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7094
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是美国联邦*人民法院保守主义阵营中的中坚人物,在他看来,“文义解释者需要信奉的信条是,法官无权探寻法律中过于宽泛的立法目的,更无权创制新的法律”。联邦法院在宪法和法律的解释中究竟起到什么作用?在《联邦法院如何解释法律》一书中,读者可以充分体会斯卡利亚大法官的观点和智慧,更为可贵的是,本书是众多智慧锋芒的碰撞,戈登·伍德、劳伦斯·却伯、玛丽·安·格兰顿和罗纳德·德沃金四位专家从不同视角作出的评论同样精彩,而斯卡利亚大法官对这些评论也一一作了回应。在这些交锋中,相信读者对于本书的主题会有深刻的理解。
在普通法系国家,富有智慧的法官会援引先例确立的法律规则审理案件,对此我们都很熟悉。问题是,解释成文法和宪法时,能用这种普通法思维模式吗?斯卡利亚大法官通过一篇诙谐、犀利的文章,对这个问题给出了否定答案。在探讨成文法解释方法的过程中,斯卡利亚大法官极力主张:法官不应运用立法意图和立法史来解释法律,而应专注于法律文本自身。本书包括戈登·伍德、劳伦斯·却伯、玛丽·安·格兰顿和罗纳德·德沃金四位专家从不同视角作出的评论,而斯卡利亚大法官对这些评论也一一作了回应。
中文导读 / 张泰苏 1
序言 / 埃米·古特曼 1
联邦法院在解释宪法和法律中的作用 安东宁·斯卡利亚 1
评论·一 / 戈登·伍德 67
评论·二 / 劳伦斯·却伯 91
评论·三 / 玛丽· 安· 格兰顿 131
评论·四 / 罗纳德·德沃金 163
回应 / 安东宁·斯卡利亚 183
索引 213
致谢 243
法治对于宪政民主来讲,是不可或缺的。不过它牵涉法官应如何解释法律的问题既复杂,又颇具争议,斯卡利亚大法官的演讲以及德沃金、格兰顿、却伯、伍德对其尊重却富有挑战的评论即是明证。这些卓越的法律思想共同提出了我们时代重要的一个法律问题:法官应如何解释宪法和法律才能使法律之治与宪政民主理念相契合?
法官的目标就是去推断立法者的意图吗?表面看来,这似乎是一个民主的目标,即领会对大多数人负责的立法者的意图。盛行的观点认为,司法解释应受立法意图的指引,但斯卡利亚大法官对此提出了有力的批评。一个法律的,而非人的统治意味着,立法者未表达的意图不能对公民产生约束力。法律的含义是它们实际表达出来的内容,而非立法者的意图。这就是斯卡利亚大法官要详细阐述的法律哲学的真谛。这种法律哲学被称为文义解释或原旨主义,因为正应当是——运用于当下的情境中的——文本的原始含义来指导法院解释宪法和法律。
法律就是法律语词要表达的含义这一观点显然太简单了。大部分词汇都有多重含义。将法律表述为法律语词所要表达的含义,可能会使得大多数法律的含义模糊不清、难以理解。正如斯卡利亚大法官所做的那样,明确法律含义就需要在解释显然模糊的法律的过程中对那些站不住脚的评论给予有力的回应。斯卡利亚大法官批评文义解释的两种替代做法都是站不住脚的法律解释方法(或者说不能解释法律):一种是按照主观意图做出司法判决;另一种是对一部“活的”或“不断演进的”宪法进行司法创造。不过,他不仅仅是在批评,他也阐述并论证了他的文义解释哲学的优点。
斯卡利亚大法官阐述道,文义解释并非呆板、缺乏想象力或者枯燥无味,尤其不会令人厌烦。文义解释不是严格解释,尽管(他说)严格解释会好于非文义解释。“语词具有限定的含义范围,任何解释都不能超过可允许的范围。”斯卡利亚的回应者接下了他提出的挑战,来说明下述常识性的观点可能存在哪些错误:比如司法解释应受文本而非外在于文本的意图或观念的指导,应受文本的原始含义而非随时代不断演进的含义的指导。
斯卡利亚大法官的评论人提出的问题可分为两类:文本模糊不清时法官通过文义解释来做什么?更为重要的是:在文本自身缺乏明确指引的情况下,为什么法官不应通过援引道德原则和其他非文本的帮助来解释法律?
斯卡利亚在演讲中预料到了这两类挑战,也在“回应”中对它们作了解答。法官首先必须尽力阐明法律的原始含义;其次是那些原始含义在新的情境下的实际含义。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能成功地这么做。“原旨主义”有助于具体说明“文义解释”,甚至能帮助法官在语词模糊不清时也能对文本作出明确的解释。“关于原始含义的内容,总是存在很多争议之处,而关于原始含义如何适用于具体案件中,争议甚至更多”,斯卡利亚大法官写道,“但是原旨主义者至少知道他在寻找什么:文本的原始含义。通常(甚至,我敢说是经常)文本的原始含义是明确的。有时(虽然不是通常)文本的原始含义会存在分歧;有时在原始含义如何适用于新颖案件中会存在分歧。”
不过,本书中描述的在解释法律方面的意见差异远不止解决原始含义的模糊性或者在原始含义如何运用于新颖案件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伍德、却伯、格兰顿和德沃金教授对斯卡利亚大法官在文义解释的立场上提出的其他主张也提出了异议。他们质疑斯卡利亚大法官所理解的文义解释是否是站得住脚或者是与民主价值契合的法律哲学。对于按照主观立法意图或者法官偏好的道德哲学进行法律解释,斯卡利亚大法官提出了批评意见,所有评论人都同意这一意见。不过,他们提出了其他具有说服力的民主性替代方案,包括一些截然不同的文义解释主张。纵然其中有不甚明确之处,但这些方案值得深思。他们论证道,这些方案并不存在斯卡利亚大法官所批评的解释方法那样致命的缺陷。
和斯卡利亚大法官一样,伍德教授担心法官造法和民主之间的紧张关系。他认为法官应是法律解释者,而非法律制定者。不过,擅长美国史的伍德教授也担心斯卡利亚大法官低估了法官造法在美国民主制度中的重要程度,尽管颇具争议。托马斯·杰斐逊曾致力于(尽管未能成功)终止“异想天开、反复无常、心术不正之人偏执古怪的冲动”并使法官变成“一台纯粹的机器”。不过,并非所有,或者说甚至大部分国父们都不认同杰斐逊的目标。司法机构的设计也没有遵循杰斐逊的意愿。在伍德教授看来:“法院成为独立自主的机构,与主权人民的关系使得它们看起来在创制法律方面有着与立法机构几乎相等的权威。这一转型的意义是深远的。”如果伍德教授对美国历史的解释是正确的,那么模糊立法和司法之间的界限对于独立后的美国来说就可能是一项规则,而非例外。
却伯教授主张对一种文义解释进行辩护,这一辩护有助于解释为什么这种模糊可能是必要的。他怀疑的是,仅仅按照斯卡利亚大法官提供的方法来解释文本,在许多案件中,法官、历史学家或者任何其他人都找不到充分的法律依据来支持判决。然而却伯教授也想防止法官在宪法解释的伪装下将个人的偏好或价值合法化。为了防止法官侵犯民主权威,他提出了一种与斯卡利亚大法官颇为不同的主张。“必须认识到”,却伯教授说道,“(宪法解释)任务的艰巨性;防止以各种借口将宪法解释变成一个消极的发现过程而非建构的过程;应将这些借口替换为直截了当的理由,尽管可能是不完整的和未有定论的理由,而这些理由解释了为什么一个人在考虑作为整体的宪法及其解释的历史的情况下,认为他对文本做出的解释是值得采纳的。”
却伯教授因此通过下面的质疑开始挑战斯卡利亚,他怀疑“有颠扑不破的终‘规则’的存在。洞察力和远见,有;规则,没有”。法官依然知道如何不去解释法律,但是他们“必须在宪法自身之外寻求”指导,正如所有那些被宪法授权解释宪法,并有义务遵循其条款的人一样。“宪法文本是基础,必须被确定为终的出发点”,以及“任何与文本不相容的事物都不能合理地认为是宪法的组成部分”。然而,“文本本身肯定没有宣称宪法文本是的或终的参照系——即使有,这样一个自我参照的主张也会产生不断追溯的问题,而且会遗漏我们初的那个问题:怎样查明文本的含义?”
格兰顿教授关注的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这个问题是由斯卡利亚大法官在批评将普通法的习惯延伸到成文法和宪法性法律的过程中提出来的:普通法习惯的优点,适用于普通法的领域。“我们在解释方面的许多弊病源于普通法习惯在制定法世界的延续,”格兰顿教授写道,“但应该这样说,即使这些习惯不能够很好地适应成文法解释和宪法解释,它们仍然是好的习惯。因此,引起人们关注的原因是,它们看似正在恶化。”先例原则通过适用先例的方式,为公民提供稳定的预期。格兰顿教授写道,相比“参加每一个案件,为手头的案件提供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谨遵文本和传统作出判决,公正地展示其推理过程,并能够在未来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指导意见”的法院,其他情况会糟糕得多。作为对比,格兰顿教授请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法院“审理案件时常是这样的情形:它并不像是说理充分、庭审有序、正确适用法律的产物,而更像是多数法官投票表决的产物。有时,法院看起来简直就是以非理性的、不可预测的方式蹒跚而行,就像旧版小说《弗兰肯斯泰因》(Frankenstein)中的怪物”。格兰顿生动地论证道,和遵循先例的普通法模式的法院相比,这种法院会让我们更为害怕。
德沃金教授提出了一个不同于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原旨主义的主张。德沃金教授的观点与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区别在于,“从宪法条款的原始含义而言,宪法条款的核心内容只规定了抽象原则,而非具体的或陈旧的规则。如果这种说法成立,那么这些得出判决的抽象原则在具体个案中的适用,就必须不断地受到审查。审查的目的不是取代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而是为了尊重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德沃金教授论证道,这种解释方法对于文本和原则来说都是正确的。“为什么?”他问道,“‘国父们’不认为把具体权利与抽象权利糅在一起可以好地保护他们在序言中列举的(明显抽象的)目标?”为什么我们不应认为明智的政治家会意识到,他们的观点并非是这个主题上的定论?德沃金教授还提出,“言论自由权不存在普遍的定论,因此国父们无法以这些定论为基础制定一项过时的条款”。针对1798年《惩治煽动叛乱法》(Sedition
Act of 1798)激烈争论的时候,“没有人会认为修正案把某些时兴的理解或定论纳入了规定,而各种理解之间的巨大差异表明并不存在定论”。
本书作者的分歧可能没有《惩治煽动叛乱法》的作者及其批判者之间的分歧那么深,但是在法官应怎样解释宪法和法律这个问题上,他们肯定没有确定的答案。当然,这些分歧还是要交由每位读者来判断,不过,斯卡利亚大法官针对他的评论人作出的令人尊重且生动的回应,无疑会促进我们对不同法律解释方法特点的理解,并增强我们对所有美国人命运的认识。
本书源于普林斯顿大学人类价值研究中心(University Center for Human Values at Princeton
University)邀请斯卡利亚大法官做的坦纳演讲(Tanner
Lectures),并邀请德沃金、格兰顿、却伯和伍德四位教授进行评论。我们非常感谢坦纳信托公司对坦纳系列演讲的慷慨支持,感谢人类价值研究中心每年举办的系列演讲。我们尤其要感谢格莱斯·亚当斯·坦纳(Grace
Adams Tanner)女士及后来的奥伯特·克拉克·坦纳(Obert Clark
Tanner)先生对坦纳系列演讲的赞助,以及劳伦斯·S洛克菲勒(Lourance
SRockefeller)先生对人类价值研究中心的赞助。作为人类价值研究中心系列出版物的组成部分,该书从挑战传统思维方式的角度传达了我们共同的贡献,因此有助于我们更为深入地反思人类的重大问题。
斯卡利亚从对手的薄弱逻辑环节切入,辅之以稳健的文风,展现出一种积极乐观的幽默态度。他是公认的咆哮型大法官。
——约翰·麦金尼斯 《华尔街杂志》
要么爱他,要么恨他(很难有中间立场),斯卡利亚就是这样一位才华横溢的大法官,引得同样才华横溢的专家和他展开激烈的辩论。这正表明我们这位美国zui保守的大法官有多么的激进。
——《旧金山纪事报》
值得称道的是,斯卡利亚撰写的文章思路清晰,并且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
——沃尔特·巴托尔德 《纽约法律杂志》
罗纳德·德沃金
一
斯卡利亚大法官做了两场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演讲。在演讲中,他没有引证德里达、伽达默尔,也没有引证解释循环理论,就异常清晰地提出了法律解释理论。这是了不起的成就。但我却认为,他严重误解了宪法总体说明的含义,因而他的演讲患了精神分裂症。他以承认某种宪法裁判风格的理论开始,又以谴责该宪法裁判风格的理论结束。
他的论证从严格区分法律条文和立法意图开始。“人的意图可以随心所欲”,他说,“但能够约束我们的只有他们制定的法律”。Scalia,“CommonLaw
Courts in a CivilLaw System”,p17.
他嘲弄诸如“圣三一教堂案”之类的判决。在该案中,法院基于法律条文的“文字”(letter)会禁止教会的作为,从而推定说,国会不会希望那种结局。确实,他所怀疑的正是整个立法“意图”的思想观念。他说,大多数国会议员从未考虑过不可预见的、而法院却必须面对的解释问题。然而,马虎的读者可以做出这样的反驳——任何成文法解释的连贯性都建立在对某人(或某机构)意图的假设基础之上,斯卡利亚自己也在多处承认这一点。斯卡利亚承认,法院应当矫正“代笔人之误”。
Idpp20.他反对“严格的宪法文义解释”。他认为115法院在“枪支”案(Smith v United
States)中的“文字主义”(literalist)判决是愚蠢的。 Idpp23-24.
他坚信,至少某些解释的“原则”(canons)是意思(meaning)的“表征”(indication)。 Idpp27.
他还说,如果认为保护言论和新闻自由的宪法修正案不适用于手稿,从技术性的角度来判断,手稿既不属于言论,也不属于新闻,那也未免太荒唐。
Idpp37-38.
前述每种剖析都允许意图得到远比定稿文字文本多得多的尊重,因此,我能想到的上述一些简单反驳指出了不周延之处。为斯卡利亚辩护的人可能会反驳说,他不是文义解释者,这些修正只不过是承认社会常识(common
sense)和社会实践(practicality)罢了。但这种辩护意见误解了反驳的意见。反驳的意见认为,正是这种承认完全破坏了斯卡利亚的立场,因为这种承认不仅认识到立法意图的可理解性,还认识到立法意图的优先性,而斯卡利亚开始都反对这些。如果法官可以诉之于某些预定的立法意图给含义平平的“言论”和“新闻”添加些什么,或者给含义平平的“使用枪支”剔除些什么,那么,为什么不可以同样诉诸立法意图而允许牧师进入本国呢?要回答这个责难,斯卡利亚是不能指望那个自我毁灭的“社会实践”理论的。他必须求助于意图之间的分类,虽然他没有明确说明这种分类,但如果不以该分类为支点,其理论势必无法成立。
这就是官员在制定法律条文用词时想说(say)的,与他们通过这种说法想要(或期待或希望)的结果(consequence)之间所存在的关键区别。例如,老板(眼睛都不眨一下地)指示经理录用适合新岗位的求职者。老板可能会想,他自己的儿子(也是一个求职者)显然合适不过;但他在弄清楚经理是否有同感之前,也许还不会明确指示。然而,老板所说(said)的和想说的(intended)都是:应该录用合适的求职者。如果116经理认为其他求职者比老板的儿子更合适,但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而录用老板的儿子,那么,他就没有执行老板已经意定的那套标准。
所以,我所说的简单的反驳是错误的。它从斯卡利亚文义解释引证中推定的错误根本就不是错误,因为文义解释坚持遵从一种意图(语义意图),而且从他所引证的言论来看,斯卡利亚遵从着那个意图。任何读者阅读作品时必须关注文本的语义意图,实乃因为同音同字可用来指称不同意图之故。假设我告诉你(斯卡利亚的例子)我喜欢baysbays,在英语中,有海湾、枣红马之义。——译者注
,你就会揣摩着我想说我喜欢某种马或某块水域。在你思量清楚我的话语之前,虽然你知道我说了话,但你不知我所云为何。“使用枪支”这组语词,在某些语境中通常有持枪用以威胁之意,而在其他某些语境中则意指持枪用以其他目的,如交换等。对于使用相近语词的场合,我们很难知道国会真正说了些什么。但如果我们有合理的理由推断,国会在任何情况(包括所有的立法情形)下,所做的就是所想的,那么问题就会变得简单。
当我们想知道他人想说些什么时,我们通常都在琢磨,哪种解读适合于他的表达。解读什么以及解读如何可能,这是复杂、深邃的哲学问题。我们揣摩说话者的内容时,经常会把我们对说话者的一些推测掺和进去,例如他相信什么、需要什么,他之所以相信和需要的理由是什么。参见Quine、Grice及Davidson的著作。
但如果我们解读的对象不是某个自然人的言辞,而是诸如某个立法机关之类的机构的言辞时,难度就会大大增加。我们依赖于人格化的假设——假定机构117也有自己的语义意图。我们应该在何种意义上,或者应该使用何种特定标准才能揭示或解释此类意图,确实很难把握。在这些问题上,斯卡利亚不会同意我的观点。
See chapter 9 of my Law’s Empir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
不过,在我所强调的区分的重要性问题上,我们又高度一致:立法机关在制定的法律条文中所想说的(适用法律的法官必须解释),与众多立法者个人对法律条文所期待或希望的结果(它是与前者截然不同的事物)之间予以区分。
“圣三一教堂案”显示出其间的差异性和重要性。毫无疑问,国会想说,对其所使用词句的理解应该顺其自然。不难想象(也许事实上就是),如果真的出现此类问题,大多数议员会投票同意对英国牧师网开一面。这确实是一个吊诡的期待问题,而不是语义意图问题。斯卡利亚强调,法律是国会所说的东西,它体现在语词的解释中,而非某些国会议员所想要、所期待或所假定会出现的东西,也不是倘若由他们审理案件,他们所想要、所期待或所假定会出现的东西。
却伯教授在“圣三一教堂案”中提出了法律文本的合宪性问题,即是法律文本的含义还是法律文本意图要表达的含义应符合宪法的问题。与斯卡利亚大法官一样,我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思考。这个论断肯定存在争议。有些法学者认为,法官按照对大多数国会议员所想或应该所想的合理推测审理案件,即使在他们所使用的语词没有体现那些真实或假想的意图时,也如此审理,更体现了民主的要求。他们还认为,立法应该反映那些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所认为的对国家有利的事情。但斯卡利亚反对这种说法:他说,正如他们指包括斯卡利亚大法官在内的美国联邦法院的大法官们。——译者注
在“圣三一教堂案”中所做的那样,在语义意图与期待意图发生冲突时,赋予语义意图的优先地位更体现民主。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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