(下缺)”表示。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入选著作内容、编次一仍其旧,唯各书卷首冠以作者照片、手迹等。卷末附作者学术年表和题解文章,诚邀专家学者撰写而成,意在介绍作者学术成就,著作成书背景、学术价值及版本流变等情况。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入选著作率以原刊或作者修订、校阅本为底本,参校他本,正其讹误。前人引书,时有省略更改,倘不失原意,则不以原书文字改动引文;如确需校改,则出脚注说明版本依据,以“编者注”或“校者注”形式说明。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作者自有其文字风格,各时代均有其语言习惯,故不按现行用法、写法及表现手法改动原文;原书专名(人名、地名、术语)及译名与今不统一者,亦不作改动。如确系作者笔误、排印舛误、数据计算与外文拼写错误等,则予径改。
原书为直(横)排繁体者,除个别特殊情况,均改作横排简体。其中原书无标点或仅有简单断句者,一律改为新式标点,专名号从略。
除特殊情况外,原书篇后注移作脚注,双行夹注改为单行夹注。文献著录则从其原貌,稍加统一。
原书因年代久远而字迹模糊或纸页残缺者,据所缺字数用“□”表示;字数难以确定者,则用“(下缺)”表示。
目 录
叙
章 导言:中国之危机及问题
第二章 中国宪法政体之历史
第三章 《临时约法》及其缺点
第四章 十余年来之教训
第五章 废除督军制
第六章 制宪
第七章 民国之七大根本
第八章 民国之危险及其补救之方法
第九章 内阁制与总统制之比较:内阁制
第十章 内阁制与总统制之比较:总统制
第十一章 联邦制与统一制之比较:联邦制
第十二章 联邦制与统一制之比较:统一制
第十三章 立法部之构造及组织
第十四章 立法部之职务及权力
第十五章 行政部之选举
第十六章 行政部之权力
第十七章 司法之独立及职权
第十八章 省自治政府
第十九章 地方自治
第二十章 预算之职务及其程序
第二十一章 政党之功用及要需
第二十二章 私权之种类及保障
第二十三章 国民会议
第二十四章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附录
清室宪法之大纲
满清十九信条
清帝退位旨
关于大清皇帝辞位后优待之条件
修正清室优待条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大总统选举法
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
鲍明钤先生学术年表
时间虽过原理犹存
——鲍明钤先生与《中国民治论》
章 导言:中国之危机及问题
第二章 中国宪法政体之历史
第三章 《临时约法》及其缺点
第四章 十余年来之教训
第五章 废除督军制
第六章 制宪
第七章 民国之七大根本
第八章 民国之危险及其补救之方法
第九章 内阁制与总统制之比较:内阁制
第十章 内阁制与总统制之比较:总统制
第十一章 联邦制与统一制之比较:联邦制
第十二章 联邦制与统一制之比较:统一制
第十三章 立法部之构造及组织
第十四章 立法部之职务及权力
第十五章 行政部之选举
第十六章 行政部之权力
第十七章 司法之独立及职权
第十八章 省自治政府
第十九章 地方自治
第二十章 预算之职务及其程序
第二十一章 政党之功用及要需
第二十二章 私权之种类及保障
第二十三章 国民会议
第二十四章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附录
清室宪法之大纲
满清十九信条
清帝退位旨
关于大清皇帝辞位后优待之条件
修正清室优待条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大总统选举法
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
鲍明钤先生学术年表
时间虽过原理犹存
——鲍明钤先生与《中国民治论》
在线试读
《中国民治论(120年纪念版)》:
(2)继任法律必须确立,俾继任之人确定无疑,否则虽由民主变为君主,亦不能收若何之效。夫继任问题,不能由元首可决,前已言之。而君主权力之受人尊崇,实远胜于大总统,吾人亦无可置议,独是中国习于君主数千年,曾不知总统为何物!故同时不将继任问题解决而毫无疑义,则虽由总统而变为皇帝,其所增之权力,能否调节此种变迁,殊不敢必;良以君主之政体所以较胜于民主政体者,其之利益惟此一端已耳。
(3)若不规定于君主立宪政体之下发展一切,则变为君主以后,仍与中国无何等利益。使中国而欲在国际间取相当之地位,则必使人民奋发其爱国之精神,政府亦必须增强其权力以御外人之侵。而欲人民发展其爱国之精神,则必多予以参政之权,政府欲得之权力,则必须受人民热诚之拥戴,又必使人民知为政府中之一部、政府不过为一机关谋国利民福,人民对于政府,须具有监督之权也。
以上所提议由民主政体回复为君主政体必要之条件能否实现,应由深明中国国情及负有改革中国之责任者决定之,倘能不河汉予言,则于中国前途利益实无量也。
余观古氏之言,学者之言也,揆诸政治理论,固无刺谬之点,惜其以外人眼光而判断中国之事实,不详察中国人心与历史,此其所以失之远矣!
当是时,筹安会既通电各省商民团体,则有所谓全国请愿联合会而为帝制请愿,由请愿联合会一变而为召集国民会议,而参政院之代行立法院,实为之绾毂于其间。袁氏于其年九月六日,送达变更国体书于参政院,请其开会讨论,旋于二十日咨送建议于政府,谓:本院前据各地方各团体人民递到请愿书共计八十三件,当即交付审查,一再讨论,佥谓国体所关,事端重大,解决之权应在国民会议云云。政府旋即咨复,并定于十一月二十日召集国民会议。惟筹安会诸人,急于幸进,以此时期距离太远,且国民会议为通过制宪机关,与此并不相符,故拟另行组织机关,从速决定。于是有国民代表大会之出现:其意以国民会议初选当选人为基础,选出国民代表,决定国体,则直省及特别区域蒙古、回、满、藏,均有代表之人,征求同意之法,普及国民全体,以之决定大计而定国本,庶可谓正大之机关,而真确之民意,可得而见,较之国民会议为有进也。参议院乃于十月六日议决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八日公布。然其所投之票,既采用记名投票法,而其人又无集中之地点,一九九三票中竞无一不赞成变更国体,不赞成袁氏为帝者,向非有作伪于其间,何其如是之不谋而合也?呜呼!自由自由,天下几多矫伪之辈假汝之名以行,此罗兰夫人之言,吾人可据此以视袁氏假民意以逞不轨之手段,呜呼!民主国之取决于民意,民主国之所以亡也!
帝制既定,乃决定于一九一六年改元洪宪,二月九日为登大宝之期,袁氏从此可以安居新华深官享受无上之尊荣,传大业于万万世矣!攀龙附风,惶恐顿首皇帝陛下之流,亦可以弹冠相庆,富贵荣华,吃著不尽矣!而乃霹雳一声,从天而降,梁启超以文字鼓吹反对在先,蔡锷以武力起义于后,不旋踵而寰宇响应,如蓬从风,八旬天子,等诸春梦一场,身亡名裂,可怜亦复可笑!梁氏作“异哉所谓国体问题”一文,皇皇数万言,痛论世界惟自君主进为民主,从无民主退为君主之理;而由民主退为君主,乃革命行动,非变更行政,其语深中窽窍,舆论和之。
……
(2)继任法律必须确立,俾继任之人确定无疑,否则虽由民主变为君主,亦不能收若何之效。夫继任问题,不能由元首可决,前已言之。而君主权力之受人尊崇,实远胜于大总统,吾人亦无可置议,独是中国习于君主数千年,曾不知总统为何物!故同时不将继任问题解决而毫无疑义,则虽由总统而变为皇帝,其所增之权力,能否调节此种变迁,殊不敢必;良以君主之政体所以较胜于民主政体者,其之利益惟此一端已耳。
(3)若不规定于君主立宪政体之下发展一切,则变为君主以后,仍与中国无何等利益。使中国而欲在国际间取相当之地位,则必使人民奋发其爱国之精神,政府亦必须增强其权力以御外人之侵。而欲人民发展其爱国之精神,则必多予以参政之权,政府欲得之权力,则必须受人民热诚之拥戴,又必使人民知为政府中之一部、政府不过为一机关谋国利民福,人民对于政府,须具有监督之权也。
以上所提议由民主政体回复为君主政体必要之条件能否实现,应由深明中国国情及负有改革中国之责任者决定之,倘能不河汉予言,则于中国前途利益实无量也。
余观古氏之言,学者之言也,揆诸政治理论,固无刺谬之点,惜其以外人眼光而判断中国之事实,不详察中国人心与历史,此其所以失之远矣!
当是时,筹安会既通电各省商民团体,则有所谓全国请愿联合会而为帝制请愿,由请愿联合会一变而为召集国民会议,而参政院之代行立法院,实为之绾毂于其间。袁氏于其年九月六日,送达变更国体书于参政院,请其开会讨论,旋于二十日咨送建议于政府,谓:本院前据各地方各团体人民递到请愿书共计八十三件,当即交付审查,一再讨论,佥谓国体所关,事端重大,解决之权应在国民会议云云。政府旋即咨复,并定于十一月二十日召集国民会议。惟筹安会诸人,急于幸进,以此时期距离太远,且国民会议为通过制宪机关,与此并不相符,故拟另行组织机关,从速决定。于是有国民代表大会之出现:其意以国民会议初选当选人为基础,选出国民代表,决定国体,则直省及特别区域蒙古、回、满、藏,均有代表之人,征求同意之法,普及国民全体,以之决定大计而定国本,庶可谓正大之机关,而真确之民意,可得而见,较之国民会议为有进也。参议院乃于十月六日议决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八日公布。然其所投之票,既采用记名投票法,而其人又无集中之地点,一九九三票中竞无一不赞成变更国体,不赞成袁氏为帝者,向非有作伪于其间,何其如是之不谋而合也?呜呼!自由自由,天下几多矫伪之辈假汝之名以行,此罗兰夫人之言,吾人可据此以视袁氏假民意以逞不轨之手段,呜呼!民主国之取决于民意,民主国之所以亡也!
帝制既定,乃决定于一九一六年改元洪宪,二月九日为登大宝之期,袁氏从此可以安居新华深官享受无上之尊荣,传大业于万万世矣!攀龙附风,惶恐顿首皇帝陛下之流,亦可以弹冠相庆,富贵荣华,吃著不尽矣!而乃霹雳一声,从天而降,梁启超以文字鼓吹反对在先,蔡锷以武力起义于后,不旋踵而寰宇响应,如蓬从风,八旬天子,等诸春梦一场,身亡名裂,可怜亦复可笑!梁氏作“异哉所谓国体问题”一文,皇皇数万言,痛论世界惟自君主进为民主,从无民主退为君主之理;而由民主退为君主,乃革命行动,非变更行政,其语深中窽窍,舆论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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