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84761
内容简介
《中国法庭语用学研究》通过语用学相关理论和语料分析方法,对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所涉及的语言使用问题做了研究,并结合我国司法制度的相关规定,试图构建一种法庭语用学规范。
研究表明,我国的法官职业群体在法庭语言运用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程序性语言和实体性语言并没有实现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标准;调解语言并不能完全实现调解原则的要求,调解类型繁多,缺乏原则性;法庭笔录内容不能很好地记录庭审过程,而且表现出庭审过程的生硬、僵化;判决书没能遵循相关模板样式,不同判决书文本之间的表达差异较大。整体来说,法官群体还没能很好地驾驭庭审语言,从而影响了庭审效果和司法公信力,不利于我国司法公正制度的实现。
中国的法庭语用学规范要遵循程序和实体规范要求,将语言公正、高效、看作是司法公正的三大要求的具体体现。规范的法庭语言,就是语言使用要达到如下效果:事理明晰、开诚布公、普遍接受、厘清轻重、节约成本、尽快结案、制度支持、社会敬重、个人魅力。
研究表明,我国的法官职业群体在法庭语言运用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程序性语言和实体性语言并没有实现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标准;调解语言并不能完全实现调解原则的要求,调解类型繁多,缺乏原则性;法庭笔录内容不能很好地记录庭审过程,而且表现出庭审过程的生硬、僵化;判决书没能遵循相关模板样式,不同判决书文本之间的表达差异较大。整体来说,法官群体还没能很好地驾驭庭审语言,从而影响了庭审效果和司法公信力,不利于我国司法公正制度的实现。
中国的法庭语用学规范要遵循程序和实体规范要求,将语言公正、高效、看作是司法公正的三大要求的具体体现。规范的法庭语言,就是语言使用要达到如下效果:事理明晰、开诚布公、普遍接受、厘清轻重、节约成本、尽快结案、制度支持、社会敬重、个人魅力。
目 录
内容摘要
章 导言
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
章 导言
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
第二章 法律语言学研究
节 言语研究
一、语音识别
二、证人证言
三、言语互动
第二节 书面语研究
一、文书鉴定
二、法律文本
三、法律文书
第三节 法庭语言研究
一、法庭言语
二、法庭书面语
第四节 小结
第三章 法庭语用学实证分析
节 法庭语用学主要理论
一、言语行为理论
二、合作原则
三、前提(预设)
四、会话结构分析
五、其他理论
第二节 庭审语言
一、语境及基本规范
二、程序性语言
三、实体性语言
第三节 调解语言
一、调解原则
二、调解类型
第四节 法庭笔录
一、情感的缺失
二、身势语的缺失
三、前后序列的缺失
四、如实记录
第五节 判决书
一、判决书规范样式
二、规范
三、主文规范
四、判决书格式
第六节 小结
第四章 法庭语用学规范建构
节 中国司法规范历程
一、中国司法的历史
二、新中国的司法历程
三、困难与期望
第二节 语用规范基本要求
一、程序规范
二、实体规范
第三节 语言公正
一、事理明晰
二、开诚布公
三、普遍接受
第四节 语言高效
一、厘清轻重
二、节 约成本
三、尽快结案
第五节 语言权威
一、制度支持
二、社会敬重
三、个人魅力
第六节 小结
第五章 结论
附录
附录一 庭审语料(15份)
附录二 法庭笔录(36份)
附录三 法院刑事判决书样式1(1999)
附录四 法院民事判决书样式1(1999)
附录五 民事判决书(48份)
附录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 录)
附录七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 录)
附录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 录)
参考文献
致谢
在线试读
《中国法庭语用学研究》:
三、言语互动
所谓言语,也可以被称为口语,经常是指口头形式的语言表达,不同于以书面形式出现的语言。在法律语境中,所有参与者都不可避免地使用言语来与对方进行交往,通过言语互动方式实现自己的目的和意图。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看,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都是言语互动的主体,因此我国具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甚至是被授权制定各级各类法律法规的部门,都是事实上的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司法者,而警察是直接的执法者。
言语和书面语之间的划分是从语言的存在方式上说的,而言语和书面语研究有时候很难彼此割裂开来,因为很多时候言语研究也要以书面形式展示出来。同样的是,书面语研究也常常离不开口语作为其基础。但是,无论是口语还是书面语,都统称为语言。这似乎不同于当前非常流行的表达方式——“话语”。关于“话语”这一概念,在当前学术界具有广泛的应用,从抽象的哲学层面到具体的自然和社会科学,都将此概念作为重要概念加以使用。从语言学角度看,“话语”概念既包括口语形式的语言,也包括书面语形式的语言,更有学者将此概念放人了批评语言学的范畴,直接将此概念的使用推广到整个社会科学界,甚至是整个科学界。《中国法庭语用学研究》试图将“话语”概念限制在社会语言学的范畴内,更多地关注人的语言使用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将以语言为媒介的人际关系看作是话语的主要内容加以对待。也就是说,语言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用费拉拉的话说:“话语语用学研究的是言说的文本所实施的言语行为如何彼此产生联系、如何和适切性产生联系、如何和文本整体连贯产生联系。它研究的是言语行为的整体序列彼此产生联系的方式,如何能看出是否适切的方式,如何在文本结构的更高期望基础上加以评价,以及它们作为连贯的微文本,如何对更大文本的整体连贯做出贡献。”
朱涛在评价梅丽的《诉讼的话语》时认为,诉讼过程就是一种法律实践的话语竞争。近半个世纪以来,法院法律运作的研究出现了两大转向:一是从以规范分析为中心转向以实践分析为中心,一是以实践分析为中心转向为以话语分析为中心。当前,我国司法研究的成果形式,规范、实践和话语分析精彩纷呈,共同构成了本领域的诉讼话语。毕竟,“话语”一词在整个学术界的广泛使用,使得司法研究的内容和领域都得以扩大、深入。我们有时候甚至可以说,司法研究领域已经和所有其他学科都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
……
三、言语互动
所谓言语,也可以被称为口语,经常是指口头形式的语言表达,不同于以书面形式出现的语言。在法律语境中,所有参与者都不可避免地使用言语来与对方进行交往,通过言语互动方式实现自己的目的和意图。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看,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都是言语互动的主体,因此我国具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甚至是被授权制定各级各类法律法规的部门,都是事实上的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司法者,而警察是直接的执法者。
言语和书面语之间的划分是从语言的存在方式上说的,而言语和书面语研究有时候很难彼此割裂开来,因为很多时候言语研究也要以书面形式展示出来。同样的是,书面语研究也常常离不开口语作为其基础。但是,无论是口语还是书面语,都统称为语言。这似乎不同于当前非常流行的表达方式——“话语”。关于“话语”这一概念,在当前学术界具有广泛的应用,从抽象的哲学层面到具体的自然和社会科学,都将此概念作为重要概念加以使用。从语言学角度看,“话语”概念既包括口语形式的语言,也包括书面语形式的语言,更有学者将此概念放人了批评语言学的范畴,直接将此概念的使用推广到整个社会科学界,甚至是整个科学界。《中国法庭语用学研究》试图将“话语”概念限制在社会语言学的范畴内,更多地关注人的语言使用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将以语言为媒介的人际关系看作是话语的主要内容加以对待。也就是说,语言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用费拉拉的话说:“话语语用学研究的是言说的文本所实施的言语行为如何彼此产生联系、如何和适切性产生联系、如何和文本整体连贯产生联系。它研究的是言语行为的整体序列彼此产生联系的方式,如何能看出是否适切的方式,如何在文本结构的更高期望基础上加以评价,以及它们作为连贯的微文本,如何对更大文本的整体连贯做出贡献。”
朱涛在评价梅丽的《诉讼的话语》时认为,诉讼过程就是一种法律实践的话语竞争。近半个世纪以来,法院法律运作的研究出现了两大转向:一是从以规范分析为中心转向以实践分析为中心,一是以实践分析为中心转向为以话语分析为中心。当前,我国司法研究的成果形式,规范、实践和话语分析精彩纷呈,共同构成了本领域的诉讼话语。毕竟,“话语”一词在整个学术界的广泛使用,使得司法研究的内容和领域都得以扩大、深入。我们有时候甚至可以说,司法研究领域已经和所有其他学科都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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